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演变及价值驱动
2021-03-15韩振燕柳汀
韩振燕 柳汀
摘要:家庭养老是中国社会重要的养老模式,在养老保障制度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经历了初始、发展、变革及挑战与探索四个阶段的演变,每个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基于文化和历史内生因素、家庭和家族外部载体结构,生活权威、资源配置、文化观念成为驱动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发展的核心力、基础力和引导力。在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当注重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的价值重塑,激发家庭养老自发高效的功能,营造敬老孝亲的社会氛围,加强与正式养老制度的融合发展。
关键词: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制度演变;价值驱动;价值实现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21)01-0141-006
一、问题提出及文献综述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在老有所養等“民生七有”方面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养老保障是民生保障制度中的重要一环,然而社会化养老面临护理人员不足、服务碎片化、服务均等化建设水平低等诸多问题,还需长时间的健全和完善。尽管政府和市场已经承担起越来越多的养老责任,但中国具有养老、孝老、敬老传统美德,家庭在中国养老主体中始终是可依赖的中坚力量。因此,我们应强化家庭养老这一非正式制度在养老保障制度体系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制度是文化层次的产物,是一个社会的规则,人类设法以制度把人际之间的互动建立结构,也因此成为塑造经济、政治与社会组织的诱因架构。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如成文系统性的司法法律、经济规章、合约等)和非正式制度(如不成文但普遍认同的伦理道德、意识形态、习俗等)两种形式。非正式制度对资源配置、经济绩效和社会变迁具有重要作用。在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构建过程中,非正式制度研究具有重要价值。
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发挥作用远早于正式制度,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进行了比较深入研究。史国山从家庭婚姻形态演变过程论述了家庭养老习俗这一非正式制度在原始社会时期的产生[1],赵继伦、陆志娟从代际互助视角对家庭养老进行了阐述[2],封婷、郑真真从老年人养老负担和家庭承载力指数论证家庭养老能力的变化[3],韦加庆从需要层面和延续层面论证了家庭养老的可持续能力[4],钟涨宝、杨柳认为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并陷入困境[5],张川川、陈斌开[6]和刘一伟[7]从不同角度对家庭养老被社会养老取代的可能性进行了定量分析。目前多数学者认为家庭养老仍然是主要的养老方式之一,钱锡红与申曙光教授分析了非正式制度通过社会网络支持在社会保障养老中发挥的作用[8]等。
受传统教会文化和保守主义福利国家政治诉求影响,德国特别强调家庭在个体福利获得中的贡献,老年照料领域表现尤为明显。许多德国老人选择通过亲戚或朋友的照护在家中接受非正式护理,他们更愿意待在熟悉环境里,以保持高度的自主性和稳定的社会关系。[9]现行的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倡老人家庭护理优先理念。不仅在家庭非正式照料服务中实现有偿化,德国政府还通过一系列辅助性政策强化家庭成员对于老年照料的热情,鼓励家庭直接承担老年照料责任。《社会法典》规定,家庭护理者享有年金、职业灾害等各类社会保险,并有权享受失业补贴。政府对家庭照料的支持提高了家庭非正式护理的投入和专业程度,增强了家庭成员之间的黏合度和家庭结构的稳定性。由家庭内部成员提供服务,比社会服务更能给老年人带来保护效应,也更加有利于老年心理健康和整体生命质量的改善。[10]日本政府提出建立“日本式福利社会”的口号,重新强调个人与家庭的责任。老年服务政策的关注从医疗保障到长期照顾,实施了《护理保险制度》,使家庭养老得到重新发展,在亚洲国家中成为首例。[11]韩国护理培训机构鼓励家庭成员接受护理培训,成为半专业化的“照顾员”,家庭照顾者每月可获得大约28至36万韩元的补贴。[12]家庭护理员制度有效地把养老服务的正式照顾与非正式照顾结合起来,且充分挖掘与利用非正式照顾资源,缓解老人照顾压力。本文意图通过对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演变逻辑及驱动力探究,分析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为养老保障制度全面定型、稳定发展提供非正式制度视角的参考。
二、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演变及特征
我国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依托家庭,在漫长的历史实践中不断延续、传承、演变和发展。家庭与亲属形成的社会群体网络发挥着风险分散的突出作用。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的特征自古至今各有侧重,家庭、家族基本单位内部成员纵向代际供养和横向关系互助的老年保障,是一个紧密群体内部不同代际成员间天然的权利义务过渡和资本代际流转,即在依托血缘、亲缘的小规模社会群体内进行“约定成俗”的供养老人活动。生命周期理论表明,每个人都会经历老年阶段,不同于成长教育的幼儿阶段和劳动创造的成年阶段,老年阶段常被污名化为“无用”“等待死亡”的阶段,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统筹社会资本流动对老年人的代际保障,环环相扣不断延续和变迁,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据其所在时代呈现出不同特征。
(一)初始阶段(西周—先秦):孝亲礼制产物,亲缘和家庭养老紧密结合
