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筵席税的转型与回归

2021-03-23高桂林杨雪婧

税务与经济 2021年1期
关键词:筵席分餐制分餐

高桂林,杨雪婧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70)

一、引 言

当前,国内新冠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政府出台了各项方案来指导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1)2020年4月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关于印发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4月9日发布《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分区分级对不同地区的复工复产工作作出具体指导。但随着各地经济秩序的逐步复苏,个别地方出现了聚集性疫情,其中有部分病例感染源于聚餐行为。聚餐时由于与他人共用部分餐具以及用餐环境多为高密度空间等原因,增加了病毒传播的风险。其实早在疫情爆发的初期,相关行业团体就曾对我国餐饮业存在的问题进行过反思。2020年2月17日,世界中餐业联合会中餐企业和中餐消费者发出“培养健康饮食习惯、共创中华餐桌文明”倡议书;2020年3月7日,世界中餐业联合会公布了《中餐分餐制、双筷制、公筷制服务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2020年3月18日《中餐分餐制、公筷制、双筷制服务规范》团体标准正式发布并实施;2020年3月16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餐饮业分餐制设计实施指南》(DB37/T 3881-2020)、《餐饮提供者无接触供餐实施指南》(DB37/T 3882-2020)的地方标准;2020年4月29日,上海市商务委、市场监管局发布《餐饮服务单位分餐制管理规范》。这些标准性文件涉及就餐模式、餐具设计、菜品设计、卫生保障等,对餐饮服务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这些标准得到了多数企业和地区的积极响应,但很多学者也表示真正执行起来存在困难。

从公共卫生的角度来看,餐饮环境卫生问题(共用餐具、聚餐者之间的近距离接触等)是多种食源性疾病传播的主要原因,分餐制的施行能有效阻断此类传播途径。多年来,学界对分餐制的研究从未停步。(2)知网统计的关于分餐的学术关注度和媒体关注度(1984~2019年)都在2003年达到顶峰,即早在非典时期,一些专业人士就已开始关注并研究分餐制的有关问题,此后有关分餐的学术传播度呈现波浪型波动,几次顶点出现在2004年、2010年、2013年和2015年,恰好对应了SARS、H1N1、H7N9等病毒传染高发时期。这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在传染性疫病爆发后,人们会试图寻求预防这类传染性疾病的方法,而分餐就是其中一种可选方案。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张文宏医生认为分餐制很重要,将成为新常态。[1]杭州市疾控中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所和检验中心的专家通过实验对比使用公筷和不使用公筷用餐后的细菌数量,结果显示菌落总数最大相差250倍。[2]如何才能有效推行公共场所的分餐制?通过政策手段直接对私人经济生活进行过多干预,容易引起社会公众不满,同时未必能实现政策设定的初衷。但如果通过税收来调节餐饮市场,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则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国家权力与公民私权的直面冲突。考虑到我国曾适用的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筵席税脱颖而出。我国学者对筵席税的研究文献并不丰富,从已有研究来看可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筵席税设置的历史传统进行考究,如饶立新(1989年)、刘佐(2008年)等;第二类是针对当时的筵席税政策进行解读,如辛彤(1988年)等;第三类是针对筵席税存在的漏洞来提出改革建议,如范焕章(1988年)、宫立新(1989年)、姜忠平(1990年)、尚平(1990年)、刘玉恩(1994年)、许佩春(1996年)等。在筵席税被取消后,学界的相关研究更为罕见。本文正是在疫情背景之下对筵席税及分餐制进行反思,提出筵席税要以转型的方式回归大众视野,以尽快推进我国餐饮文明。

在新形势下,筵席税的回归需要被赋予了新的功能与内涵。通过给予践行分餐制的餐饮单位税收减免的优惠鼓励,对没有实行分餐制的企业开征筵席税,来引导市场主体主动选择分餐制。但是,筵席税的内涵与定位应作何改变,它的课税要素应如何重构,它的性质是什么,它是否是激励餐饮业提供分餐制、改善公众用餐习惯的最优选择,征收时间跨度要多久,应做何种转型才能保障自身顺利回归于社会经济生活,这些都是重塑筵席税所必需考量的问题。

