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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日本间谍案探析

2021-03-18金婷婷

兰台世界 2021年2期
关键词:领事馆特务国民政府

金婷婷

1937年1月,郑州专员公署成功侦破了日本间谍案,证据确凿,日本方面被迫向河南当局道歉,日犯被引渡回国,犯案汉奸得到应有的惩处。此案件的侦破是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为数不多的胜利破获的间谍案。关于郑州日本间谍案,郑州大学徐有礼教授写过一篇《郑州日本领事馆及其间谍活动述论》[1],论述了日本如何在郑州设立领事馆及国民政府如何将日本特务机关的间谍和汉奸捉拿在案的过程。笔者将以国民政府的外交为切入点,以档案资料为依据,着重探析日本间谍在郑州的活动内容、郑州日本间谍案的交涉过程以及侦破日本间谍案后产生的结果。

一、日本间谍在郑州的活动内容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开始并逐步加快侵华步伐。继东北四省①失陷后,华北地区成为日本侵略的下一个目标,冀东察北也成为了日人的属地。日方认为,华中地区为防止华北日本势力的浸润,会以黄河作为抵挡日本的屏障,将尽军事、政治、贸易、商业所有之力布下防阵,坚决不让日人越雷池一步。河南是第一道防线,黄河是前线,由陇海线掩护,而陇海线以平汉津浦两条干线和多数公路及航空路,与后方取得联络。地处平汉陇海铁路交通中心的郑州,是日本向南扩张的重要地点。

日本认为,中日两国 “ 数年内互不相侵,然终有决战之日 ”[2]29,需在郑州设立特务机关, “ 探查敌情,排除万难 ”[2]29。1936年夏天,天津地区的日本驻屯军派志贺秀二、田中教夫、山口勇男三人到郑州大同路通商巷9号百花银楼后院设立 “ 文化研究所 ” 。其实际上是日方 “ 事前曾奉上司命令,访问领事馆,探询情形 ” 所建立的 “ 属于天津驻屯军之特务机关 ”[2]26,做为日本特务机关间谍人员的工作地点。

郑州是商埠之地,没有拒绝日人居留的理由, “ 但不许军政界人物之居住活动 ”[2]28,再加上 “ 中国方面在郑州之监视压迫至为严重 ”[2]25,在实施 “ 谍报调查等,非完全使用华人不可 ”[2]25。所以日本特务机关在进行间谍工作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于是,日本特务机关利用侨居天津的朝鲜人和日本人,让他们来河南做行商,贩卖普通商品和违禁品,日方会在资本、旅费和商品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支持,但并不让这些行商知道特务机关的存在。日本对外宣称朝鲜人和日本人做行商益处多多,想通过这种宣传减少中国方面对特务机关的注意。郑州日本特务机关受驻郑日领事馆的庇护和指导,主要有以下间谍活动: “ 一为策划华北独立。二为探访我政治军事之机密。三为运动土匪汉奸暴动破坏交通与扰乱各地治安。四为贩卖毒品、私货,毒化中国人民。 ”[2]123以此达到控制华北进而全面控制全国的目的。

特务机关探访政治军事等情报之事在日本特务机关发文簿中有详细记载,整理如下。

日本特务机关发文簿[3]108

日本特务机关发文簿里共116 份情报,有110 件是呈交给华北日驻军司令部的。其中78 件由郑州日本领事馆转交,23 件由特务机关长及其他军官专送。

郑州日本特务机关的发文簿中,收集最多的情报就是中国的军事状况,如有关中国部队的移防情况、征兵情况、对豫省及豫鄂边区驻防军队的调查、豫北之警备状况等。其次是对政治方面的调查,如调查河南省地政局组织规程、中国制定的关于奸商来豫赎买和粮食收买政策、西安中央陕西两派暗斗情形等。特务机关还对巩县兵工厂进行详细调查,对兵工厂的住址、制品、主要职员及技工、工作人员及工资、机械及材料、制品试验情况、警备方面都详加调查。发文登记里报告的事情非常广泛,如 “ 各县武装壮丁之定额 ” “ 商丘县清乡计划 ” “ 西安广播电台成立 ” “ 风陵渡船运航协定 ”[2]33-41都在被调查报告之列。

