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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信箱

2021-03-18

就业与保障 2021年1期
关键词:小保女职工劳务

公司缴费不足,工伤员工可要求赔偿差额损失

小保:

我遭遇工伤并被评定六级伤残后,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见其只是按照我月工资的50%即4000元/月发放,深究原因,方知是公司本应按我月工资8000元/月作为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私自“偷工减料”为4000元/月。

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差额?

高梅芳

高梅芳:

你有权要求公司赔偿差额损失。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也指出:“缴纳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私自将实际缴费基数“偷工减料”,无疑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也指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正因为公司实际缴费基数低于应当缴费工资,使得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减少,公司自然难辞其咎。即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规定,向你补偿应发金额与社会保险机构实发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就是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承担责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即公司应当向你赔偿64000元(应当支付16个月×8000元/月-社会保险机构已经支付的16个月×4000元/月)。

小保

女工因胎儿畸形选择流产,能否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小保:

怀有身孕的我前往医院产检时,得知胎儿存在畸形。经过慎重考虑,我选择人工流产手术。鉴于公司没有为我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我无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获取生育津贴。我曾多次要求公司支付,但被公司一再拒绝,其理由为我只是流产,并非生育孩子,不能享受生育待遇。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何睿兰

苗慧: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向你支付流产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分别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且必须限期缴纳。另一方面,女职工无论是生育小孩还是流产,均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分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即公司不能拿你只是流产并非生育孩子说事。至于公司因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和津贴,具体见《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即“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小保

承诺以股份作奖励,为何公司事后可以出尔反尔

小保:

一家公司创办之初向员工承诺:三年内,只要年业绩突破一百万元,即可每年奖励0.5%的股份。此后的三年中,我每年均超额完成了限额。公司虽然奖励了我共计1.5%的股份,并向我出具了股权证明,但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公司的股东名册、章程也未作修改。我因能按期获得分红,也没有提出过相关要求。一个月前,公司见我业绩一直下滑,遂“过河拆桥”地将我辞退并否认我的股份。

请问:公司可以出尔反尔吗?

俞燕红

俞燕红:

你的确并不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

本案涉及股权转让问题。一般情况下,权利的转让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约定,如果当事人彼此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转让即告成立、生效。但公司股权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转让除必须遵守一般规定外,还必须受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约束。即股权的转让并非双方自愿或实际履行便能生效,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要件,并经过法定程序获得批准或登记之后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或修改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另一方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而你与公司之间却不具备上述要件,也没有履行对应的程序:一是公司虽然已经向你出具股权证明,甚至已经向你分配利润,但公司的股东名册、章程中却没有修改,意味着公司并未增资扩股,也没有修改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出资记载;二是公司一直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更不用说在30日内提出申请。本案教训在于:遭遇类似情形,除了约定还必须履行相应程序。

小保

未经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派遣工对退工也有权说不

小保:

我被派遣到一家公司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工作半年后,公司因经营方向调整,决定将我退回到劳务派遣单位。我虽然以公司没有对我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为由拒绝,但公司却坚持认为我只是派遣工,并非其正式员,其没有对应的义务。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邹佩芸

邹佩芸: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劳务派遣退回是指用工单位因一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或者终止权,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安排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即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事由是法定的。其第十三条则进一步明确:“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在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裁减人员:(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结合本案,公司虽然可以基于经营方向调整将你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但由于你的工作岗位具有职业病危害,决定了公司事对负有你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法定义务,公司未能为之,你自然有权拒绝。

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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