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互联网+”公证的必要性与进路
2021-03-16王金勇
摘要:“互联网+”代表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就目前公证行业实际情况而言,互联网运用存在种种不足,笔者认为应加强“互联网+”公证研究和运用,不断拓宽公证业务范围。
关键词:“互联网+”;数据库;信息平台
分类号:D926.6
互联网的发展,不仅为公证的前行创造了机遇,也设置了诸多障碍。公证员应提高主动性,密切关注虚拟经济、大数据的动向,观察其他行业突破互联网领域的模式,带着披荆斩棘的勇气突破藩篱寻找行业入口,为当事人在公证领域提供全面、整体、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公证行业需要积极应对互联网
2015年,两大中国人熟知的科技公司——小米公司与乐视公司之间在网络上掀起一场“大战”。大战起因是小米公司联合国内视频网站与影视剧制作公司召开了一场发布会,在发布会上公布了其旗下一款产品即小米电视上可以看到的视频内容,并声称内容比友商多1倍且不收费。“友商”的矛头直指在互联网电视领域实力强大的乐视公司。乐视董事长对此做出公开回应,称小米对互联网内容和生态理解不深,小米电视的内容并非自有,而是通过松散联盟获得。针对乐视公司的回应,小米公司CEO在其微博上亮出了一份公證书的照片,并称小米电视的视频内容多于友商是经过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的。小米CEO共上传这份公证书的三张照片:第一张照片是一本公证书的特写,显示该份公证书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第二张照片是该公证书的第一页,显示了该份公证书的编号以及小米公司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的事项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保全的内容为对两款不同的电视和手机中各类节目的数量进行统计和对比,对取得数据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第三张照片为该份公证书中的其中一页,显示了小米电视与乐视电视节目数据对比,数量上小米电视的节目数据大于乐视电视的节日数据。
这份公证书一经上传,立即在网络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被称为小米公司“神器”的公证书,将本来白热化的网战推向了一个新高潮。乐视公司面对这份公证书则显得气急败坏:“被公证的谎言依然是谎言”。许多网友都有类似或相同的看法。实际上,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业务里常见的业务之一,小米公司申请保全的内容虽是用于竞争宣传的网络数据,但并没有违反公证法与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为何大众会有质疑呢?如何转变这种观念?大数据时代,互联网的蓬勃发展能否为这种观念的转变提供一个契机?传统行业如今的潮流都是在“互联网+”的路途中寻找新机遇,那么公证行业能否借助互联网开拓出新的领域?我认为应当加强此方面的研究和运用。
二、推进“互联网+”公证十分必要
当前,很多社会公众并不了解公证行业,不知道如何运用公证这个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往往都是在具体办事时,遇到相关部门要求或建议才被迫上门前来申请办理公证,比如银行说要到公证处办理赋强公证、房产局说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律师建议到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开发商说要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等等,直到办完了公证拿到公证书后,却仍不是太清楚“公证处究竟是干什么的?”、“我为什么要来这里办公证?”、“公证与不公证到底有何区别?”,由此可见,目前公证行业的影响力非常薄弱。究其原因,除了中国人普遍缺乏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外,公证行业对于自身的业务宣传十分欠缺,许多人对公证处的印象仍旧停留在彩票摇奖现场坐在一边的公证人员或者坐在办公室以国家名义收费。主要表现在:
1.新型互联网业务仍然不多
最新的公证案件统计数据表明,传统的继承公证业务与委托书公证占据了公证案件数量的半壁江山,能称为新型的公证案件如同砂砾中的珍珠,颗粒可数。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今后随着科技的发展,各项依赖“互联网+”而存在的社会交往行为肯定会越来越多,公证行业新型互联网业务不多问题肯定会制约和影响公证事业的发展。
2.公证的法律作用没有被充分认识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目前,社会公众对公证的法律作用没有充分认识,认为不过是坐在办公室里盖盖章的机关行为,就如小米公司与乐视公司这场网络大战中许多人认为公证处的公证书有问题一样,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是由于其他部门的要求,只有较少的人能认识到公证的法律作用,为了防范风险、预防纠纷自主选择到公证处公证。
3.公证行业内部与外部存在无法有效沟通协调的“信息孤岛”问题
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痛斥:“你妈是你妈,这怎么证明呢?简直是笑话!”虽然这不是公证一家的问题,但实际上,我们也经常要求前来办证的当事人提供各种各样的证明,像这样的亲属关系证明也经常要求开具。特别是近日以来一些当事人到公证处办证,在听到需要提供材料时便理直气壮地同公证人员大声吵闹,似乎是总理在为其“撑腰”,特别是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这种“戾气”更甚。这反映出公证行业内部与外部存在无法有效沟通协调的“信息孤岛”问题。从系统内部来看,各公证机构办证信息平台系统存大量不能互联互通,没有有效挖掘的数据。从系统外部来看,很多公证需要的信息不能方便快捷的查询,将本来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事情转嫁到社会公众身上,加重了人民群众的负担与办事的成本,与当前简政放权的法治政府建设背道而驰。
此外,传统管理手段建立在“道德人”假设基础上,运用网络平台能有效避免传统管理手段造成的漏洞,防止人为事故及渎职、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推进“互联网+”公证势在必行。
三、“互联网+”公证的进路
依据百度百科对的释义,“互联网+”不是仅仅在传统行业中应用互联网元素,而是在传统行业中加入无所不在的计算、数据、知识,从而造就无所不在的创新。因为伴随知识社会的来临,驱动当今社会变革的不仅仅是无所不在的网络,还有无所不在的计算、无所不在的数据、无所不在的知识。将“互联网+”与公证事业相结合,会大力提升公证的影响力、效率,降低和预防各业风险的发生。
