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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全省牛羊产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2021-03-08

中国食品 2021年3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菜篮子珠海市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全省牛羊产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3号),“十四五”时期,省财政将加大牛羊产业投入,支持牛羊产业发展。为推进牛羊产业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思路及目标

按照“扩量提质、产业融合、草畜配套、绿色生态”的发展思路,通过项目实施带动,力争到2025年,全省牛羊肉产量达到30万吨,其中:牛出栏达到150万头以上,牛存栏稳定在250万头左右,牛肉产量20万吨;羊出栏500万只,羊存栏500万只,羊肉产量10万吨。

二、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支持肉牛大县建设。对地方政府编制了肉牛产业发展规划、现有能繁母牛存栏1.5万头以上、拥有实力较强的龙头企业、可带动农户持续扩群增量的肉牛产业优势区域,实施整县推进发展战略。通过3-5年的连续支持,肉牛存栏、能繁母牛存栏稳定增长,打造成存栏量超过10万头的肉牛养殖大县。重点支持县域肉牛规模养殖场建设,发展存栏20头以上的母牛规模场(户),实施肉牛冻精补贴和良种母牛补贴等。

(二)支持肉羊大县建设。对地方政府编制了肉羊产业发展规划、拥有实力较强的龙头企业、可带动农户持续扩群增量的肉羊产业优势区域,实施整县推进发展战略。通过3-5年的连续支持,肉羊存栏、出栏稳定增长,打造成为年出栏30万头以上的肉羊大县,其中培植2-3个羊出栏量超过50万头的大县。重点支持县域以“公司+农户”等模式带动扩群增量的肉羊龙头企业等。

(三)支持非大县牛羊养殖场建设。支持整县推进以外的县,大型牛羊规模养殖场或能繁母牛养殖基地标准化改造、饲草种植及开发利用等。

三、补助标准

(一)肉牛大县整县推进。依据3-5年发展总体目标、年度目标、龙头企业示范带动、能繁母牛养殖基地等情况,结合年度资金安排总量和推进目标任务安排奖励资金,原则上肉牛大县每县每年奖励不超过800万元。实施肉牛冻精和良种母牛补贴的大县,肉牛冻精补贴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助不超过20元,新增良种母牛补贴每头能繁母牛一次性补贴不超过1000元。

(二)肉羊大县整县推进。依据3-5年发展总体目标、年度目标、龙头企业示范带动等情况,结合年度资金安排总量和推进目标任务安排奖励资金,原则上肉羊大县每县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三)非大县牛羊养殖场建设。依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情况,牛羊规模养殖场或母牛基地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50万元。单个建设项目省级奖补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

四、项目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统筹指导协调全省牛羊产业项目实施工作,负责整县推进项目评审及项目县的确定,结合年度资金安排总量和推进目标任务,下达整县推进项目及非大县牛羊养殖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非大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任务、绩效目标等。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整县推进项目的组织申报遴选、非大县建设项目的专家评审,以及项目批复、竣工验收、资金管理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具体实施,以及指导非大县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编制、组织项目申报、督促项目实施、开展日常管理和服务指导等工作。

根据项目具体类型实施分类项目管理。

(一)整縣推进项目

1.县级申报。申报整县推进的肉牛(肉羊)大县,由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项目申报书,包括产业发展现状、产业3-5年发展目标和年度目标、实施路径、主要建设内容、投资概算、保障措施等,并将项目申报材料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2.市级推荐。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方案审核,择优推荐项目县并排序,行文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3.项目确定。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择优确定整县推进项目县,下达投资计划、建设任务、绩效目标等。

4.组织实施。投资下达后,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指导项目县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并批复实施。项目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批复,细化建设方案,抓好组织实施,严格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

5.竣工验收。项目建设期为一年。项目县在完成建设任务后,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设区市严格对照项目批复,组织专家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非大县牛羊养殖场建设项目

1.项目立项。由养殖场自愿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审核遴选,指导项目单位编制建设方案,包括建设目标、主要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年度目标、投资效益、示范效应等,并排序上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项目县提交的项目推荐名单和项目建设方案,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并排序、行文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年度资金安排总量和推进目标任务,下达投资计划、建设任务、绩效目标等。

2.组织实施。项目计划下达后,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指导项目县修改完善建设方案,并批复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批复,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细化建设方案,抓好组织实施,严格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

3.竣工验收。项目建设期为一年。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任务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验合格后,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设区市农业农村局严格对照项目批复,组织专家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压实设区市属地管理责任和整县推进县、养殖场主体责任。设区市要高度重视,提前谋划,制定完善本地区牛羊产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推动本地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实施县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按质完成。特别是实施整县推进的县,要成立政府牵头的领导小组,组织农业农村、财政、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协调落实规划布局、财政投入、养殖用地、生态环保等政策措施,共同推进项目实施,形成产业发展合力。

