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2021-03-2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四个最严”要求,把肉制品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重点,着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肉制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但还存在肉制品标准体系不健全、企业的产业链和供应链不完整、研发创新和产品品质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为进一步提升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肉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现就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肉制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严格制度执行和人员管理。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配备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需考核合格;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各项制度,主要负责人对食品质量安全全面负责。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严格环境卫生和设施设备管理。保持加工、贮存和厂区等清洁卫生。加工区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应当平整、无破损、无污垢,加工贮存设备、工具等物品及时清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切实做好防蝇、防虫和防鼠工作。定期维护加工、贮存设施设备,使用食品级润滑油,定期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设施设备。贮存、转运原料和产品的容器应当清洁无害,鼓励使用食品级不锈钢材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
(三)严把原辅材料质量安全关。制定并实施原辅材料控制要求,建立稳定的原辅材料供应渠道和供应商,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原料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2707)以及《鲜、冻禽产品》(GB16868),具有规定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生猪产品还应当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证明/报告。进口肉类产品应当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符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鼓励肉制品生产企业自建或合作建立畜、禽养殖基地,积极推广“养殖基地+屠宰厂(供应商)+生产企业”的完整产业链控制模式。
(四)严把生产过程控制关。加强生产加工过程管理和关键环节控制,通过危害分析方法确定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控制措施,并配有相关文件以落实控制措施,如配料(投料)表、岗位操作规程等。根据产品特点制订配方、工艺规程、岗位和设备操作责任规范。严格依据GB2760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强生产环境控制和手部清洗消毒、食品接触面清洗消毒。生产加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认真做好关键环节信息记录。加强产品包装控制,鼓励使用绿色环保包装材料,真实合规标注标识。鼓励企业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防护计划,防止肉制品生产过程受到故意污染或蓄意破坏。
(五)严把检验检测关。加强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检测,根据原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等情况,合理确定检验检测项目和频次,保存原始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对生产加工和贮存过程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设备进行定期校准。企业建立食品检验实验室的,可以自行检验;没有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六)加强贮存运输销售管理。加强原辅料和产品的贮存管理,符合冷冻、冷藏温度要求,有专人保管和领用出库记录。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要求,选择合规的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查验并留存贮存受托方的相关证明文件,审核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受托方定期测定并记录冷藏冷冻温度,确保冷藏冷冻原料的贮存、运输条件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按照《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20799)要求,加强销售管理,需冷冻、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满足相应的温度要求,并做好温度记录。
(七)加强食品安全自查和追溯体系建设。建立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食品质量安全自查评价和整改报告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开展自查。企业集团应当定期对所属工厂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检查评价。以原辅料管理、生产加工控制、产品检验和贮存运输销售等信息记录为重点,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加强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八)完善监管制度标准体系。制定提升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制度文件,修订完善《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指南》和《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配合相关部门修订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推动制修订肉制品质量标准和团体标准,督促企业制定完善产品标准。
(九)严格肉制品生产许可。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布局、生产加工控制、清洁消毒、冷藏冷冻和检验检测等项目的审查和现场核查,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积极配合集中行政审批部门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严把许可准入关口。
(十)加强肉制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根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情况,制定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合理划分肉制品企业监督检查事权。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开展随机监督检查和异地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对肉制品经营者温控措施落实情况,加大检查力度。對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生产经营者整改到位,形成监管闭环。
(十一)加强肉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持续开展肉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对致病性微生物、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等安全性指标开展监督抽检,对兽药残留、动物源性成分等指标开展风险监测。对抽检监测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和问题要依法处置,并督促生产经营者整改到位。
(十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要求,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特别是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加工食品,使用回收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实施最严厉的处罚,依法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三、提升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
(十三)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控制水平。引导肉制品生产企业自建或者合作建立畜、禽养殖场,鼓励企业采用“进厂(场)监督”、供应商审核等方式,督促养殖厂(场)严格执行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定,严格落实兽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管理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合同约定,督促屠宰、运输、仓储环节相关市场主体落实主体责任,保证畜、禽肉质量安全。加强肉制品销售管理,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配送、贮存销售肉制品,鼓励企业设立直营店、专柜和网店等方式销售。
(十四)提升企业生产管理水平。鼓励大中型肉制品企业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组织生产,实施HACCP、ISO22000等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引导企业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展高端品质认证,推动质量评价由追求“合格率”向追求“满意度”跃升。鼓励企业开展质量安全提升小组活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提升生产加工自动化、智能化水平,促进质量安全管理和质量安全工作创新。
