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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的伦理之维

2021-03-20

江苏社会科学 2021年1期
关键词:志愿志愿者价值观

内容提要 志愿服务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其本质是富有时代特征的道德实践。志愿服务包含多重互动关系,兼摄了主体与自身、主体与客体、主体与主体三重价值指向。志愿服务的实践过程体现了自愿性、无偿性和公益性三大基本伦理属性。新时代志愿服务要紧密结合“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在守正创新中不断走向新境界。

习近平总书记在给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强调,“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成为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的生动体现”[1]《习近平致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2019 年7 月24 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19-07/24/c_1124792815.htm。。志愿服务作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之社会治理格局的有机构成,既是富有时代特征的道德实践,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其本身具有丰富的伦理意蕴。

一、志愿服务的三重价值指向

志愿服务作为一种大众道德实践活动,包含多重社会关系和人际要素的有机互动,主要涉及志愿者主体与自身、主体与客体以及主体间三个方面。从志愿伦理的角度来说,三者各有其内在的价值指向与价值意蕴,此三重价值关系以主体与自身的关系为基础,形成了彼此有机互动的志愿服务之“价值生态场”。

1.主体与自身

志愿者主体与自身的关系是志愿服务中最根本的价值关系,也是另外两重关系的基础。志愿者如果不能处理好与自身的关系,志愿行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只有在处理好与自身关系的基础上,志愿者才能凝聚从事志愿服务的不竭动力。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5页。,人的精神价值必须在个体作为社会成员的意义上才可能真正实现。因此,志愿者主体与自身关系的问题,实际上是主体精神价值如何实现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广大志愿者们的回答是,以无私忘我为价值追求,以服务他人与社会为道德实践,实质是在社会大我的价值层面上实现主体自身作为人的本质意义。

志愿服务是提倡“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精神的道德实践,其中,奉献精神是志愿服务的核心精神,也是社会大我价值的核心要义。志愿者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既是出于主体的大我人格之自觉需要,也是奉献精神之自觉践行。与此同时,志愿者在志愿活动的过程中也不断践行着社会大我的价值要求,使自身的道德境界日臻于无私忘我之境。正所谓“赠人玫瑰,手留余香”,志愿服务是主体回应自身之价值追求的自觉活动,也是主体不断提升自身之道德境界的生动实践。

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是在学雷锋活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以青年志愿者为代表的志愿者队伍迅速壮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志愿服务事业蓬勃发展,大众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不断高涨,志愿服务的领域也不断拓宽。可以说,我国的志愿服务是伴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向前推进的。在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民族独立和解放后,广大人民群众在解决好温饱等物质需求的基础上,产生了更高层次的精神价值追求。要如何实现主体自身的精神价值?雷锋精神以“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作为回答,志愿者则是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服务他人与社会。志愿精神与雷锋精神一脉相承,其本质都是实现主体自身的社会大我之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我将无我,不负人民”[2]杜尚泽:《“欢迎你到中国去”(习近平主席访问欧洲微镜头)》,《人民日报》2019年3月24日。,这种无我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正是社会大我人格的最好诠释。构筑美好中国梦离不开每个人的无我奉献,也只有在每个人都无我奉献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社会“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性互动,并由此凝聚起共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精神力量。当前,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呈现出多元、多变、多样化的特征。在此背景下,我们努力发展志愿服务,提倡以奉献精神为核心的志愿精神,无疑能够帮助个体厘清其与自身的价值关系,确立社会大我之道德理想,进而自觉弘扬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并以此为载体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于多元中建一元、多变中寻不变、多样中立主导[3]张晓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价值理性精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时代内涵探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2.主体与客体

志愿者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志愿服务的第二重价值关系。志愿服务作为志愿者主体实践理性[4]所谓“实践理性”就是指导人类实践与自身全面发展、完善之自觉需要以及主体目标相统一的本质能力。它既集中体现了人类实践的合目的性,又以合目的性实践为依托,构成人之区别于动物的类本质特征。的自觉表达,是人类实践-精神把握世界方式的生动诠释。人类把握世界有四种方式:理论思维的、艺术精神的、宗教精神的和实践精神的[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7页。。志愿服务就是一种以实践精神来把握世界的方式。志愿者主体从自身需要出发,以合目的性的志愿实践来认识与改造世界,并在此过程中与满足需要的客体对象发生价值互动,从而使客体对象符合主体的价值目标。

