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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在驰名商标认定中的证明作用

2021-03-13怀印,张

关键词:区块证明证据

张 怀 印,张 仙

(1.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92;2.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山东临沂276000)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者大量商业推广和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1]。商标应足以区别商品之来源与品质,应具有特别性与甄别力[2]26。与普通商标不同,驰名商标不仅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还凝聚了较高的商誉和知名度。驰名商标的设立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其设立的根本意图何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认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和消费者权益。但是当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并且不以混淆为前提时,其保护的重点已转移至驰名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和所起到的表彰功能。”[3]9各国通过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方式,体现对驰名商标的重视和推崇。

由于驰名商标在保护范围、法律效力和行政保护方面享有更为广泛的权利,以及企业市场竞争优势的凸显,近年来驰名商标制度的异化现象日益突出。驰名商标认定程序被不法企业所滥用,企业为了市场营销,以评奖评优的心态申请驰名商标认定,通过虚假诉讼和材料造假认定产生驰名商标的案件时有发生[4],从而导致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异化。驰名商标异化为一种荣誉称号,其认定脱离个案成为独立的价值追求,偏离了驰名商标的法律本质,违背了驰名商标的立法本意[5]。为从根源上解决驰名商标认定异化问题,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14条第5款全面禁止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6]。驰名商标制度异化的源头在于认定制度存在的缺陷,商标法修订对驰名商标使用、宣传环节的管控并未触及问题的根本,且显得矫枉过正,对驰名商标制度发挥其表彰商誉较好企业的本质目的造成了一定的妨碍。

区块链技术具有共识性、透明性和不可篡改性等特点,以及时间戳和数据存证等功能,用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解决驰名商标认定中存在的难题,真实反映驰名商标的商誉和知名度,能够为驰名商标认定带来重大的制度性变革。本文主要基于工具理性的视角,对区块链在驰名商标认定领域的证明作用进行初步探索,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学界更多的关注和研究。

一、驰名商标认定存在的困境

知名度是驰名商标认定的核心标准,其主要是通过对相关公众知晓程度的判断。因此,在判断商标知名度时首先应当考量的因素便是相关公众范围的大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同案件中利益关系人的范围以及地域范围的不同,对于相关公众范围的判断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极易导致本不应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被错误认定,或者本应受到保护的驰名商标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更有甚者以认定驰名商标作为其营销手段,导致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异化。此外,在判断商标知名度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和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①。实践中,商标的使用持续时间及宣传工作的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并且数量庞杂。因此,在实践中证据收集往往比较困难,这大大增加了商标权人请求认定商标驰名的举证难度。

(一)相关公众范围标准不明确

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应取决于商标驰名范围的大小[7]。而商标驰名范围的大小应结合相关公众的范围进行判断。驰名商标认定中的相关公众范围的认定是驰名商标保护的门榄,是调控驰名商标保护强度的重要工具[8]。驰名商标保护的本源相关公众范围过宽会使影响到驰名商标的保护,从而导致驰名商标“弱化”;相关公众范围过窄则可能导致普通商标滥竽充数以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有违驰名商标制度的真正目的。《商标法》第13条将驰名商标定义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但“相关公众”是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进行了解释:“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②该条款将相关公众的判断与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和经营者挂钩,明确了“公众”的范围。

但是相关公众的范围除了“公众”的范围,更应考虑相关地域范围。我国《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相关公众为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采取“较广泛区域”这一概念,但是并没有对驰名商标的相关地域范围标准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这使得驰名商标在认定实践中操作困难。在商标相关公众的认定中,以司法认定为例,部分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综合考虑之后会在判决书中作出评价③。然而,也有部分法院并没有详细阐述相关公众范围的大小以及商标知名度评价的理由④。为了证明某一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实践中通常采取委托调查机构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通过对调查问卷进行统计来判断。由于被调查群体的选择、调查方式、调查问卷的设计等因素均可能影响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同时调查机构存在一定的倾向性,因此法院对调查报告一般持谨慎态度,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认定驰名商标。这也导致调查问卷方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不足。