二要加大产业投入。各地要将推进牛羊产业发展与产业扶贫、乡村振兴紧密结合,将牛羊项目打造成为扶贫产业的重要支撑。要统筹整合现有农业专项转移支付渠道,加大对牛羊产业发展的投入力度。鼓励市县财政配套支持整县推进实施,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龙头企业、规模养殖场、良种繁殖场、草畜配套基地等扶持力度。要积极融入“赣鄱正品”品牌战略,培植牛羊知名品牌,加强宣传推介,鼓励线上、线下发展,大力开拓省外市场。

三要加强业务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开展牛羊养殖技术培训,加强对牛羊产业项目建设的指导,跟踪问效项目进展、建设质量、资金管理与使用等,确保项目建设按时按标准完成,确保项目建成后发挥应有作用。

四要严格监管考核。省农业农村厅将加强项目监管评价,把牛羊产业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纳入乡村振兴考核,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按要求完成绩效目标、市县财政配套、建设成效明显的市(县、区),下一年度资金优先安排;对于年度内未完成绩效任务的,收回资金,并直接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项目。农业农村部门要联合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监督管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每年6月1日前报送半年项目实施情况,12月20日前将年度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广泛开展政策宣传,通过项目实施,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典型模式,积极运用示范观摩、案例汇编等形式推广应用,促进牛羊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促进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知情权,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并实施量化分级管理适用本规定。

受市场监管部门委托,食品安全督导员可以辅助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馆、饮品店、糕点店、微小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单位食堂。

第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遵循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

第二章:等级评定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实行等级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划分为三个级别:A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优秀);B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良好);C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一般)。

第六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管理遵循动态管理原则,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状况适时进行检查,根据其食品安全水平的变化调整其食品安全量化等级。

第七条:等级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辖区局或监管所(以下简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现场检查记录表》(以下简称《检查表》)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项目主要包括许可管理、信息公示、制度管理、人员管理、布局流程、环境卫生、原料控制、加工过程、场所及设施和餐饮具消毒等。

依据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实际情况,《检查表》中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检查表》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进行修订。?

第八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在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许可证之日起四个月内进行量化分级监督检查,并给予动态等级评定。相关评定结果应于5个工作日内录入监管系统。

第九条:B级或C级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主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评定,并发放相应级别公示牌。

第十条:A级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依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进行,评定程序如下: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A级申报表》。涉及跨区设置的连锁餐饮企业申请A级评审的,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后转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评审。

(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准予授予A级,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发放A级餐饮服务量化等级公示牌(以下简称公示牌),于每季度末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审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向餐饮服务提供者告知审查结果。

(三)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新增A级单位后,应在门户网站上公布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级信息。对尚未开始实际经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进行A级评审。

第十一条: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A级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审核。

第十二条:A级餐饮服务提供者经监督检查不符合食品安全量化等级A级要求的,应按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A级要求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降级,降级后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按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属地市场監管部门应于降级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被降A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重新申请食品安全量化A级的再次评定,按照本规定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定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递交书面复核申请,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投诉,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评审组作出最终裁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量化评级:

(一)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食品安全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在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的。

(二)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以内的。

(三)检查项目的不合格项数超过一定数量,依据《检查表》规定的标准不予量化评级的。

第三章:等级公开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等级评级信息。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等级A级、B级、C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平脸”卡通形象表示。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大厅、门口等其他醒目位置摆放公示牌,使消费者及时了解食品安全等级。?

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情形之一,应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收回原量化评级公示牌,不予量化评级公示。

第十七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了量化等级升级或降级,应发放相应级别的公示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及时予以更换并按要求公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员等负责人员应陪同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并熟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及要求。

(二)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其日常监督检查量化等级结果,在餐饮服务提供者大厅、门口等醒目位置公示。

(三)对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依法接受惩处。

(四)不得有买卖量化等级及其标识、故意提供虚假量化检查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不按要求张贴、摆放或擅自篡改、毁坏、遮盖、租借、伪造公示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重点监督。

第二十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社会影响力、供应品种等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综合确定对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具体的监督检查频次。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量化检查至少一年一次;对单位食堂、集体配送餐单位、中央厨房等重点监管单位,量化检查至少六个月一次。

第二十一条:重大活动保障接待单位、集体配送餐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供餐人数500人以上机关企事业食堂及特大型餐饮单位被评定为C级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并及时跟进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涉及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面积、经营范围等实质性变更导致《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按照本规定重新进行量化等级评定。

涉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等非实质性变更导致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以及本规定出台前已经进行量化评级的,可暂时延续原有量化评级,待需要再次进行评级时,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珠海市“菜篮子”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快我市“菜篮子”重大民生工程建设,发挥“菜篮子”建设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补强我市“菜篮子”产品供应短板,建立健全“菜篮子”产品稳定市场、保障供给的长效机制,保障“菜篮子”产品特别是在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有效安全供给,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关于推进“菜篮子”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函〔2020〕1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核准条件

