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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诉求下森林类犯罪的优化设定

2021-03-09宦吉娥马佩瑶

湖北农业科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滥伐林木盗伐罪名

宦吉娥,马佩瑶

(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武汉 430074;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武汉 430073)

目前回应生态保护诉求的森林类犯罪的相关研究十分稀少。汪海燕[5]从林权改革出发研究个罪,主要研究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等问题;白晓东等[6]、雷鑫[7]从案例出发研究环境刑法,以盗伐防护林案为例来进行研究;王毅[8]、王智等[9]、徐本鑫[10]从生态法益出发构建刑法体系,以国家生态安全作为切入点研究生态犯罪的惩治等。刑法关于森林类犯罪的设定是否可以回应宪法生态文明保护的诉求,仍需观察和研究。本研究对森林类犯罪的刑法设定、2012—2019 年森林类犯罪的司法适用进行了研究,并将其与生态保护的诉求加以对照,在此基础上分析森林类犯罪对宪法生态文明保护的诉求回应性问题,并提出优化设定的建议。

1 森林类犯罪的刑法设定与刑事司法适用

1.1 森林类犯罪的刑法设定

1)在刑法分则中进行设定(7 种)。包括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构成要件详见表1。

2)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进行设定(5 种)。包括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买卖上述证件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除此以外,在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森林类犯罪做了具体的界定与解释。

表1 森林类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从罚则比较(罚则主要分析自然人),罚则最重的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该罪基本刑最高为5 年,而其他罪名为3 年;其次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及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这2 种罪名在处自由刑的同时并处罚金,相对于基本刑为单处罚金的其他罪名,罚则更重;再者为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及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这3 种罪名基本刑为3 年以下,单处或并处罚金[11],罚则相对较重;最后是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罪,该罪只处自由刑,且基本刑为3 年以下,详见表2。

1.2 森林类犯罪的司法适用

1.2.1 趋向常态化 对2012—2019 年全国森林类犯罪判决书年度统计进行分析(案件统计时间截至2019 年8 月)可知(表3),中国森林类犯罪的司法实践呈常态化趋势[12]。

1)2014 年全国森林类犯罪案件为10 361 件,是2013 年的近4 倍,2013 年两会提出要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同年《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提出,达到立案标准的,森林公安机关必须立为刑事案件,刺激了案件数量的提升。

2)2014 年后案件数量稳定在 10 000~13 000 件,案件数量相对平稳(2019 年除外,由于2019 年数据不完全,因此不具有统计价值),故2014—2018 年案件数量呈稳定平缓上升趋势,说明中国的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政策起到一定的作用,中国公民有意识地利用法律来保护森林资源。

中学化学教材中呈现了大量图片,教师应开发利用这些现成的资源为教学服务。如借用教材九年级化学下册第57页图10-11氢氧化钠与盐酸反应示意图,引导学生进一步拓展深层次知识点,教师创设问题情境:中和反应的实质是什么?哪些粒子不见了?哪些粒子生成了?

表2 森林类犯罪罚则分析

表3 2012—2019 年全国森林类犯罪判决书年度统计

1.2.2 地区差异化 对2012—2019 年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森林类犯罪判决书年度统计进行分析可知(表4),各省(市、自治区)森林类犯罪案件发生率与森林蓄积有关,地区差异较大。

森林类犯罪发生较多的地区数量可达7 000 多件,而较少的地区只有18 件,差异较大。森林类犯罪案件发生率排名前10 的省(市、自治区)分别是广西、云南、河南、吉林、贵州、内蒙古、湖南、福建、江西、黑龙江。据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省份分布表统计,森林蓄积(森林中林木材积的总量)排名前10 的省(市、自治区)为西藏、云南、四川、黑龙江、内蒙古、吉林、福建、广西、江西、陕西。由此可知,上述10 个省(市、自治区)中有7 个省(市、自治区)(广西、云南、吉林、内蒙古、福建、江西、黑龙江)属于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4—2018 年)中林木材积总量排名靠前的;河南、贵州、湖南虽然林木材积总量排名并不靠前,但是农地面积大,由于本研究的森林类犯罪中包含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此这3 省案件数量较高。

1.2.3 罪名差异化 对2012—2019 年森林类犯罪案件数量对比分析发现(表5),森林类犯罪的各个罪名案件发生率不同,罪名具有差异化。

森林类个罪案件2012—2018 年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相加占比达66.83%,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及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相加占比不到1.00%。罪名占比较小说明这2 类罪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操作性较低,实际发生的可能性小,在后期森林类犯罪体系化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对罪名进行优化或合并处理。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占据了50%以上的比例,说明在司法中这2 种罪名的适用较多,对这2 种罪名的规制需要依据时代的变化进行完善(表5)。

