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儒家传统幸福伦理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合构
2021-03-22邹章华
摘要:在中国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幸福”的真谛有不同的理解和探寻。从最初追求道德的“至善”,逐步演进为追求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深刻地塑造着几千年来中国人民的生活方式与中华民族的价值选择。幸福不是纯粹的道德至善,也不是憑空玄想的空中楼阁,而是立足现实,在劳动实践中获得的内里与外在的双重美好。对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秉承和对中华文化中幸福观的创造性转化,使习近平新时代幸福观更具丰富的哲学内涵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因而对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的实践具有强大的指导和引领作用。
关键词:习近平新时代幸福观;儒家传统幸福伦理思想;劳动;美好生活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21)02-0108-0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思想视域下新疆多民族社区治理研究”(17BKS085)。
作者简介:邹章华(1994-),女,新疆博乐人,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何谓“幸福”?中华民族历来是重视道德的民族,儒家阐发的德福思想积淀了中华民族关于幸福问题的沉思,其主张以“德”致“福”,认为只有在高尚的道德生活中才能体味到个人精神与物质的富足,进而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马克思主义则从人与人、个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等辩证关系出发,指出人类自由劳动,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劳动中自由而全面发展,便是幸福。习近平新时代幸福观通过对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幸福观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实现其与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融合与互构,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色和哲学内涵,丰富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幸福理论,引导我们领悟幸福的真谛,更好地构建“美好生活”。
一、幸福思想的分歧:中国传统幸福观与马克思主义幸福观之差异
儒家传统伦理思想是中国农业社会的哲学产物,而马克思主义则是西方工业社会阶级斗争的产物,迥异的经济水平、不同的社会境遇、相异的政治环境,必然催生出不同的哲学诉求。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中,儒家以其所开创的“弘道崇德”而著称于世。孔子将道德作为评价人类生活的重要尺度,以及衡量人的生活目的和幸福水平的重要标准。全面工业化的生成环境,决定着马克思恩格斯等早期马克思主义者追寻幸福的内蕴时,肯定物质精神的双重美好、主张客观世俗的现世满足、立足劳动实践的自由生产。
(一)幸福不是纯粹的道德至善:幸福是物质与精神的双重美好
幸福作为一个伦理学的概念,它与道德的关系是数千年来伦理学家们孜孜不倦予以探索的命题。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高度肯定道德修养的价值,主张德福一致。这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主流的幸福观,是一种克己向善、道德至上的幸福观。“孔颜之乐”,突出地体现了儒家这一“幸福”主张。孔子欣赏颜回“克己复礼”的道德境界,赞其曰:“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1]85正所谓“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1]93。“颜回之乐”不是金钱之乐、富贵之欢,更不是堕落于贫穷中的自我幻觉,而是“乐”在超越世俗名利束缚的“克己自得”,“乐”在内心道德至上的自我慰藉。由是观之,先秦儒家的幸福之“乐”是一种超越了感性与物质刺激的愉悦,所求的是一份怡然自得的心灵栖息之地,为中国传统德福观念确立了源头之水。先秦儒家德性论坚持在德福一致的信念中体味生命的价值与幸福的意蕴,这需要道德发挥出强大的制约力,一旦外在理想环境遭到破坏,这种运行机制所依靠的精神动力就会不复存在,这时便需要为道德寻求强有力的支撑,而只能以意识形态的高压控制作为支持。这种外在支撑在汉代得以确立,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被政治伦理化依附,“孔颜之乐”被“三纲五常”的伦理纲常所取代。“三纲五常”不仅没有突破儒家道德幸福观的局限,反而把“道德即幸福”推向了新的高度,个人对物质的追求与享受,受到更具约束性的封建纲常的压制。这时的德福思想已经“变味”,其发展逻辑已不再是个人由内而外的安身立命之道,而是为了维护阶级统治,人类个体自身所渴求的真实幸福受到了压制,道德逐渐工具化,以至汉后期出现了名教危机。及宋,儒家思想经历了与释、道两家的碰撞,激活出了宋明理学,宋儒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和丰富了儒家德福思想。王阳明曾劝诫弟子萧惠道:“‘美色令人目盲,美声令人耳聋,美味令人口爽,驰骋田猎令人发狂。这些都是害汝耳目口鼻四肢的”[2]60,“汝今终日向外驰求,为名为利这都是为着躯壳外面的物事”[2]61。更责骂其乃“认贼作子,不能克己”,并警示他不能为了“躯壳的己”而丧失“真己”。这里的“真己”,便是儒家历来所推崇的德,而静坐养心则是宋明理学获取幸福的主要途径。虽然儒家思想在不同时期的出场背景和出场目的不同,但其以道德修养为获取幸福之途径、以德为福的主旨从未改变。这种德性幸福论往往难以拓展落实到普通大众的道德生活与幸福追求之中,并且大大弱化了除道德修养外其他的感性体验所带来的快乐,以及物质体验所带来的幸福感。
