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伦理治理差异化原则的思考
2021-03-25李校堃
李校堃
近年来,“科技伦理治理”作为热词频繁的出现在媒体和相关领域。2019年7月2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会议明确提出,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目的就是加强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推动构建涵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会议还进一步指出,要抓紧完善制度规范,健全治理机制,强化伦理监管,细化相关法律和伦理审查规则,规范各类科学研究活动。这次会议意义重大,其规格之高,议题之重要,在中国科技伦理史上罕见,显示出中央进行科技伦理治理的决心和部署安排,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科技伦理治理”这个过去很少听到的名词,从此高频率地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有关科技伦理治理原则的回顾
科技伦理治理与人们熟悉的科技伦理和科技管理都不同,有其独特而丰富的内涵。首先要明确治理和管理的不同。一般来讲,管理是单向单主体的,是由管理者向被管理者发出指令落实、检查、反馈、评估,再由管理者检查评估,以此去实现管理目标。而治理是多向多主体的,不单单是管理者,而且被管理者(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等)可以通过民主协商、咨询对话进行治理参与,实现社会和组织的治理目标。而科技伦理主要侧重于从理论角度研究科技和伦理的关系,探求促进科技发展的伦理原则,其具有明显的理论性与思辨性,而治理具有明显的实践性。由此可见,所谓的“科技伦理治理”,就是在科技伦理指导下的科技治理活动。回顾已有的科技伦理治理原则,主要是预防在先原则与行动在先原则。预防在先原则是20世纪70年代德国环境政策制定的原则,其原意是“远见计划”,要求对人类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干预。该原则构成要素包括:伤害的威胁、因果关系和影响的不确定性及先预防反应。这一原则认为,如果有威胁人类的风险可能存在,即使证实其可能性较小,也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防范其发生。
行动在先原则2004年由未来主义学家马克思·摩尔提出,用意在于弥补预防原则的缺陷。摩尔认为技术创新的自由对人类具有很高的价值,应该使用客观开放且全面的态度去评估风险和机遇,充分考虑限制的成本和失去的机会及直接影响,同时高度重视人们创新和进步的自由。摩尔还提出了行动在先原则的10个主要构件:维护创新的自由,使用最客观的方法,全面,接受输入,尽可能使用比较简单的方法,优先考虑和筛选,采取适当行动,尊重多樣性的价值观,同等对待,重新审视与更新。预防在先原则惧怕风险,会迟滞人类技术的发展,使人类处在更大的风险之中。而行动在先原则通过推动技术的发展,促进人类超越自然的限制。
这两种原则提出之后,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争论和批评。批评者认为前者过于保守,可能会阻碍科学的发展;有人批评后者过于激进,其后果可能给人类带来风险。近来,我国科技界对科技伦理治理原则进行了许多有益的讨论。现在较多讲的科技伦理治理原则有公平、公正、尊重人、人的福祉、透明性和公众参与等。这些都是科技伦理治理所需要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很大程度上是科技伦理治理要追寻的价值标准,也是科技伦理治理所追求的目标。
科技伦理治理差异化原则确立的依据
学者们对科技伦理治理的原则和策略进行了探讨,取得了富有成效的成果值得重视。科技伦理治理作为一种科技实践活动,同时必须要有明确的可操作性原则,还必须具有明确的倡导或者禁止的规定性。
科技伦理作为道德信念,作为人文社会科学,虽然有其独特的理论体系,但其具有的思辨性特征,使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一个人要具有足够的相应伦理意识,必须经过较长时间严格的伦理培训和实践锻炼。目前要使我国每一位科研工作者都具有能够自己判断、自己评价所从事的科技研究结果价值利弊的能力,显然对大多数科技工作者来说是困难的。所以,作为科技伦理治理总的原则,必须明确清晰,要能明视化、系统化,并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这就对科技伦理治理理论和体系的构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科技伦理治理既要有普遍性的价值原则,又要有具体的针对性原则。只有以辩证的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就是根据不同的科学对象(科技形态),采取适当的科技伦理治理原则,即差异化原则,才会全面和更富有成效。所以,对科技形态的分属和辨认就是科技伦理治理的首要问题,也是科技伦理治理原则确立的依据。
科技形态是科学与技术结合的统一体,是科学技术存在的样式和状态,是科学技术本质的特征的反映。不同形态的科学技术,其科技功能强弱不同,与人类、自然和环境的关系不同、对人类、自然和环境的影响效用不同,也就是其风险性有高低大小的不同,这成为科技伦理治理原则确定的依据。科技伦理治理原则是科技形态特征与伦理准则相结合的产物。
科技伦理治理的差异化原则
