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
2021-03-09杨海涛荣达海
杨海涛 荣达海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广西·南宁 530006)
我国人口较少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8个人口较少民族都拥有各自独特的传统文化。溯源历史,我国人口较少民族与汉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兄弟同根同源,在民族文化上长期相互交融借鉴,逐渐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文化发展格局。“多元一体”既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基本特征,也是我们构建和谐民族关系、发展繁荣各民族文化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演讲所指出,“没有文明的继承和发展,没有文化的弘扬和繁荣,就没有中国梦的实现。”[1]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离不开各少数民族特色文化的支撑与依托。民族文化作为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应当得以传承和保护。其中,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的传统文化,既是我国各民族长期交往、交流、交融的文化结晶,也是中华民族的重要精神符号与族群表征之一,同时也是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文化共同体,进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力量源泉和重要纽带。
一、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的基本现状
我国西南民族地区涉及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两大民族走廊,即南岭走廊和藏彝走廊,本文据此将研究范围限定于贵州、广西、云南3个省区。目前,28个人口较少民族有11个分布在这3省区,其居住地覆盖云贵高原、青藏高原东部与南岭地区。其中,除京族生活于北部湾沿海地带之外,其余10个民族大多居于山区,具有典型的山地民族特点。伴随着历史上的民族迁移与当代的西部大开发,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逐渐形成了散杂居的生存格局,这使其传统文化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特点。
(一) 传统文化的发展现状与特点
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了灿烂的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和发展了一大批经典的传统文化成果。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西南人口较少民族的传统文化项目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多达十几项,项目详见下表:
注:资料来源于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官方网站确定并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https://www.mct.gov.cn/)。
从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现状来看,其主要特点如下:第一,文化内容与形式丰富,具有多样性特征。内容上涉及了生产生活与宗教习俗的方方面面,形式上包括了语言文字、神话传说、音乐舞蹈、绘画服饰、节日庆典、传统工艺等多种样式。如此丰硕的传统文化成果,既是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中华各民族之间长期文化交流与融合的结晶。第二,民族文化特色鲜明,具有本土文化的特质性。以语言为例,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中许多拥有自己的语言,部分民族还有自己独特的文字,如普米族创制独具特色的丁巴文,景颇族使用拉丁文拼音,京族使用喃字等,非常具有本土文化的独特魅力。第三,文化传播范围与受众有限,具有小众性特点。以生活在贵州与广西的毛南族为例,毛南族的傩文化以毛南族还愿仪式为载体而存在,没有文字记载,主要通过傩师的口头传授代代相传。目前贵州与广西的毛南族地区仅有4个民间傩班,人数仅有30多人,其中能掌握全套傩打击乐的仅有3人,能雕刻全套傩面具的仅有2人,而能表演全套傩舞的仅有1人[2],这使得毛南族的傩文化弥足珍贵。第四,文化传承具有脆弱性。由于文化受众与传承者有限,加之受到内外部环境的影响与冲击,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存在困难,相当一部分文化成果面临失传的风险。以独龙族传统医药为例,其传承和应用依靠口传心授,没有文字记录,如果不对其进行系统性记录整理,可能会永远消失[3]。
(二) 传统文化的保护现状
近年来,党和国家在加大扶贫力度的同时,也采取了多方面举措切实保护人口较少民族的传统文化。如设置专项基金积极保护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民族文化遗产,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研修培训,对濒危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管理与抢救性保护等。为此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011年)、《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2年)、《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6年)、《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 (2020年) 等,为规范和指导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的传统文化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依据。
此外,西南民族地区一部分地方政府还探索出了发展人口较少民族特色旅游文化产业的致富之路。例如,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充分开发民族文化资源,将旅游业与民族文化结合,打造民族文化旅游名城,为自治县发展注入新的发展动力,也向世人展示了人口较少民族独具特色的传统文化[4]。云南布朗族芒景村大力发展传统茶文化,保护古茶树,恢复“山康茶祖节”,不仅使传统文化得到有力保护和继承,也因此获得了经济上的可观收益[5]。上述举措不仅提高了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群众的收入,而且为其传统文化保护提供了资金支持,同时也通过打造传统文化的旅游品牌增强了民族文化自信,实现了民族文化的活态发展。虽然某个民族文化内涵难以完全复制,但一个民族深入挖掘本民族文化的方式与创造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经验,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6]。
二、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面临的问题与法律保护的不足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于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推动了相关民族特色文化产业的发展,但也同时面临着两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在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的滞后性,以及人口数量的不足,导致文化“失语”现象日益突出,传统文化保护难度不断加大。二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加速了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变迁,既带来了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观念与现代市场观念的冲突,也带来了外部文化对当地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的冲击。
(一) 文化“失语”的现实风险
