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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税收筹划方法论:思想脉络与框架构建

2021-03-24蔡昌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1年3期
关键词:方法论税收筹划

【摘要】本文以税收筹划的起源与前沿思想为切入点, 从博弈论和法律规制视角分析税收筹划的行为特征与运作规律, 揭示税收筹划的研究范式、研究群体方法论, 并从归纳、演绎方法, 税收筹划战略模型, 税收链等角度探索新时代税收筹划方法论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税收筹划;方法论;有效税收筹划理论;税收链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05-0134-6

一、税收筹划:起源与前沿思想

(一)税收筹划溯源与典型事件

税收筹划的起源可以追溯至19世纪中叶的意大利。 当时威尼斯等地区发达的商业活动推动了财税咨询业的发展, 其中以专门帮助企业降低纳税风险与实际税负为主要内容的税收筹划服务出现在税务中介市场上, 因此税务中介从业者是税收筹划的初始推动者, 这可以看作是税收筹划的萌芽。 正式出现“税收筹划”概念的官方文件则是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SFAS)。 美国是一个极为重视所得税的资本主义国家,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09号——所得税的会计处理》(SFAS 109)首次提出“税收筹划战略”(tax-planning strategy)的概念, 并将其表述为: 一项满足某种标准, 其执行会使一项纳税利益、营业亏损或税款移后扣减在到期之前得以实现的举措。 从美国对税收筹划战略的描述可知, 税收筹划主要集中于解决所得税问题, 其类似于现在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递延纳税与税负控制技术问题, 与目前所讲的税收筹划的本质内涵有一定的差异。

税收筹划真正进入人们的视野, 主要得益于法律观念的更新与司法实践的发展。 1935年, 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司法判案中有一段精彩的关于税收筹划本质的法律论断: “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情, 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使自己少缴税, 那么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 这一观点不仅得到法律界的广泛认可, 而且被社会民众所接受, 并迅速成为推动税收筹划发展的思想之源。 1947年, 美国大法官汉斯(Hans)有一段精辟的司法判词: “人们合理安排自己的活动以降低税负, 这是无可指责的。 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 不论他是富人还是穷人。 纳税人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收。” 这段精彩的判词成为税收筹划发展的法律基石。 西方国家关于税收筹划的司法判例多半出于民本思想的考虑, 亦即为纳税人着想, 更多地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 当然, 政府允许税收筹划的合法存在并非没有任何条件和要求, 其最基本的约束是纳税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税收规则, 不可故意影响或干扰政府征税活动, 即: 既不能故意逃避税收, 也不能有意干扰政府的税收管理活动。 总之, 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唤醒了税收筹划, 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税收筹划的发展。

(二)税收筹划的理性驱动与前沿思想

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和理性驱动相互交织在一起, 正是追求税收筹划带来的税收利益的理性驱动, 促使学者们不懈追求税收筹划的真谛。 而对税收筹划方法与规律的研究为进一步实现纳税人的理性决策奠定了基础条件, 因此, 税收筹划研究反映了市场环境下税收利益的理性驱动。 没有税收利益驱动, 就没有税收筹划的理性行为; 没有税收利益的理性驱动, 也就没有税收筹划的研究。

民间流传着“渔网理论”的思辨逻辑: 渔民编织渔网出海打鱼, 打鱼时必然会有一些漏网之鱼。 鱼之漏网, 原因在于网而非鱼, 鱼从网中挣脱出来是渴望生存之本性, 渔民不应该埋怨漏网之鱼, 而应退而织网。 将“渔网理论”应用于税收筹划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税法犹如一张大网, 再结实的渔网都有网眼过大乃至破损之处, 再完善的税法都有法律漏洞和缺陷。 因此, 税收筹划体现着纳税人捕捉税法漏洞、寻求税收利益的洞察力, 是纳税人对税收环境和市场约束的本能反应。 有人曾用另外一个比喻来形容税收征纳双方之间的关系: 税法就如坚固的盾牌, 而税收筹划就像纳税人手执的一个长矛, 总想与税法之盾较量一番。 从这一矛盾论角度分析, 税收筹划犹如税收公平与效率的试金石, 如果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造成税收不公平乃至税款流失, 就能使政府意识到修补“税法之网”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进而演变成一种税制变迁的推动力, 诱导政府寻找税法有效演进之路径。

