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论“平衡相位”的适用期待可能性
2021-03-24吴柄萱
【摘要】“相邻权利”的“平衡相位”这一方法论设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理论上对于“权利”一词的概念混同与内涵外延模糊泛化的问题,特在《“生活利益”与“相邻关系”的平衡相位研究》一文的基础上进一步阐发相位观念的适用期待可能性——内部期待与外部期待,并提供以分析的延伸。
【关键词】 相邻权利 生活利益 相邻关系 侵权责任 平衡相位
分类号:D913
一、所谓“平衡相位”
“平衡相位”,外延置于“平衡”之下,内涵立于“相位”之上。作为物理学意义上的经典构念,涉及理论力学和量子力学的认识论、方法论适用.
“相位”一词,指代了波动和物的量质变过程中呈现出来的不同样态,且能够将这一整个变化过程统摄于一贯的时间轴中考量,作为一集合赋予以上样态相互成就相互引致协调于位阶关系下的可能。
“平衡”配合“相位”,依前者展开外延,以后者确定内涵,便可以实现上文所述的“成就、引致、协调”的重要适用方向和“波动、稳定、激发-再波动”的效力外观。
二、内部期待:“平衡相位”的三个适用方向
平衡相位的适用方向,谓之“成就、引致、协调”。
由于有“相邻权利=安宁权+生活利益-容忍义务”,平衡相位的适用:
1.所谓“成就”
成就者,相位之产生与确定也,即以-3~+3为闭区间,以单位1为截距点依次展开的七个对应案例出现的、不同样态、可利用不同的权利关联关系判定、解析案涉系争法律关系中纠纷的界定(参见《平衡相位研究》三.(三)2.部分内容)。
成就的乃“相邻权利”及其构成要件中的下为概念组成部分:“安宁权”“生活利益”“容忍义务”的排列组合。
(1)由于消极、积极要件之分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体现,其效力的加减也自非数理意义上的加减,而是积极效应的叠加和消极效应的折损,或抵消的效力和。
(2)由于人身、财产权利之分在各法系国家,尤其是接受了罗马法传统的国家明显强化,自然对于某项权利的积极-消极效应的折算可能被按照如上的二元对立再度拆分,形成“二元效应的嵌套效力”。
2.所谓“引致”
“引致”者,流变也,依尺度而动。尺度者,行为所害益也。相位的流变,使事实行为通过“引致”上升为法律行为,并且作为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参与到了法官裁量的进程当中。
安宁权较之生活利益的要求更有外部效力,故而权利要求高;产权的保护严苛,除非环境之上尚有物理侵权行为是为权人所不能容忍的才得以裁量得追索,则权利也相应地扩张。
3.所谓“协调”
协调的必要性来源自不必多言,构成民事侵权行为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渊源有“衡平”的因素在其中运作,畅通无阻。把握“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层层推进,不断攫取外部效力和公示效力的过程。
协调,自然地分为积极-消极权利效应的协调,及人身-财产权益效应的协调,从而产生充分的内外效力。这里自然而然地还将产生第三种协调,即私法公法化的私利向公益转轨的协调。
地役、采光、噪音、污染等现象型客体能够很轻松地触及三种协调的范式,尤其是直接干预其调整范围。对于心证与公意的协调,亦是绝佳的实践途径。
三、外部期待:“平衡相位”的三种效力外观
平衡相位的效力外观,谓之“波动、稳定、激发-再波动”。
1.所谓“波动”
相邻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呈现出正和博弈和零和博弈的两种趋势,而在后者中,一方权利的增进自然导致另一方利益的贬损。相位在这一基础上产生波动:如,未涉及安宁权的侵犯时,相邻人改装门厅对生活利益的贬损较之略小,积极主张的决策可期待性次于消极承受,故而相位-1;一旦鄰居破拆承重墙或侵吞公摊住房面积为自己所有,同理则相位+1。
2.所谓“稳定”
生活利益和相邻关系为自然人平静的正常的生活设定法索。因此,“稳定”是最常见的效力外观。秩序的基本原则也在于稳定,合乎法律关系存在合理的理性主义色彩。在法院裁量化解纠纷时,举证对某一特定时刻(纠纷时点)的平衡相位对应的权利义务样态,是最节约成本,也最讲求法经济学理上的准确性的。
3.所谓“激发-再波动”
字面意义,指从外观2向外观1的转变所必经的客观要件。当然,“激发”一词源于化学生物科学上物质由“基态”受激转进“激发态”的原理积淀,——在民事关系日常生活中,此种激发的介质可以是公法角度上对居住权限和产权管理的调整,也可以是私法角度上相邻人意思表示指导下的权利行使、义务承担。激发-再波动的设计,在居住产权关系中,也是“动”“静”结合的权利来源之一种保障进路。
结束语:作为方法论设计的“平衡相位”,启示意义尚能溯及认识论和目的论的层面。依托强有力的解释论基础,与此前研究涉及到的各主要法系对于相关问题的学理阐释,构建交叉理论渊源保驾护航下的,适合时代发展变化的相邻权利理论体系,并“制备”——演绎归纳论证方法论的实践指导,是有期待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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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 20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