志愿服务的客体是志愿者主体所指向的具体的自然或社会性事物。志愿服务中的主客体关系,就是志愿者主体从自身价值尺度出发,通过志愿服务这一道德实践活动来改造客体对象并使之符合主体价值目标的互动关系。它突出地体现了志愿者主体之实践理性自觉,并构成志愿服务之主体性特征的价值指向。

具体到不同种类的志愿活动中,志愿服务的客体可表现为自然环境、社会风尚、城市面貌等,这在当前我国三种主要的志愿服务活动中都有体现。在生态保护方面,比如甘肃民勤的志愿者创造性地以产业化治沙方式拯救了一片即将消失的沙漠绿洲,并在这片绿洲中种植香甜可口的“沙漠蜜瓜”,充分体现了人类通过合目的性的实践来改造自然、人化自然的本质能力。在互动救助方面,志愿者或是从事日常社区救助工作,或是在抗灾抢险等紧急状况中勇赴一线,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传递关爱、弘扬正气,从而使社会整体形成向善乐善的良好风尚。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在武汉爆发后,全国有无数志愿者支援武汉,他们运送抗疫物资,接送医护上下班,下沉社区防疫抗疫,等等,不仅为疫情防控贡献力量,更在全社会凝聚起万众一心的强大精神动力。在大型活动方面,比如在上海世博会期间,志愿者通过服务世博会来锤炼自身技能、积累人生经验,更重要的是助力大型活动顺利成功举办,向世界展示上海城市风采,推动城市整体形象进一步提升。

3.主体与主体

志愿服务主体间的关系是志愿服务的第三重价值关系,此一价值关系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志愿者之间的关系,二是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的接受者之间的关系。不难发现,志愿服务主体间的关系实质是个体与他者之间的关系。诚如哈贝马斯所言,个体与他者虽然存在差异,但彼此之间完全平等[1]〔德〕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个体与他者在平等基础之上展开交互性的交往活动,并由此获得个体自我的主体性确认,即在“主体间性”中找到个体性的确定[2]张向东:《哈贝马斯商谈伦理中道德共识形成的逻辑》,《道德与文明》2009年第4期。。因此,不论是志愿者主体自身,还是志愿服务的接受者,都在志愿实践中获得了他者的认同,并形成或促进自身价值的确立。

一方面,志愿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基础上的团结、共进的同志式关系。志愿者们不论出身高低、背景同异,只要有志于为增进社会整体利益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都可以成为志愿者队伍的平等一员。志愿者们以志愿服务为平台,彼此团结一致、携手共进,既为了帮助他人与社会而共同努力,又在此过程中共同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在此意义上,志愿服务是这样一种道德实践:有着共同的社会大我之道德理想的主体,在共同理想的指引下自觉加入志愿者队伍,并在践行理想的过程中实现彼此道德境界的共同提升。

另一方面,志愿者主体与志愿服务的接受者之间也是平等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友爱、互助的朋友式关系。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的接受者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或利益交换,前者不因为是服务的提供者而高人一等,后者也不因为是被帮扶的对象就低人一等。在平等的基础上,志愿者出于友爱他人的道德信念提供志愿服务,并在此过程中实现自我价值的提升。与此同时,志愿服务的接受者不是仅仅被动地接受帮助,他们在志愿者崇高的大我人格的感召下,在接受志愿服务的过程中也提升着自己的道德境界。换言之,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既在物质上帮助了他人,也在精神上形成“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感化效应,从而充分调动起帮扶对象的自主性、积极性与创造性,使主体人格更加完善,主体能动性更加彰显。从这个意义上说,志愿服务既“成己”也“成人”,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价值互动,也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之和谐关系的生动体现。