表4 2012—2019 年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森林类犯罪判决书年度统计

表5 2012—2019 年森林类犯罪案件数量

2 森林类犯罪对生态保护诉求的回应

生态保护诉求下的森林类犯罪,首先要做到对森林资源的保护,这是对森林物理形态的保护;其次要做到对森林产权的保护,这是对森林资源社会形态的保护,通过对产权的清晰界定,可以激励公民养护森林资源,利用个人力量对抗人为破坏;最后要做到对森林生态安全的保护,关注森林破坏后生态体系的损失,这是对森林功能层面的保护。3 个层面要紧密相关、相互支撑。刑法保护的法益需要由诉求的物理形态逐渐达到功能层面,不断完善,才可以实现森林类犯罪对生态保护诉求的回应。

2.1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中国刑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比较完善。对构成要件进行比较,从犯罪客体来说,盗伐林木罪为复杂客体,其他罪名为简单客体;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涉及对土地管理制度的保护,其他罪名则都是对林业管理制度和森林资源的保护;从犯罪客观方面来说,2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制品罪不需要数量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即可构成,而其他罪名需要,说明国家对珍稀植物及其他重点保护植物的重视,其在森林类犯罪中的地位较高;从犯罪主体来说,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犯罪主体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罪名均为一般主体,说明森林类犯罪既对一般主体进行约束,也对特殊主体进行规制,要求林业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避免从行政领域出现问题,说明森林类犯罪在立法时即考虑到从行政角度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从犯罪主观方面来说,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只能是犯罪人的过失构成的,而其他罪名则为犯罪人故意实施,说明森林类犯罪对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其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由此可见,刑法在7 种森林类犯罪中都保护了森林的物理形态,同时各省森林类犯罪案件发生率与森林蓄积有关,森林蓄积高的省份,犯罪案件发生率较高,说明中国的刑法发挥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作用,比较良好地做到了在生态诉求下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2.2 对森林产权的保护

中国刑法对森林产权的保护相对不充分。《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出台,指出要保障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被平等对待,说明产权改革注重对私人产权的保护,而7 种森林类罪名中仅盗伐林木罪关注到林木所有权,主要是对国有产权和集体产权的保护,虽然盗窃罪保护了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也不能覆盖产权改革推进背景下可能出现的新林权形式。

由此可见,森林类犯罪对私人产权的关注不够充分,影响了产权激励功能的发挥,森林类犯罪利用强制力强制公众保护森林资源,无法做到自发重视森林资源或者保护森林生态体系。如果对森林产权的保护能够做到对国有产权和个人产权并重,一方面可以利用强制力威慑预备犯罪的人及普通公众;另一方面可以让公众保护私人产权,从而激发公众自发保护森林生态的热情,最终达到惩罚与教育相协调,推动对森林产权以及森林生态的保护。

2.3 对森林生态安全的保护

尽管对森林物理形态和社会功能的保护可以推动对森林生态安全的保护,但通过对森林类犯罪客体的分析,这7 种罪名都涉及对森林资源和林木产权的保护,但没有专门注重其生态功能,无法充分回应生态保护的诉求。综上,中国刑法中的森林类犯罪回应了对森林资源与产权的保护,但是无法回应生态诉求下对森林生态安全的保护[13]。

3 森林类犯罪的优化设定建议

西原春夫[14]在《刑法的根基与哲学》中提到,“刑法是在法中公开承认对违法者要处以死刑、徒刑、罚金等,并以国家名义剥夺个人重大利益的法律,所以只能说‘必要的恶’的程度更严重,既然刑法的结果是程度如此严重的‘必要的恶’,我们就不得不经常推敲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是否有合理性、正当性,这属于文明性的价值判断,并由于价值判断的基准和立场的不同,出现各种各样的答案”。刑法需要通过解释论与系统论的方法,实现对现有罪名的深入解释,回应对森林类犯罪生态保护的要求。

3.1 司法适用较少的罪名应当保留

由2012—2019 年森林类犯罪案件总数对比可知,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相加占比不到1.00%,对司法运用较少的罪名值得探究。

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一般与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相伴,依托于前2 款而存在,多与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罪作为共犯论处,定盗伐与滥伐林木罪。但是如果没有与盗伐、滥伐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承担盗伐、滥伐林木的运输分工等情况的,则不能与前2 种罪作为共犯论处,此时该罪名存在的合理性就显现出来了。年满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故意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分子,应当被定该罪。