(一)“菜篮子”生产稳供基地的核准认定条件

1.市内“菜篮子”生产稳供基地。(1)实施主体为珠海市注册登记,从事畜禽养殖、蔬菜(包括食用菌)及名特优质水果种植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2)种养规模达到设定标准,其中:蔬菜种植面积连片不少于100亩(其中莲藕种植面积连片不少于500亩),名特优质水果(获得农业农村部门的绿色、有机农产品品牌认定)种植面积连片不少于100亩,智能化设施农业产品年产量不少于3000吨,生猪年出栏量不少于2万头,肉鸡年出栏量不少于50万羽,蛋鸡年末存栏量不少于10万羽。?(3)生产经营稳定,合法使用或租用土地、场所等有效期自申报日起不少于3年。(4)实行生产经营全过程接入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实行质量安全管理,产品上市全部附带合格证(包括并不限于:生产经营人员配置与生产经营规模匹配,管理制度完善并有效执行,生产经营设施、自检设备配置到位并有效运行,生产记录及档案资料完整,投入品管理符合国家规定,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等)。(5)认领年度供应珠海市消费任务,与经珠海市认定的“菜篮子”產品配送平台建立正式合作关系,上市产品经珠海市认定的“菜篮子”产品配送平台供应珠海市消费。(6)近三年来各级农产品监督抽查未检出不合格产品和无信用不良记录。

2.市外对口帮扶地区“菜篮子”生产稳供基地。(1)实施主体为珠海市对口帮扶地区注册登记,从事畜禽养殖、蔬菜(包括食用菌)及名特优质水果种植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珠海市直接帮扶对象优先)。(2)种养规模达到设定标准,其中:蔬菜种植面积连片不少于200亩,名特优质水果(获得农业农村部门的绿色、有机农产品品牌认定)种植面积连片不少于200亩,智能化设施农业产品年产量不少于5000吨,生猪年出栏量不少于5万头,肉鸡年出栏量不少于100万羽,蛋鸡年末存栏量不少于20万羽;特色农产品、牛、羊及其他畜禽种养规模由市外对口帮扶地区农业农村部门商珠海市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另行规定;珠海市直接帮扶对象种养规模认定标准由珠海市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3)生产经营稳定,合法使用或租用土地、场所等有效期自申报日起不少于3年。(4)实行生产经营全过程接入全国/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实行质量安全管理,产品上市全部附带合格证(包括并不限于:生产经营人员配置与生产经营规模匹配,管理制度完善并有效执行,生产经营设施、自检设备配置到位并有效运行,生产记录及档案资料完整,投入品管理符合国家规定,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等)。(5)认领年度供应珠海市消费任务,与经珠海市认定的市内“菜篮子”生产稳供基地或“菜篮子”产品配送平台建立正式合作关系,上市产品经珠海市认定的“菜篮子”产品配送平台供应珠海市消费。?(6)近三年来各级农产品监督抽查未检出不合格产品和无信用不良记录。

(二)“菜篮子”产品配送平台备案认可条件

1.实施主体为珠海市注册登记,从事畜禽、蔬菜(包括食用菌)、水产品及名特优质水果产品供应的线下集中交易中心或线上销售平台。

2.认领年度供应珠海市消费任务,与经珠海市认定的市内“菜篮子”生产稳供基地和市外对口帮扶地区“菜篮子”生产稳供基地建立正式合作关系。

3.拥有稳定、完整的仓储和冷链配送能力(租赁仓储的,租赁有效期自申报日起不少于3年;委托冷链配送的,委托合同有效期自申报日起不少于1年)。

4.實行经营全过程视频监控并接入行政监管系统,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准出管理,经营产品全部查验合规、自检合格后方可销售,产品来源和流向记录完整、清晰可追溯(包括并不限于:经营人员配置与经营规模匹配,管理制度完善并有效执行,经营设施、自检设备配置到位并有效运行,记录及档案资料完整,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等)。

5.近三年来各级农产品安全监测未检出不合格产品和无信用不良记录。

(三)珠海市“菜篮子”品牌建设示范企业的认定条件

1.经认定的市内“菜篮子”生产稳供基地和配送平台。

2.完成认领年度供应珠海市消费任务,综合贡献影响力排在同行前列。

3.近三年来各级农产品安全监测未检出不合格产品和无信用不良记录。

二、核准流程

(一)生产稳供基地

1.市内“菜篮子”生产稳供基地。(1)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2)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生产基地申报审核工作,征求申请单位生产基地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意见。(3)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公示并发布核准结果。