但是,道德就是幸福的全部内容吗?唯物主义者予以了否定的回答。同样是以“人”为思想逻辑的起点,马克思主义幸福观是建立在唯物主义历史观之上的伦理观念,是不以道德来界定幸福的本质的。马克思主义幸福观是对千年来西方传统伦理思想观念中道德幸福论所发起的一场革命,它客观而又彻底地解决了关于幸福的形成与获取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幸福观是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在对资产阶级道德观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形成的,其所阐扬的是实践幸福。人类社会的道德与社会生产的发展始终是一致的,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因此,阶级社会的道德并不能构成人类幸福的全部内容。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3]487在阶级社会中,人们的普遍不幸福,源于生产方式即生产资料私有制所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直接的阶级对立与利益纷争。由此可见,纯粹的道德,不可能掩盖生产资料私有制下客观利益冲突。换而言之,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并非幸福的全部内容。幸福与道德的完全契合和同一,在彻底消灭阶级对立与利益纷争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幸福与道德都印证着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只有彻底消灭私有制,人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诚然,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幸福与道德也能实现一定的契合,但这种契合是二者统一,而非同一。换言之,道德并不是幸福的唯一实现条件,只是必要条件,二者统一于人们有限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实践。从这层意义上看,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满足和美好,乃马克思主义幸福观最基本的内涵,也是最广泛意义的“幸福”的内涵。以此观照现实,对社会中的人而言,生活富足是幸福的物质基础,道德是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幸福直接来源于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双重满足。片面追求物质丰裕,则会失去“真己”而陷入精神的贫瘠;片面追求道德满足,则会陷入唯心主义而难以把握幸福之根本。
(二)幸福并非思想观念的悬置:幸福靠改造客观世界的劳动获取
儒家所倡导的幸福,在其内核上大都是浮泛无根的。究其根本,无论是这种幸福的本质还是获取方式,都脱离了人的客观现实生活。脱离现实去片面追求道德至善,所得大多只能是一些精神上的慰藉。當然,宋元明清时期,我国一些古代先贤开始突破束缚,立足于人的现实生活而发展出“功利主义”幸福观,其中以宋代王安石、清代颜元和李最具代表性。王安石的幸福观是基于“性情一体”的人性论之上的,他认为人性的基本内容是人的生理活动与心理活动,并且人的物质生活的满足也有重要作用。如他重新解释《洪范》中的“五福”说,“得其常产则富矣,故二曰富”[4],认为人的幸福生活是较好的物质生活与良好的道德情操共同构成的。颜李学派则更为激进,主张人的幸福需要“立志”,立为“天地造实绩”的大志。王阳明针对言行脱节的社会时弊提出了“知行合一”的重要命题,强调知与行合一并进,注重道德主体的能动性。王阳明的“知行合一”之说是建立在“致良知”的心学理论之上的,“行”是为本体的良知“祛弊”,最后达到心灵圆满,自身修得至善的“良知”之乐。这一幸福观并没有偏离儒家的伦理路向,继续以道德为主线探求人的幸福之“乐”,只是对当时的“格物致知”之弊进行了突破,本质上乃是对德性幸福观的一种更为深刻的思考。这些主张仍是朴素唯物主义的幸福观,在社会历史观上仍然是唯心主义的。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幸福观正是建立在历史唯心主义的人性论之上。中国古代哲学与西方不同,它未经从自然回归人性之路,它一经产生就以人和社会为核心,更加注重人的行为,旨在给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提供各种规范和法则。从孔孟之说所奠定的性善论到朱熹的“二元人性论”,中国传统人性论所关注的始终是人的道德问题。因此,在此之上建立的幸福观,是一种道义幸福观。从而在追求幸福之路上,所倡行的往往是对狭隘封建道德的践履。
作为与以往旧哲学相区分的新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之上的。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论不是从“抽象的人”出发的,而是“真实存在的,活动着的人”。这是马克思主义人性论与人本主义人性论的重要分野。恩格斯在《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3]1018那么人的幸福获取与传承所依赖的必须是“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即劳动。劳动首先将人与动物区分开来,是劳动创造了人类追求幸福的物质基础,为人类提供丰富的物质资料;是劳动将人们从对虚假幸福的幻想中解救出来,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社会,也只有劳动才能使幸福传承下去。人类劳动的收获不仅会给自身带来幸福感,也为后世的幸福生活提供坚实的社会物质基础。劳动既是获取幸福的手段,更是幸福的源泉。如果停止劳动“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穷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争斗,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5]182,“物质的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5]9,劳动才是创造幸福的源泉。
二、幸福观的融合:中国传统幸福观与马克思主义幸福观之共性