(二)商标使用持续时间证据证明力不足

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长短以及范围的大小是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重要要素之一。商标使用持续时间越长,其为公众所知悉的可能性越大。实践中,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可以通过两个方面进行证明:一是商标注册登记材料;二是商标销售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在证明商品销售历史与范围时,企业往往提供与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商名单、销售合同及发票⑤。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标使用持续的时间⑥。商品销售的历史和范围最直观地反映商标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③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73行初7126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73行初3663号,法院依据争议商标使用、宣传情况将相关公众的范围界定在全国范围之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字第1628号行政判决书中,将相关公众界定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依据商品销售以及消费者的地域范围,将相关公众界定为长三角经济带。

④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行终3519号以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73行初6998号中,法院仅笼统的认定争议商标在相关公众范围内具有知名度,而未界定相关公众范围的大小以及具体考量因素。

⑤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73行初1697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5032号。

⑥参见《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1款(4)-(5)项。的知名程度。但是,商标使用人为了获得驰名商标认定,难免会存在夸大、虚构其销售收入、净利润等情形。部分商标使用人为证明其提供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往往委托会计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由于审计人员的技能、素质参差不齐,所做的审计报告难免存在瑕疵,真实性大打折扣。并且,以上证据材料多为当事人自行收集,易被篡改和伪造,难免会出现企业为证明其商标的影响力,夸大企业净利润和销售收入的情形①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高行终字第2404号。。这大大增加了法院对证据真实性判断的难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证明力较弱而不被法官所采纳。

(三)商标宣传工作举证难度大

商标的宣传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以及地理范围是证明商标宣传性使用的有力证据,其中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②参见《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在证明其宣传范围时,最主要的是考虑广告的形式、广告的投放量、广告的覆盖面和覆盖率、广告的持续时间及广告的媒体等级等[3]13。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多为出版刊物复印件、活动宣传材料复印件或者照片等。以上证据材料均为最基础的证据材料,数量庞杂、搜集困难,造成当事人举证极大不便。当事人举证困难会导致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往往证明力较弱,以致于出现败诉的局面。例如,在杭州千岛湖啤酒有限公司与方合生商标纠纷一案中,对于“千岛啤酒及图”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千岛啤酒公司提交的媒体宣传报道等证据均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因此不能证明该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③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行终3519号。。在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无效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依据便是原告提供的证据数量有限,引证商标使用产品的销量及宣传等证据较少,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知名程度④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73行初6998号。。

二、区块链在相关公众范围界定中的证明作用

(一)相关公众地域范围的判断与商品销售范围相结合

相关公众范围的判断对于驰名商标认定至关重要。相关公众的地域范围应当限定在我国领土范围内⑤《关于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经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驰名商标的事实予以认定。”《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对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要注意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对于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要给予其驰名程度相适应的较宽范围的保护。”。还应当考虑商品的销售范围。对相关公众进行地域考量,是因为具有相关经济利益关系的人总是局限于该地域范围内,而对有关案件纠纷的判决则是为了解决和平衡商品或服务在相关地域间的市场布局问题[9]。某一具体商标总是在某一或某些具体地域范围内有更强的指示作用,在当地的相关公众间具有更强的知名度,该地域的相关公众对混淆的判断才有意义⑥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与上海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74号。。在实践中如果将相关公众的范围严格限制在全国范围或者某一行政区划的固定范围内,致使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公众范围标准过高或过低,从而导致享有知名度的商标不能得到与其知名度相应的保护。笔者认为,对于相关公众地域范围的界定应当依据商品销售范围及承销商的地域范围进行判断。

(二)区块链去中心化与共识机制

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的的技术特征。所谓去中心化可以理解为数据存储并非依赖某一用户、企业或机构,而是由各个节点共同进行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依靠每个节点的共同维护,每个节点遵循同一规则,所有参与节点都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个节点均不能擅自对数据进行修改[10]。区块链技术具有极高的自治性,这种极高的自治性依赖于共识机制。共识机制用于验证每一次记录的有效性,从而防止任意节点篡改数据[11]。每一条经过验证并记录在区块链上的数据都会被永久储存,根据不同行业的需求,可以灵活地制定共识规则,保障业务有序进行。