二、筵席税转型与回归的必要性

减税降费是近年来政府调节经济的主要财政手段。原因在于,在税费普遍下调或减免前我国的各项税率都普遍高于国际水平,这既不利于企业的创新与发展,也有碍于国内市场经济的活跃度。减税降费可以降低企业负担,优化企业生存环境,对一些中小微企业,尤其是高科技、环保企业的扶持作用明显。另外,减税降费也相当于政府向市场释放了资金,对生产和消费都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尤其在当前疫情背景下,税收减免可有效缓解企业面临的难题,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筵席税的转型与回归在此时提出似乎显得格外不合时宜,但筵席税回归有其必要性,这也是为何在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筵席税征收要逆流而上的原因。

(一)筵席税的转型与回归是不同价值权衡下的产物

筵席税会在短期内给餐饮业的市场活力带来一定的抑制,它的转型与回归本质上反映着人们对经济价值与生命健康价值的权衡,更直接体现了短期的经济效益与长远的社会经济福利之间的矛盾与统一。

从餐饮服务业的提供者角度来看,施行分餐制会直接增加企业成本,而达不到分餐标准就会被征收筵席税,餐饮单位面临着转型的压力;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聚餐时分餐,不仅增加了就餐成本,还可能会降低聚餐带给其的价值。中国人素爱热闹,喜团聚,不仅是在传统节日中,在工作、生活之余也喜欢与亲朋好友聚食共饮。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加速了人们处理各项事务的步调,人们通过聚餐可获取大量在日常工作中、个人独处时难以获知的信息,因而信息传递功能在无形中使得现代社会的聚餐演变成了一种交流习惯。分享和获取信息的价值远远超过了聚餐本身,增进感情、满足信息需求、放松心情等效用赋予了聚餐更为丰富的内涵。

虽然筵席税的回归必然会导致公众利益在分餐制施行初期受到损害。但是从各种社会成本和效益上来看,及早做好疫病预防要比疫病爆发后再去控制能节约更多的经济成本。再加上公众本身会在不同的价值之中作出取舍(通过权衡不同价值的高低来判断某习惯是否值得去改变),评价出某些经济利益是否需要暂时被放弃以获得更有价值的收益。公民的生命健康及其带来的长远经济价值自然要高于短期的局部利益,公共场合分餐合理且必要。筵席税的转型与回归是人们为了自身与社会的长远利益而作出的短期内对自我部分经济利益的牺牲与让渡。践行分餐制、征收筵席税类似于对合餐权益的自我家长主义——公民通过国家约束自己,以实现对自我行为的节制。

(二)筵席税的转型与回归是特殊形势下的必然选择

筵席税在历史新阶段被赋予了新的使命,其转型与回归是推进我国餐饮文明的必然选择,尤其在倡导公共餐饮卫生、激励公众选择分餐行为上具有独特优势。

公共场合分餐制可以有效阻止乙肝等传染性强的病毒通过饮食传播。其实,要严格控制这类病毒的感染人数,最佳方案是全民接种疫苗,但是一些病毒(例如新冠病毒)疫苗研发需要时间,而病毒自身也在不断进化。因此这个方案仅适用于对已研发出有效疫苗的疾病预防,却不能在更宽广的角度预防其他通过唾液传染的疾病。可见,在实效性上这个方案是存在问题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在维持现状(公共餐饮业无须执行分餐制)的基础上让患有或通过唾液传播疾病的患者自行携带餐具。但是这会暴露病患的隐私,现实中更是难以监督。于是在公共场合分餐就成了一种次优选择,它能在保障病患隐私的同时,维护其他共餐者的利益。