虽然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幸福观,在内核上、实现方式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这两种幸福观也有一定的共性,如在幸福主体的确证上,“人”都是幸福的主体。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幸福虽然有时强调个人幸福,有时强调社会幸福,但二者始终没有被彻底割裂开来;马克思主义幸福观更是从一开始,就将个人的幸福与社会的幸福结合起来。在幸福的内容上,虽然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二者都是对人的本原性诉求的回应,即对人的生存与发展诉求的回应。在幸福的目标指向上,二者都把幸福引向了世界大同、命运同构的自由世界,只是两种自由世界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所差异。
(一)幸福的主体:对人的本原性诉求的回应
“以人为本”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内核,而“人”是贯穿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主线。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幸福观,自然也是以“人”为主体的,着重回应不同时代人的生存与发展这一本原性的诉求。就儒家而言,“仁”乃最高的道德准则、道德原则和道德境界,而“仁”,《说文解字》中说:“亲也,从人,从二。”意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这个层面看,“人”是一种社会化的人,而不是抽象性的人。“仁”的核心是“爱人”,强调政治生活与道德生活中人的重要性。具体表现为:第一,爱人须修身向仁。以个人为立足点,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个人发展的四重境界。自身成仁的唯一标准为克己,即时时自省。第二,爱人须能近取譬。以“类”的角度出发去审视人,看重人的道德角色,以个人推至“人类”,由近自己、近自己最亲近的人扩展至爱一切人。“爱人”始于事亲,终于爱人,是爱全天下的人民,亲全天下的人民。在这层意义上看,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幸福观,不是追求单个或小群体的人的幸福,而是天下人的幸福。以人为出发点,儒家发展出实现幸福的具体进路,即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共存共生;讲信修睦,人与社会和谐并进;内圣外王,个人自身的身心统一。简而言之,强烈的人本意识与弘扬人的主体独立性价值的自觉,使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幸福观充满了人本主义色彩,而这种幸福观的演进与发展,本质上都试图回应不同时期人的生存与发展这一本原性诉求。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继承了费尔巴哈的人本哲学并实现了超越,即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中的人,是具体的、现实的、历史的、社会化的人,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人”存在一致性。马克思主义的幸福观,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用科学精神批判了过去旧哲学的“人本主义”精神,这是它与一切旧哲学的重要分野。马克思的人生理想一开始就是“为人类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善”,遂将“人类”作为其幸福观的主体。马克思关于“现实的人”的幸福观与唯物主义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摆脱了费尔巴哈“抽象的人”的简单化的“爱的幸福”和“宗教幸福”观。马克思批判道:“费尔巴哈从来没有看到真实存在着的、活动的人,而是停留在抽象的‘人上,他没有把感性‘看做实践的、人类感性的活动。”由此可见,马克思“现实的人”的幸福观是与唯物史观不可分的,是建立在对宗教的批判、对现实的批判、对旧哲学的批判之上的幸福观,不是见人不见物的幸福观。基于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指出了“现实的人”的幸福的进路,即现实的人在具体的历史实践和阶级斗争中,不断进行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来满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这一本原性需要,而后通过历史性的交往,既生产出个人的需要,也生产出他人的需要,由个人的幸福创造出社会集体的幸福。在物质实践与阶级斗争中,通过生产与再生产这种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最终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幸福。
综上所述,无论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幸福观,还是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在其现实的主体上,都是现实的、历史的、具体的、社会化的人。尽管二者产生于不同的时间和空间中,但他们都围绕着回应“人”的生存与发展这一本原性需要,而发展出各自的幸福观。也正因此,它们才可能在我国现今的语境中合构出“美好生活”的理论基础和文化底色。
(二)幸福的形态: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统一
