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困境及机制构建
2021-03-15罗群
罗群
摘 要:在未成年人检察“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模式下,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机制,提升监督的能力水平是当下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观察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可以发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监督依据笼统模糊、监督效果不强、专业化欠缺等问题。要正确理解和适用社区矫正法,丰富监督手段,加强监督专业化,构建兼具“监督+保护”职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体系。
关键词:社区矫正 未检体系 检察监督 “监督+保护”职能 少年司法
社区矫正是帮助犯罪行为人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举措。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入矫时未满20周岁,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涉案人员依法进行行为和心理矫正、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的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1]2020年7月施行的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列专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55条对制定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方案、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身份保护、选任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人员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等进行规定。但是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这些规定仍然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由未检部门在“捕诉监防教”一体化模式下,集中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优势在于可实现对同一涉罪未成年人从批捕、起诉到刑罚执行环节的全方位监督和保护。但在打破传统部门屏障后,未检部门如何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能力水平,凝聚社会资源帮助未成年人罪犯重塑健康人格,重新回归成长之路,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辖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现状
(一)社区矫正未成年人人数
截至2019年9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五分检”)辖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数为126人,各辖区社区矫正未成年人占总社区矫正人数的比例很低。各辖区在矫未成年人人数如图1所示。五分检辖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中,男性占96%,女性占4%。
(二)社区矫正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及所涉罪名
五分检辖区内在矫未成年人以初中文化程度为主,占比为总人数的56.35%,其次高中文化程度32.54%,小学文化程度7.14%,高等教育的2人占比1.59%,无法查明的3人,占比2.38%。可见,辖区内社区矫正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高中阶段的未成年人处于青春发育期,身体的成长伴随着心理的懵懂,敏感、易冲动,在现实条件无法满足内心需求的情况下,易走向犯罪的道路。在这些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中,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聚众斗殴罪是多发类型,其中聚众斗殴罪最多,抢劫、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次之。另外还有放火罪、信用卡诈骗罪、强奸罪、强制侮辱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贩卖、运输毒品罪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类型。从所涉罪名来看,侵财类罪名占比54.4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占比42.33%,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占比28.22%,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别占比1.1%。社区矫正未成年人所涉罪名与未成年人所处年龄阶段、性别有很大关联性,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不仅应依照原则性规定对社区矫正进行程式化监督,还应针对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实行个性化监督。
(三)社区矫正未成年人家庭情况
辖区126名社区矫正未成年人中,来自单亲家庭的31人,非单亲家庭84人,情况不明11人,占比情况如图2所示。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家庭教育不当、父母陪伴缺失影响重大。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大部分社区矫正未成年人自身非常愿意改变,但往往在其社区矫正期间缺乏教育和关爱,使得部分未成年人自怨自艾,认为自己一无是处,破罐子破摔。
(四)社区矫正效果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结束后,恢复学业的占比16.64%,走向工作岗位的占比53.24%,失学失业的29.12%,1%属于情况不明,如图3所示。就学就业的共占70%,说明社区矫正工作对于挽救犯罪未成年人具备一定的效果;但仍有近30%的犯罪未成年人在结束社区矫正后处于失学失业的状态,这部分未成年人应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重点关注的对象。同时对于完成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是否真正回归正常生活,思想是否平稳、积极向上,日常生活中是否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等,社区矫正机构或检察机关缺乏回访,甚至实践中无法统计出相关数据。这说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效果有待考量,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还需进一步提升。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依据笼统模糊
2003年我国正式引入社区矫正制度,并开展试点工作。2011 年2 月《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明确将社区矫正纳入刑事法律体系。2012年1月“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在第33 条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明确了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概念,规定了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八种原则性的监管方式。但上述规定中,除了“分开矫正,身份保护”这一规定较为具体外,其他规定均笼统模糊。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法较之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了较大的进步,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部分专章予以规定,明确了社区矫正中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的八项职责,为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了遵循,但是就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而言,还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法规。
(二)事后监督为主,监督效果不强
当前,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多以事后监督为主,主要采取核对、查看、交换意见的方式进行,具体包括审查法律文书,查询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查阅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及相关案卷材料,查看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情况,听取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和情况介绍,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等谈话等。但上述工作方式难以做到全过程监督,特别是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环节通过事后抄送的法律文書进行监督,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和裁决环节无法介入。[2]检察机关针对监督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通过 “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监督纠正,缺乏强制性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监督效果打折扣。
(三)监督人员配备不足,监督专业化欠缺