值得指出的是,志愿服务中的主体与主体之间通常是陌生人,他们在志愿活动中形成了平等的同志式、朋友式关系,彼此之间也建立起信任的联结,这一联结在志愿活动结束后依然长期存在,并深刻影响人与人的交往范式。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到,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1]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人们在彼此熟悉的前提下建立了朴素的信任关系。而在传统社会的现代化转型中,“熟人社会”逐步变成“陌生人社会”,依靠熟人建立起来的传统人际网络逐步分崩瓦解,人们日渐变得陌生、疏离和冷漠,人与人之间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与此同时,市场经济带来的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倾向,更加重了人际关系的紧张。在此背景下,志愿精神中倡导的友爱、互助精神,以及在志愿活动中建立起来并将长期存在的信任联结,对消弭人际关系的紧张、重建人际信任,对推动社会融合、促进和谐社会构建,都有着重要作用。

二、志愿服务的基本伦理属性

志愿服务是“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9/06/content_5223028.htm。,自愿性、无偿性、公益性是志愿服务的三大基本属性。自愿性是志愿者主体能动性的集中体现,是其高度社会责任自觉的外在彰显;无偿性以自愿性为基础,其实质是利他的价值旨归;公益性是自愿性与无偿性的目标指向,即公共利益的增进是志愿服务的宗旨与实际结果。三者彼此蕴含又内在统一,体现了志愿服务的基本伦理属性。

1.自愿性:责任之自觉

志愿服务以自愿性为基础,体现了主体高度的社会责任之自觉。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社会,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每个社会公民既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对他人与社会的义务。社会主义社会的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我”的权利表现为他人的义务,而“我”的义务又表现为他人的权利。由此,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性互动中,公民个体与社会整体的共同进步才能形成[3]张晓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价值理性精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时代内涵探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如果说义务还带有他律的性质,那么责任则要求志愿者从他律走向自律,是志愿者对公民义务的自觉担当和对公民身份的自发认同,是主体高度社会责任之自觉的外在彰显。中国是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是社会的主体,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内在规定。近年来,我国公民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不断高涨。特别是在“志愿服务元年”即2008年,汶川大地震突发,无数志愿者勇赴救灾一线;而第二十九届奥运会随后在北京举办,数十万志愿者活跃在场内场外。不过,我国长期封建社会的阶级思想残留与当下西方敌对势力的意识形态霸权,使社会主义社会公民主体意识构建依然存在困难与挑战。因此,有必要通过志愿服务确立与弘扬公民的主体意识,使每个社会成员自觉融入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

与此同时,志愿者在确立公民主体意识的基础之上,以志愿服务的实践形式承担起对他人与社会的责任,实现了由精神到实践的自觉转化,凸显了道德对世界实践-精神的把握方式。道德绝不仅仅是一种观念,更是一种实践行为,要求主体在价值评判的基础上确立“应当”的价值追求,并通过合目的性实践来变“应当”为“现实”。在此意义上,志愿者在明确自己的公民主体身份后,自觉关注社会发展,自觉回应社会需要,并以投身志愿服务的实际行动帮助他人、贡献社会,不断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增进,这是主体理性自觉的充分体现,也是实践-精神认知与把握世界方式的生动表达。

2.无偿性:无私之奉献

在自愿性的基础之上,志愿者无偿为他人与社会提供服务,体现的是一种立足公益的利他精神。利他精神的最高境界表现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奉献精神,这也正是志愿服务的核心精神。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内含了道德原则上的集体主义,而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核心内涵正是奉献精神。所以我们倡导奉献精神,既是志愿服务的最高价值旨归,也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意。奉献精神是社会大我人格的外在彰显,是不惜让渡甚至牺牲自身利益而取得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增进的精神;而志愿服务是志愿者利用自身技能无偿地为他人与社会提供服务,其精神内核与奉献精神在本质上内在同一。