《诗经·小雅》曾言,“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抚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其中阐述的“亲亲”之情构成了家庭养老的亲缘纽带。随着人类自我意识觉醒,古人的崇拜对象由神明变为了血脉相连的祖先[13],促成了家庭养老的产生。曾子曰:“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孝子之身终。终身也者,非终父母之身,终其身也。”[14]反映了家庭养老依托于家庭基本单位既要实现年老父母精神愉悦的需求,同时也要尽心侍奉其饮食等物质需求。
该阶段受孝亲社会风俗和宗法制的影响,形成以亲缘为纽带、以家庭为载体的家庭养老,即亲緣和家庭养老紧密结合。宗法观念的推行,以亲缘为主的差序格局初步构成,人与人之间形成了以亲缘疏密为主要判别依据的关系,凝聚成亲缘家庭代际供养的养老非正式制度。宗法家庭的出现为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的产生发展提供了环境,“弱肉强食”的丛林生活法则转变为“尊老抚幼”的非正式道德范式。年长者凭借知识的绝对解释权,对家庭的非正式供养职责与秩序进行规定,积极维护了老年人的权威,明确了人在老年阶段受人尊敬、具有话语权的地位,赋予生命周期老年阶段最高的价值肯定。
(二)发展阶段(先秦—新中国成立):道德教化,辅以律法,家庭养老成为主体
秦朝,不孝会被惩处刑罚,被列入律法,通过惩戒不孝行为,保证家庭养老的有序运行。到汉代时,尊老、敬老、助老的社会风气盛极一时,甚至规定“凡孝于亲者人帛五匹”,对子代供养上一代的家庭养老行为大加肯定。汉朝时实行的“举孝廉”,首次将尽孝与入仕结合,极大保障了家庭养老的运行。隋朝将“不孝”作为“十恶之七”列入律法。唐朝时更是规定“男人七十,女人七十五至以上者,皆给一子侍”,以确保家庭养老供养人不会缺位。宋朝时为扶持聚族而居的大家族家庭养老,更是在《宋刑统·户婚律》中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15],要求子孙无条件与祖父母、父母同居共处,以保证和强化家庭养老的运行。而后续的元、明、清等朝代均延续家庭养老的奖惩律法手段。
在此阶段,国家作为社会范式的主导者,通过律法等制度化途径,进行家国一体文化认同建设,引导保障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的发展,保障家庭对老年人的支持力度。强调每个家庭成员在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负有伴随其生命始终的责任义务[16],通过干预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进行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的保障和发展。
(三)变革阶段(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前):纵向代际支持,家庭养老横向互助增强
受战争灾难和社会凋敝的影响,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许多家庭遭到不同程度破坏,先后施行了国家社会保障模式和单位封闭化保障措施等养老支持举措。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虽然由于家庭规模等因素支持力下降,但仍然是养老保障的主体,仍强调家庭间资源统筹协调,家庭养老的横向互助功能逐步增强。
该阶段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受客观环境因素影响,社会化正式制度开始逐渐兴起。家庭养老的非正式制度经历自西周至新中国几千年演变,具有深厚的文化土壤,自身鲜明的独特性不会被旋踵即逝。在家庭资源发生变化的背景下,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变化,与家族家庭融为一体,呈现出与社会生活高度的互动、黏性契合特征。
(四)挑战与探索阶段(改革开放至今):功能逐渐分化,家庭养老以补位支持为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口政策和文化观念的变化,家庭大家族式聚居方式逐渐转为小家庭分居模式,家庭规模小型化、核心化,经济转轨、单位制的解体使企业(组织)对职工生活保障的作用不断弱化。一系列促进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陆续出台,社区与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逐渐兴起,市场力量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增强。然而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养老服务的可及性较低,2015年全国每个街道平均建有养老机构0.96家,也即每个街道尚不足1家养老机构;65岁及以上城市老人人均养老床位占有率也仅为1.56%。[17]社会化养老服务仍然处于粗放式和低水平发展阶段。(1)各种问题和挑战促使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不但没有被淘汰,反而需要在正式养老制度建设、发展和完善过程中重构再造,对养老保障继续发挥支撑作用。
这一阶段,非正式制度的家庭养老功能随着文化观念和家庭规模的变化而逐渐出现分化,家庭非正式支持在养老保障中的主体作用逐渐让位于以社会正式制度支持为主体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但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仍然发挥着保障作用,扮演社会化养老的补位支持角色。社会群体出于对历史经验的认可和约定成俗的信任,对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形成了路径依赖。很多老人受传统观念影响,对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的充分信任与依赖,抗拒或抵触社会化养老,以致即使生活不能自理也不愿入住专业养老护理机构。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经过历史演变和家庭检验,对尚未健全的社会化养老正式制度发挥着基础保障和经验借鉴的作用。
三、家庭养老中非正式制度价值驱动
