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利润保险发展历程回顾及产品改良探究
2021-03-18金菲
金 菲
一、生猪利润保险开发背景
(一)我国是猪肉消费和生猪养殖大国
我国是全球第一大猪肉消费和生猪养殖大国,猪肉消费占世界的49.6% ,生猪养殖占世界的56.6% ,生猪养殖业在全世界的地位十分重要。谚语“猪粮安天下”反映了猪肉和粮食在百姓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猪肉在居民肉类消费结构中的占比高达62.7% 。为保障养殖户的“钱袋子”和老百姓的“菜篮子”,稳定生猪价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生猪价格风险具有系统性和非完全随机性的特点
长期以来,生猪价格波动使养殖户叫苦不迭。从图1近20年来待宰活猪的价格走势看出,自2003年以来,待宰活猪价格的波动频次高、幅度大,呈现周期性(大致为3-4年一周期)、季节性(往往冬季价格偏高、夏季价格偏低)、随机性的变动特征。随着市场化深入,生猪价格传导迅速,生猪价格风险具有系统性特征,极易造成众多养殖户同时遭受生猪价格降低带来的经济损失。此外,生猪价格受到供求关系和各种不确定因素(如非洲猪瘟、新冠肺炎疫情等)的影响,因而价格波动具有一定规律性(周期性和季节性),所以我们称这种特征为不完全随机性。
(三)饲料成本是影响生猪养殖成本的关键因素
饲料成本占生猪养殖成本的65% -75% 。玉米和豆粕是猪饲料的主要成分。依据图2展示的近20年玉米和豆粕的价格走势,豆粕价格最高点和最低点相距142% ,玉米价格最高点和最低点相距203% ,豆粕和玉米的涨价会提高养殖户的成本,如果猪肉价格不能相应上涨,将会影响养殖户的利润。
(四)生猪期货尚未在我国上市
我国生猪期货为什么许久都还没有上市?难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期货品种标的物必须能储藏较长时间而品质不变,但生猪是活物,不像玉米、大豆等耐储藏;二是期货品种标的物的品质和质量需要有明确的标准,如何制定一个合适的标准是个难题。我国期货市场上尚没有标准化交易的生猪期货合约,以致无法使用“保险+期货”来保障生猪价格风险,目前只能通过“保险+期货”来保障生猪饲料价格风险。生猪价格风险具有系统性,又无法利用场外期权来分散价格波动风险,看似是不可保风险,但随着保险需求日益凸显,生猪利润保险的操作模式有待深入优化探究。
二、国外先进经验:美国LR P 和LM G 保险
(一)美国LR P和LM G 保险概述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最早起源于21世纪初的美国。2002年,美国联邦农业保险公司先后批准了两款畜牧保险产品:LR P畜牧价格保障保险(Livestock R isk Protection)和LG M 畜牧毛利润保险(Livestock G rossM argin)。
LR P保障单纯的生猪价格,类似于我国已有的鸡蛋、玉米期货价格保险,即保障生猪市场价格低于保单保障价格而给养殖户带来收入损失的部分。
LG M 在LR P的基础上又同时保障生猪饲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利用生猪价格、玉米价格和豆粕价格三者之间的联合变动关系,如果在生猪出栏月份,依据保险期间内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出的投保人实际毛利润低于保单保障毛利润,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二)不足与启发
LR P和LG M 都需要建立在已有标准化生猪期货交易的基础上,而我国生猪期货还没有上市。即便是日后上市了,也需要一段时间发展成熟了后,才可以将美国LG M 模式引入到国内。
生猪是活物,从仔猪到出栏,其重量作为投保数量,应当是保险承保和理赔过程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指标。实际出栏的重量跟投保的重量可能会有很大差别,而在LR P和LG M 模式中没有考虑到两个重量之间的差别。如果实际重量小于投保重量,而赔付时仍按照投保重量计算,那么投保人将会不当得利(若实际重量大于投保重量那将按投保重量赔付)。笔者设想可以约定一个5% 的重量差别容忍度,重量差别在5% 以内的按照投保重量进行赔付,如果重量差别大于5% ,则应当按实际重量赔付,相应地,保险公司也可以退还实际重量与投保重量差额对应的保费。
三、国内试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一)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概述
2013年5月,北京首次试点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该险种下假定生猪饲料成本由玉米价格来决定,用猪粮比(生猪价格/作为生猪主要饲料的玉米价格)作为生猪养殖户盈亏情况的衡量标准。按照我国相关规定,猪粮比为6时,生猪养殖基本处于盈亏平衡点,猪粮比越高,说明养殖利润越好,反之则越差。如果实际猪粮比小于保单约定猪粮比,那么养殖户是亏损的,保险公司按保单约定进行赔付,每头生猪赔付金额如公式(1)所示:
其中R atioi为保单约定猪粮比即盈亏平衡比率6:1,R atioa是实际猪粮比,Pc为保单约定玉米价格,W 为保单约定每头猪的重量,Claim 不应超过每头猪的保额。
(二)不足与启发
该模式有两个缺陷:
一是生猪饲料的成分不只有玉米,还有豆粕等其他成分。按照大商所猪饲料成本价格指数编制参数,猪饲料成本指数=0.68*玉米+0.2*豆粕。G ale,M arti &H u(2012)提出玉米以外的成分占了生猪饲料的30% 。
二是保费应当随着预期猪粮比的不同而有所浮动,如预期猪粮比大于6,保费应当适当减少,以刺激投保人购买,而预期猪粮比小于6,则保费应当适当增加,以避免投保人逆选择。
依据公式(1),该模式下需要在投保时约定玉米价格,投保人会有一个心理预期,但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提出的玉米价格进行审核,需得有一套预计玉米价格的标准(比如玉米期货价格保险中的玉米执行价格是出单前一个交易日大商所某玉米期货合约的实际入场价),避免出现投保人为了获得更多赔款而在投保时对玉米价格约定过高的现象。
四、保险方案改进:生猪利润保险
通过第二三部分对生猪利润保险发展历程的回顾,针对上述两个操作模式的缺陷,本部分将对生猪利润保险产品进行改良。
一般从仔猪到出栏的周期为6个月,但不同品种、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养殖方式下的养殖周期可能有所差别,本文在设置保险期间时拟将保期定为7个月,每年12个月均可以销售该险种,开始培育仔猪即视为保期开始,保期第5-7月中的任一月份为生猪出栏月份(生猪出栏月份需在投保时确认),该月份为有效保期,保障该月份的养殖利润(如周期在5-7个月之外,亦可视具体情况制定保险方案)。
仿照LG M,我们需在保单中约定生猪养殖的预计毛利润,如公式(2)所示:
其中W 为生猪的重量,PHi为保单约定的生猪出栏月份的生猪预计价格,PHi=R atioi×PCi,R atioi为保单约定的猪粮比(本保单确定为6),PCi和PMi分别为保单约定的生猪出栏月份向前推第三个月玉米和豆粕的预计价格,F为从仔猪到出栏所需要消耗的饲料,Q 为投保的生猪头数。
为了能够在投保时约定合适的PCi和PMi,且方便险种定价,本文参考孙妍等(2019)的计算方式,定义PCi=FC+BasisC,PMi=FM+BasisM,其中FC、FM分别表示生猪出栏月份向前推第三个月玉米期货和豆粕期货的平均结算价格,BasisC、BasisM分别表示保单签订月份玉米和土豆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的差额。大商所玉米和豆粕期货合约交易月份为每年的奇数月,如保单签订月份或生猪出栏月份向前推第三个月不是期货合约交易月份,那么期货价格将取自上一个和下一个交易月份期货价格的平均值。
生猪在出栏月份的实际毛利润计算公式如公式(3)所示:
其中Wa为生猪的实际重量(本保单允许实际重量与投保重量有不超过5% 的差别,实际重量小于投保重量超过5% 时应当按实际重量计算赔付金额),PHa为生猪出栏月份的生猪现货价格,PCa和PMa分别为生猪出栏月份向前推第三个月玉米和豆粕的现货价格,F和Q 的定义同上。
当实际毛利润低于投保毛利润,触发保险责任。赔付金额如公式(4)所示:
五、政策建议
(一)推进生猪期货在大商所上市
关于我国生猪期货上市一事,已经准备和酝酿了近20年。2018年2月,证监会正式批复大商所生猪期货立项申请。2020年4月,证监会正式批准大商所开展生猪期货交易,生猪期货有望很快上市。生猪期货上市后,可以改变当前通过猪粮比和玉米价格来间接计算生猪价格的计算方式,进一步优化生猪利润保险的操作模式,将在完善我国生猪价格形成机制、辅助产业稳定经营利润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政府应当进一步参与并完善补贴机制
生猪价格/利润保险属于农产品保险的一种,保障生猪价格和生猪养殖户的利润,响应了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到的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要求。猪肉作为百姓餐桌上最常见的食材之一,稳定猪肉价格对稳定民生亦具有重要作用。政府应当进一步参与到生猪利润保险的多方联动中来,纠正部分养殖户对保险的负面认知,加强信息公开和赔付监管。进一步完善补贴制度,减轻养殖户负担,协助保险公司分散风险。
(三)建立精算公平定价模式
所谓精算公平定价是指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应当等于赔付总额加上合理比例的附加费用。故建议在政府干预下,控制该险种的赔付率。真正稳定持续的保险模式,应当是多方共赢,即养殖户既获得了风险保障,又没有过多地支付保费,而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也不会过多地超出所收取的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