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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药物残留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2021-03-27张金芳

浙江畜牧兽医 2021年6期
关键词:畜产品兽药屠宰

张金芳

(河南省南乐县农业农村局,河南 南乐 457400)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地不断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不断加强,逐渐认识到食品安全与人类健康的密切关系,对畜禽产品安全问题的关注显得尤为突出。畜产品药物残留超标,将会严重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1]。因此,对畜产品药物残留进行监控,保障畜产品安全势在必行。

1 畜产品药物残留的来源

兽药残留是指在动物用药后,蓄积或贮存在动物机体组织和器官中的药物原型、代谢产物和药物杂质[2]。兽药残留的产生,主要受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1.1养殖者滥用药物 由于部分养殖场户缺乏科学用药意识,在养殖生产环节为获得经济利益,存在不遵守用药规定与药物休药期不足,未按规定的给药途径、用药剂量、用药部位用药,未分别动物生产性能违规用药,或重复使用几种商品名相异但成分相同的药物等现象。导致药物在动物体内残留量增大或残留时间延长,从而造成畜产品药物残留超标[3]。

1.2兽药生产者违规造药 《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但一些兽药生产企业为了追求利益,在产品中违规添加化学物质,但不在标签中进行说明[4];或者生产成分一样,剂量、学名、适应症描述不同的药物,让养殖场户盲目购买,重复使用相同成分药物,造成兽药残留超标。

1.3屠宰企业违规用药 屠宰企业违规收购一些有临床症状的畜禽,用兽药掩饰其临床症状,进而逃避宰前检验[5]。或者在屠宰前,违法给畜禽注入污水、化学物质,以增加重量,提高肉的外观亮度。

1.4缺乏防疫意识 我国畜牧业尤其是禽类以农户分散养殖为主,养殖户大多文化层次低、整体素质不高,防疫与风险意识比较薄弱,没有一套完整的防疫方案,遇到畜禽有病就打针,完全违背我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他们大多是坚持“治大于防”的原则,完全忽视防疫的重要性,导致防疫体系不完善,疾病随之增多,兽药使用量增大,兽药残留发生的概率也随之增加[6]。

2 畜产品药物残留的危害

2.1对人身健康的危害 人食用含有兽药残留的畜产品后,一般不表现急性毒性作用。但如果长期摄入含有兽药残留的畜产品,则会造成兽药在人类机体内的蓄积,导致人类组织器官发生癌变、基因突变,从而对人的身体带来致命伤害[7]。

2.2对人类病原菌耐药性的影响 由于抗菌药物的广泛使用,细菌耐药性不断增强,很多细菌已由单药耐药发展到多重耐药[8]。动物机体长期与药物接触,造成耐药菌不断增多,耐药性也不断增强。而细菌的耐药基因可以在人群中细菌、动物群中细菌和生态系统中细菌间互相传递,由此可导致致病菌产生耐药性,从而导致人类和动物感染性疾病治疗的失败[9]。

2.3对环境的危害 动物用药以后,药物以原形或代谢物的形式从粪便、尿液、分泌物等排泄物进入生态环境,造成土壤、表层水体、植物和动物等兽药残留的蓄积,进而导致环境中兽药残留超标,并逐渐损害人的身体健康[10]。

3 畜产药物残留的应对措施

畜产品兽药残留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与支持,同时也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在各方面的相互配合,共同努力下,促使养殖场户规范使用兽药,减少药物残留超标事件的发生,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3.1做好兽药残留检测工作 为加强兽药残留的检测,应建立完善的检测网络,确保县级畜产品检测机构能够独立行使检测职能,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这样有利于及时掌握畜产品兽药残留情况,对违法用药科学取证,为执法提供及时有效的科学依据。同时,明确畜禽屠宰企业兽药残留检测的法定义务,对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设定相应罚则。另外,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定期抽检工作,对于药物残留超标的养殖场、屠宰企业,加大惩罚力度,减少人为造成药物残留的行为。

3.2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针对广大的消费者,相关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平台、张贴告示、现场讲座等方式向广大消费者大力宣传药物残留的危害,增强其维权意识。针对养殖场(户)、兽药生产企业、屠宰企业,进行诸如《动物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其认识到人为造成的药物残留将会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并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从而使其知法、懂法,进而自觉守法。因此,可邀请专家现场讲解安全用药、合理用药、预防用药以及严格遵守执行休药期等知识,以提升养殖场户科学用药水平,减少盲目用药、超量用药的行为,进而阻止药物残留事件的发生。

3.3抓好防疫工作 农业农村相关部门加强对各个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养殖档案,以了解其生产、用药、用料、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督促养殖户建立完善的防疫制度。使其能够在实践中,坚持“预防为主、养防结合、防重于治”的方针,严格按照畜禽免疫的技术规范,按照规定部位、规定剂量进行注射,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减少动物疫病的发生,进而减少畜产品药物残留。

3.4建立协调机制 政府应高度重视畜产品药物残留问题,加强农业农村部门与其他部门间、本地区与其他地区间的沟通协调联动。坚持集中治理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畜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与市场监督管理相衔接,畜产品消费地与输入地相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同频共振的良好局面[11]。这样才能保障畜产品安全,确保消费者真正吃上放心肉。

总之,畜产品药物残留是件刻不容缓,亟待解决的事情,是关系到人类健康、消费者舌尖安全的大事。需要政府的重视、农业农村局相关部门的配合、养殖场户、兽药生产企业、屠宰企业的共同努力,进而彻底改变当前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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