除此之外,日本特务机关还通过收买汉奸以获取更多消息。驻郑日领事馆在郑州西关王都堂坟附近开了一家福原商店, “ 只挂空头招牌,内中无存商品,纯为作吸纳汉奸场所耳 ”[2]123。在郑州专员公署搜获到的日本特务机关的日志中记载,西安方面寄信的收信地点就是福原商店, “ 店员当习成信文,作商情语,以谋确认秘密,及防止遗失,与王某亦作切实之接洽 ”[2]147。可见,福原商店实际上就是一个日本在郑州收集情报的秘密据点,对中国人进行策反,也就是拉拢汉奸。与特务机关联系较为密切的汉奸就是赵龙田,日本特务机关的 “ 谍报费及经费收支表 ” 中记录着 “ 文化研究所 ” 与赵龙田的往来记录: “ 九月四日付赵龙田一百五十元充黄河沿岸陇海沿线之派出调查费;九月二十七日付赵禹门一百五十元为天津来回及携眷去西安赴任之旅费。 ”[2]129

日本特务机关的关系人物和活动场所是非常广泛的。在赵龙田的供词中,天津、开封、西安、禹县等地都有与他们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其中有留日学生和朝鲜人,也有中国官吏。依照日本人文件的记载,他们要 “ 收买中国当局 ” , “ 联络土匪 ” , “ 联络公安局长、商会会长、宪兵队长、县长等人 ” , “ 令吴某策动河南省黄河以北之独立 ”[3]110。据日方电稿,河北省政府秘书张慰慈也是替他们服务的,这证明他们 “ 收买中国当局 ” 的计划是收到一部分功效的。日本在中国设立特务机关,收集政治军事情报,利用汉奸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危害了中国国家安全,侵犯中国主权,违反国际公约。

二、郑州日本间谍案的交涉过程

关于日本特务机关被郑州当局发现的过程,在徐有礼教授的《郑州日本领事馆及其间谍活动述论》里有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1937年1月4日,汉奸赵龙田与日人山口勇男二人被押送到公安局,赵龙田如实供出了自己的间谍行为。随后经过进一步搜查,将志贺秀二和田中教夫逮捕,押在郑州专员公署看管,随后遣返回国。在《搜查郑州日本特务机关》中有大量国民政府外交部、行政院以及河南省政府、河南省第一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与日本方面以及各方之间的往来函复,关于发表郑州日本特务机关抄获文件事、日本方面提出的五项要求、中国方面要求取消驻郑日领事馆、日本欲恢复特务机关等事件,各方意见不一,其中国民政府和日本方面产生的不同意见,体现出了双方的目的与态度。

1.发表郑州日本特务机关案。1937年1月29日,河南省第一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阮藩侪向外交部部长张群报告,郑州破获日本特务机关后日本领事提出口头要求,第一点要求是释放日籍人犯,而此时已引渡;第二点要求是,对于事后各处报纸发表言论,其中会有许多刺激日方的言辞,应该加以取缔[2]5。针对日本领事提出的第二点要求,2月1日外交部商讨此事:关于郑州阮专员电部请示抄获郑州日本特务机关的谋乱证据, “ 何者可以发表?何者应守秘密? ”[2]10。商讨过后,外交部的最后批示是, “ 此事可发表应注意方式方法,不宜以官厅名义发表 ”[2]10。

郑州当局破获日本特务机关案后,日方表示对于此案不应在各处报纸发表言论,企图保证此事不让更多的人知晓,这是一种逃避事责的态度。但日本特务机关此种间谍行径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如若不公开,则是对间谍行为的一种默认,国民政府决定不以正式官厅的名义进行发表,承认日本特务机关案带来极为不好之影响,但尽量减少中国与日本之间因此事带来的冲突。

在此期间,《大公报》于1937年1月7日,《申报》于1月10日、12日、13日、14日、17日分别对郑州日本特务机关案进行部分报道。2月4、5日,《河南民报》登载杨擎天所写《间谍犯与领事裁判权》,以文化研究所为对象,叙述详细。虽然日领事馆对于发表此事表示不满,但时人对特务机关案极为关注,报刊仍将此事公布于众。