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失语”现象日益明显,突出表现在文化传播范围小,受众数量有限,很多传统文化项目很难得到有效地传承,面临着失传的风险。前述的毛南族的傩文化与独龙族传统医药问题,正是这种文化“失语”现象的缩影,而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滞后,致使人口规模与教育水平都难以达到保护传统文化的要求。具体来说:一方面,落后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件不能承载大量人口,使其人口数量增长缓慢,加之改革开放以来,东部发达地区引发了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的打工潮,导致人员外流现象与日俱增,留守本土承袭传统文化的人员日益减少。而一旦失去作为文化载体的人,传统文化保护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落后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件制约了教育的投入,导致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的教育资源匮乏,教育水平较低,很多群众的文化保护意识淡漠,尤其是许多年轻人热衷于打工赚钱,无意于做本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人,使得民族聚居地文化的维系、发展和传承动力持续衰减,传统文化失传危机加深。正如费孝通先生所指出的“根柢不深、人数又少”[7]这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是形成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失语”现象的深刻根源,而这一现象也给相关文化保护工作增加了诸多困难。
(二) 传统文化与现代市场观念、外部文化的价值冲突
全球化和市场化的发展加速了民族交往与文化交融,同时也带来了强势外部文化和多元价值观的冲击,使得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面临着来自现代市场观念与外部文化的双重冲击。
一方面,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的传统文化观念与现代市场观念的差异,引发了文化原生态与文化产业化的价值冲突。文化产业化的背后是以消费为主导的价值体系,其作为资本全球化过程中的主打价值,对人的文化选择产生牵引作用,直接影响到文化发展的方向。与消费文化相比,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许多原生态的传统文化,因不具有消费潜力而难以受到文化产业的青睐,成为市场选择的遗弃品。大众化的民族文化消费极易导致本来丰富多样的民族文化趋于同质化和快餐化,甚至庸俗化和肤浅化,更有可能因为消费者的猎奇,造成一味迎合和满足某些不合适宜的消费需要,导致传统民族文化被污名化,甚至被冠以“愚昧落伍”的不当标签[8]。另外,部分地方政府也受此影响,将人口较少民族的传统文化进行过度的商业包装,改变了其文化内在的意蕴,割裂了代际之间以及传统与现代之间的文化认同,造成了文化原生态与文化产业化的价值冲突,十分不利于相关传统文化的可持续传承与发展。
另一方面,在外部文化的冲击下,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的传统文化生存空间被日益压缩,本土文化的特质性与外来文化的趋同性冲突加剧。由于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存续的基础较为薄弱,存续本民族传统文化和抵御外部文化冲击的能力不强,加之自我文化修复能力也偏弱,一旦传统文化被外部文化同化而消失,就无再生可能[9]。因此必须采取措施遏制这一趋势,适度保留其传统文化的特质性。
(三) 现行文化法律保护措施的不足
面对上述种种问题,我国现行的文化法律保护措施还难以对之有效解决,尚存以下几点不足:
第一,在立法方面,尚缺乏对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与其他地区民族相比,存在着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文化教育薄弱、人口数量过少且增长缓慢等诸多问题,这造成其传统文化“失语”现象日趋突显,一些民族的传统社会组织形式、语言文字、民族服饰、口头文学、民族节日、生产生活风俗、习惯、传统手艺等渐趋消亡。对此亟需各级立法部门制定促进人口较少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增长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现有立法尚未有效解决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市场观念、外部文化的价值冲突问题,尤其是未能有效解决部分地区传统文化过度商业化或严重同质问题,亟待完善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第二,在执法方面,缺乏完善的执法机构体系与运行机制,缺少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执法工作部门的分工合作不够完善,缺乏权威性的主管机构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动执法,也缺少相关完善的执法运行机制,由此造成现行执法部门之间行动不统一,职能交叉现象突出,执法效果深受影响。另一方面,执法队伍的文化保护专业性不足,尤其是双语人才和具有文化专长的执法人员短缺,且普遍缺乏文化保护方面的专家指导。
第三,在司法方面,针对涉及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遗产的各类犯罪的司法惩治力度尚需加强,一些涉及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司法审判工作和司法服务工作还不到位,尤其是在对人口较少民族语言文字的诉讼权利保护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第四,在普法方面,由于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群众的文化教育程度普遍不高,这给相关传统文化保护的普法宣传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目前的普法工作方式与渠道都比较单一,实践效果不是很理想,亟需在普法方式与渠道上予以拓展和创新。
三、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2019 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文化是一个民族的魂魄,文化认同是民族团结的根脉......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对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至关重要。要以此为引领,推动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10]。习总书记这一重要讲话为我们依法保护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正确处理好文化共同性与差异性的关系,通过对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促进中华民族文化实现创新性发展,为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不竭的文化动力。对此,笔者建议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等方面全面着手,加大对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边保护边传承、边传承边发展,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传统文化法治保护体系。
(一) 完善立法,优化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基础与方式
保护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离不开经济与社会发展所提供的物质支持,也离不开必要的人力资源基础。为此,应进一步加大促进人口较少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增长的立法力度,并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推动解决文化原生态与产业化,本土文化的特质性与外来文化趋同性矛盾。
第一,进一步推进对人口较少民族地区扶贫法治建设,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扶贫立法,尤其是加强财政、税收、金融、投资等重点领域的扶贫立法以立法手段巩固扶贫成果,以法治手段解决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经济与社会发展滞后问题,消除文化“失语”的经济根源。
