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合格评定方式研究
2021-03-28林晓梅彭锟任亮张勇
林晓梅 彭锟 任亮 张勇
(1.大连海关技术中心 辽宁大连 116000;2.大连海关风险防控分局;3.大连海关技术中心;4.大窑湾海关)
1 研究背景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极大危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是国家赋予海关的职责,是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要一环,尤其在国家和全社会高度重视、关切的当下,海关检验监管职能和作用更加凸显,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已成为全社会和海关系统的共识。
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内容,主要涉及以下环节:(1)货物正面监管,即企业主动申报,海关核验其危险公示信息和包装使用情况,按一定比例取样送检(按指令执行)验证危险特性与申报情况是否一致;(2)打击逃漏检,即根据风险分析对未向海关申报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可疑货物实施布控;(3)超期货物管理,即及时清理在海关监管场所内存放的超期货物;(4)企业监管,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相关管理。自海关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货物HS编码都关联到海关的查验系统后,正面监管效能得到了极大提升。
但目前少数指令与复杂的进出口贸易实际情况不符,一线面临“刚性执行指令”和“现实无法操作”的矛盾。取样送检指令的设定是基于风险分析后的结果,但主要基于HS编码和申报的危险类别,并未关联包装方式、货物数量、贸易方式、企业信用等风险要素,在特定情况下会造成货损大、企业获得感差、同一商品一线重复操作、个别货物长期滞留于海关监管区等问题,亟需在现有查检监管模式下,制定一套关联海关监管各方面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合格评定方式作为刚性指令的补充和完善,做到与工作实际相适应的科学有效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照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所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工作的通知》(商检函〔2019〕41号)规定,检验可采取与货物相适应的合格评定方式,这为本研究提供了法律理论依据。
2 现行查验要求及分析
2.1 进口查验要求
目前执行新查管系统的18项要求,系统一般自动提取“检查包装”、“检查标签/标识”、“核对规格/型号”、“检查外观品质”、“取样送检”5个项目,每个项目的要求都包括对应的表单查验内容,如“检查包装”的要求就包括“核查危险特性是否与其要求的包装类别相一致”、“检查包装完整性,是否存在损毁、残损、撒漏、泄漏”等查验内容。
2.2 出口查验要求
目前出口查验要求依然由ECIQ系统(B系统)布控,主要包括“一般货物包装查验”、“标识查验”等6个查验项目和“GHS分类”、“理化项目”、“危险特性”等6个检测项目。
2.3 查验面临问题
现行查验要求的基础是海关总署拟定的查验表单,共计23项查验内容。鉴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要性,该查验表单整合了法律、法规、文件、标准等全部检验要求,布控率设为100%。应用的合格评定程序是“检验+检查+验证+合格保证”的组合,进而确定了“100%查验+抽批取样送检”的检验监管方式。按照指令刚性执行的要求,需要严格执行各项查验要求,但实际工作中面临很多困难:
(1)“对集装罐进入侵入式查验”、“对特种钢瓶和小型气体压力容器等进行包装检验”、“对高毒性、高腐蚀性、高易燃性商品进行取样送检”等指令的执行十分困难。
(2)少数货物检验周期长,导致其长期堆存于海关监管场所内,不符合海关对于超期存放货物的管理要求,且存在安全隐患。
(3)少数高级认证企业存在货物连续被抽中取样送检的情况,有时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影响。还有部分货物货值较高,使用条件严格,取样送检会造成较大货损,进口量极少又命中取样送检指令,导致企业贸易行为无效。
(4)海关技术中心不具备部分项目的检验条件,即使找到可以进行检测的第三方实验室,但部分危险化学品按照《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无法进行邮寄。
(5)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指令优化进度不足,依然是遵循100%查验+100%送检的要求,与海关监管实际和外贸发展需求不符。
综上所述,由于危险化学品种类复杂,包装运输方式多样,企业管理水平和贸易方式各有不同,各地海关查验条件参差不齐,现行查验要求在“管理对象和口岸状况等差异性方面”没有给予充分考虑,“通过实验室检测进而确定商品危险特性”的合格评定方式过于单一且对各类企业无差别实施,因此需采用内容更加丰富、完善、科学的合格评定方式。
3 优化合格评定方式可行性分析
3.1 政策依据分析
《商品检验法》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可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照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工作的通知》(商检函〔2019〕41号),允许各关采取与货物相适应的合格评定方式。因此,海关结合实际监管情况,通过设定合格评定程序进而改革和完善现有检验监管方式完全符合政策规定。
3.2 海关监管目的分析
海关监管旨在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进出。从监管目的分析,海关主要管控“涉危不报、逃避监管”、“随意申报、货证不符”、“高危低报、蒙混过关”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海关应从监管目的出发优化合格评定程序,改革检验监管方式,厘清监管内容,在充分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最优监管方式严格把关、服务外贸。
3.3 国际公约要求分析
目前,国际通行的“GHS制度”通过统一的分类要求,以“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的形式赋予全球化学品准确的“身份信息”,实现对危险化学品成分/组分、危险特性分类、急救措施、消防措施等信息全面科学的表达,减少对化学品的试验和评价。因此,对于可信任的企业和贸易行为,海关完全可以通过风险评估、现场查验、企业稽核查等措施确认进出口商品与申报品名的一致性,无需再通过取样送检的方式进一步验证。