2.五项要求。1937年1月26日,驻郑日领事佐佐木高义向河南省主席商震表示,对破获 “ 文化研究所 ” 一案表示抗议,否认中国政府所说的日本间谍行径。随之,佐佐木高义提出了五项要求:(1)闯入 “ 文化研究所 ” 的地方官员和处监督地位的上级官员,应明确表示职责;(2)有直接责任的地方官员,应承担责任;(3)对于伤员,应赔偿损害以及慰藉;(4)将没收的物品要完全归还,对于生命财产的损害予以补偿;(5)对于政府此种行为,应给予对日方的保障,令各地方官遵照[2]65-66。

1月29日,河南省第一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阮藩侪报告外交部部长张群,日方提出了五项要求,但未详细陈明哪五项要求[2]5。外交部对于五项要求模糊不清。1月30日,外交部分别向河南省政府和阮藩侪专员发出疑问:关于阮专员未提及的五项要求是什么,日领 “ 曾否向贵省政府有所提出?希印示后,以资传给外交部 ”[2]11。2月3日,河南省主席商震提供佐佐木高义五项要求的日文照会,并再次询问外交部: “ 驻郑日本领事佐佐木高义元月二十六日来照,关于郑县破获日方特务机关一案,向本府提出要求五项,究竟如何办理? ”[2]61

此事并无后续,许是因为资料缺失,许是因为南京国民政府确实未做回应。但郑州专员公署和公安局搜查出日本特务机关发文簿、证件、照片等多项证据,足以证明郑州 “ 文化研究所 ” 是日本驻郑州的特务机关,日本方面不仅否认,甚至责怪中国政府地方官员,并索要赔偿,可见日本力图隐瞒其间谍行为,毫无悔改之意。

3.是否取消日本驻郑领事馆。剿破日本驻郑特务机关,拿获志贺秀二等三人及汉奸赵龙田一人后,据他们的供词和所有的阴谋证件表示,郑州日本特务机关是受日本驻郑领事馆的庇护与指导,而且每次开会日领事馆的松井益太郎都会参与其所作工作。

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关于郑州特务机关一案,向日本大使馆提出严重抗议,并要求将该驻郑日领撤换[2]47。日本领事在中国代表日本整个国家,职责应是管理其在郑侨商,然而经过查证,郑地并无日本侨民及日本商店。有一间福原商号,只挂空头招牌,里面没有商品,单纯是为吸纳汉奸的场所,是日本驻郑领事馆所设,事实上不合实际需要。2月9日,河南省党部向中国国民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提出: “ 此项事件幸而破获尚早,未酿大患……拟循九一八后之有效办法,将该领事馆封闭,驱逐日人出境。 ”[2]123-124

2月15日,外交部向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回复 “ 向日本抗议,取消驻郑日领事 ” 一事。虽然外交部已经向日本驻华大使提出抗议,要求对该案引渡人犯严加惩处,并撤销驻郑日领,但日方并未就此事作出回应。经过考虑,外交部表示,日方在郑州设领事馆是与中国在台北设领事馆相交换而来,设立的年限较长,考虑到目前的外交形势,较难提出取消驻郑日领一事[2]125-126。取消日本驻郑领事馆一事并未实现。

关于是否取消日本驻郑领事馆,国民政府虽考虑到日本领事馆的不良行为影响到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取消郑日领事馆是安全之举,但在实际操作中考虑两国外交问题,并未实施。

4.恢复特务机关。郑州日本特务机关被破获后,日本天津驻屯军仍想方设法恢复特务机关。日人今井武夫到郑州与日领事接洽,商量择地恢复特务机关。因为宏泰木厂和福原糖行两处地点狭小,易被监视,日方不会冒险靠近。于是,日军部想要赎买郑州三马路美孚洋行房址, “ 设立领馆,附设各非法机关,价已商妥四万五千元 ”[2]163。河南省第一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严密监视,发现日方企图恢复特务机关的阴谋后,警告美孚郑行经理要向津沪总行揭穿其中内幕,美孚总行知晓后自愿打消了原议。日本恢复特务机关的阴谋行为失败了。3月25日,国民政府行政院秘书长翁文灏奉蒋介石令,将此事告知外交部,并表示, “ 嗣后仍应事前设法制止外,应抄交外交部 ”[2]202。