第二,稳步推进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社会保障法治步伐。要充分照顾到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的社会保障需要,在认真贯彻国家社会保障立法一般性规定的同时,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制定出台符合人口较少民族社会特点和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让教育、医疗、养老和就业等社会保障措施覆盖到人口较少民族群众,保障其生活无忧,并进一步提升人口受教育程度,从而推动他们自觉参与到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工作之中。
第三,完善人口较少民族生育保障立法。应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对人口较少民族人口计划生育进行变通规定,如适度放宽其人口生育限制,为其提供更优厚的生育福利保障等,以此为人口较少民族人口增长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从根本上保障其文化保护所需要的人力资源。
第四,完善对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专门性立法,优化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工作方式。如加快出台专门性的地方性法规,对文化保护主管机关的职责与职能、经费保障、问责追究等问题做出细则性的规定,及时纠正西南民族地区部分地方政府对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进行过度商业包装的工作方式,鼓励建立一批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中华民族文化特征与内涵、彰显原生态特色的传统文化项目,通过法治手段化解传统文化原生态与产业化的矛盾。此外,还要根据国务院《“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要求,通过完善立法,建立健全人口较少民族的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的评审机制、经费来源与保障机制以及传承人的权利保障与激励机制等,从立法层面上注重保护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的特质性,以法治手段化解本土文化的特质性与外来文化趋同性之间的矛盾。
(二) 完善执法,全面提升传统文化保护的执法水平
针对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的执法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应从执法机构体系、运行机制、执法人才培养与咨询机构建设等方面予以全面完善。
第一,要建立职权明确、分工配合的组织体系。应赋予西南民族地区民委部门以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职能,同时建立多方联席会议机制与多方联动执法机制,以此统一执法行动,消除执法矛盾,改善执法效果。第二,建立和推行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之中,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第三,建立健全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执法工作的民主决策机制与执行程序,完善听证制度,建立相关执法决策的跟踪反馈机制。第四,完善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及时提供有关文化保护工作信息。第五,强化对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逐步完善包括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全方位执法监督体系。
(三) 完善司法,加强传统文化的司法保护力度
对于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的司法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不足,应从司法惩治力度、司法审判效率与司法服务保障方面予以系统完善。
第一,加强对涉及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各类犯罪的司法惩治力度,特别是针对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权与知识产权、侵犯传统文化传承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等各类犯罪的司法打击力度,为保护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第二,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形式,提高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涉及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案件的裁判效率,为其传统文化保护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第三,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强对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司法服务工作,尤其是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重视和保障人口较少民族群众使用本民族语言的诉讼权利,在审判过程中积极为其配备翻译,为保护和传承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创造公正良好的司法环境。
(四) 完善普法,拓展和创新传统文化保护的普法方式与渠道
对于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普法方面的不足,应改变说教、被动的宣传方式,运用广泛有效的法治宣传手段,让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了解国家文化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一,创新法律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内容与形式,如用民族语言表演法律情景剧,改编法律案例进行群众文化表演。第二,建立法律宣传新阵地。依托党组织、企业、基层自治组织动员群众参与文化保护的积极性,打造法律文化广场,创办法治宣传栏,普及法律知识。第三,创新线上普法,组建法律宣传微信群,组织在线学习法律内容,解答法律难题,提供法律服务,让文化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切实走入人口较少民族群众的心中。
四、结语
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的传统文化历史悠久、内容丰富,是在其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与民族交流中得以发展传承的文化典范。它们不仅是本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属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精神财富,其内容渗透了中华民族大融合的历史轨迹,凝结着中华民族共同体血脉相通、水乳交融的共同记忆,是推动实现中华各民族团结与共同发展的重要文化载体和纽带。在全球化、信息化、多元化的时代,西南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面临“失语”甚至消亡的现实困境。为此,我们应当全方位运用法治手段,构建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切实解决该地区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的存续和发展问题,保障人口较少民族在发展繁荣中坚持文化原生态,保持传统文化的多样性与特质性,以此弘扬中华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巩固民族团结,推动全国各民族人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助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