可见海关对于优化合格评定方式、采取与进出口实际相适应的检验监管模式具有现实需求。
4 优化合格评定程序方案
在现有指令设计的基础上,根据现实问题将企业信用等级、货物危险类别(包括危险特性)、危险货物包装等级、进出口量4个要素纳入合格评定范畴,作为优化合格评定方式的基础要素,融入根据合格评定程序确立的检验监管方式。
4.1 合格评定程序定义
《商检法》规定了9种合格评定程序,目前适用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括检验、检查、验证和合格保证4种。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则基础上,结合海关工作实际对上述4种合格评定程序赋予了明确的含义:(1)检验(Testing)?是进行一种或多种测试工作的行为,特指海关实验室检测;(2)检查(Inspection)指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宜时辅之以测量、测试或度量)进行符合性评价,特指现场查验标签、安全数据单和包装;(3)验证(Verification)指通过检查和提供证据来证实规定的要求已得到满足,特指海关检查证据或企业提供有效的单据/证据;(4)合格保证(Assurance of conformity)指其结果是对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规定要求的置信程度给予说明的活动,特指企业符合性保证,保证其申报货物与实际货物的一致性,明确企业须承担不如实申报的相应法律责任。
4.2 检验监管方式定义
检验监管方式是由合格评定程序确定的,结合海关工作实际,对拟采取的检验监管方式赋予了明确的含义:(1)现场查验:按照现行指令验核危险公示信息和危险货物包装使用情况;(2)抽批检验:按照现行指令开展取样送检,验证货物危险特性是否与申报一致;(3)事后验证:无需取样送检而确认货物危险特性的方式。货物放行后通过审查进出口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与保管、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等海关稽核查手段确认申报货物的真实性,进而与现场查验信息相比对。(4)合格保证:无需取样送检而确认货物危险特性的方式。海关可直接采信高级认证企业申报时提供的符合性声明。
4.3 企业信用等级监管方案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分布情况,一般信用等级企业占比较多,进出口企业主要集中在一般认证和一般信用等级,可以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适当调控其布控查验率,对于高级认证甚至可给予免检的优惠政策,通过降低查验率的优惠措施一方面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也激励企业不断提高自身信用等级。
对高级认证企业采取“检查+验证+合格保证”的合格评定程序,实施“现场查验、限量抽测”或“现场查验、事后验证”或“合格保证”的检验监管方式;对一般认证企业采取“检验+检查+验证”的合格评定方式,实施“现场查验、抽批检验、事后验证”的检验监管方式;对一般信用企业采取“检验+检查”的合格评定方式,实施“现场查验、抽批检验、按照现在送检比例执行”的检验监管方式;对失信企业采取“检查+检验”的合格评定方式,实施“现场查验、抽批检验、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送检比例”的检验监管方式。同时结合海关总署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中对企业查验率的规定确定送检率,一般信用企业平均送检率的在50%以下,失信企业平均送检率在80%以上,高级认证企业平均送检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送检率的20%以下。
4.4 危险货物类别监管方案
对申报为第1类、第2类、第3类液态退敏爆炸品、4.1项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品、4.2项发火物质、5.2项、具有一类包装吸入毒性的6.1项物质等其危险性强的货物,以及通过已有数据确认包含多种危险特性的以及具有爆炸、剧毒、有毒有害属性的危险化学品,可参照高级认证企业“现场查验、事后验证”的检验监管方式。当企业实际申报的产品危险特性与现有数据库中信息不一致而存在重大风险时,应及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取样送检进一步确认危险特性。
4.5 包装方式监管方案
对于采用集装罐、特种钢瓶和小型气体压力容器等包装形式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拆除或打开包装后经评估会引发运输安全的危险化学品,以及采用顶格防护(一类危险货物包装)经常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在确认包装类别的适用性及具体包装型式的使用合规性,包装容器及配件、附件材料材质与所装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性后,可参照高级认证企业“现场查验、事后验证”的检验监管方式,对内容物的危险特性实施验核。
4.6 少量进出口监管方案
对于少量进出口用作样品或数量不满足取样要求、导致企业进出口贸易无效的情况,可参照高级认证企业“现场查验、事后验证”的检验监管方式,对内容物的危险特性实施验核。
企业信用等级、包装方式、进出口量、危险特性均可通过风控系统设置加载。总署还可根据风险评估、突发情况等实施动态调整。
5 结论
本文在对查验要求、法理依据和可行性3个方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现实问题将企业信用等级、货物危险类别(包括危险特性)、危险货物包装等级、进出口量4个要素纳入合格评定范畴,制定出符合实际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监管情况的合格评定方式。
通过合理制定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合格评定方式能有效提升海关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效能,口岸、稽查、风控等多部门职能的有效融合,可以优化监管流程,防范管理风险;有力提高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贸易营商环境质量,降低企业成本,提高通关效率;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提升口岸通关优势,吸引更多优势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