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是社会文化发展的产物,在时间递进上,受文化和历史内部因素的驱动,在空间发展上,受家庭和家族外部结构的载体驱动,二者共同形成、保障和促进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发展。长期以来,中国受宗法观念、家族主义、儒家伦理道德文化等因素影响,家庭成为中国社会组织中最稳定、最核心、最基本的单位,中心汇聚型的差序格局[18]家庭结构沟通了个人与社会两极,成为个人与社会间的中心纽带。家族主要功能是以“族产”物质利益、“族谱”生活权威和“族规”价值导向维系家族的生存延续和相互联系,家庭、家族会出于规模和发展的考量,驱动该集体在生活权威上认同老年人、在物质利益分配中照顾老年人、在价值导向中尊崇老年人,对家庭养老进行维护、供给,从而维护家庭、家族差序格局的稳定层级秩序。随着经济发展,家庭和家族的养老保障作用虽然在逐渐分化,但仍然是承载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的重要载体,对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进行载体价值驱动。基于韦伯社会分层理论[19],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经由历史时间和载体空间,在生活权威、资源配置、文化观念等方面维系、延展和推动家庭养老作用的发挥。
(一)生活权威:家庭养老价值驱动的核心力
非正式保障制度的承载主体主要为家庭、家族、行会等初级群体。初级群体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具有规模小、目的多重和内部存在强烈群体认同感等特征。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的载体更为精细化,主要为初级群体中的家庭和家族。班固在《白虎通·宗族篇》中就有云:“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家庭养老与家庭、家族相辅相成,在以亲缘为主要关系构建的社会网络集合中,年长长辈对内对外掌握绝对的生活权威。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以家庭生活为依托,对尊老、敬老、助老、养老的伦理道德风尚和文化观念进行引导,保障亲缘为主的物质利益资源配置。基于家庭而形成的家族更加鲜明地以家长制权威和家族主义为核心驱动力,利用宗族族老的权威、家族群体的人际交往以及社会伦理道德风尚,在家族这一社会群体内保障家庭养老持续运转。
(二)资源配置:家庭养老价值驱动的基础力
一般而言,家庭生命周期分为形成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老期。从社会哲学意义角度看,家族主义是以家族为核心来构建的社会生产生活和管理的各种制度和组织。[20]不同世代的家庭除了代际传递关系之外,还会在不同周期内出现交集,家庭和家族自身内部有秩序的代际赡养等资源配置便是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价值驱动的体现。例如中国明清时期兴盛的族田保障,便是利用族田救济贫苦族人和赡养族内老人的一项非正式制度保障措施。族田保障鲜明地反映了家族主义和伦理道德下,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中的社会成员在社会群体内进行资源配置,集合了更多的社会资本等诸多物质利益进行族内养老保障。血缘与亲缘的社会网络内部的再分配是社会资本在初级群体内进行的最大化利用,极大地拓宽了社会成员数量和社会网络质量,保障资金的利用更加灵活和高效。依托家庭和家族载体驱动社会资本流动,家庭和家族的纽带作用以道德伦理强化,以“人情往来”社会联系维系[21],使得互助成为自发行为,通过社会交换而非经济交换进行资本流动。与正式的社会养老制度相比,在同等费用支出(费用支出是保障资金使用和成本支出总合)规模下,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支付成本更少,用于保障的资金更多。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的支出成本只在于维系情感社会网络的交际成本、较少的管理成本以及社会交换中默认的一些其他成本(如约定成俗的利息等和情感驱使下的多予或多还等),资金的利用率更加充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的加快,家庭和家族的养老保障功能逐渐分化,对老年人家庭照顾的服务功能弱化而经济功能强化。[22]家庭也从向内聚集逐步转向向外分散的形态。随着家庭和家族社会群体数量聚集程度降低、社会网络联系减弱,家庭和家族初级群体的载体驱动在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虽然仍发挥着正向的价值驱动,但在社会化正式制度的发展中显现出限制社会资本总量发展的态势。
(三)文化观念:家庭养老价值驱动的引导力
家庭和家族无论是处于哪一时期,都是以情感伦理构建社会网络内生互动或者以情感伦理构建内部社会网络,这是与正式制度从外部施加强制手段截然不同的独特引导力。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通过代际权利义务和资本流转,以潜移默化、言传身教等方式延续承递,引导着这一印刻有数千年中华文化痕迹的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发展。以儒家伦理道德为核心的敬老爱老传统文化对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有極其深入的建构。如《孟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所阐述的赡养老人的价值观念,“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尊亲之至,莫大乎以天下养”所倡导的家庭长幼秩序的伦理文化。诸多的儒家经典文化都从不同方面阐述了非正式的尊老、爱老、助老、养老的保障规则,构建出儒家伦理道德秩序。经过漫长的历史积淀,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在不断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和行动惯性指导着人的行为,引导社会成员在文化观念潜移默化影响下,自发遵循尊老、爱老、孝老、助老、养老的保障规则。时至今日,家庭和家族在我国保障水平较低的农村地区仍然承载着养老的重任。家庭和家族通过互助互惠的“人情”互动和道德伦理,对内部成员进行相应家庭养老文化观念引导和非正式范式约束,使家庭养老成为自觉行为。
四、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价值实现的重塑
(一)发挥家庭养老自发高效作用
