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在当前火灾调查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2021-03-09罗毅
罗毅
摘要: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颁布的《火灾事故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保护了火灾当事人合法权益,2018年11月9日,原隶属于公安现役部队的消防部门集体改制转隶到了应急管理部,同时相应的职能调整也在2019年4月23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予以体现:《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关键词:消防改革;火灾调查;询问笔录
中图分类号:X9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1227(2021)02-0121-02
火灾事故调查一直是消防救援机构的主责主业,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业务工作。消防机构改制转隶后,笔者身边大量有着丰富火灾调查经验的“老火调”人员未能随队转改,导致相当一段时间内,火调专业人员奇缺,一些年轻的消防监督人员无论是在火场勘验还是在调查询问中只能“依葫芦画瓢”的照办一些“老套路”来进行火灾调查,使得很多火灾的调查结果未能让火灾当事人信服,从而导致多起因火灾事故调查不及时,结果不满意造成的信访事件。
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调查火灾发生的原因,统计损失,倒查责任,并在调查结束后,及时总结经验,进而提出针对性意见与措施。笔者认为火场勘验和询问笔录的制作是火灾调查最为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而火灾调查询问是火灾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进行查询并取得证词、发现线索、收集证据的活动,并且是作为当前火调人员接触最频繁,最为直观也是存在问题最多的一项程序内容,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和解决。
一、询问笔录在火灾认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火灾调查的主次关系分不清
认定火灾原因时,部分火调人员往往不能够分清主次,调查逻辑顺序混乱。有的火调人员把现场勘验摆在第一位,认为第一时间封闭现场、固定证据,这样对调查结果更有利,往往忽视了对火灾当事人的询问。而事实上第一时间对火灾当事人进行询问同样重要,一来火灾刚刚发生,当事人或者证人此时记忆清楚,能够最大限度地还原起火当时的情景;二来当事人对火灾的利害关系还没有充足的时间考虑,往往能够得到最为清晰可靠的情况。而一旦没有第一时间取到关键证人和当事人的材料,必然会导致后期取证的被动,类似火灾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夸大或者歪曲事实,甚至作伪证的例子屡见不鲜。
(二)询问前的准备工作不充分
火灾发生后,火调人员应该第一时间进入火灾现场,充分了解火场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同时了解火灾发生时当事人或证人所处位置,以及发现火灾的具体时间,这样才能在进行询问工作时及时发现火灾当事人笔录中的漏洞,并以漏洞为突破口,还原真实起火原因。笔者身边很多火调人员在进行火灾询问笔录之前没有进行认真准备,既不了解火灾现场的具体情况,也不清楚询问的重点方向,发现笔录中有疑点却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在问到重点问题和火灾发生的具体过程时思路不清晰,致使整个询问工作毫无价值最后以失败告終。
(三)询问笔录的内容不能作为火灾原因的有效证据
笔者身边不少从事火灾调查的人员对于火灾笔录的询问没有一个系统的、有效的询问规程。火灾调查的询问与公安刑事询问、讯问的方式、方法基本一致,而从事以上工作的公安民警往往都是刑事侦查科班出身,具备良好的业务能力,比起以防火监督检查工作为主的消防监督人员来说,遇到被询问对象不配合,或是“耍无赖”的当事人,往往没有好的办法,还有一些火调人员工作方式不当,询问当事人时采用“诱供”等手段误导其回答内容,笔录录入时不认真、不仔细、不规范,有的对重要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仅仅几行字,有的甚至连当事人的最基本信息都填写错误,导致询问笔录最终不能成为有效证据。
(四)火调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无法进行协同配合
随着消防救援机构改制转隶,很多经验丰富的火调人员在改制中大量流失,各地现有从事火调的专业人才比较缺乏,整体素质也不高,很多人受不了火灾现场的脏和累,以及后续调查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信访事件,都不愿意去干火调。火灾调查是一项集体性工作,通常是由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统一组织,多名消防救援人员分工协同进行,而很多地方普通的火灾调查一般是按防火监督员所在辖区进行分工,谁的辖区起火谁负责,一个辖区通常只有一名防火监督员,本应同步进行的火场勘验和询问等工作都将由他一人来完成,这样就容易顾此失彼,勘验了现场就不能保证对火灾当事人的第一时间询问,而上来就询问很多现场的情况就不能了解,很多时候没有那么多精力去细致调查,最后只能在询问过程中草草了事,致使火灾调查陷入被动。
二、有效提高火灾事故询问笔录质量的几点想法
(一)明确询问内容