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迈伦·斯科尔斯教授认为, 在错综复杂的税收筹划实务及其技术细节之中, 隐含着税收筹划的一般规律。 基于一般均衡分析思想, 迈伦·斯科尔斯与马克·沃尔夫森共同提出“有效税收筹划理论”, 重点揭示经济均衡视角下的税收筹划方法论, 系统阐释税收筹划的影响因素及方法模式: 一是多边契约方法(multilateral approach), 即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 必须考虑所有契约方的税收利益, 也必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税收诉求与利益均衡关系; 二是非稅成本(nontax costs)决策方法, 即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 必须考虑所有相关成本支出, 而不仅仅局限于税收成本; 三是隐性税收(hidden taxes)决策方法, 即纳税人在开展税收筹划时, 必须综合权衡税收利益, 不仅考虑交给税务当局的显性税收, 还必须考虑隐性税收, 形成一个系统思维框架。 需要指出的是, 有效税收筹划和税收最小化是两码事。 有效税收筹划理论是指当实施税后收益最大化的决策规则时应考虑税收的作用。 在这个交易费用很高的世界上, 实施税收最小化策略可能会由于非税因素导致大量成本的产生。 有效税收筹划理论体现了一般均衡的税收决策、战略筹划思想, 旨在建立一个透视税收决策如何影响资产定价、收益分配和战略管理的理论框架。

自罗纳德·科斯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以来, 产权经济学思想逐步渗透进税收筹划领域。 蔡昌认为, 税收筹划是“由社会多方契约关系制约的、多方契约力量之合力推动的一种经济行为”, 在承认理性经济人逐利本性、契约不完备性和利益博弈均衡等前提下, 契约各方当事人 (涵盖经营者、投资者、供应商、代理商等利益相关者)便有动机、有条件利用交易契约进行税收筹划运作, 在更大范围内更主动灵活地安排理财涉税事项, 以达成契约各方的共赢局面。 盖地、梁虎认为,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动态博弈过程中, 必须将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利益相关者作为一个整体, 既要重点分析经济业务对核心利益相关者的税收含义, 也要充分关注非核心利益相关者乃至边缘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考虑各种可能的协作与冲突, 平衡契约各方的利益, 制定出多方共赢的策略方案。 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权衡角度出发, 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必须建立在多边契约的基础上, 这样才能发挥利益驱动的动力机制, 有效推进税收筹划的实践发展。

二、税收筹划:纳税博弈与法律规制

(一)现实中的纳税博弈行为

随着经济的国际化、数字化趋势不断加深, 税收也显著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我们身边与税收相关的现实场景比比皆是。

法国政府决定, 自2013年起, 向年收入超过100万欧元的个人征收税率为75%的所得税并提高财产继承税税率, 不少富人“闻风外逃”。 2012年9月, 法国奢侈品巨头路易威登公司 (LV)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贝尔纳·阿尔诺正式向比利时移民局递交入籍申请。 法国著名影星、国宝级演员热拉尔·德帕迪约在2013年1月3日申请加入俄罗斯国籍并获普京总统批准。

2015年, 欧盟判决荷兰政府与星巴克签订的预约定价协议正当地减少了星巴克在荷兰的税负, 构成了荷兰对星巴克的非法补助, 责令星巴克向荷兰政府补缴2000万 ~ 3000万欧元的税款。 2015年以来, 著名足坛球星梅西、C罗、马斯切拉诺、内马尔等都因涉嫌逃税被西班牙政府、巴西政府予以制裁和处罚。