(三)去中心化与共识机制在相关公众地域范围证明中的作用

在驰名商标认定中,相关公众指相关经营者与消费者,故相关公众地域范围也应围绕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分布的地域范围进行界定。在相关经营者地域范围的界定中,商品销售合同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区块链去中心化与共识机制保障下可避免销售合同造假,难以储存等诸多问题。假设A企业与其承销商或分支机构B、C、D之间拟通过区块链技术签订一份智能合约。A、B、C、D企业需明确权利义务以及侵权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内容,并将以上内容以电子化形式呈现。随后,计算机系统将该电子合约发送至各方的节点,各方通过私钥签名进行确认,此项共识便作为一项事件记录在区块链中。当该事件记录的触发条件出现,智能合约系统将自动依据合约约定的规则执行相关事务,并将执行状态完备的记录在区块链中。较传统合同而言,智能合同具有更加显著的透明性、效率性和确定性特征[12]。能够真实反映交易的主体、交易商品的信息,避免合同一方恶意篡改合同、伪造发票等情形。这就为法院确定相关经营者的地域范围提供更为真实的数据支撑。

三、区块链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证明作用

(一)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证明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第9条第1款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了可以作为证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证据材料。其中第二项还规定商标使用的期限,权利人需证明商标持续使用时间的期限不少于五年,注册商标注册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不少于五年。这就意味着商标权人应至少提供连续五年的销售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证据材料。该条第5款还规定了证明商标知名度的其他证据材料: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均可作为证明商标使用时间、范围的证据材料①《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第9条第1款。。其中,与纳税额相关的证据材料不仅由企业自身保存,在国家税务机关亦可查询到相关内容。因此在实践中,纳税额往往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而商品的销售收入、净利润以及市场占有率的证据材料由商标权人保存,存在权利人更改、伪造证据资料的可能,因此在实践中证据证明力较低。如上文所述,证明商品使用持续时间的证据庞杂,仍存在当事人举证困难的问题。

(二)区块链时间戳的技术特征

区块链技术具有时间戳这一技术特征。这一技术特征在商标持续时间的证明中发挥着数据鉴证的主要作用。在一个区块链条中,每一个数据区块内存储的数据可以自动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各个区块之间产生的时间不能自动判断,因此形成了时间戳这一新的结构。每个区块通过时间戳有序联系起来,形成区块链条,每个区块及区块上的每条数据都具有唯一性,并且每一条新的数据都继承于过去的数据[13]59。时间戳为未来基于区块链的互联网和大数据增加了时间维度,使得通过区块数据和时间戳来重现历史成为可能[14]。通过对区块链上存储的数据加盖时间戳,不仅可以证明数据的存在性与真实性,而且可以迅速、便捷地完成相关数据的检索和收集。这对于解决商品使用持续时间的举证困难以及真实性、客观性欠缺的困境具有重要作用。

(三)时间戳在商标使用持续时间证明中的作用

时间戳可以很好地解决源文件真实性存疑这一问题,在商标使用存在性证明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如在申鹏伟、沈阳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②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1民终4574号。,沈阳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对申鹏伟在淘宝网站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了区块链证据保全,并向法院提交了区块链保全证书及保全网的说明。该案中法院认可了该证据的真实性。依托区块链时间戳保障已存储数据真实,不被篡改。更改一条记录的困难程度按时间的指数成倍增加,越老的记录越难更改。企业通过签订智能合约将其销售、交易的数据记录在区块链上,区块链会对每一笔交易加盖时间戳,从而准确记录商标使用的初始时间、持续使用时长和范围。同时,记录在区块链上商标使用的相应商品的销量、市场份额、销售区域等信息,可以为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提供证明,解决证据证明力不足的现状[15]80。