从其他角度来看,实行分餐制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有效地执行,但是这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公共利益的权衡问题。实行分餐制的难点在于它要改变目前多数人在公共场所的餐饮习惯。虽然积习难改,但健康与健康所带来的财富使得理性人愿意改变对其健康安全构成威胁的习惯。虽然理性的消费者能做出这样的选择,但是分餐制必然会增加商家的成本,消费者最终又沦为承担这些成本的负担者。对实行分餐制的商家免除筵席税可以很好地降低这一成本,比其他相关政策(例如增加对卫生服务的突击检查频率、严惩不符合标准的行为等)的优势更为突出。与此同时,征收筵席税可以回避政府公权与私人利益的正面冲突问题,征收筵席税意味着消费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有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分餐制的权利,政府只是通过税收来进行引导,寓禁于征,并不干涉个人选择的权利自由。

三、筵席税回归的可行性分析

筵席税曾对引导公共合理消费、节约食物、健康饮食发挥过重要作用[3],但也一直饱受诟病,后因其不再适应社会需要而被废止。筵席税能否顺利回归并为保障餐饮卫生环境发挥作用,关键还在于其是否拥有一定的社会环境基础,即筵席税是否可行的问题。筵席税的社会环境基础是指筵席税转型和回归的文化底蕴与环境氛围,具体来看就是它的征收目的——分餐制的实施是否符合我国的历史文化底蕴和社会现实需求两方面问题。这两个问题直接涉及公众对筵席税的心理认知,也关乎分餐制能否顺利推广。如果人们所传承的餐饮文化是完全排斥分餐的,譬如基于信仰或其他,那么新形势下筵席税的征收就缺乏滋养的土壤,在我国不能立足;另外,筵席税设置的环境基础与分餐制实施的前提条件是重合的,公众能否接受筵席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在特定环境下对分餐制的认可程度。如果没有发生类似于SARS和新冠病毒的感染事件,不会有舆论重点关注分餐制,特定的历史背景发酵某些社会事实,使得一些政策制度走向常态化以尽可能对抗偶然事件发生的必然性。

(一)我国餐饮文化传统不排斥分餐制

受传统儒家礼制影响,我国在魏晋之前一直适用分餐制,尽管当时实行分餐的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尊卑之别。有学者认为:华夏民族餐桌礼仪的精髓是“席地而坐、分案而食”。[4]尽管在此之后合餐之风日胜,但餐饮时注重长幼尊卑之别仍有不同程度的保留。例如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仍可见到男女按顺序分桌进餐。这一例证虽有男尊女卑落后思想之嫌,但可以从另一角度上反映出传统礼数对人们根深蒂固的影响,分餐制因传统礼制而具备其特有的历史底蕴。但今天的分餐制与尊卑之忌无关,它仅表现为形式上的相似,当前形势下分餐制的提倡也有其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社会现实基础

笔者于2020年4月25日到4月30日通过网络问卷调查的方式发布了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关于公共场所实行分餐制的民意调查,共收到713份有效答卷,答卷的地域范围覆盖了24个省市(3)填写问卷的被调查者分别来自北京、湖北、河北、河南、广东、广西、湖南、吉林、山东、辽宁、江西、浙江、陕西、青海、福建、天津、云南、内蒙古、上海、山西、宁夏、安徽、贵州、四川。,其中19岁到25岁(含25岁)人数为285,占到总人数的39.97%,这部分人群多为在校大学生,有同学聚会、社团活动的需求;26岁到60岁(含60岁)人数为387人,占总人数的54.28%,这部分人群多为已参加工作的人士;剩下的3.65%和2.1%分别为18岁以下和61岁以上人群,受手机功能或其他方面的限制,这些人群能通过微信看到并回答本问卷的情况较少,因而在年龄分布上占比最小,但这并不影响本问卷的调查效果。18岁以下人群多数还在父母的监管下,因此外出聚餐活动相对较少;61岁以上人群虽然时间比较自由,也经常外出聚会,但受传统观念、节约意识的影响,多数喜欢在家中做饭,因此这两类人群不具备调查的典型意义。即便如此,这两类人群的意见也是不可或缺的,未成年人的想法间接代表着他所在家庭的餐饮观念,而已退休人群(实际为33人,占比4.63%)的意见则对他的家庭成员影响非常大。