2017年, 欧盟宣布对亚马逊与卢森堡签订的税收协议展开调查, 认为亚马逊在卢森堡非法避税, 要求其补缴2.5亿欧元的税款及利息; 亚马逊与美国国内税务局(IRS)的税收争议案经美国税务法庭审议, 法官阿尔伯特·劳勃尔驳回了IRS的诸多指控, 判定IRS多次滥用自由裁量权, 最终以IRS败诉而结案。 同年, 美国总统特朗普在其任期内实施减税计划, 在美国制造税收洼地以吸引国际资本投资。 “一带一路”沿线的新疆霍尔果斯市成了中国的税收洼地, “五免五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多种税收返还政策冲击着我国的税制体系, 华谊兄弟、橙子映像、春暖花开、光线传媒、博纳影业等影视传媒公司蜂拥而至, 徐静蕾、邓超、杨幂、范冰冰、吴秀波、黄渤、吴奇隆等知名导演和影星也活跃在霍尔果斯这片投资热土上。

2018年10月3日, 深受社会关注的范冰冰“阴阳合同”逃税案公布了最终处理结果: 税务当局对范冰冰处以8.8亿元的巨额罚款, 该案终于尘埃落定。

开曼群岛当局于2018年12月27日颁布 《国际税收合作 (经济实质)法》[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Economic Substance) Law], 2019年4月30日颁布 《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指引2.0》, 2020年7月颁布《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指引3.0》, 要求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经济主体开展“相关活动”并取得“相關收入”, 必须满足经济实质测试, 并向开曼群岛税务信息局申报相关信息。 这是自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指南颁布以来国际领域反避税规则的重塑与重大发展。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9年6月发布BEPS两大支柱的咨询意见, 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两大支柱的包容性框架声明, 并承诺对数字经济的税收应对方案在全球更大范围内达成一致。 BEPS两大支柱的确立及实践推行将进一步影响国际投资环境与国际税收发展。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逻辑

罗马谚语云: 私法乃为机警之人而设, 其实税法作为公法也有“为机警之人而设”之妙用。 法无明文不违法, 也就是说法律没有禁止就是允许的。 法学界注重从司法原理上界定税收筹划的范围, 通过控制经济交易的无数税法细节和例外规定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 即法学界的研究从法律条款出发, 严格界定合规性的界限, 基于具体技术和特定规则的范式开展税收筹划。

面对纳税的现实场景, 纳税人出于税务战略和税收利益的考虑, 非常热衷于税收筹划的实践运作, 税收筹划已经成为“皇冠上的明珠”。 但不论税收筹划被捧为“圣经”还是“明珠”, 纳税人最关心的还是税收筹划的合规性, 那么法律规制下的税收筹划具有何种内涵与本质特征? 笔者认为,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 通过对纳税主体的战略模式、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理财涉税事项等进行事先规划和安排, 以达到节税、递延纳税和降低税务风险等目标的一系列税务规划活动。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种理性经济行为, 有其存在的市场空间。 税收筹划有其社会经济“土壤”, 这主要是指市场经济的优良环境使税收筹划具有自发性特征, 呈现出勃勃生机。 就如夏衍的散文《野草》中所描述的小草的那股韧劲: “你看见被压在瓦砾和石块下面的一棵小草的生成吗? 它为着向往阳光, 为着达成它的生之意志, 不管上面的石块如何重, 石块与石块之间如何狭, 它必定要曲曲折折地, 但是顽强不屈地透到地面上来。 它的根往土壤钻, 它的芽往地面挺。 这是一种不可抗的力, 阻止它的石块, 也被它掀翻。” 税收筹划之所以具有生长的自发性和韧性, 源于纳税主体的利益诉求与外部制度安排形成的双重驱动力。 Klepper和Nagin 有一句极为经典的名言: “人的一生中有三件事情是确定的: 死亡、税收以及人类为逃避这两件事所做出的不懈努力。”

基于私法自治原则以及合规性约束, 税收筹划被界定为纳税人享有的一项合法权益。 税收法定原则确立了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权, 而私法自治原则使这种权利成为现实。 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也体现着民主正义的税收契约精神。 对于有失公平的逃避税收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遏制和打击,如果放纵逃避税收行为, 就会使经济生态失衡。 因此, 我们需要一个约束税收筹划行为的公平、透明的法律规则。