加强文化传统和历史积淀内生驱动所形成的文化秩序和实践经验,引导社会成员在社会互动中自发遵循非正式养老规则。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与家庭家族紧密结合,因此,要注重实现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抱团取暖”的凝聚力价值。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是以其社会网络和社会互动机会为保证的自发保障机制。情感维系的社会网络对社会群体中的每个成员进行了权利义务的对接,这也是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不同于国家保障体系之处。非正式制度保障因为每个成员之间“知根知底”,不易发生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一旦群体中有成员与群体内所遵守的非正式制度发生冲突,他将会被排斥出该社会群体,丧失群体内部社会资本。因而无论是从道德伦理,还是从个人损失,成员都会自发遵守非正式制度,进而享受群体内部所承载的各项非正式制度带来的社会资本。
以亲缘和伦理秩序增强社会成员间的心理认同,保证社会互动中信息对称,辅之家庭和家族中心汇聚型“大家长”权威的保障,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在家庭和家族初级群体中的运转更为高效。非正式制度虽然不具备正式制度从外对内施加的强制力,但其具有较强的自发高效力量。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的高效能从组织内部及个体心理活动层面进行约束,是外在施加强制力规范行为所不能及的。
(二)营造家庭养老社会氛围
重视家庭养老法制化建设。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的主要保障手段是成员依托社会网络进行社会交换,而社会交换不同于经济交换,其权责界定更加模糊,没有成文的契约规定。例如社会上频繁出现的子女因赡养老人所产生的一系列纠纷,受到民间道德谴责和司法裁决无责间的矛盾冲突。
弘扬传统养老文化,形成敬老孝亲的社会氛围。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具有强有力的路径依赖,与社会群体的社会活动具有高度的黏性契合,依托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形成的初级群体社会网络关系需要通过相关的社会活动,推进敬老、爱老、孝老的良好风尚,挖掘传统孝文化中的当代价值,探索相配套的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有效重塑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
加强家庭抗风险能力建设。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所依托的载体是小规模的群体,承载风险能力弱,一旦发生区域性灾害,则会造成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崩溃,因而可以通过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社会福利等力量对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进行抗风险能力提升,降低其在现代社会中的脆弱性。
(三)推进养老服务制度融合
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基础,在养老保障领域的制度建设过程中,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以人际关系、情感慰藉和道德约束等对资源配置诸多方面进行支撑。随着城市化进程,人员流动加快,熟人社会瓦解,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以家庭、家族等初级群体开始向外分散,群体内部的权威和社会网络遭到陌生社会冲击,权威由“大家长”逐步过渡到政府,群体内部的约束力开始减弱;经济的发展,养老保障供给主体多元化、市场化发展,社会化养老的正式制度对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的替代作用逐渐增强;价值观方面,个人主义与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的价值产生冲突,道德伦理与多元文化影响甚至破坏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的运转。因而,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的价值实现亟须制度化保障。
推进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和正式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融合,加快建设公平普惠的中国特色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可以在正式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完备和发展过程中不断适应、调整、演变,逐步地进行制度融合。构建正式养老保障制度体系过程中,家庭养老中具有优越性的非正式制度可以采取政府政策和司法立法等形式加以确定,对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进行强制性融合。家庭养老的非正式制度与社会养老保障正式制度融合的过程中,要注意因地制宜,规避制度冲突。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强制性制度,而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是社会成员内生性力量,应充分考虑二者的价值取向,注意家庭养老非正式制度的演变特征与价值驱动,探究其驱动因素外延与正式养老保障制度间的冲突与否,规避制度冲突与风险,增强多元化、专业化、高质量的养老服务供给,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注释:
(1)据“第三次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显示,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除上门家务服务为28%以外,其他均不足10%,上门护理和聊天服务更是低至2.0%与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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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焦德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