在具体的志愿活动中,志愿者并非纯然出乎奉献的动机参与志愿服务,其实际动机可分为客观利他、为己利他和纯粹利他三个层次。此三个层次在精神境界上逐层递增,虽然在效果上都表现为利他,但只有纯粹利他表现为动机与效果的内在统一。第一个层次是客观利他。志愿者主观上出于为己的动机(并非自私自利)而做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利他的结果,是动机与效果的对立统一(比如,大学生为了评优加分参与志愿服务)。第二个层次是为己利他。为己是手段,利他是目的,是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比如,大学生参与世博志愿活动,主要目的是为世博出力,但同时也想提升自身的实践技能)。第三个层次是纯粹利他。此种毫无私利、纯粹利他的奉献精神,将他人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为了帮助他人甚至不惜牺牲自我利益,是动机与效果的内在统一(比如,汶川地震后,志愿者们不顾自身安危而奋力救人)。这种奉献精神,是志愿服务的最高精神境界和根本精神动力。

我们赞赏和肯定奉献精神,但并不要求志愿者必然自我牺牲。基于国内外志愿服务的组织经验,在志愿活动的具体实践中,适当的物质与精神激励有助于提高大众参加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因此,我们在倡导与弘扬奉献精神的同时,对客观利他和为己利他中的合理为己要素,可以通过适当的物质与精神利益加以引导,使之与纯粹利他的无私奉献行为相辅相成,并在志愿活动实践中向最高层次的奉献精神靠近。

3.公益性:大我之实现

志愿服务在自愿性与无偿性的基础之上,其目标指向服务他人与社会,其结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断增进。公益性是志愿服务的重要属性。一方面,公益性表现为社会物质利益的整体提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累积了一些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在急速的社会发展和转型过程中,弱势群体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因为社会治理制度尚未健全、政府保障覆盖范围有限等原因尚不能充分享受经济发展的红利。如果他们的利益长期得不到重视和保障,势必会影响社会整体的和谐与发展,而志愿者恰好能给予这一特殊群体以必要的帮助与关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肯定志愿者们在服务社会弱势群体等方面的行动,指出他们所做的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并强调“要把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重点放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方面”[1]高巍、秦华:《坚定改革信心 注重精准施策 提高改革效应 放大制度优势》,《人民日报》2016年5月21日。。因此,志愿服务能够弥合利益分配不均所导致的社会割裂,为社会和谐发展夯实物质基础。

另一方面,公益性表现为社会精神价值的有序构建。就微观层面而言,志愿服务使志愿者个体从小我走向大我,完成道德人格的升华与大我价值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在宏观层面,志愿服务能够形成强大的道德感召力,从而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并纯化社会风气,进而使社会不仅在物质层面更在精神价值层面得到进一步发展。当前我国社会道德领域存在“价值失范”的风险,不少普通个体善恶美丑不分、是非颠倒错乱,因此,不断加强核心精神价值观的引领不仅重要而且紧迫。而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核心精神的志愿服务,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也是其培育和践行的重要载体。在“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中,奉献精神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外在彰显和志愿服务的最高精神境界;友爱、互助是志愿服务的行为指导,是志愿服务主体间互动关系的价值准则;进步是志愿服务的宗旨导向,也是志愿服务的实践结果。不难发现,志愿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最高旨归,是其在志愿服务领域的具体表达。在此意义上,志愿服务不仅是个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更能促进社会整体大我精神价值的有序构建。

三、志愿服务的新时代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志愿服务“要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同行”[1]《习近平在天津考察》,2019年1月18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9-01/18/c_1124009647.htm。。这不仅是新时代志愿服务发展的总体方向,也是当前志愿服务发展的迫切任务。具体到志愿服务的新时代发展实践中,在梳理和把握志愿服务的价值关系与伦理属性的基础上,我们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志愿活动,要继续加强和完善公民道德人格培育,要注重从好善乐施的中华传统文化中汲取有益成分,要继承和发扬热爱祖国、服务人民的雷锋精神,还要持续推进志愿服务的制度化、常态化,让“广大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立足新时代、展现新作为”[2]《习近平致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2019 年7 月24 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19-07/24/c_1124792815.htm。,为“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志愿活动。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指向和精神灵魂,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主义建设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核心的志愿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内在契合性,志愿服务的开展内在要求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指引,同时在具体开展过程中有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下,国际形势纷繁复杂,各类思潮不断涌现,这使得处于社会发展与转型期的价值观呈现多元并存、多样易变等特征。多元多变价值亟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这不仅是当前社会“价值生态场”的迫切呼唤,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地位,嘈杂混乱的“价值生态场”才能变得有序和谐;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地位基础之上,志愿服务才能获得更广泛的大众参与,形成更持久的精神动力。