三、税收筹划:研究群体、研究范式与方法论框架

(一)税收筹划研究群体与研究范式

国内税收筹划的研究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商品经济萌芽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期。 在市场环境下, 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 必须考虑自身经营成本问题, 税收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成本因素。 1994年, 我国出版了第一部税收筹划专著——《税务筹划》(唐腾祥、唐向著); 20世纪90年代中期, 天津财经大学盖地教授作为税收筹划早期研究的代表人物, 从税务会计研究延伸到税收筹划研究, 为我国税收筹划理论研究做出了开拓性贡献;进入21世纪的今天, 活跃在税收筹划领域的学者有计金标、刘桓、朱青、杨志清、张中秀、黄凤羽、蔡昌、谭光荣、童锦治、丁芸、刘蓉、沈肇章、姚林香、梁云凤、高金平、王素荣、梁俊娇、薛钢、王兆高、翟继光、席卫群、尹音频、李克桥、王红云、张云华、庄粉荣、李继友等专家教授, 德勤、普华永道、毕马威、尤尼泰、中瑞岳华、立信等会计师事务所及税务协会、研究机构的实务专家也活跃于涉税服务领域, 为纳税人提供各类税收筹划咨询报告和家族财富管理方案, 同时发表了若干税收筹划领域的专业论文, 出版了多部税收筹划论著与教材。

按照研究思路, 可将税收筹划研究者分为学院派和实务派两大类: 学院派主要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一些研究者; 实务派主要包括企业高管、职业经理人、财务总监以及税务系统的研究人员等。 学院派主要从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专业的综合性角度, 论证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与操作技术, 致力于从税法和会计融合视角, 通过使用会计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或“漏洞”(loopholes), 研究税收筹划操作的方法论, 原理性强、逻辑严谨, 能够启迪思维, 但与税收实务联系不够紧密, 往往还需要结合具体实务情况进行验证。 尽管学院派试图从企业经营业务的角度来加强与税收实务的联系, 但其实质只是综合考虑企业经营业务中涉及的不同税种, 而没有考虑实务中税收筹划本身的运作成本及非税因素等, 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相反, 实务派的研究则注重税收筹划本身的可行性, 他们从税收实务角度探索可行的税收筹划实操方案, 并从中总结出一些税收筹划的基本规律和方法, 可操作性强, 但缺乏原理指引和方法论基础, 容易陷入“一事一议”的局面, 特别是在税制频繁变动的时期, 税收筹划方案很容易失效或陷入困局。

我国税收筹划的研究范式有以下三种:一是按照税种类别展开研究, 根据不同税种的特点探索适合的税收筹划方法与规律; 二是按照业务流程展开研究, 根据不同业务流程的特点探索不同流程的税收筹划方法与规律; 三是按照行业类别展开研究, 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 探索行业适应性的税收筹划方法与规律。 总体来说, 我国已有的税收筹划研究大多停留在就税论税、单边筹划层面, 较少考虑经济交易中其他交易方的利益及非税因素的影响, 当然更难结合企业经营流程和战略规划进行深层次分析。

近年来, 随着学术研究的开放、融合与发展, 逐渐出现从不同专业视角研究税收筹划的派系和研究群体, 呈现出明显的广泛性、社会性特征, 同时也出现一定程度的融合性特征。 比如: 法学界逐渐进入税收筹划领域, 推出了一系列法律规制视角的税收筹划研究成果, 主要探讨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法律证据、行政复议、诉讼等具体问题, 将税收筹划研究引向法律视野; 会计界则从税会差异、税务会计视角渗透进税收筹划领域, 关注税收筹划与会计管理、公司治理的融合, 从盈余管理、信息披露等角度研究税收对会计管理、财务报表披露的影响; 经济学界从经济契约、行为经济学等视角研究税收筹划行为的特征与经济效应。 上述税收筹划研究的开放性、社会性、融合性特征, 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具有代表性的有税收筹划战略理论、契约视角的税收筹划理论、产权视角的税收筹划理论、法律框架下的税收筹划理论、税收筹划的博弈理论、行为经济学框架下的税收筹划理论等。