首先,挖掘整理,规范提高是古代科学技术的伦理治理原则。按照笔者的理解,我国的科学技术可以分为古代科技、现代一般科技和高风险性科技三种形态。我国的古代科学是以当时人类的生产生活实践为基础,以古代自然哲学如阴阳五行、天人合一、比类取像等方法为指导建立的科学,其具有整体宏观形象把握研究对象本质的特点,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是中医药学。这些科技经过几千年的实践,证明其安全性高、风险性低,而且对其风险的防范人类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比如中药学对中药都有大毒、小毒和无毒的分类,并据此对每味中药的用法用量都做了规定,以防范其对人可能产生的危害。对于这类科学的科技伦理治理重点在于指导人们拓展视野,寻求和利用新的有别于一般科学的科学方法,挖掘其精华、揭示其科学性,并加以提高,使其发展成新的科学。同时,向人们宣传其独有的科学本质,让科学界和广大公众认识到中医药学等学科是建立在古代自然哲学基础之上的独特科学范式,有其独特的科学性和规律性,以扩展人们的科学视野,打破人们深受西方科学范式和标准影响的科学观。正如习近平主席所说:“中医药学凝聚着深邃的哲学智慧和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其实践经验,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深入研究和科学总结中医药学对丰富世界医学事业、推进生命科学研究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在此基础上加强规范管理,设立标准,防止有人利用古代科学的独有特点,搞神秘主义,进行迷信活动,骗取钱财。
其次,审查在先,评估纠正是一般性科技的伦理治理原则。一般性科技包括工业革命以来的科学技术,也包括一部分风险不高的高新科技,比如繁殖育种、病虫害防治的农业技术,一般性设计制造的工业技术,一般性生理病理检查、疾病防治的技术和设备等等。按照一般的理解和人们过去的固有认识,这一类科学技术安全性强,风险性低,不会涉及太多的科技伦理治理内容。其实不然,随着医学和健康科学的发展,人们深刻的认识到,人类居住的环境,人们的衣食住行,都与人的健康、疾病、康复和养生长寿息息相关。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健康中国战略提出了“健康融入所有决策”的战略部署。所以,对这些貌似没有风险、或者风险不大的科学研究,也应该从立项开始就进行健康、环境的审查评估,并追踪检查,及时调整,及时纠正,防止其科研过程、科研结果对于人类以及环境的危害。
最后,严格资质、设立禁区是风险极高型科技的伦理治理原则。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出现了一批风險极高的科技形态,凸现出一批具有极大危险性的科技类型。传统的广为人关注的核技术使人类笼罩在核恐怖之中;而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有可能改变人类的基因池,危害人类的繁衍与生存;而合成生物学等技术如果利用不好,也可能对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极大危害,比如病毒基因的修改可能制造出人类无法防治的病毒,给人类造成毁灭性灾难。现代科学技术的这些极高风险,已经引起了科学界的担忧和恐惧。所以,对这类科学技术的研究,必须细致认真的甄别,列出清单,设为禁区。当然,对于这类科学技术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应该有所区别,基础理类研究应禁而不死,设立严格的门槛资质和审查制度,如确有必要,应在经过充分论证,严格监管下,由具有资质的研究机构进行。而应用类研究应严格禁止,并将其上升到法律地位,若有违禁,必绳之以法。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根据对公众健康、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等造成的危害风险程度,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并据此规定了从事相关生物研究的资质和安全防控措施,还对违反相关规定,非法从事相关生物研究和开发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基因编辑婴儿的贺建奎以非法行医罪获刑三年,表明了我国违禁必究的治理决心。
由于科学技术具体形态的复杂性、有些科学技术本身就有多种科技形态的特点。所以,对于科技伦理治理的原则这篇短文不可能全面概括,只能提出几个概括性的原则。具体每个科学技术如何进行伦理治理,还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具体情况审慎考量,以达到既不使科学技术危害人类,也不杞人忧天、画地为牢,实现保障科学技术健康发展的目的。
反思与建议
反思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做好我国的科技伦理治理工作,要做的工作很多,但我认为以下两个方面最为重要。首先,高度警惕资本逻辑对高风险型高新科技的推动作用。从理论上讲,我国科学界对资本逻辑的腐蚀作用有比较明确的认识。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面对高新科技许多新名词,人们很容易丧失对资本逻辑侵蚀作用的警惕性,这值得高度重视。应该清楚的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以高新科技出现的风险极高的技术,资本逻辑对其的推动作用仍然不可小觑。马克思对资本逻辑的负面作用的许多深刻论述,仍然具有真理性。“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150多年前,马克思引用英国经济学家托·约·登宁这段话对资本逻辑的真实描述,我们今天仍然应该牢记。其次,加强对科技人员的科技伦理治理知识教育。科技伦理在我国属新兴科学,不少高等院校对相关专业尚未开设这门课程,许多科技人员没有系统的学习有关科技伦理的知识,不具备对高新科技风险进行伦理判断和应对的能力,常常在不知不觉中犯了错,甚至是处在险境不知险。因此,在抓紧科技伦理治理研究的同时,抓好有关教材建设,在高等院校的各类科技专业,开设有关科技伦理治理的课程,已是当务之急,同时也应通过举办短期培训班,在职教育等,加强对在职科技人员的科技伦理知识培训。相关部门应该采取切实措施,抓好这一工作。
责编/赵博艺 美编/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