图1 受访者的年龄层次分布

图2 受访者职业状态分布

问卷结果显示,39.83%的人明确表示喜欢聚餐,23.7%的人不置可否,36.47%的人表示不喜欢聚餐。66.05%的人表示在疫情发生前每周都有聚餐活动,在公共场所聚餐时有196人会注意到饭店没有准备公用餐具而提出改进要求,229人曾因发现公用餐具不卫生而提出要求,29人提出过其他相关要求,123人表示虽然发现卫生问题但可以理解因而没有发声,203人则选择了虽然没有提出改进要求但这并不表示他不关注卫生问题。以上结果反映出人们虽关注就餐环境的公共卫生,但外在表现上出现了个体差异。当问及在当前形势下,是否应加强公共卫生保障时,有98.6%的被调查者选择了肯定答案。92.57%的被调查者认为实行分餐制对阻止细菌、病毒传播有效,6.03%的人则认为分餐制对细菌、病毒传播没有作用,1.4%的被调查者不置可否,其中有7人列明了不置可否的原因,其中4人认为有一定作用,3人认为作用有限。在问及如果在公共场所(如食堂、餐厅、饭店)施行分餐制,是否觉得自己与共餐的朋友会受到影响时,15.01%的被调查者表示一定受影响,48.95%的被调查者认为可能会有影响,36.04%的被调查者则认为没有影响。即使很多调查者认为公共场所分餐制可能会给聚餐带来不便,但是在问及是否会支持分餐制时,85.55%的被调查者都选择了支持分餐制,具体结果见图3。

图3 在明知分餐会造成不便情况下,是否会支持分餐制的意见反馈饼图

在问及作出这种选择的理由时,“卫生”“干净”“预防疫情”“安全”“健康”成为了高频词,在否定者和不作选择者的答案中,主要反映的观点是认为不应强制要求个人习惯、消费成本上升、失去了聚餐的意义、聚餐与分餐不冲突、造成浪费、分餐控制不了疫情、分餐技术难以实现等。

根据调查结果,绝大多数人支持公共场所的分餐制度。正如有学者提出:“法律在危难时刻象征着秩序的掌舵者,因此公民会倾向于让渡更大的个体自由。”公共卫生的安全问题引发了人们对公共场所用餐更高质量与技术的需求和思考,分餐制在新需求下被推向舆论的浪尖,筵席税也因此得以重返公众视野,在无形中成为公共政策的必然选择。

现实中相关行业标准的出台给予了筵席税实践的平台,使筵席税的转型与回归由理想及理论的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可行。已有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作为国家标准制定的重要参照性文件,为筵席税的征收提供了既有基础。

四、筵席税的转型建议

筵席之意本为垫底的坐具[5],故而筵席税从字面上看是对食用成套肴馔及其台面者所征之税。新中国成立之初,原政务院发布的《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就包含筵席税,筵席税的税率范围为10%~20%。[6]1953年税制修订,由于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国家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7],筵席税被并入营业税中,税率降为5%。1958年税改后的数十年,筵席税不再出现,代之以饮食服务相关税目,并辗转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营业税之中。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筵席税暂行条例》,明确征收对象为举办筵席(如婚丧嫁娶、宴请宾客等)的行为,义务主体则是承办筵席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它表现为高税率(15%~20%)、按次从价计征。当时重启筵席税有着非常浓厚的时代背景特色:改革开放整十年,经济的快速发展极大程度地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人们的需求层次提升,对食物的追求早已不是最基本的果腹,通过举办高端筵席撑场面、拉关系、满足虚荣心成了当时的一种风尚。在这种环境下,筵席税的出台直击的是挥霍浪费的风气。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人们精神生活层次的提升,筵席税不再适应社会的需求,于是在2002年被正式取消。但是在当前环境下,社会对高标准的公共卫生需求愈加强烈,分餐制、反食物浪费等餐饮文明的提倡赋予了筵席税在历史新阶段下新的功能与内涵。