第二,加强和完善公民道德人格培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背景下,公民道德建设更要体现鲜明的时代特征,要培育社会主义时代新人。公民道德建设离不开道德实践。《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学雷锋和志愿服务是践行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途径”[3]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http://www.gov.cn/zhengce/2019-10/27/content_5445556.htm。。志愿服务的参与主体是社会大众,其与公民道德的建设主体是一致的:一方面,志愿服务是大众自觉的道德实践,是公民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公民道德建设能够弘扬公民的社会主体意识,培育其社会主义道德人格,这对于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来说,又是必不可少的精神基础。因此,我们既要通过志愿服务之大众道德实践活动来促进公民道德建设,又要通过公民道德建设不断培育新时代社会主义新人,为志愿服务提供源源不竭的主体性动力。

第三,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滋养志愿活动。源远流长的中华传统文化富含深厚的人文思想,是中华民族向善求真、好善乐施的文化源泉。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强调的是以心比心、推己及人之道;孟子的“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诠释的是人性自有的同情心、人具有向善之本性。在传统仁爱思想的滋养下,中华民族形成了“勿以善小而不为”“积善成德”“君子莫大于与人为善”等诸多古训,其实质与志愿精神具有内在统一性。可见,中华传统文化是我国志愿活动的文化沃土。我们既要以志愿服务为载体,传承与弘扬传统文化的仁爱精神与友善之道,并在志愿服务内容、服务领域等的拓展中为传统文化发展不断创新实践;也要以传统人文思想为志愿活动提供文化滋养,使之成为志愿者主体的道德内修养分,为志愿服务的新时代发展提供厚植于民族文化中的精神动力。

第四,不断开拓弘扬雷锋精神的时代内涵。志愿精神与雷锋精神的核心要义都是奉献精神,是为祖国为人民而无私奉献的生动体现。“雷锋是一个时代的楷模,雷锋精神是永恒的。”[1]杜尚泽:《奋力书写东北振兴的时代新篇——习近平总书记调研东北三省并主持召开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纪实》,《人民日报》2018年9月30日。雷锋精神诞生于物质条件相对匮乏的历史阶段,时至今日,虽然社会物质水平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雷锋精神热爱祖国、服务人民、爱岗敬业、助人为乐的精神内核,应为我们代代传承。志愿服务事业是在学雷锋活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志愿精神与雷锋精神一脉相承,都是奉献精神的时代表达,也是社会大我人格的生动诠释。新时代学习雷锋精神,就是要把奉献精神与树立崇高理想信念、追求高尚道德品质结合起来,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好平凡事业结合起来,与服务社会、诚信友爱的具体行动结合起来。雷锋精神人人可学,志愿服务人人可做,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地点,都可以为他人、为社会贡献自己所能。要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就要继承和发扬雷锋精神,并在志愿服务的发展实践中不断开拓弘扬雷锋精神的时代内涵。

第五,持续推进志愿服务的制度化、常态化。志愿服务作为新时代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有机构成部分,其内在要求和发展方向是持续推进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并以此为基础不断整合志愿资源,形成志愿服务事业的长效发展机制。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由学雷锋活动发展至今方兴未艾,但仍然存在改进完善的空间。比如,不少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的内生动力不足,仅仅为了外在要求或表层诱因参与志愿活动,这就使志愿服务难以成为长期的、广泛的群众实践。因此,在志愿服务的制度化、常态化建设中,我们要注意动机与效果相结合、贡献与激励相结合、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等多个方面,使志愿者真真切切感受到权益有保障、个体有提升、行动有价值,从而进一步促进志愿服务事业蓬勃健康发展,使之不仅成为大众奉献爱心的重要渠道,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体系之有机构成这一意义上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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