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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木炭使置废考

2021-03-15

关键词:天宝木炭刺史

陈 涛

(北京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875)

“木炭使”之名始见于唐代,其主要职责是管理木炭事务。历史文献中有关木炭使的记载相对较少,虽然龚胜生、宁志新、李锦绣、林鸿荣等先生在研究论著中有所提及①,但是学界整体对此关注不多。

木炭使作为唐代财政使职之一,其出现与当时“财货之任,多专置使以主之,不独归于台阁”[1]的大背景直接相关,并深刻反映着唐代社会经济与政治制度的变化。然囿于史料所限,本文仅就唐代木炭使的置废问题略加考证。

一、唐代木炭使的始置时间

隋唐时期,司农寺钩盾署执掌木炭事务。但至唐代前期,作为财政使职之一的木炭使已经出现,《唐会要》卷六六、卷七八中有两处相关记载,分别为:

天宝五载(746)九月,侍御史杨钊充木炭使。[2]1362

天宝七载(748)十一月,给事中杨钊充九成宫使。注云:其使及木炭使,并是岐州刺史勾当。至是,钊欲移夺大权,遂兼监仓、司农出纳钱物,召募剑南健儿;两京太仓,含嘉仓出纳,召募河西陇右健儿,催诸道租庸等使。[2]1701

以往研究中,学者们多是据此来判断唐代木炭使的始置时间。宁志新提出:“木炭使原由岐州刺史兼任,天宝年间才改由杨钊充任。但是天宝之前的岐州刺史,并无一人兼充木炭使之确切记载,唯《唐会要》载天宝五载杨钊充使事,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木炭使的始置时间最晚不会晚于天宝五载。”[3]李锦绣则认为:“开元天宝年间,出现木炭使”,“岐州刺史曾勾当过木炭使。从地理位置看,岐州刺史当不能掌钩盾全部职责,而应负责岐、陇输作木橦的采造,至于京兆的和市木橦,岐州刺史鞭长莫及,这部分木橦来源及木炭的供给分配,仍留存在钩盾署的职掌中”[4]487。

毫无疑问,宁志新、李锦绣二人都承认岐州刺史勾当过木炭使。只不过,宁志新将木炭使的始置时间定在天宝五载以前,而李锦绣则定在开元天宝年间;宁志新似乎认为木炭使替代了司农寺钩盾署的职能,而李锦绣则认为充任木炭使的岐州刺史只承担了部分钩盾署的职责。

那么唐玄宗开元年间究竟是否出现了木炭使?岐州刺史又是否兼任过木炭使呢?根据《唐六典》中相关记载,我们可以作出判断:

钩盾署令掌供邦国薪刍之事;丞为之贰。凡祭祀、朝会,宾客享宴,随其差降而供给焉。

注云:其和市木橦一十六万根,每岁纳寺;如用不足,以苑内蒿根柴兼之。其京兆、岐、陇州募丁七千人,每年各输作木橦八十根,春、秋二时送纳。若驾在都,则于河南府诸县市之,少尹一人与卿相知检察。[5]527

另外,九成宫正位于岐州之内,唐代置九成宫总监,负责“检校宫苑,供进合练药饵之事”[5]530。天宝七载,“以给事杨钊充九成宫使,凡宫使自此始也”[7]86。在此之前,只有“宫监”,并无“宫使”之名。因此,《唐会要》中所言“岐州刺史勾当九成宫使”的说法,显然是指“岐州刺史勾当九成宫总监”。然而早在隋初,就有梁彦光以“岐州刺史,兼领岐州宫监”[8]的先例。

唐朝皇帝巡行东都时,河南府需要在薪刍供给方面有所作为,即“驾在都,则于河南府诸县市之,少尹一人与卿相知检察”;而皇帝巡幸九成宫时,岐州刺史同样要在薪刍供给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可见,岐州在募丁输纳、九成宫苑内蒿根柴甚至和市方面都为薪刍供给作了极大贡献,因而由岐州刺史承担部分钩盾署的职责,也在情理之中。这也正是《唐会要》中所言“岐州刺史勾当木炭使”的原意。

《唐六典》成书于开元二十七年(739),其中并未提及木炭使。且《通典》注云:“天宝五载九月,侍御史杨钊充木炭使,自后相循,或以京尹,或以户部侍郎为。”[9]728尤其是“自后相循”四字,强调的是自此以后,正说明木炭使始置于天宝五载。