日本设立特务机关、从事间谍工作等不法行为被发现后,并无停止之意,企图死灰复燃,恢复特务机关。幸而郑州专员公署提早发现,阻止了日本的不轨行为,避免日本窃取更多中国情报。

郑州当局破获日本间谍案后,郑州专员公署和河南省政府搜寻到各种日方犯罪证据,一一呈现给国民政府外交部。从日本特务机关发文簿、间谍日记、犯人供词及其他证据来看,日人间谍行为不可否认,通过获取政治军事情报、买通汉奸、煽动华北独立等方式,已经对中国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严重破坏中国国家安全、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但事发后,日本方面并无丝毫悔过之意,仍试图否认间谍行径,减轻社会影响,甚至企图恢复特务机关,可见日本对发动全面侵华战争有极为精细而长远的打算。南京国民政府虽然明确表示日方间谍行为给中国带来极为恶劣的影响,但是在与日本的交涉过程中,没有表现出抵制日本的强硬态度。

三、破获郑州日本间谍案之结果

郑州日本特务机关在被破获之前,就已经考虑到日本间谍人员的安置问题: “ 若因不正当而被逮捕时,则要求引渡。关于护送犯人开始交涉,乘坐飞机,而与其他条款并行之……搭乘飞机实行后,以本机关为航空公司中代理店。 ”[2]1271937年1月29日,河南省第一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阮藩侪对外交部部长张群的报告中指出日籍人犯此时已引渡[2]5。依南京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令,3月1日,汉奸赵龙田在郑州被枪决。在破获郑州日本间谍案的过程中,郑州专员公署和河南省政府作出的努力值得称赞,为以后的间谍案提供借鉴,也对领事裁判权进行重新解释,防止后续仍有利用领事裁判权为借口作出不法行为的事件。

1.郑州日本间谍案的处置意见。关于郑州日本间谍案的处置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明确日本驻郑领事的过错,要求对日驻郑领事佐佐木高义处包庇纵容之罪;二是对于志贺秀二等间谍人员危害国家的处置办法应以正式的公文通知,并表示歉意;三是日本特务机关的工作场所——通商巷九号房屋应立即收回充公;四是对派遣日本特务机关的天津驻屯军司令部,应该给予申诫。除此之外,对此后的要求条件有五条。一是禁止在我国境内各地有类似特务机关的设置;二是各地领馆除了必要的房屋外,不可以再另租房屋办公,否则不得利用其特权;三是对确认有间谍嫌疑的住宅或人员有不必履行手续而直接搜查的权利;四是居留我国境内日鲜人如违反我禁烟法令者,不得借口治外法权予以包庇;五是各地军部研究员应即撤销[2]134-136。

南京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对郑州日本间谍案,从涉事间谍人员、特务机关到驻郑日领事,都有相应的处置措施。除此之外,鉴于郑州日本间谍案,明确表示今后不得再有特务机关的存在,对中国主权加以保护。

2.嘉奖阮藩侪。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依据外交部于1937年1月28日亚字第八一八号呈为关于河南省第一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破获日人在郑密设特务机关,扰乱治安,危害国家安全一案,在行政院第299 次会议的决议之一是 “ 由院电令嘉奖该区阮专员,并饬外交部对此案严重交涉 ”[2]47。郑县县长阮藩侪在了解到日本人在郑州进行特务活动时,决心铲除这样的毒瘤,他会同郑州警察局侦缉队和专员公署侦探队进行跟踪,将郑州日本特务机关成功攻破。南京国民政府对阮藩侪的嘉奖,是对郑州当局破获日本间谍案的肯定。

3.解决日后间谍问题。日本驻华特务机关随着驻屯军来到中国,自《塘沽协定》签订以后,日本在中国的特务机关不断深入扩张, “ 宁夏、阿拉善旗、多伦、滂江,以及山东的青岛、济南,四川的重庆、成都,广东的汕头等地,都有日本特务机关的设置 ”[3]78。日本设置特务机关刺探中国政治军事情报,利用匪奸,扰乱社会治安,完全是以危害中国为任务。南京国民政府不仅重视此次成功侦破的郑州日本间谍案,也不能忽视正存在着的并未发现或未破获的特务机关。