无论什么火灾,火调人员首先要对火灾现场进行初步了解,防止盲目询问。调查询问的范围首先划定为最早发现火灾的人员,参与灭火的消防人员,以及火灾当事人。重点提问内容是起火的时间,起火的位置,现场物品的摆放位置,现场的线路走向,是否存放过易燃物品,单位之前的防火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风险隐患,是否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过,隐患是否得到有效化解等。当事人的社会交际关系,职业,家庭经济状况等等,尤其是近期是否与其他人产生过解等等。不同的询问对象其询问思路也不尽相同,但必须确定询问的时间、先后顺序等,要注意语气态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二)注意询问思路的灵活多变
询问当事人的主要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还原火灾现场,对当事人的询问方式不再拘泥于正述或者倒述、刺激联想或者帮助回忆、证明现场遗留物品等等。他们在细节的描述上通常刻意地去模糊。遇到这种情况先不要直接询问,如“当时除了你某某也在现场吗?”转为问“当时你和某某正在干什么”。让当事人自己叙述事情的经过,在他口述的时候,仔细记录,从而判断被当事人笔录的前后的逻辑关系是否有问题,是否与之前的笔录内容有冲突的地方。为了圆一个谎言,需要再编造无数个谎言,各种漏洞会出现在当事人圆谎的过程中,我们就可以以此来判定他是否说谎。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看似漫不经心的闲聊,逐渐打乱他的思绪,然后突然回归主题,闲聊会使他们慢慢放松警惕,注意力分散,这个时候突然间提问他前面问过的问题,这个时候就会与前面的回答存在出入,发现有出入的时候,我们可以顺着他的话继续往下问,这样撒谎的人就会被一直带进我们预先为他设计好的“陷阱”中。做笔录的时候我们还应当时刻留意被询问人的精神状态,有些被询问人刚开始做笔录的时候吞吞吐吐,看似精神萎靡,回答一个问题的时候会想半天;有的被询问人则看似精神亢奋,滔滔不绝,但是面对关键问题的回答时却顾左右而言他;还有的则情绪激动,“一点就着”,问到涉及到他自身利益问题的时候立刻暴怒,情绪极为激动。以上几类情况,都是被询问人为了在说谎时,出现的不正常行为。
(三)判断火灾事故的利益对被询问者的影响
被询问者可能会因火灾事故的影响,对火灾肇事者进行包庇,推卸责任,提供伪证等。为了保证询问笔录的真实有效,我们必须要从不同的方面进行取证,尤其是一个火灾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必须考虑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不能轻信某一个人的证言,必须要考虑到被询问人的年龄,家庭背景,受教育程度以及被询问对象与火灾肇事者或当事人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等,以综合判定被询问人笔录的可信度。
(四)询问笔录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
很多火灾事故的原因最终难以确定或只能间接确定的,坚决不能草率认定。必须凡事讲证据,只有在拿到证据后才可以盖棺定论。火灾原因认定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若当事人要求重新认定案件时,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火灾调查程序繁杂,相应的业务培训机制必须健全,火调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个人理论素养,大小火灾都要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依法进行火灾原因调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尤其作为入卷的询问笔录,坚决不能草率对待。同时询问程序一定要合法合规,不可诱供,不可暴力执法,笔录制作要规范,要依照規定设置询问室,询问过程要全程录像。询问人员结束询问后,还要依照程序将询问笔录由法核人员进行审核,确保笔录真实有效。一旦笔录出现问题,或不能客观反映现场真实情况,一定要及时向上级申请二次询问,改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五)重视火灾询问人员的专业培养
火调人员尤其是询问人员非常重要,对专业人才的培养是火灾调查工作能够长足进步的关键。为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要逐步加大对火调询问人员的培养力度,可以组织火调人员到公安刑侦部门去观摩学习,提高询问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消防救援队伍还可以吸收公安院校对应专业的毕业生充实到火调队伍中来,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规范,使得火灾询问人员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三、下一步打算
火灾调查询问是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效性强,必须有一个严肃认真的态度去完成。为了切实增强火灾询问笔录的质量,以达到其必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火调人员必须不断学习,不断总结,不断实践,不断创新,未来对我们提出的要求必将越来越高,但笔者相信,在消防救援机构改制转隶后的今天,在党中央和应急管理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火灾调查工作的未来必将更加辉煌!
参考文献:
[1]王刚,杨旭坤.关于加强火灾调查工作的探讨[C].展望新世纪消防学术研讨论文集.2001.
[2]高原.浅谈火灾事故调查问题[J].科技创新导报.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