1.有效提升公证的影响力与媒体公关能力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以我们难以想象的速度、广度在传播。每个人都是信息传播的载体,个人不再局限于被动接受广播、电视、报纸,信息传播掺进了个性色彩并传播出去,掌握信息源就掌握了优先权。由于公证行业稍显滞后的媒体公关能力,公证在这场网络吐槽狂欢里变成了一只替罪的羔羊,广大同仁饱受奇葩证明的抱怨并一味忍让。在前文的例子中,北京方圆公证处办理的证据保全公证不过是传统公证业务的一种。但由于大众缺乏对公证的了解,再加上公证处没有对社会舆论进行正面回应和解释,所以社会大众更认为公证处是在拉“偏架”。由此可见,公证在宣传方面仍有很大的欠缺。而网络的蓬勃发展为公证的宣传提供了较好的平台,例如微博、微信、贴吧、论坛等平台。许多公证人员致力于埋头苦干,却忽略了互联网这一载体。这些网络传播载体凝聚着巨大的能量,是公证宣传最好利用、也最能收到效果的平台。公证应积极利用这些平台,播报公证动态,通过案例将公证预防纠纷,防范风险的功能大力宣传,为当事人维权提供更强大的保障。公证也可以积极介入公共事件、大型活动,提供周到的法律服务,降低风险,提升可信度。
2.依托大数据建立公证数据库提高办证效率
数据库(Database)是按照数据結构来组织、存储和管理数据的仓库,它产生于距今六十多年前,随着信息技术和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数据管理不再仅仅是存储和管理数据,而转变成用户所需要的各种数据管理的方式。在信息化社会,充分有效地管理和利用各类信息资源,是进行科学研究和决策管理的前提条件[1]。在谈论公证互联网运用的相关文章中,很多提到了既要加强公证机构内部的信息化建设,也要构建统一公证网络平台,其中包括业务协作平台、业务管理平台及信息发布平台等[2]。笔者赞同此种提法。实际上,要实现公证大数据化,公证机构内部及外部网络构建不可或缺。如果说网络构建是手段的话,那最终实现大数据共享共用才是目的。因此,本文从大数据共享共用角度讨论“互联网+”公证。要建立公证大数据库,将所有公证案件按照一定的条件分门别类构建大数库,数据库资源由各公证处提供,亦由各公证处共享,实现系统内部互联互通,再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享用一定的外部信息资源。如此一来,在我们经常碰到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需要反复确认有没有最后一份遗嘱公证难题的时候,在数据库中可以直接检索到该立遗嘱人所立的所有遗嘱或撤销遗嘱的公证,就很容易判断该当事人手中所持的遗嘱是否有效力,是否是立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同样,碰到需要证明亲属关系时,亦可从数据库中调取,只需将当事人的姓名输入数据库,便可显示出该当事人的亲属关系,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精力,缩短了办证时间,为公证处节约了大量资源,提升了办证效率。
3.充分利用手机等新载体开发新型业务
现代交易电子商务盛行,B2B、B2C、C2C、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各类型交易形式,实现了全程电子化,使用电子合同、电子邮件、电子支付等,在方便社会公众生产生活的同时,也隐藏着法律风险,在这其中,就有公证大有作为的空间。在这个方面,前不久笔者从《中国公证》杂志上看到,上海东方公证处自主研发了“电子数据指纹公证”系统,通过该系统当事人只要发封电子邮件就能自动被公证。南京公证处已为苏宁易购“闪拍频道”、江苏移动“无纸化”签约提供公证存管服务,存管的电子数据越过千万份[3]。这些可以说是在互联网形态下的一些有意义的创新。但是笔者认为这只是开始,今后公证还要渗透到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各个领域。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达,许多商业活动都是通过移动数据的交流实现的。公证系统不仅要搭建公证网络平台,还要同时研发同功能手机APP。在这一平台上,用户可以发送涉及到商业、生活的短信息、语音通话或者电子邮件,只要运用该平台,该短信、语音、邮件便自动携带公证电子“指纹”(当然该电子“指纹”可以被隐藏)。一旦需要提取这些信息用于举证就有效规避了法律风险,在商业交易等社会交往行为中占据了主动。只要社会公众意识到使用公证开发的平台进行商业交易等行为有了法律的保障时,会自觉使用该平台,不仅扩大了公证的影响力,而且还给公证发展新型业务创造了契机。
4.利用大数据充分防范各种公证风险
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时常会碰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的情况,对此,公证员只能做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能做实质上的审查,这给公证书的出具埋下了隐患,各个公证处因为这种出错而被纠缠的案例也不在少数。提供虚假材料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但在公证员办证过程中被查获时,只能给予批评教育退回了事。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制作虚假材料的行为,作为惩罚措施,公证机构需要一个诚信系统,利用大数据优势,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信息列入黑名单,使其在全国各地都无法办理公证,达到社会公众不敢制作虚假证明材料的效果,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
四、结束语
今后,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发展,虚拟经济、云时代、大数据等电子产物,势必成为各个行业研究自身发展问题的突破口,公证行业也不例外,公证员应高度重视、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大力发展“互联网+”公证,推动公证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建新.“互联网+”与公证服务[J].中国公证,2020(9):60-61.
[2]李建新.浅谈“互联网+”与公证服务[J].法制与社会,2020(26):134-135.
作者简介:王金勇(1984.3-),男,汉族,江苏兴化人,大学本科,江苏省泰州市祥泰公证处,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实务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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