关于幸福形态的认定,中国传统的幸福观与马克思主义幸福观不谋而合,即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统一。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主流的儒家,历来将“义利之辨”作为价值观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由孔子所奠定的先义后利的义利观,经由后人发展,形成了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孔子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1]72“义”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具有超越个人利益,立足社会整体利益的普遍性。明清时期,王夫之则进一步突破了传统义利之辨的局限,将“义”分为“一人之正义”“一时之大义”“古今之通义”。以民族利益取代了统治阶级利益,作为国家最高利益,将社会幸福置于个人幸福之上。不容忽视的是,中国传统伦理幸福观念并未完全忽视个体的幸福,“孔颜之乐”便是例证。“颜回之乐”是一种君子求诸于“己”“德”合一的个体幸福。“邦有道,貧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1]102孔子此番言论正反映了儒家幸福观中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个人幸福与国家幸福统一的思想。因此,我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幸福观对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诠释带有一定的古典色彩,但二者并未被割裂开来,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统一。
在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关系上,马克思始终笃信,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辩证统一于一体,其中社会幸福是最根本的、具有决定性作用。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一出生所享受的就是前一代人所创造的生产力,将此作为个人追求幸福的物质基础。只有良好的社会物质、精神与政治文明才能成就社会个体的幸福,社会幸福是个人幸福的升华与保障。马克思不止一次赞美将社会幸福置于个人幸福之上的人,早在青年时期,他就清楚地认识到“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谋福利而劳动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而献身;那么我们所感到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我们的事业将默默地、但是永恒发挥作用地存在下去,而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热泪”[6]。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的幸福观,以利他的社会幸福为核心,将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紧紧联系在一起,本质上是要通过实现个体的幸福,而后通往全社会、全人类的幸福。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幸福观与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在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关系上达成了一定程度的默契。
(三)幸福的旨向:追求世界大同与命运同构
关于幸福的研究,各家各派的理论虽有差异,但是人类关于幸福生活的追求却是一致的。无论是儒、道、释,抑或是马克思主义,所提出的幸福理论最终必然会归于指导人们去实现其描绘的生活图景。占中国传统幸福观主流的儒家幸福观,天下大同是其幸福观的社会维度,而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理想社会镜像就是共产主义社会。
大同社会这一理想的社会形态首先是在《礼记·礼运》篇提出的。关于大同社会的具体特征,《礼记·礼运》载:“大道之行也,与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7]287大同社会,就是孔子所向往的至善境界的社会,这一理想状态的社会具有以下的特点:第一,“天下为公”,天下为人们所共有。不仅是物质财富的共有,更是政治权力的共有。因此它实行的是选贤举能的管理机制,选取贤德之人才能获取民众的信服。第二,“讲信修睦”是社会人际交往的准则。顾名思义,就是人与人之间持守诚信,和睦相处,这是大同社会对人际交往的基本要求。而这种要求统治者更应遵守,孔子在《论语·颜渊》篇中生动地指出:“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1]130意喻统治阶级必须注重培育和弘扬自身的德行。统治者的行为合乎诚信道德是社会人际关系和睦的重要基础。第三,大同社会有着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7]287。“所终”“所用”“所长”,每个人不仅为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实现个人价值,并且生存也得到了保障。大同社会正是儒家理想的修身治国平天下的完美体现,这一社会理想虽是在私有制制度下提出的,但实质上已打破了私有制,这一社会制度体现着公平与正义,体现着全天下人民的共同利益追求。
实现共产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崇高的理想目标。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实现了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实现了个人幸福的最大化。马克思是这样描述的:“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8]共产主义社会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公有制,马克思恩格斯追求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本质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第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第三,人们摆脱了一切旧势力的束缚,劳动从负担变成了个人需要,变成了乐生的手段。