二、唐代木炭使的三置三停

(一)第一次置停是在玄宗时期

天宝五载九月,木炭使初置,由杨钊(国忠)充使。至于为何要置木炭使,确是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开元已前,有事于外,则命使臣,否则止。自置八节度、十采访,始有坐而为使,其后名号益广。大抵生于置兵,盛于兴利,普于衔命,于是为使则重,为官则轻。”[10]53木炭使始置于唐代前期,正是“盛于兴利”的产物,即与唐代宫廷及官府的木炭消耗数量日渐庞大息息相关,朝廷希望强化对木炭事务的管理。

仅据《唐六典》所载:亲王已下,每日木橦十根,炭十斤;三品已上,木橦春二分、冬三分五厘,炭春三斤、冬五斤;四品、五品的木、炭并同三品;六品已下、九品已上,木橦春二分、冬三分。[5]128-129不仅“京官应给炭,五品已上日二斤”,而且“蕃客在馆,第一等人日三斤,已下各有差”。[5]527此外,“中书·门下·尚书省、御史台、史馆、集贤院别敕定名使,并吏部、兵部入宿令史,中书、门下令史,诸楷书手写书课”,也“皆有炭料”。[5]525依据有关学者的统计,“唐代宫中所需薪柴也在3万吨左右”,“京官及其随从年需薪柴共7万吨左右”,[11]两者合计已超过10万吨。然而,此数中尚不包括外来使节、中央机构中令史及楷书手等人的炭料。

唐代前期,为了加强京师长安与薪炭供应地京兆、岐、陇等地的联系,大力发展水运事业。高祖武德八年(625),水部郎中姜行本在陇州开五节堰,“引陇川水通漕”[12]968。高宗咸亨三年(672),“于岐州陈仓县东南开渠,引渭水入升原渠,通船栰至京故城”,即汉长安城,“今大兴城之西北苑中”。[9]221武后垂拱初,“运岐、陇水(木)入京城”[12]967。天宝元年(742),“京兆尹韩朝宗又分渭水入自金光门,置潭于西市之两衙,以贮材木”[13]216。漕运的发展,使得都城与薪炭产区的联系更加紧密,为中央直接管理木炭事务、设置木炭使创造了有利条件。

唐代前期,御史台“知太府、司农出纳”[13]1863,有财务监察权。天宝四载八月,“殿中侍御史杨钊充司农出纳钱物使”[2]1202。随着“司农出纳钱物使”这一专使的出现,司农寺的实际职权不断虚化。从制度层面来看,杨国忠正是利用身兼“司农出纳钱物使”的机会,将木炭事务逐渐从钩盾署中剥离,进而成为首位木炭使。天宝十一载十一月,杨国忠拜右相,身领40余使②。直到天宝十五载其在马嵬驿被杀时,兼任木炭使已长达近10年之久。时间如此之长,这与杨国忠本人希望扩大权势又有直接关系。

(二)第二次置停是在代宗时期

安史之乱后,长安薪炭供给出现困难。永泰元年(765)闰十月辛卯,“以京兆少尹黎幹为京兆尹”[13]280,同时再置木炭使,由黎幹“充木炭使”,“自后京兆尹常带使”[2]1362。针对京城木炭供应不足的问题,永泰二年九月庚申,京兆尹黎幹建议开漕渠,将都城与当时重要的木炭产区终南山直接连接起来,“自南山谷口入京城,至荐福寺东街,北抵景风、延喜门入苑”。漕渠“阔八尺,深一丈”,开通后有利于缓解长安薪炭的供给困难,故代宗皇帝非常重视,亲幸“安福门以观之”[13]283-284。

大历四年(769)冬十月乙卯,以“正议大夫、守汝州刺史、兼御史中丞、知本州营田、上柱国、平昌县开国男、赐紫金鱼袋孟皡”,“守京兆尹,依前兼御史中丞,仍充勾当神策军粮及木炭等使”。[14]2057-2058孟皡任京兆尹,兼领木炭使的时间不长。据《资治通鉴考异》所引《实录》可知,大历五年三月辛卯,孟皡改任左常侍。同日,“以兵部侍郎贾至为京兆尹”[13]296。然而,据《授贾至京兆尹制》记载:“正议大夫、行尚书兵部侍郎、信都县开国男、赐紫金鱼袋贾至”,“可守京兆尹,兼御史大夫,散官勋封赐如故”,[14]2058其中并未提及“木炭使”,可知贾至虽任京兆尹,但已不再兼领木炭使了。又据《唐会要》记载,木炭使“至大历五年停”[2]1362,可以断定孟皡为代宗时期最后一位兼领木炭使的京兆尹。