(十五)提升产品创新研发水平。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联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食品研发机构等联合研发新产品。鼓励大型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等专门的产品研发机构。鼓励企业优化产品外观包装设计,满足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消费友好等需求。鼓励企业开展食品感官评价,消费者体验,培养忠诚的消费者,激发消费潜能。
(十六)提升产品品质和品牌建设水平。引导企业加快标准和质量提升,推动肉制品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以中华老字号、知名品牌为引领,以食品产业集聚区、肉制品加工示范区为重点,开展区域品牌培育,创建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示范区和质量安全提升示范企业。加强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产品和知名品牌的保护和宣传,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四、认真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
(十八)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完善推动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地方扶持政策,加大对中小肉制品生产企业、加工小作坊的扶持和技术服务力度,推动中小肉制品企业做大做强,助力加工小作坊转型升级。
(十九)推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作用,建立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的技术支撑。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技术服务,引导和督促肉制品生产者合规、诚信生产。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交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客观真实报道食品安全问题。
(二十)强化工作指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调研,强化对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注重收集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
2020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一手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手抓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监管任务,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取得实效。为做好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认真贯彻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精神,严格落实《生物安全法》、《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两手抓”、“两促进”,既要加快推进生物育种研发应用,又要依法依规严格监管,严肃查处非法制种、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业转基因研发应用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国农业转基因监管体系队伍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农业转基因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进口、加工活动规范有序。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是:积极推动农业转基因监管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将支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业发展的相关支出列入政府预算;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科普宣传等职责分工;印发农业转基因监管方案;指导从业主体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依法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和监管;对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研究试验和农业转基因加工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100%;对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和南繁育种基地抽样检测覆盖率100%;加强重点地区抽样检测,涉及东北粮食生产区、西北西南种子生产基地的相关省份,玉米田间抽样检测工作地级市覆盖率100%。
三、监管重点
(一)压实主体责任。农业转基因相关从业者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召开行政指导会、监督检查、政策法规培训、约谈等方式,督促农业转基因相关从业者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从业主体自我约束和管理。研发单位应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切实担负起监管的法定责任,落实安全小组审查、监督、检查、报告等职责;健全从实验室到田间试验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制种亲本的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确保源头和流向可追溯,严防非法生產经营转基因种子。
(二)加强研究试验监管。对农业转基因研发单位全覆盖检查,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中外合作研究试验是否依法开展。对农业转基因试验全程监管,试验前核查控制条件是否合规,试验中检查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以及试验材料可追溯管理情况,试验后检查收获物、残余物等管理情况。
(三)加强南繁基地监管。加大南繁基地抽检密度和频次,严查私自开展试验和育繁种行为,坚决铲除违规试验和育繁种材料。加强省际间协查联动,海南省应及时将南繁育种单位违规情况通报各单位属地省,属地省应对辖区内南繁育种单位从严管理,对违规单位严肃约谈,责令整改。
(四)加强品种审定监管。优化完善品种审定制度,为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提供政策保障。申请单位应确保品种不含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品种试验组织单位应进行转基因检测,发现未经批准转基因成分的应立即终止试验。加强对转基因品种试验种植的监管,依法严格落实相应控制措施。
(五)加强制种环节监管。对制种基地、非法种子田块等开展排查,查早查小,加大种子下地前和苗期检测力度,春耕备耕前和种子收获季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严防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入市场。
(六)加强种子加工经营监管。加强对种子包装、标签等环节监管,加大对种子市场、经营门店的转基因成分抽检力度,严查转基因种子非法加工销售。
(七)加强进口加工监管。强化境外贸易商、境内贸易商和加工企业“三位一体”审查,加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管控。严查运输、储存、加工等过程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管理等档案记录,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严禁改变用途。
(八)加强病虫害发生动态监测。安排专业人员跟踪监测转基因作物种植区域的病虫害消长、种群结构及其生物多样性变化,及时掌握有害生物抗性动态,研究提出应对措施,严防目标害虫转移对其他作物造成危害,防范次要害虫上升危害。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落实法定职责,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工作部署,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专题研究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加强工作调度和培训宣传,建立专门的工作机制,保障人员、装备和工作经费。
(二)加强监督检查。突出问题导向,狠抓关键时节、关键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注重监管实效。落实监管线索督办、约谈问责制度,严肃追究不作为、不监管、相互推诿人员的责任。落实监管信息报送制度,关键节点实行监管信息日报,案件查处实行信息月报,重大案件随时报送,没有案件的零报告。
(三)加大查处力度。全面摸排收集违规线索,及时立案调查,依法从严处理,对已办结案件依法做好信息公开,曝光查处结果,形成震慑。紧抓重点案件不放,深挖线索来源,打掉非法扩散源头。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群众直接举报和我部转办的监管线索认真核查,及时反馈核查情况。
五、工作安排
(一)工作部署。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以上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份2021年农业转基因监管方案,并于3月底前在单位官方网站公开。