大同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的设想虽时隔千年,理论基石与本质有所差异,但二者作为幸福社会的理想目标,其意蕴的旨向是相似的。其一,二者的实现目标相似。大同社会的人们“货物不必藏于己”,政治上选贤举能,社会是公有的,没有剥削。马克思恩格斯着眼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矛盾来解决问题、构建理想的幸福社会,那就是公有制,社会为人们所公有。其二,分配方式相似,即按需分配。正是由于这两种思想体系有着太多的相似点,所以马克思主义思想更容易得到中国的知识分子认同,并最终成为主流。中华文化中悠久的朴素唯物论、朴素辩证法、人道主义以及大同社会理想等都是滋养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生根发芽的丰富养分。
三、美好生活:两种幸福观的当代合构
(一)“美好生活”:新时代“幸福观”的集中表达
美好生活这一理念的阐发不仅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而且有着清晰的发展逻辑。它发轫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立场,汲取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对幸福这一理念的全新阐发,既是理论发展与研究的需要,也是正确开展实践活动的必需。
儒家思想体系以美好的道德与精神生活为底色,勾勒了一个以德治国、以礼待人的“大同”景象,开创了具有中国传统文化基因的美好生活理念。对道德的崇尚与追求无疑有利于构建仁爱团结的社会风气,但是究其根本难掩其抽象性。传统文化基因为美好生活理论注入了中国传统智慧,而马克思“现实的人”的理论才是美好生活理论的逻辑原点。马克思明确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501不同于以往的旧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基于实践的场域来挖掘人的本质。通过这一界定,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人的社会关系不可能是抽象性关系,而是产生于生产实践之中。其次,摆脱了抽象性观念对人的统治,现实的人是“有意识的生命活动”[9]162的人,具有自由的意识。在自由意识驱使下的人,所追求的是由基本的“生存”迈向更好的“生活”,人类关于幸福的观念正是产生于人类拓展生活样态的探索之中。在基本的生存需要得到满足与保障后,人类就会产生新的发展需要,伴随着生产力水平与社会新发展人的需要层次也会不断提高。
美好生活理念的阐发正是对“现实的人”这一理论的现实确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转化,中国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高速发展,激发了美好生活理论的出场,美好生活理论折射出中国人民需求的变化。中国人民的需要呈现出逐步高层次化的趋势,“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10]。美好生活理论的出场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应然走向,这不仅仅是一个马克思主义理论命题,更是一个实践命题。第一,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党的初心,为美好生活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习近平指出:“初心和使命是我们走好新时代长征路的不竭动力。”[11]中国共产党始终将党的初心贯彻于国家治理与实践中,这是党能引领并推进人民美好生活演进的重要前提。第二,物质性是人的基本属性,构建美好生活必须在社会经济持续和稳定发展中才能得以实现。中国共产党坚持推进供给侧改革,牢牢把握和掌控国民经济均衡发展,鼓励人民在劳动实践中创造幸福。习近平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让全体人民进一步焕发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通过劳动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12]46第三,作为新时代幸福观,美好生活理论勾勒的生活样态更为丰富与全面,除了物质需要,更涵盖人类对生态环境良好与精神文明良好的追求。习近平多次强调“两山”及人与自然和谐理论的重要性,坚持贯彻绿色发展,着力打造“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高质量的生活环境。中国共产党始终牢记人的类本质属性,在发展民生的同时,坚持推进社会文化与精神文明的建设,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价值观,大力提倡“家风”建设。在关于民生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指示中,习近平多次阐发中国传统文化之精神,引用儒家传统文化之经典。可以肯定的是,儒家传统文化不仅为美好生活理论奠定了中华文明的基因,更为理论的阐释起到了重要的润饰作用,使美好生活理论独具中国特色与中国智慧。
美好生活理论浸润着儒家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双重智慧,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对物质与精神的双重需要,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着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智慧的巨大魅力,反映了中国马克思主义对人类社会发展新变化的敏锐洞察。
(二)幸福的现实兑现:人民的美好生活
作为一个哲学概念,幸福关切的是对人的生存的终极关怀;作为一个社会概念,幸福关涉的是人类在现实生活中的直观感受和对未来生活的理性构想。无论是基于哲学范畴,还是社会范畴,新时代的中国人民所追求的幸福,指向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观照下的“美好生活”。新时代的幸福观是继往开来的幸福观,是对中国传统的幸福观的合理扬弃,是对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正确把握。习近平指出:“人,本质上就是文化的人,而不是物化的人;是能动的、全面的人,而不是僵化的、单向度的人。人类不仅追求物质条件、经济指标,还要追求幸福指数;不仅追求自然生态的和谐,还要追求精神生活的和谐;不仅追求效率与公平,还要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与精神生活的充实,追求生命的意义。”[13]因此,所谓“美好生活”,既指人类生活环境得以不断改善的美好,更指人类自我生命意义得以实现的美好。