一是从处理措施上严格对待间谍问题。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在第299 次会议中决议之二是, “ 以后各国侨民如有从事间谍及破坏我国政府之企图,应依据本国法律从严办理 ”[2]48。此外,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提出,对于现驻在各地自称是日本武官及所谓的特务机关,必须要严加监视,不让他们有活动的空间。日人在中国境内组织特务机关违反条约暨国际公法的行为不能默认,各地方军政机关应该详查,要严加取缔, “ 所有到境办理特务的日人,必须一律驱逐,于必要时,不妨用强制力 ”[2]57-58。

二是给地方政府相应的解决间谍问题的自主权。各地方当局发现日人在境内组织特务机关、派驻武官及其他不法行为时,如果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只是事后请求交涉或是请示办法,在行政院院令到达的时候,日人早已经完成了任务。因而行政院通令各省市政府,以后 “ 对于日人此类违法行为,务须当时切实取缔 ” ,如果因为执行院令,生出意外纠纷, “ 自有中央负责 ”[2]57-58。郑州日本间谍案的成功破获提高了南京国民政府对间谍问题的重视程度,为解决日后间谍问题提出具体措施。

4.对领事裁判权的重新解释。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公民在侨居国犯下罪行时,由该国领事按照本国法律予以审判、定罪。在中国近代,西方列强通过逼迫中国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获得领事裁判权,获得此特权的国家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在郑州日本特务机关案中,涉案间谍人员志贺秀二、山口勇男、田中教夫三人为日本人,根据领事裁判权的规定—— “ 凡日本人控告日本人或被别国人控告均归日本妥派官员讯断 ”[2]18,中国方面应将此三人交归到日本方面进行审判。但河南当局认为,日本特务机关是受日本驻郑领事馆的庇护与指导,实行间谍工作,此事即使不是日本政府所为,也是出自日本当局权威者,涉及于此,已经不是领事裁判权所能管辖的范围。虽然在此案中,已经依照领事裁判权将日犯三人遣返回国,但为避免以后他国利用领事裁判权为护身符再作出不法行为,有必要重新解释领事裁判权。

2月3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照会英、美、法、意、日大使以及荷兰、丹麦、葡萄牙、巴西、比利时、瑞士、瑞典、挪威秘书,表示 “ 领事裁判权是不平等条约的产物,不合现代情势……应予废除……有裁判权之国家本友好之精神,予以合理之解决 ”[2]50-53。并发出郑重声明,如果中国政府在境内查有外国人设立不法机关,或密谋扰乱中国社会秩序,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中国政府为自卫起见,会直接予以有效处置,各国不得借口裁判权有所异议。

领事裁判权自《南京条约》开始,是外国逼迫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的非法特权,严重损害了我国利益。外国利用领事裁判权为借口在中国作出不法之事,并免于法律的制裁。中国政府利用间谍案的侦破,对领事裁判权进行重新说明,虽然未能取消领事裁判权,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国人在中国的行为。

四、结语

综上所述,日本驻郑特务机关是由天津驻屯军派遣,获日领事馆掩护,搜集大量中国的政治、军事情报,收买汉奸,勾结土匪,策划华北地区独立,目的是为全面侵华战争作下准备。如果任由中国内地的日军秘密活动进一步蔓延,后果尤其严重。郑州当局成功破获日本间谍案,揭露了日军阴谋,使得南京国民政府政府与中国人民认识到日本的侵略性。

从1931年九一八事变到1937年七七事变,南京国民政府对日本侵华的态度是不断变化的,由开始的不抵抗到有限抵抗,以及华北事变后抗日态度逐渐强硬。不可否认,南京国民政府在对郑州日本间谍案的处理上,始终维护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但在与日本的交涉过程中,考虑到两国关系抗日态度并不十分坚决。在1937年1月14日的苏区《红色中华》报中提到,之前发生的热河围场县日人活埋中国人张营堂等六人案, “ 南京对此当然一屁不响 ”[4],从而猜测 “ 南京对郑州事件除一纸所谓抗议外,将不致再有任何举动 ”[4]。从上述来看,不论是公开发表郑州日本特务机关提出的五项要求,还是河南当局提出取消日本驻郑领事馆,南京国民政府的态度却是妥协退让,抗日态度并不坚决。

注释

①时东北四省为黑龙江省、辽宁省、吉林省及热河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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