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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代偿在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中的适用

2021-03-22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11期
关键词:资源保护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摘 要:在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中适用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既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又彰显司法温度。检察机关在适用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时,需重点解决方案制定、执行监管难题。建议统一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司法适用标准,建立并完善劳务代偿方案及方式确定协作机制,以及检察公益诉讼劳务代偿修复方式适用与生态环境治理衔接机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切实发挥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的作用。

关键词:资源保护 民事检察公益诉讼 劳务代偿

自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以来,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共适用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2件20人,调解结案6件14人,判决结案6件6人。在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案中成功适用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既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又彰显司法温度,达到了较好的办案效果。本文拟结合具体案例,就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中适用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的难点与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提出完善建议。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2020年5月19日至20日,孙某某在明知该时期为国家伏季休渔期的情况下,仍驾驶渔船跨区域至连云港市连云区海域使用国家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捕捞黄蛤2820公斤,被渔政部门现场查获,渔获物经渔政部门竞价拍卖得款人民币15228元。

2020年6月19日,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对孙某某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侦查。2020年7月29日,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在侦查阶段向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连云区检察院”)移送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案件线索,连云区检察院将该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同日,连云区检察院履行诉前程序,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同年8月11日,连云区检察院结合实际,书面函询连云港市连云区林业和海洋局是否提起诉讼,该局书面回复不提起诉讼。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诉讼。2020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对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连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24日,根据江苏省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的要求,连云区检察院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鉴于刑事部分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能够证实附带民事部分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及因果关系等事实,检察机关委托海洋渔业专家就孙某某非法捕捞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后果出具定损及修复意见。经海洋渔业专家论证,孙某某利用耙刺网具吸取海洋生物黄蛤,达到捕获目的同时,间接损害了海洋生物累积、海洋栖息地价值等海洋生态,应承担海洋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7.19万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孙某某提出家庭突然遭遇重大变故,无力承担涉案生态修复费用。连云区检察院调查核实后,委托孙某某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出具从事海洋湾(滩)环境公益劳务的劳务代偿方案,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协作,依托公益诉讼办案指挥平台智能化开展劳务代偿监管工作。

2021年1月3日,连云区检察院就该案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书面请示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同年1月5日,经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后,连云区检察院对孙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孙某某通过劳务代偿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海洋生态,并就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2月5日,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刑事指控和民事侵权主张,判决孙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没收捕捞渔具;追缴渔获物拍卖款人民币15228元;孙某某于2021年、2022年禁渔期(每年5月1日至9月1日)共计248天,按照连云港市赣榆区夏季作息时间提供护渔公益劳务,以抵偿其应支付的海洋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7.19万元;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1]孙某某在上诉期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二、适用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的难点与重点

在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因部分侵权人经济能力弱,检察机关诉请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会面临“执行不能”,受损社会公益得不到及时修复。而适用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在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体现人文关怀的同时,能够以环境公益劳动传播生态文明风尚,引导群众增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检察机关适用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应确保劳务代偿的工作价值量等值于生態修复费用且劳务代偿方案能够顺利执行,以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制定科学、可行的劳务代偿方案

制定科学、可行的劳务代偿方案是确保劳务代偿修复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根据司法实践,劳务代偿方案应满足便捷性、关联性和可执行性要求。

便捷性要求劳务代偿内容应易于实施,不能额外增加侵权人的其他负担。以本文案件为例,检察机关跨区域委托孙某某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出具劳务代偿方案,便于孙某某在居住地开展劳务代偿工作,节省了跨区域劳务代偿的额外费用。

关联性则要求劳务内容与侵权人损害的生态环境有关,通过劳务能够达到修复受损环境的目的。如本案中,孙某某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损害海洋生态,其劳务代偿工作应与修复受损海洋生态具备关联性。检察机关根据江苏省“湾(滩)长制”属地管辖原则,委托孙某某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出具以从事海洋湾(滩)环境公益劳动为主要内容的劳务代偿方案,与修复受到损害的海洋生态具备同质性。根据方案,孙某某在湾(滩)从事岸上环境公益劳务,既能够保障其人身安全,也使孙某某身体力行维护海洋生态,传播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理念。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所提出诉讼请求应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要求的“具体”标准,即以人民法院判决后,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可供执行为标准。检察机关诉请适用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所提出的修复方案也应具备可执行性。如本文案例中,劳务代偿方案便被细化为以“天”为单位的可执行内容。检察机关委托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实该村系渔业专业村,劳动力价值约为人民币300元/人/天,结合海洋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7.19万元,则孙某某需提供240余天的环境公益劳务以完全抵偿涉案修复费用。考虑到孙某某正常渔业生产需要,检察机关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从方便监管的角度,诉请其分别于2021年、2022年禁渔期(每年5月1日至9月1日)共计248天,于该村1300米海岸线提供卫生清洁、海洋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安全巡护的环境公益劳务,以抵偿其应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该诉讼请求具备可执行性。