筵席税需要完成对自身的重新塑造才能实现华丽转身,重回大众视野。筵席税的转型与重塑需突出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三个特征,明确其定位和目的不在于扩充国库,而在于激励餐饮行业改善卫生环境,正确引导消费习惯,实现餐饮文明。因此,它的征收表现形式独特,以税收减免为目的。

(一)筵席税的内涵转变

为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需求,筵席税的征收对象已不再是举办筵席撑场面的行为,它所针对的是不能提供符合分餐制标准的餐饮单位。因此,筵席税的功能性内涵由纠正铺张浪费之风转变为防范疫病通过饮食传播,由引导节约扩充为追求卫生保障,实现餐饮文明。筵席税的新内涵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食堂等公共餐饮服务单位,对其提供的就餐环境未达到分餐制卫生标准的按营业额征收的一种行为税。新形势下筵席税的内涵与过去相比更趋近了筵席二字的客观原意,突出餐饮外在环境特征,符合我国人民对餐饮卫生保障的需要。

(二)筵席税新的定位

筵席税设立的目的不在于扩充国库,尽管它作为税的主要表现和直接后果确实是将民间财富转移给了国家。但它更明显的功能在于激励我国的餐饮行业改变公共用餐环境,从而利用税的强制性间接引导公众健康、卫生的饮食习惯。因此,筵席税的功能定位更突出于通过调节市场主体的行为与利益配置来实现税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杠杆作用。它不是惩罚手段,其目标定位在于引导餐饮文明。

作为引导消费的手段,如果政府干涉经济的方式过猛过刚,则会导致黑市交易等其他不利结果。筵席税的设定恰恰说明了对合餐制的消极包容取向,改变饮食习惯不可能一蹴而就,之所以要通过税收来引导,就是基于尊重公众参与社会经济生活选择权的考虑。因此,筵席税的征收不是为了直接将合餐行为完全排除于市场之外。

(三)筵席税的定性

筵席税仍应承袭过去行为税的性质,它是国家对不符合公共卫生行为进行限制而课征的一种税,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客观需要而开征的一种税,因而具备较强的灵活性,当社会需求达成时即可取消。不可否认的是,筵席税的表现特征使它与消费税的边界变得模糊。筵席税与烟酒税等消费税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它不强迫人们去戒掉某种习惯,而只是提供一种节省生活成本的方式。人们如果想享受不分餐为其带来的更为“重要”的价值,那么就需要接受被征收筵席税的企业向他们转嫁的成本。尽管筵席税与烟酒税等消费税在表现上有类似之处,但筵席税的缴纳发生在餐饮消费环节,而并不是特定商品或劳务的生产、加工等销售前的环节。

(四)筵席税内容的重塑

要实现筵席税的转型与回归,其内容重塑是关键。筵席税的内容重塑即课税要素的重新构建。课税要素是凭借税收要件的充足来促使纳税义务成立并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要件。[8]各类税的基本课税要件主要包含六个方面:课税范围、纳税主体、税基、税率、税的优惠与纳税期限。

1.课税范围。筵席税的课税范围即其课税客体所指对象,筵席税针对的是不能达到分餐制标准的餐饮服务行为,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环境卫生或提供服务的方式达不到分餐制标准两种情形。

2.纳税主体。筵席税的纳税主体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提供公共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饭店、酒店、食堂等。过去的筵席税将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等作为该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因而真正的纳税主体是举办筵席的单位或个人。新的筵席税不对餐饮消费者征收,而是直接将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作为纳税主体,以减少对公众行为选择的强制干预。