四、区块链对商标宣传的证明作用

(一)商标宣传工作的证明

商标的本质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通过大量和广泛的宣传,可以使消费者在商标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之间建立唯一、对应的联系,是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方式和重要手段之一。在驰名商标认定中,经过了广泛和形式多样的宣传是证明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要证据之一。商标宣传形式的多样性体现在广告媒体的多样性和权威性,如国家级或省级报纸、期刊、电视广播、网络、展会等[16]。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宣传持续时间及范围的认定会依据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以及各证据之间的证明力进行考量。以荀隆宝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为例①2015年12月14日,宣酒公司对诉争商标(第11809890号“宣啤”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引证商标(第922010号“宣”商标)经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极为近似且使用商品的关联性极强,二者共存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宣酒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其裁定中认定宣酒公司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开始在其核定的“白酒”商品上使用第922010号“宣”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经过多年宣传使用,引证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较高知名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引证商标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原告荀隆宝因不服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124428号关于第11809890号“宣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946号。。宣酒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以证明其商标宣传范围:报纸刊登材料、电视台“宣酒”广告截图、户外广告图片、高速广告牌、公交的车体“宣酒”广告图片、楼宇电视广告、“宣酒杯”首届环巢湖全国自行车赛活动照片等。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审查后认定宣酒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宣传具有广泛性,认定引证商标在白酒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二)区块链分布式存储的技术特征

在区块链技术诞生之前,传统数据储存依赖于每个独自的市场参与者分别储存记录和保存,形成一个个数据孤岛[13]164。因此,数据收集的过程复杂,工作量巨大,尤其是在信息数据庞杂的情况下,难免出现数据缺失、毁损,导致数据真实性大打折扣。区块链具有分布式网络存储功能,能够将数据分散地储存在各个节点上,每个分布的节点都保存了区块链数据副本,因此任意单节点故障都不会影响系统的正常运作[17]。同时,分布式存储具有多副本的一致性、较强的容灾性和较高性能,可在短时间内处理大量数据,大大降低了数据缺失、损毁的可能性,提高数据存储的安全性和传输速率。

(三)分布式存储在商标宣传工作证明中的作用

区块链技术可用于证明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和范围。在证明其宣传范围时,最主要的是证明广告的投放量、广告的形式、广告的覆盖面和覆盖率、广告的持续时间等。以上材料的收集往往依赖当事人自行检索、收集。对于当事人自行统计的生产、销售数据及广告宣传的范围等,如无相关证据佐证,即使对方当事人无异议也不应予以认可[3]11。首先,虽然部分证据材料以电子数据为介质储存,但电子证据的读取和存储都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当技术设备受到外部攻击,其承载的数据便极易被损毁。其次,数据往往储存在每个企业单独的服务器上,并依靠每个企业单独管理,每个企业都相当于一个“数据孤岛”,故电子证据存证过程中具有容易被篡改且毫无痕迹、难以被发现。再次,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具有难以固化和归档的问题,难以判断电子数据的原始性[15]82。区块链采用分布式的储存方式,每个节点都对全部的信息进行记录,并不断进行更新,通过加盖时间戳,避免企业为获取驰名商标认定而对其宣传资料等进行修改,从而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五、区块链在驰名商标认定中应用的建议

(一)回归驰名商标认定的本源

区块链技术为驰名商标认定提供真实、科学的认定依据,加强了驰名商标事实认定,有利于驰名商标发挥彰显商品良好声誉的作用。同时,驰名商标本源的回归也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提供了反作用力。

首先,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商品声誉的认定标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异化的根本原因在于驰名商标认定价值取向的严重“异化”[18]。在于商标所有人并非从法律保护需要的角度去对待、追求或利用驰名商标认定的现象,采取恶意制造诉讼证据、虚构商标侵权案件的不正当手段获取驰名商标认定[19]。商标为表彰商品之标识,消费者借商标而购买称心如意之商品[2]22。商品声誉与商标一体同生,难以将两者区分看待。回顾《商标法》及相关法规对于驰名商标定义,我们会发现“商品声誉”也曾作为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予以明确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第2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强化了驰名商标的事实认定,使得商品声誉的证明成为可能。重视“商品声誉”的标准,并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回归驰名商标认定的本源。