(二)税收筹划方法论的基本框架

方法是指人们实现特定目的的手段或途径, 是主体接近、达到或改变客体的工具和桥梁; 而方法论则是指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一般方法, 具体是指人们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观察事物与处理问题, 即方法论就是一整套解决问题的方法体系。 税收筹划方法论就是如何开展税收筹划活动、解决税收筹划问题的一整套方法体系。 税收筹划方法论来自于对税收筹划理论与现实问题的研究与探索。

1. 税收筹划方法论的精髓:归纳、演绎方法的交替使用。 归纳、演绎方法被广泛应用于税收筹劃领域。 归纳法是指通过样本信息推断总体信息的思维方法, 即从个别前提得出一般结论的方法, 其优点是能体现众多事物的根本规律, 且能体现事物的共性。 演绎法是指人们以一定的反映客观规律的理论认识为依据, 从服从该认识的已知部分推知事物的未知部分的思维方法, 即由一般到个别的认识方法。

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中有一段关于归纳演绎的精辟言论: “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 我们不应当在两者之中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高高地抬上天去, 我们应当力求在其适当的地位来应用它们中间的任何一个, 而要想做到这点, 就只有注意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补充。”

归纳法和演绎法带给了我们莫大的启示, 税收筹划方法论其实就是归纳、演绎方法在税收筹划实践领域的引入。 众所周知, 税收筹划是致用之学, 备受纳税人重视, 实务中也已经出现大量成功案例。 首先, 从税收筹划个案出发, 运用归纳法, 从特殊推理到一般, 归纳概括出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与规律; 然后, 从基本方法与规律出发, 运用演绎法, 从一般推演到特殊, 将归纳获得的税收筹划基本方法与规律演绎推广到税收筹划实践中去。 通过归纳、演绎方法的交替使用, 可以深化对税收筹划本质与实践活动的认识, 挖掘税收筹划的各种实操方法, 不仅有助于解决现实问题, 而且有利于将理论、方法与现实操作结合起来。 显然, 归纳、演绎方法是推理、判断和认识问题本质的科学方法。

2.税收筹划方法论的战略工具:税收筹划战略模型。 基于税收筹划所处环境的复杂性, 尤其是纳税人面对众多的利益相关者, 必须借鉴战略管理的思想制定税收筹划战略。 盖地教授指出: 税收筹划研究从单纯的节税论向经营战略论的转变是一个新的研究方向。 迈伦·斯科尔斯认为, 所有国家的筹划者都必须确定税收战略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战略之间的相互影响性。 为了提高税收筹划的运作效率, 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 纳税人需要在与其利益相关者的交易活动中充分考虑税收战略及税收效应, 并制定相关的税收筹划策略, 这是建立税收筹划战略模型的基础。 基于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的交易活动,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战略模型设计如图1所示。

从战略管理视角分析, 税收筹划对环境和相关主体具有高度依赖性, 持续观察分析税收环境和相关利益者的变化, 持续改进税收筹划策略与战略规划, 是税收筹划取得成功的基本保障。 从“战略定位”到“策略选择—交易协商”再到“战略实施”, 这是税收筹划战略管理的关键步骤。

纳税人根据税境分析、利益相关者分析确定税收筹划的战略目标, 给出明确的战略定位。 税收筹划战略表明了未来的路径指向, 是税收筹划的前进方向。 税收筹划的战略定位必须建立在企业外部环境、内部条件和战略目标的基础之上。

美国战略学家斯坦纳(George A. Steiner)教授认为: 策略即为达成计划中制订的目标所采取的特别行动, 通常这类行动是指资源的配置与运用。 从博弈论角度理解, 策略就是参与人在给定信息的情况下的行动规则, 它规定了参与人在什么时候选择什么行为。 其实, 策略也可以理解为特定环境下对于特定问题的应对之策, 即“对策”。 对策是具体的, 它体现着企业的战略导向, 对企业战略起着支撑作用。 在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中, 税收筹划策略选择可以看成通过资源的系统规划建立税收竞争优势的一种适应性行为, 也可理解为形成竞争优势的一种微观基础。

