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小客车指标 风险在哪里
2021-03-17蔡晓臻
本刊记者/蔡晓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由于人口密集,车辆众多,使得堵车成为常态,首都北京更是被称为“首堵”。而相关管理部门不得不采取多种措施,来缓解交通和环境压力。随之,“摇号”“限行”使得本地车牌“一牌难求”,外地车牌在北京出行不便。一面是人数庞大的摇号大军,一面是大量闲置的北京车牌。有些人想着租车牌来减少这些限制,另一部分人也貌似找到一条生财之路,巨大的错位市场带动了车牌租赁的发展。
租约到期为拿回指标起诉车管所
李某将自己的京牌小客车指标出租多年,租约到期后因无法联系到车辆实际使用人,李某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诉至法院,要求拿回车辆指标。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李某的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后,李某不服又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裁定……
此后,分别在2013年8月29日、2013年10月16日、2013年11月15日、2015年1月6日、2016年9月5日,案外人使用李某出租的车辆指标在市车管所办理了机动车注册或转移登记5次。
按照上述协议约定,指标出租至2019年6月13日到期。由于李某已无法联系到车辆实际使用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车管所的车辆登记违法,同时要回车辆指标。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起诉期限,且本案被诉的车辆注册登记行为系李某违法出租车辆指标产生的一系列登记行为之一,该车辆指标的出租,影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频繁的车辆登记行为扰乱了机动车登记秩序。因此,李某并不存在行政诉讼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李某出租车辆指标的违法行为,一审法院还建议市车管所作为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向车辆指标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督促车辆指标管理部门依据上述细则规定,对车辆指标所有人出租车辆指标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李某不服该结果上诉至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亦认为,李某针对被诉机动车登记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具有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其诉讼利益并解决其实质争议之必要性,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裁定。终审裁定作出后,李某又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近日,北京高院作出再审行政裁定,可谓对此类案件“一锤定音”。李某申请再审时提出,其出租的是车辆,而非车辆指标,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他在2019年6月才知道被诉注销行为,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北京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方有权依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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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裁定指出,本案中,李某出租小客车指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机动车登记管理秩序,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存在通过本案诉讼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据此,北京高院驳回了李某的再审申请。
法律链接:
参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涉嫌发布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指标等相关信息,由指标管理机构对相关行为人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账户暂停三个月开展调查。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及指标管理机构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出租小客车指标 有何风险
在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到,李某签订的出租小客车指标协议违背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由此可见,这种指标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合同双方均可以向法院提出合同无效,返还购买款项或者指标的请求。
仔细分析一下这种小客车指标出租的是如何操作的:
首先是出租人具有小客车指标,自己又不使用,通过出租的方式转让一定年限的使用权给他人使用。由于法律法规不允许小客车指标的转让,租赁人就必须通过将自己的车辆登记在出租人名下的方式使用该指标。除了合同无效被确认无效,相互返还的风险外,是否还有其他风险能呢?
由于存在车辆登记人和实际所有权人的分离,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和被登记上的车辆所有人的双方都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1)对于车辆实际所有人
由于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在法律意义上,车辆的所有人就为车辆登记证上记载的人员,属于登记证上记载人员的财产。
如果,该人存在其他法律纠纷,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申请法院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该车辆就会被法院列入被保全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该车辆进行查封、扣押以及拍卖等。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必须通过执行异议来主张自己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才能被法院采信。
(2)对于指标出让人
由于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在法律意义上就必须对该车辆进行妥善的管理。
假如,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法律纠纷,作为车辆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也将有可能会被列为被告,卷入纷争。为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就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在车辆管理上已经履行了必要的义务。不然,将有可能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