再者,适当放宽驰名商标的宣传。《商标法》第14条第5款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企业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骗取驰名商标认定,并将驰名商标作为荣誉称号进行宣传和不正当竞争。在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原则的保障下,驰名商标作为荣誉称号的作用被削弱,企业通过非法手段攫取驰名商标认定的情形也大大减少。在区块链保障事实认定真实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限制更有利于表彰商誉良好的企业,刺激企业生产品质优良的产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实现《商标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

(二)完善区块链证据的审查

首先,应完善区块链证据的审查。与书证、物证等证据不同,对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具有更高的专业性,必要时需要司法鉴定机关与专家辅助人协助确认。区块链技术带来颠覆性的变革,其弥补了电子数据易篡改、真实性存疑的缺陷,规避了电子数据逻辑结构层次与物理结构层次之间真实性验证的问题[20]。协调了驰名商标认定中涉及的多方主体关系,提高了当事人与审判机关之间的举证质证效率,使得在诉讼中不必纠结证据的“真实性”[21]。区块链强有力的自我背书,使其无需依赖传统的公证提供公信力保障[22]。故在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中,证据审查的重点在于区块链证据与全案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验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次,应完善区块链司法服务,将事前存证与事后鉴证相结合。在进行商标使用、宣传的同时进行存证,当发生纠纷时通过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进行“上链”,由法院进行“验真”。降低当事人存证、取证成本,提高法院证据审查的效率。

(三)构建共治共享模式

坚持以法院为主导。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在于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涉及多方主体:法院、第三方存证机构、公证处和司法鉴定中心等。其中,法院在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处于主导地位,驰名商标共治共享机制的构建以法院为主导,便于协调各方主体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建立完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可操作性、可控性差。采用联盟链能够实现不完全分布、增强可控性、限制数据访问,由“去中心化”向“再中心化”转变,将节点控制权掌握在特定主体手中[23]。减少第三方存证对证据真实性产生的影响,为第三方存证取证提供公信力保障。

加强第三方存证机构的监管,通过资质审核、节点管理限制严防缺乏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存证机构假借区块链技术的名义,实施存证取证行为。一是严格审核第三方存证机构资质。对其是否依法备案取得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相关资格,以及是否具有实施区块链存证所必要的技术能力进行审核。二是限制第三方存证机构管理权限。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对于第三方存证机构的管理具有借鉴意义。通过划分节点管理等级,对第三方存证机构的权限加以限制。以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以及公证处为一级节点,参与天平链的共识、数据校验和记录,以公权力为保障,防止区块链被恶意篡改。而第三方存证机构不享有共识权限,仅能进行数据校验与记录。既能保障证据真实性,提高证据证明力,又能防止第三方机构恶意行为,保障区块链的安全性。

六、结 语

毋庸置疑,区块链技术具有分布式存储、不可篡改和时间戳等技术特征,将在驰名商标认定中,对于商标知名度和商标使用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在商标知名度判断过程中,区块链可用于相关公众地域范围的界定,打破相关公众界定标准模糊的状况,从而在更准确的范围内界定公众知晓程度。同时,区块链时间戳技术为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提供存在性证明,保障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使证据拥有更高的证明力。在商标宣传工作的证明中,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储为数据存储提供安全的储存环境,降低当事人存证、举证难度。回归驰名商标认定的本源,完善区块链证据的审查,构建共治共享的认定模式,促进多方合作共享是区块链技术与驰名商标认定相融合的需要,对于当前驰名商标认定中长期存在的困局能够对症下药,革除驰名商标保护中的陈疴,让驰名商标回归其设立的本来意图:承载商誉和表彰商誉良好的企业。当然,由于区块链技术仍在发展阶段,本身存在诸多争议,因此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应用都存在一定风险,但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深入发展,其在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中的应用会有更广阔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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