基于对中国传统幸福伦理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继承与发展,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以人民美好生活”为核心要义的幸福观,其落脚于人民的获得感与幸福感。“以人民美好生活”为核心要义的幸福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和国家的幸福主张和幸福追求。关于幸福,马克思曾对自己的女儿解释道,斗争就是幸福,这个斗争包括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习近平也深刻地指出:“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奋斗本身就是一种幸福,只有奋斗的人生才称得上幸福的人生”。不懈的奋斗是我们创造美好生活的动力,只有奋斗的人才会享受到最好的幸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奋斗目标。人世间的一切幸福都需要靠辛勤的劳动来创造。”[12]4美好生活就是当下我国人民追求幸福的共同目标,幸福从一个单纯的哲学词汇上升为党和国家奋斗的目标,成为了这个时代的最强音。
习近平新时代幸福观,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创造幸福这一正确论断。“幸福不是毛毛雨,幸福不是免费午餐,幸福不会从天而降。人世间的一切成就,一切幸福都源于劳动和创造。”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基础上,习近平新时代幸福观吸收了中国传统文化基因,重视和推崇传统儒家德行修养之说,告诫公职人员要“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12]381。同时,习近平新时代幸福观遵循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践观,立足于解决中国现实问题,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坚持幸福理论与治理措施的良性互动,打破了传统儒学坐而论道的研究方法,颠覆了幸福只是乌托邦式描绘的设计构想,从根本上克服了德性幸福观与功利主义幸福观的片面性。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幸福观之所以是乌托邦式的,关键在于其不具有客观现实性,面对当时的社会现状并没有提出实现幸福的可行之径。习近平新时代幸福观,着眼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更加注重人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着手解决消灭贫困、教育、医疗、住房、健康等民生问题;重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重视人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习近平新时代幸福观不仅倡导我国人民共同追求美好生活,还呼吁世界人民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可以说,习近平新时代幸福观是开放的幸福观、实践的幸福观、发展的幸福观。习近平新时代幸福观是一种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上,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新风貌背景,根据现实实践需要将理论转化为解决幸福问题、获取现实幸福的一般方法论。
(三)美好生活的旨归: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包括人的需要的全面发展、人的素质的全面发展和人的本质的全面发展,三者统一于人的劳动能力的全面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这里的每个人指人类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是超越阶级、民族、国界的各个社会个体。习近平指出:“人,本质上就是文化的人,而不是物化的人;是能动的、全面的人,而不是僵化的、单向度的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宏观上指向全人类的解放,中观上指向一国民众物质、精神、文化等生活内容的丰富和满足,微观上指向每个个体的本质力量的独立自由发展。美好生活,在目标上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宏观指向相统一,在根基上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微观立足点相一致,在现实上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中观指向相契合。就其现实性来看,美好生活主要是指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语境下,实现中国人民的自由全面发展。
马克思的现实幸福的思想从人的本质出发,最终诉诸于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终极归宿。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一理论正是揭示了关于人如何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实现幸福的一般规律。由于人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所以人不仅能把握客观规律,更具有不断突破束缚自身枷锁的能力,获得更多的自由,能将自身的幸福牢牢地握在自己的手中。所以人不断突破自我获得自由的过程就是人的发展过程,人获得的自由越多就能为自身创造越好的发展条件,越好的发展条件能帮助人获得更多的自由,基于此,当人实现自由全面的发展之时,人就达到了幸福的最高理想境界。