对于基层社区矫正机构而言,人力不足、工作不专、社会力量参与度不高的情况现实存在。多数基层司法所都只配备一名专职正式工作人员与一名协管员,除了社区矫正之外,还要承担大量诸如司法调解、法律服务等工作,对社区矫正事务特别是要求更加专业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业务顾及不暇,一定程度影响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对于检察机关而言,长期以来,均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要求关注不够、研究不深、监督不专。加之专门的未检部门成立不久,受限于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刚刚起步、综合保护的理念尚未完全树立、人员配置不足等原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的专业化、规范化有待加强。
(四)各单位配合不到位,衔接机制不足
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及时、全面掌握矫正对象信息是前提。由于矫正对象的决定机关有时未及时向检察机关抄送法律文书,以及执行通知书上未注明报到日期和未按时报到而要承担的后果等因素,致使检察机关不能及时准确掌握服刑人员的相关信息。社区矫正罪犯在服刑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或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公安机关不及时通知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个别基层司法部门给予检察机关登录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账号权限受限,关于越界警告、请假情况等内容无法查询,检察机关无法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具体行动轨迹,对于社区矫正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完善对策
(一)正确适用社区矫正法,提升监督能力
社区矫正法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该法的诞生有诸多亮点,其使被矫正者能够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接受改造,避免“交叉感染”,提升改造效果,利于被矫正者顺利回归、融入社会。检察机关应加强社区矫正法的学习,尤其是第七章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别规定,准确把握社区矫正法的重点,提高监督能力。坚持以办案为主的监督模式,持续推进执法办案证据化、程序化、卷宗化、责任化、信息化,不断提升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办案水平。转变监督和被监督的旧有博弈观念,在监督和被监督的工作中更全面深刻的理解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共同促进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
(二)丰富监督手段,加强全过程监督
首先,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运行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审前社会调查的作用,推动建立系统的、动态的未成年犯罪人调查评估体系。[3]鉴于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状态,以及其对家庭、学校、社区等环境的依赖,评估在任何一个阶段都不可忽视,准确的评估可为准确适用社区矫正措施提供科学的依据。同时还应发挥禁止令的作用,未成年犯罪人中团伙犯罪较为突出,为避免其受不良影响,禁止接触同案犯应纳入选择范围。在执行过程中,坚持正式控制与非正式控制相结合,强化对亲职教育的构建,协同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开展强制亲职教育,督促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弥补家庭创痕,增进亲子沟通,实现“挽救孩子、教育父母、幸福家庭”的目的。做到人力管理与技术管理结合,注重电子监控技术对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的行为控制,预防再犯罪的发生,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
其次,在日常监管中,未检部门与执检部门检察人员要丰富检察监督的手段,进一步提升监督效果。检察人员应主动走出去,定期与被矫正未成年人进行谈话,走访其所在家庭、学校、社区,与未成年人的父母、亲属进行沟通交流。通过实地走访、调查社区矫正机构的书面台账,审查社区矫正部门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是否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矫正程序,是否根据未成年人自身情况的差异性制定专门的矫正方案和措施,是否在执行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后,未检部门应督促社区矫正机构依托“社会化帮教”资源、“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就学就业帮助及心理疏导支持。[4]如为义务教育阶段失学的未成年人提供就学支持;为无业未成年人提供就业帮扶;为家庭监护能力有限、情绪心智不稳定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等。
(三)明确监督主体,加强监督专业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88条第2款规定“负责未成年人检察的部门发现社区矫正机构违反未成年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明确了未检部门对未成年人刑罚执行监督的主导地位。未检部门应当以纠正脱管漏管、落实特殊矫正措施为重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同时,对于“减刑、收监执行”的监督,可通过“列席评审会议、提出检察意见”的方式开展;对于期满解矫的,采取定期查阅台账的方式,重点对“解矫程序、身份保护”开展监督;对于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未检部门可联合执检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个案原因核查”,发现因司法所监管不力导致的犯罪,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可采取约谈犯罪未成年人等方式,为其开展疏导帮教。[5]定期将未成年人收监执行、再犯罪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检察建议,为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的日常监管、社会化综合治理提供对策意见。
(四)加强沟通,构建内外协作工作体制
首先,建立内部移送机制。未检部门要加强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沟通协调。执检部门对发现和受理的涉及未成年服刑人员、在押人员的案件,其本人或家属的申诉、控告和举报,及时转交未检部门办理。其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业务协同、互联互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传输交换有关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实时查询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脱离监管、被治安管理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刑事执行、办理再犯罪案件等情况,共享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动态信息,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再者,建立协同帮教机制。未检部门应当利用长期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积累的经验优势,积极会同社区矫正机构成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制定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并参与训诫和教育。对有就学需要的,积极协调入学。对年满16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最后,推进多元化矫正支持体系构建。认真落实最高检、共青团中央《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借力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吸收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聘请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开展谈话教育、心理矫治等专业化工作,有针对地消除未成年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的公民。同时,还可借助多地已经建成的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开展帮扶教育、技能培训等活动,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掌握劳动技能,能够自食其力。
注释:
[1]参见张德军:《从理念重塑到制度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10期。
[2]参见张利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及其法律监督》,《人民检察》2004年第6期。
[3]参见林瑀:《论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及其相应制度——以未成年人犯罪为视角》,《东南学术》2015年第6期
[4]參见赵靓:《社工介入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问题探析》,《江苏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
[5]参见田露:《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的未来程序设计与构建设想》,《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S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