2)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属于渎职罪范畴单独成条。该罪从2012 年至今仅有15 案,考虑是否可以将该罪名与其他罪名合并来减少司法成本,但通过3 罪对比发现,滥用职权罪与本罪最大的区别在于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一个为故意一个为过失,这2 种罪名在主观上差别过大无法融合;玩忽职守罪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十分类似,一个属于一般条款一个属于特殊条款,双方主观方面都是过失,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单独设立,说明刑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重视,单独设立具有合理性(表6)。

表6 3 罪构成要件对比

3.2 森林类犯罪行政执法应当与刑事司法衔接

中国《森林法》第39 条第2、3 款规定主管部门需要责令违法者补种适当的滥伐树木,并处以罚款;而《刑法》中对森林类犯罪主要有以下规定,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等。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行政处罚以植树和罚款为主,而刑事处罚以自由刑和罚金刑为主,但罚金刑仍重在惩治犯罪人,被害人及环境损害没有得到修复[15]。

2 项职务罪不可单处罚金,除上述2 类罪名外,其余罪名仍可以金代刑。针对单位处罚来说,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处了自由刑,单位仍可缴纳罚金或接受行政处罚,通过植树造林来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但对自然人来说,当自然人被判处自由刑后,其无法在此期间开展任何救济活动来保护被破坏的森林资源及生态体系。对被判处罚金刑的自然人来说,如果可以用罚金代替自由刑会导致对犯罪人的惩罚力不足,对他人的威慑力降低,同时罚金用途不透明,一旦被收缴至国库,罚金刑就变成国家财产,不能随意用来修复生态[16],中国也没有为森林保护划分专项资金。就中国目前的生态犯罪刑事司法状况来看,对生态犯罪判处主刑的较多,附加刑则一般为罚金,其他非刑罚措施运用的较少[17],无法起到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的作用。

要达到对森林生态的保护,需要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18]。首先,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及森林类的刑事案件及时移送,不得以罚代刑。其次,如果行政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让违法者植树并缴纳罚金,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至森林公安、检察院;如果尚未做出行政处罚,当在人民法院未做出刑事处罚时,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19],但是中国行刑衔接的原则是刑事优先,当犯罪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时,实际上无法通过行政处罚来要求其植树造林。而非刑罚措施是环境资源犯罪治理中恢复生态的重要手段[20],因此建议刑法将植树造林等具有生态保护作用的处罚手段作为非刑罚的处罚方法进行规定,完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同时,确保在刑事处罚单独运用的情况下也可以实现对森林生态的保护。

3.3 设定破坏生态环境罪

由于中国刑法中的森林类犯罪并没有罪名将危害生态安全的作为森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某种情节进行处罚,如果想要实现对生态法益的保护,就需要扩充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改为破坏生态环境罪,比照刑法第338 条规定进行扩充。

1)污染环境罪具有改为破坏生态环境罪的前提条件。虽然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有放射性、含传染病病原体、有毒废物及其他有害物质,但是2016 年《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做了明确的界定,其中包括“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说明污染环境罪本身就关注到对生态及森林的破坏,体现了刑法对生态的保护。

2)污染环境罪具有改为破坏生态环境罪的特定目的。虽然本研究讨论的是森林类犯罪,探究对森林生态安全的保护,但期望通过体系化的设定使刑法关注到整体的生态安全,发挥生态保障功能,所以不需要为森林单独设立生态保护罪名,直接设定破坏生态环境罪,一方面可以强调刑法对生态法益保护的特别关注,另一方面可以实现除对森林生态保护外,对其他各种资源的系统保护。

3)污染环境罪具有改为破坏生态环境罪的独特优势。将“严重污染环境的”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安全的”,不需要单独设立条款,只需要进行解释,即可用最小的成本实现期望达到的保护生态的目的。

4 结语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的出台,生态文明纳入宪法,保护生态环境成为重要任务,刑法保护生态安全,是生态文明入宪对刑法的要求,是刑法作为保障法的需要,其可以从森林资源、森林产权、森林生态安全3 个方面回应生态保护的诉求。目前中国刑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比较完善,并涉及对森林产权的保护,但是对森林生态安全的保护并不充分。因此,本研究提出森林类犯罪行政执法应当与刑事司法衔接,增设植树造林的非刑罚处罚手段,修正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设定破坏生态环境罪等可行的方案。可以通过对森林类犯罪的体系化设定,引导学术界及实务界关注生态法益,达到宪法及政策对生态保护罪名设定的目标,最终更好地实现刑法对森林生态安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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