交易协商主要是关于税收利益分配的协商, 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与税务部门协商税收利益的分配, 如税务部门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鼓励企业在一定领域内的产业投资; 二是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协商交易结构与交易条件。 交易协商的目的在于对交易中的税收利益达成一致。

笔者认为, 税收筹划战略思维是兼顾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 并受到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等关系影响的税收战略规划思维。 税收筹划战略模型基于企业战略高度, 以全局视野考量税收筹划的定位与运作, 以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为主线, 以控制经营风险、财税风险及综合性风险为支柱, 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取向。 基于税收筹划战略安排, 纳税人必须引入SWOT分析矩阵(见表1), 建立税收筹划的战略分析框架。

3. 税收筹划方法论的策略工具:税收链。 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多种多样的, 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税收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 既有增值税等流转性质的税收, 也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所得性质的税收, 还有诸如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他性质的税收。 从企业运营流程来看, 其经营活动主要分为供应、研发、生产、销售四类, 企业首先采购原材料, 然后研发新技术、设计新产品, 继而进行生产加工, 最后到市场上销售产品。 所有这些环节都是为了创造价值或提供价值服务, 其构成了完整的价值链。 在这条价值链上, 有一部分价值是以税收的形式流入国库。 企业所承担的税收都是在价值流转的节点确认纳税义务并实际缴纳给政府的, 沿着价值流转的路径观察, 就形成了一个与税收相关的链条, 即所谓的“税收链”, 图2展示了税收链及其构成要素。

利用“税收链”工具, 有助于分析业务流程中税收的形成机理与纳税环节。 对纳税人来说, 税收都是在流程中产生的, 即税收的产生归之于业务流程。 因此, 所谓的“税收链”观点, 其实就是税收筹划的流程观, 其蕴含着一种系统思维模式, 即从税收结构布局去认识税收链的整体特征与价值。

利用“税收链”工具, 纳税人能轻松找到税收筹划的关键环节, 即纳税人主要涉及哪些利益相关者, 其合作优势与劣势情况如何, 在哪个业务流程进行税收筹划最合适, 哪些税种的税收筹划空间最大。 基于“稅收链”工具的税收筹划方法, 其实就是一种系统筹划观, 即从整体和全局出发, 并非考虑局部环节税收负担或个别利益相关者的税收利益, 而是以一种开阔的思维、宽广的视域, 考虑整个业务流程的税收负担以及利益相关者的税收行为选择。 “税收链”思想要求纳税人基于合作博弈视角观察问题, 从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的交易在整个价值链上的位置来考虑。

推而广之, 在国际税收领域, 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 全世界的联系日益密切, 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各个经济体共同形成一条基于数字经济的全球产业链, 各个经济体在产业链上的位置及其对全球产业链的贡献程度都会影响到其他经济体的实际税负水平和利润率高低。 从全球产业链视角分析, 也涉及一个复杂性的全球税收链, 该税收链的影响超越了国界、国境, 形成全球视野下的跨境税收分配大格局。 因此, 全球税收链会对跨国公司的税收利益产生影响, 也会对一国或地区的税收主权形成挑战。 从人类命运共同体角度出发, 尤其是在数字经济时代, 全球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税收链紧密相连, 人类的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必须兼顾税收公平和国际利益均衡要求, 这也是税收筹划方法论所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1] 迈伦·S.斯科尔斯,马克·A.沃尔夫森,默尔·埃里克森等.税收与企业经营战略:筹划方法(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1 ~ 2.

[2] 迈伦·S.斯科尔斯,马克·A.沃尔夫森,默尔·埃里克森等.税收与企业经营战略:筹划方法(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2.

[3] 蔡昌.契约视角的税收筹划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3.

[4] 盖地,梁虎.契约理论视角下的企业税务筹划——基于企业和利益相关者之间契约关系的分析[ 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1(3):17 ~ 22.

[5] 蔡昌.税收筹划:理论、实务与案例(第3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6.

[6] 夏衍.夏衍散文[M].杭州:浙江文艺出版社,2007:280 ~ 281.

[7]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89.

[8] 刘心一,刘从戎.税收规划——节税的原理、方法和策略[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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