(二)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和工作机制,每月10日前按时报送上个月月度监管信息,6月20日前报送半年工作情况。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三)工作总结。及时总结全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于12月20日前报送我部科技教育司。我部将对监管工作不力、监管信息报送不及时的省份进行通报批评,对监管措施得力、工作落实较好的省份予以表扬。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員会等五部门《广西对铁皮石斛、灵芝、杜仲叶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意见的函》(国卫办食品函〔2020〕816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为做好我区食药物质管理试点工作,促进我区食药物质产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试点物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试点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广西区内开展铁皮石斛、灵芝、杜仲叶等3种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试点物质食品加工方法应为按传统生产工艺或饮食习惯进行的物理加工,不应包括化学提取等方法)
(二)试点目的。以保护人民群众饮食健康为导向,通过开展试点工作,不断完善食药物质管理政策,积累试点实践经验和素材,为国家研究论证将试点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的可行性提供科学数据和参考资料。
二、试点工作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区食药物质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各项试点工作。组长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组长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分管负责人和自治区中医药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食品处,承担试点工作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试点相关工作。
三、任务及分工
(一)企业试点申报。意向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市场管理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保障试点物质原料质量安全。加强对试点企业位于广西境内原料生产基地监管和指导,保障试点物质原料质量安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
(三)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定专项监测方案,开展试点物质及其食品中化学污染和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食源性疾病等监测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四)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依据现行有关政策标准,制定监管工作措施,做好试点物质相关食品产品生产许可、过程监管、监督抽检等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五)完善异常反应响应机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追溯问题产品,做好食源性疾病救治等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实施试点中药材质量追溯。做好铁皮石斛、灵芝、杜仲叶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实施试点物质种植、加工、销售全过程的产品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和质量可溯源。(自治区中医药局牵头负责,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加强试点物质产业扶持。加强对试点物质种植、生产、加工各环节的业务指导和扶持,促进试点物质产业快速发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加强试点信息报送。试点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息管理制度,按季度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产品生产、市场流通、消费者反馈等相关信息。各级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按季度分别整理分析监管信息和风险监测信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中医药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并报告相关情况。由各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试点信息后报送上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同级人民政府;视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牵头召集本级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和属地试点企业,开展试点物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研判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企业反馈会商研判结果及建议。(试点企业、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中医药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开展食药物质科普宣教。做好食药物质相关法规、标准、合理膳食、营养健康、食品安全等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健康素养,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进度安排
(一)企业申报。持续推进至试点结束,包括企业试点申报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工作。
(二)试点试行。2021年3月至试点工作结束,完成试点物质产品生产、供应、消费、风险监测、监督抽检、风险研判会商、试点工作情况的总结和报送等工作。
(三)总结评估。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开展试点工作调研、评估、考评等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分工合作,协同推进各项试点工作。
1.健全完善信息沟通机制。要及时收集汇总主管行业的试点工作相关信息,协同做好部门间信息报送和会商研判等工作,确保信息互通。
2.健全完善风险沟通机制。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整理相关风险监测和监管信息,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告或发布。
3.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涉及试点物质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由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统一调度指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追溯问题产品,做好医疗救治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二) 强化经费保障。本试点方案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监管专项工作,分别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规定通过年度部门预算项目经费或既有专项资金予以保障;需当年安排新增支出的,按程序報批。
(三)强化技术指导。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积极履行行业主管职责,充分发挥相应行业领域专家作用,加强种植、生产、风险监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确保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
(四)加强督导考评。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本次试点工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评内容,加强督导考评,促进试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舟山市餐饮服务业油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引导和促进餐饮服务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管,对未采取措施(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除外)、超标排放油烟等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职能。编制会产生明显油烟的餐饮项目清单并公开。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日常巡查,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以及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职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在受理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选址。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新建、改建、扩建商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落实排油烟设施建设要求;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对商业服务设施进行布局引导、合理设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住综合楼内配套建设餐饮服务专用烟道提供指导,规范未配套建设餐饮服务专用烟道商铺的买卖合同;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专用烟道认定和指导。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区域的信息与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负责本辖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宣传和投诉调处工作。