(二)有效监管劳务代偿方案执行

检察机关诉请侵权人通过劳务方式替代性修復受损生态环境,除应举证证明该劳务方案具备可执行性外,还要提出具体的监管举措保证该方案能够执行,该方案经法院采纳后,侵权人便无需承担涉案生态修复费用。为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开展,尤其是在涉及异地监管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办案人员了解到,江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托湾(滩)综合管理系统,调动省、市、区县和村(居)行政资源,共同落实湾(滩)长制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环境治理等工作,各级湾(滩)巡护人员可较为便利地上传岸线、海洋污染,岸线侵占等违法情况。该套湾(滩)综合管理系统覆盖江苏省湾(滩)区域,可实现实时掌握湾(滩)巡护人员动态的功能,能够满足对孙某某从事湾(滩)环境公益劳务的异地智能化监管需要。为此,连云区检察院上报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与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签订《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劳务代偿的协作方案》,加强损害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护海护渔劳务代偿的协作配合,并将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指挥平台对接江苏省湾(滩)综合管理系统,将孙某某设定为监管平台的湾(滩)巡护员角色,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智能化劳务代偿监管,跨区域实时监控其每日劳务代偿的轨迹、内容,并在智能化平台留存劳务代偿工作证据。

确定监管方式后,检察机关与村委会、孙某某达成《关于跟进监督孙某某非法捕捞案劳务代偿工作的协作方案》,委托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孙某某劳务代偿工作的日常监管工作,检察机关则利用公益诉讼办案指挥平台开展跟进监督。孙某某每日到村委会签到,与村委会湾(滩)巡护人员共同开展湾(滩)环境公益劳务。

三、适用劳务代偿修复方式的完善建议

为更好发挥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的作用,建议制定统一的司法适用标准,建立并完善劳务代偿相关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生态保护合力。

(一)制定统一的司法适用标准

当前,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等对于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只作了原则规定,在环境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劳务代偿修复方式的选择适用依赖于检法的沟通协调,在侵权人经济能力认定、劳务代偿方式选择等方面时常出现认识不一的情况,对于审判程序中的举证责任、执行方式等方面存在分歧。建议“两高”联合制定适用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的规范性文件,对适用案件范围、证据标准、执行方式等关键问题加以明确。

(二)建立并完善劳务代偿相关工作机制

实践中,因可以作为劳务代偿工作基地、提供劳务代偿工作的组织和机构严重缺乏,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主要依据个案情况进行查找、沟通,极大影响了办案效率;在对于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劳务代偿方案的制定方面,检察机关亦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难以保证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

因此,建议建立并完善劳务代偿相关工作机制。一方面,与行政机关建立劳务代偿方案及方式确定协作机制。依托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领域各行政主管部门办案系统及专业经验,探索确定更多领域、更加专业的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以供选择,并与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就劳务代偿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确定最佳劳务代偿方式与方案。另一方面,建立环境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劳务代偿修复方式适用与生态环境治理衔接机制。对于存在修复形势较为急迫或者修复难度较大情形的案件,在适用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同时,检察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行政机关,督促其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职责,使受损公益能够得到及时修复。

(三)加大宣传力度

建议检察机关联合行政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同开展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方式普法宣传,以公开听证、案例宣讲、侵权人自述等多种形式,沉浸式传播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教育群众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

*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民事公益诉讼中劳务代偿方式的实践反思与制度构建——以举证责任配置为视角”阶段性成果。

**课题组负责人:肖楠,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222042];课题组成员:鲁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100091];田耘东,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222000];马萌,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222042]

[1] 参见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苏0742刑初114号。

1988501186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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