要实现“现实幸福”,根本的途径就是个人自觉自由的劳动。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个人幸福的实现,更是社会幸福实现的重要前提。人人只有自由自觉地追求劳动,才能以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来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而社会的进步同样会反作用于人自身,成为人实现个体幸福的前提。如果说资本主义鼓吹的劳动是异化的劳动,是使人不幸和产生负担的劳动,那么自由的劳动就是使人幸福和快乐、不再感到负担的劳动,因为自由的劳动是每个人以生产者的身份享受着自己所创造的物质资料。人们不再受到压榨与欺骗,在劳动中体会着个人作为社会创造者与个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本质,这就是自由的劳动。这种劳动所创造的幸福来源于现实生活,回归于现实生活,在这一过程中能实实在在让人感受到幸福。在这种来源于现实回归于现实的幸福中,人们能够完全自主地激发自己的创造力,即实现自由劳动,人们在这种劳动中充分体会到生命与生活的乐趣,劳动能真正地成为人们“乐生”的手段。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只有实现了共产主义,进入了共产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进入人类幸福的最高境界。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我国学者将马克思主义所提倡的幸福观同我国文化结合,进行着不断的探索。冯契就曾多次用我国传统文化经典著作《庄子》中“庖丁解牛”的寓言来解释这种自由的劳动,“庖丁经过长期的劳动实践,使劳动达到了自由的境界。他解剖牛之后,感到‘踌躇满志,有一种精神上的满足,根据庄子的描写达到了‘艺术的境界”[14]。这种劳动不受外力所迫,并且个人在劳动中不仅实现了自我价值,甚至有了对劳动过程的享受,这就是自由的劳动。这种发展不仅是个人发展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外在要求,更是人的内心追求。
结语
在人类思想史上,曾有无数思想家经过长期的理论研究,构建出自己的幸福理论。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最具代表性的幸福理论,当属儒家的“道德即幸福”。虽然在儒家的幸福观中也包含着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之间的辩证关系,但这种带有朴素唯物主义色彩的幸福观,在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即幸福”的影响下,日益黯淡下来。“道德即幸福”这一思想,发轫于孔孟,于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时达到顶峰,至宋明理学之时,“道德即幸福”被进一步改造和发展。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幸福观,虽然带有朴素的唯物主义色彩,但占主导地位的仍是其历史唯心主义的属性。就其唯物主义色彩而言,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幸福观肯定了幸福的主体是现实的、社会中的人;幸福的形态是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统一;幸福的旨向是世界大同之下人类命运同构的“天下之幸福”。马克思主义传入我国后,随着无产阶级革命的深入发展,无产阶级的幸福观成了社会主流的幸福观。马克思主义的幸福观,批判了一切旧哲学唯心主义幸福观、片面的道德幸福观、抽象人的“爱的幸福”和“宗教幸福”观,而发展出现实的人的幸福观。在马克思主义幸福观中,幸福不是纯粹的道德至上,也非观念中的悬置,而是一种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满足、现世的劳动幸福。马克思的幸福观与儒家传统伦理思想中的幸福观,在幸福的主体、幸福的形态、幸福的终极旨归上,具有一定的契合性。也正因此,二者在中国当今的社会语境中,合构出新时代幸福观。在习近平新时代幸福观的观照下,“美好生活”是人民幸福的现实表达和兑现,而人民的自由全面发展,则是“美好生活”的价值旨归。换而言之,“美好生活”的提出,饱含着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幸福观的合理内核和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基本内容,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人的生存与发展的本原性诉求的回应和表达。
参考文献:
[1]朱熹. 四书章句集注[M]. 北京:中华书局, 2011.
[2]王守仁. 传习录[M]. 长沙:岳麓书社,2012.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罗国杰.中国伦理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580.
[5]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459.
[7]王文锦.礼记译解(上)[M].北京:中华书局,2001.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20.
[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0]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11.
[11]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二〇年新年贺词[N].人民日报,2020-01-01(01).
[1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13]习近平.之江新语[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150.
[14]冯契文集(第3卷)[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7.
【责任编辑:雨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