第四条:各管理部门应加强协同,建立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相关的审批、监管协作联动机制。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宣传和推广科学的油烟污染防治方法。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应会商编制不得用于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建筑物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商住综合楼内的商业楼层应设置专用烟道等排油烟设施。
第八条: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应按照国家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经过油烟净化设施处理排放油烟。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及时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烟道,保持正常使用。
第九条: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检查。
第十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餐饮服务业油烟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舟山市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相关要求
一、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等相关法律法规。
1.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2.不得设置在违章建筑内。
3.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所在的建筑物,其消防通道、与周边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均应满足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相关规定。
4.附建在旅馆、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中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确保其人员安全疏散有条件满足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相关规定。
5.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中,餐饮经营场所确保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有靠外墙设置的条件。
二、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其中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指的是商住综合楼内上下共用楼板的商业楼层和居住楼层的关系或商住综合楼内左右共用墙体的商业开间和居住开间。
2.商住综合楼专用烟道设立要求:
(1)烟道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且应独立设置,不得共用。烟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进风、排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阻滞、涡流、窜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自然排放的烟道宜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有利于烟气扩散,同时应避开门窗和进风口。详见《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2)厨房排油烟风道不应与防火排烟风道共用。
三、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1.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位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外。
2.禁止在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内设立圈养、宰杀活禽活畜类动物区域。
四、城市建成区餐饮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餐饮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五、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黑龙江省举报未应用“黑龙江冷链”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线索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实现对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对举报未应用黑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以下简称“黑龙江冷链”)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有关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黑龙江省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的进口贸易、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仓储运输、餐饮服务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均应在“黑龙江冷链”注册,应用“黑龙江冷链”如实填报进口冷链食品的品种、数量、来源、流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承运车辆等信息,并获得电子追溯码。向消费者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应在进口冷链食品销售柜台明显处加贴“黑龙江冷链”电子追溯码,供消费者查询。
第三条: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不应用“黑龙江冷链”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
(二)对进口冷链食品存在瞒报或漏报行为的;
(三)向消费者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未在进口冷链食品销售柜台明显处加贴“黑龙江冷链”电子追溯码,或电子追溯码与实际所售商品的品种、批次不一致的。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拨打电话12315或到问题发生地的市(地)市场监管局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应提供姓名、联系电话,被举报人姓名或名称、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及有关证据等。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监管工作人员授意后进行举报的;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程序的;
(三)舉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四)无法查证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第七条: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一案一奖;实名举报;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平均分配。
第八条:举报奖励实施分级奖励机制。举报下列行为,情况属实,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三级举报。举报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行为的,每宗奖励500元。
(二)二级举报。举报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行为的,每宗奖励1000元。
(三)一级举报。举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行为的,每宗奖励2000元。
第九条:奖金的批准和发放遵循以下程序:
(一)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可以根据情况将违法行为线索转交问题发生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机构应在调查核实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举报受理机构报送调查核实情况和《举报未应用“黑龙江冷链”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线索奖金申请发放审批表》(见附件),提出奖励意见。
(二)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调查核实部门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并于每月28日前将审批意见汇总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办理奖金兑付;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通知举报受理部门告知举报人。
(三)奖金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解决。
第十条:举报人权利和义务:
(一)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真实信息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开或泄露。
(二)举报人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等为目的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
(三)对于不提供个人信息、提供的个人信息错误或根据该个人信息无法联系举报人的,无正当理由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举报受理和实施奖励部门要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台账,加强对奖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举报受理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