3.税基。筵席税的税基是该税赖以计征的税款基数。为便于筵席税的征缴,建议筵席税的税基实行从价从量灵活复合计征。但这里的复合计征区别于传统意义,它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以营业收入为基数的从价计征为主,但对现实中可能出现的分餐与合餐混搭模式,则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从量(合餐次数)作为计税依据。因此,它不同于过去筵席税的统一按次从价计征,而是以灵活方式应对各种实际情形,并避免再现餐饮服务单位与消费者合谋避税的问题。

4.税率。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有关税的税种、税率、征收管理等基本制度必须通过法律来规定,因此建议筵席税的税率由立法机关沿袭传统,给出一个较高的具体浮动范围,并授权地方政府在已确定的浮动范围内根据各地区经济状况来具体确定税率并报备。但税率浮动范围差距不宜过大,否则易引起地域公平问题。

5.税的减免。鉴于筵席税的定位,税收减免优惠是筵席税设置的重点内容。需要立法者着重考虑如何应对企业为迎合优惠政策并结合自身实际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具体情形。例如部分企业可能会推出分餐与合餐的混搭模式,以适应市场与特殊群体的需求。征管者如何灵活应对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和其对政策的理解。

6.纳税期限。为节约纳税人的时间,建议对未达到分餐制标准的餐饮服务单位或个人按季征缴筵席税,直至其提供服务达标为止。短期内,当分餐制在市场上得到有效推广后,它的关注重心则转向新进入餐饮市场的主体,对已确定免征的企业则应以年审为主,公众监督为辅,从而节约税务部门的运行成本。

此外,由于筵席税的征管工作需要税务部门与卫生部门协同,卫生部门出具的符合分餐标准的相关证明是税务部门减免筵席税的执行依据,因此会出现部门间职能协调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筵席税的具体征管部门仍然是当地的税务部门,卫生部门仅是配合筵席税征收的前置程序审核主体。为简省纳税手续,建议税务部门与卫生部门直接联网,对卫生部门认定符合分餐制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减免,以节约纳税人的时间。

五、筵席税的回归建议

(一)筵席税回归的前提要明确

筵席税回归实践需要有规范性的文件作为其征收依据的前提,使执法者可以直接区分合餐与分餐的形式差别(即分餐达标的明确要求),然后根据筵席税的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征收。因此,分餐制标准将成为筵席税征收的重要判断依据。分餐制标准应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为筵席税的征收减少阻力。

首先,分餐制标准应满足科学性。实行分餐制、甚至征收筵席税,最主要的目的是降低人们在高密度公共场所通过唾液传播感染病菌的概率。因此,分餐制标准的设计需要符合科学预防的原则。例如餐位距离设计、公筷引导使用、餐具的卫生标准等,确保不同进餐者使用的餐具与他人的餐具之间是零接触的。

其次,分餐制标准应具合理性。分餐制标准在确保科学预防因共餐而感染疫病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突出经济性原则。由于餐饮行业提供的用餐环境资源是有限的,过分追求卫生保障而不合理安排资源空间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分餐制也很难真正得到贯彻执行,确保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利益也是分餐制制定执行中应明确的重点。笔者认为,公勺公筷模式与分餐自取模式要比分餐位模式更为经济和实际。

最后,分餐制标准应具备可执行性。分餐制标准的可执行性要求是指在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制定者要尽可能细化具体的形式标准。例如餐位间距问题,在结合卫生防疫和医学部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要具体给出不同数量人群共餐时餐位的合标距离范围。分餐制标准不能仅涉及原则性的规范,否则会给执法者增加监管难度,标准明确、具备可直接参照性是可执行性的基本要求。

(二)应避免一刀切式设定

公共场所筵席税征收的细节问题需考察不同省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尤其是具体税率的确定和起征时间的安排,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