至于木炭使为何再次停废,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的政治斗争。大历五年二月,“诏罢鱼朝恩观军容使。己巳,朝恩自缢而死”。同月己丑,敕曰:“魏、晋有度支尚书,校计军国之用,国朝但以郎官署领,办集有余。时艰之后,方立使额,参佐既众,簿书转烦,终无弘益,又失事体”。[13]295因宰相元载奏请,“下制罢使”[13]296-297,木炭使也在停罢之列。

(三)第三次置停是在德宗时期

“贞元十一年(795)八月,户部侍郎裴延龄充京西木炭采造使,十二年九月停。”[2]1362至于“京西木炭采造使”为何是由户部侍郎兼领,则与裴延龄有很大关系。贞元九年五月甲寅,“以司农少卿裴延龄为户部侍郎、判度支”[13]376。此后,裴延龄不断扩大权势,于贞元十年六月庚午“兼灵、盐等州盐池井榷使”[13]379,十一年八月充京西木炭采造使。十二年三月乙巳,“户部侍郎裴延龄为户部尚书,使职如故”[15]。由于“裴延龄恃恩轻躁”,故而“班列惧之”。[10]30“时裴延龄为户部尚书,恃恩奸佞,与张滂不叶。”金部员外郎萧存,“谅直有功曹之风”,“恶延龄之为人,弃官归庐山”。[16]十二年九月丙午,“户部尚书、判度支裴延龄卒”[13]376。随着裴延龄之死,京西木炭采造使也停罢,存在时间仅有一年。自此以后,再未出现过木炭使,木炭事务则由度支使职掌。

度支自“贞元已前,他官来判者甚众,自后多以尚书、侍郎主之,别官兼者希矣。故事,度支案郎中判入,员外判出,侍郎总统押案而已,官衔不言专判度支。开元以后,时事多故,遂有他官来判者,或尚书、侍郎专判,乃曰度支使,或曰判度支使,或曰知度支事,或曰句当度支使,虽名称不同,其事一也”[2]1196。德宗时期,“度支以制用惜费,渐权百司之职,广署吏员,繁而难理”[7]84-85。宪宗元和元年(806),“度支使杜佑让钱谷之务,引李巽自代”,并向朝廷建议“营缮归之将作,木炭归之司农,染练归之少府”,[7]84-85这就使得木炭事务从度支使职掌中析出,重新回归司农寺。

三、结 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晰地厘清唐代木炭事务管理权归属的变化轨迹:唐代初期,木炭事务系司农寺职掌;玄宗天宝五载至十五载,木炭事务划归新设置的木炭使,使职由杨国忠兼领;马嵬事变后,木炭事务管理权回归司农寺;代宗永泰元年至大历五年,木炭事务又从司农寺剥离,为木炭使职掌,使职由京兆尹兼任;大历五年后,木炭事务管理权再次回归司农寺;德宗贞元十一年至十二年,木炭事务再次从司农寺剥离,成为木炭使职掌,使职由裴延龄兼任;贞元十二年后,木炭事务管理权又由度支使执掌;宪宗元和元年后,木炭事务管理权重归司农寺。

唐代木炭事务管理权归属的变化,与政治制度的转型、政治局势的变动、社会经济尤其是商品经济的发展等息息相关。亦如李锦绣所言:“从开元起,木炭使出现、合并、停废,几经变化,先后由岐州刺史、判度支、京兆尹、度支使、度支使兼领勾当,最后又回归司农寺。木炭使的演变历程不是单一的,它随着国家财政机构的改变而载沉载浮,其置废的过程深深打上了财政机构改革的烙印”[4]489。

注释:

①参见龚胜生:《唐长安城薪炭供销的初步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1年第3辑;宁志新:《隋唐使职制度研究(农牧工商编)》,中华书局2005年,第248-249页;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第四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489页;林鸿荣:《隋唐五代的林业官制》,《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1期。

②《唐大诏令集》中记载:“亚相、银青光禄大夫、御史大夫、判度支事、权知太府卿、兼蜀郡长史、持节剑南节度支度营田等副大使、本道兼山南西道采访处置使、两京太府司农出纳、监仓、祠祭、木炭、宫市、长春、九成宫等使、关内道及京畿采访处置使、上柱国、弘农县开国伯杨国忠”,“可守右相,兼吏部尚书、集贤殿学士、修国史、崇玄馆大学士、太清太微宫使,仍判度支及蜀郡大都督府长史、剑南节度支度营田副大使、本道兼山南西道采访处置使、两京出纳、勾当租庸铸钱等使并如故”。见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45《大臣·宰相·命相二·杨国忠右相制》,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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