首先,关于筵席税的具体税率方面,法律可授权地方在法律规定的税率浮动范围内参照不同的维度(例如经济发达程度、人口密度、民俗等)决定筵席税的税率。具体来说,经济发达和人口密度高的地区可选择较高的税率;而一些偏远的餐饮业不够景气的地区,可将筵席税税率适当降低。另外,我国很多民族都有聚餐的民间习俗,如哈尼族的耶苦扎,一些地区也会定期举办吃货节、百家宴等活动。有关这类产生于民俗活动的筵席税应如何征收、向谁征收、征收多少的问题,则需要政府部门通过实地调研,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筵席税的税率设定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体现出地区差异,建议将具体税率的确定权下放给地方,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决定。

其次,筵席税开征时间的确定。政府在正式征收筵席税之前应给予餐饮服务单位是否选择分餐制和整改餐饮环境卫生的缓冲时间,筵席税出台后多久开始征收需要通过实地调研,实行统一的征收方案,但分餐制的实行关乎公共卫生与健康,改变饮食习惯问题需要当机立断,因此,筵席税开征等待期不宜过久。

(三)筵席税的取消

筵席税虽然表现为对不符合公共场所提供分餐服务标准的单位征税,但事实上却是以该税的免征为基本目标。在这种明显的税收减免激励作用下,试图长期运营的餐饮业单位会想办法迎合新的市场需要,降低成本,使服务标准符合分餐制要求。因此,筵席税发展的最终趋势也将会是该税的不需再征收——对整个行业筵席税的减免,正如大多数制度设计的终极目标形态是消灭自身,当分餐制已被普遍适应,筵席税就完成了使命,这时应取消筵席税。

但是,“惯性可能是全世界所有人的共性,普遍存在于商界、政界,以及其他行业”。[9]改变公众习惯不是朝夕之事。再加上习惯的改变会使人对某一具体事物的偏好发生改变,而习惯改变初期本身会给行为主体带来不便,多数人对改变习惯往往持拒绝或观望的态度。因此,筵席税的征收时间跨度可能较长。

(四)筵席税的回归要体现税收法治

筵席税的转型回归,在形式上和内容实质上都要综合反映税收法治的精神。一方面,在形式上,筵席税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都应符合税收法定的要求,即筵席税的税种、课税要素、程序等应由法律规定,征收筵席税的各个环节应保证有法可依;另一方面,筵席税的内容及实践追求是实现以依法征税与依法纳税为核心的社会秩序状态,因此筵席税征收的社会效果应符合其设置初衷,体现我国的餐饮文明。

公共场所实行分餐制适应当前人们对公共卫生安全的认知与需要,但分餐标准无疑加重了餐饮服务行业的负担,政府直面的难题在于分餐制如何进行长期有效的推广。其本质是各种利益团体的博弈,同时牵涉改变公众餐饮习惯的问题。公权力不宜直接对之施以禁令限制,对市场经济的顺势引导往往比重压干涉效果要好。市场上的主体更需要这样一种正面激励:通过筵席税来强制餐饮行业执行分餐标准,对积极落实分餐制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对没有做到分餐标准的餐饮单位,则需征收筵席税,虽然企业会随之通过提高服务价格来将所需缴纳的税款转嫁给消费者,但消费者对价格反应灵敏,最直接的反馈是减少去不符合分餐制的餐馆用餐的次数。虽然我们不能排除在筵席税施行的初期对聚餐有特殊要求的人群仍然选择提供合餐服务的企业,但这是需求所造就的市场,也是筵席税征收的主要对象。从整体上来看,这些企业面临着客流量下降,企业负担成本加重的局面,因此企业会选择按分餐制标准整合服务环境以享受税收优惠。筵席税以征税的方式增加相关行业主体的公共卫生保障意识,鼓励企业自动转换服务方式,激发市场在符合分餐制标准前提下的服务创新能力,并通过成本的增加引导公众自觉改变消费倾向。一个新的制度在实行中必然会造成对社会各方既有利益格局的改变,但与保障公众健康相比,这些困难的克服是值得的。分餐制实行初期造成的成本损失与重大疫情来临时造成的经济衰退相比也是微不足道的。但在实行筵席税时应注意要确保在市场主体成本负担尽可能小的情况下来激励市场主体接受分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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