2.市外对口帮扶地区“菜篮子”生产稳供基地。(1)市外对口帮扶地区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本辖区“菜篮子”生产稳供基地申报,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对口帮扶地区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再由对口帮扶地区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报送珠海市市级农业农村部门。(2)珠海市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生产基地申报审核工作。(3)珠海市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对口帮扶地区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公示并发布核准结果。

(二)配送平台

1.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配送平台申报审核工作,征求市级市场监管、商务部门和各区申报意见。

3.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公示并发布核准结果。

(三)品牌建设

1.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品牌建设申报审核工作,征求市级市场监管、商务部门和各区申报意见。

3.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公示并发布核准结果。

三、扶持政策

生产基地、配送平台和品牌建设扶持资金按优先安排市内生产稳供基地建设,适度兼顾建设过程,着重建设成效。

(一)市内“菜篮子”生产稳供基地建设

1.建设扶持金:按认定规模分类别、分档次、分年度给予市内“菜篮子”生产稳供基地蔬菜(包括食用菌)及名特优质水果种植土地租金(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元/亩/年)、保险保费(最高不超过80%补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资金比例不超过50%)给予扶持。

(1)蔬菜(包括食用菌)及名特优质水果基地。?A档:100亩及以上,一个申报年度一个申请单位最高扶持不超过500万元,进场建设扶持50%,建成通过验收扶持50%。AA档:300亩及以上,一个申报年度一个申请单位最高扶持不超过1500万元,进场建设扶持50%,建成通过验收扶持50%。AAA档:500亩及以上,一个申报年度一个申请单位最高扶持不超过2500万元,进场建设扶持50%,建成通过验收扶持50%。

(2)畜禽养殖基地。

①生猪养殖基地。A档:上市生猪年出栏量不少于2万头,一个申报年度一个申请单位最高扶持不超过600万元,进场建设扶持50%,建成通过验收扶持50%。AA档:上市生猪年出栏量不少于3万头,一个申报年度一个申请单位最高扶持不超过1200万元,进场建设扶持50%,建成通过验收扶持50%。AAA档:上市生猪年出栏量不少于5万头,一个申报年度一个申请单位最高扶持不超过2500万元,进场建设扶持50%,建成通过验收扶持50%。

②家禽养殖基地。A档:肉鸡出栏量不少于50万羽,蛋鸡存栏量不低于10万羽,一个申报年度一个申请单位最高扶持不超过200万元,进场建设扶持50%,建成通过验收扶持50%。AA档:肉鸡出栏量不少于100万羽,蛋鸡存栏量不低于20万羽,一个申报年度一个申请单位最高扶持不超过400万元,进场建设扶持50%,建成通过验收扶持50%。AAA档:肉鸡出栏量不少于150万羽,蛋鸡存栏量不低于50万羽,一个申报年度一个申请单位最高扶持不超过600万元,进场建设扶持50%,建成通过验收扶持50%。

2.保供奖励金:完成认领年度供应珠海市消费任务,按任务量底数货值最高不超过10%奖励,超额部分按货值最高不超过20%奖励。一个申报年度一个申请单位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二)市外对口帮扶地区“菜篮子”生产稳供基地建设

1.认定扶持金:按认定规模分类别、分档次给予经珠海市和对口帮扶地区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准认定的“菜篮子”生产稳供基地一次性奖励,其中。

(1)蔬菜(包括食用菌)及名特优质水果基地。A档:200亩及以上,认定扶持金不超过20万元。AA档:300亩及以上,认定扶持金不超过30万元。AAA档:500亩及以上,认定扶持金不超过50万元。

(2)畜禽养殖基地。

①生猪养殖基地。A档:上市生猪年出栏量不少于5万头,认定扶持金不超过20万元。AA档:上市生猪年出栏量不少于10万头,认定扶持金不超过30万元。AAA档:上市生猪年出栏量不少于15万头,认定扶持金不超过50万元。

②家禽养殖基地。A档:肉鸡出栏量不少于100万羽,蛋鸡存栏量不少于20万羽,认定扶持金不超过20万元。AA档:肉鸡出栏量不少于200万羽,蛋鸡存栏量不少于40万羽,认定扶持金不超过30万元。AAA档:肉鸡出栏量不少于400万羽,蛋鸡存栏量不少于100万羽,认定扶持金不超过50万元。

(3)其他基地。特色农产品、牛、羊及其他畜禽种养基地认定扶持金参考执行。

2.保供奖励金:完成认领年度供应珠海市消费任务,按任务量底数货值最高不超过5%奖励,超额部分按货值最高不超过10%奖励。一个申报年度一个申请单位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三)配送平台

1.认定扶持金:按认领年度供应珠海市消费任务量货值排位、给予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准认定的“菜篮子”产品配送平台一次性认定扶持金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A档:认领年度供应珠海市消费任务量货值排位前30%,认定扶持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AA档:认领年度供应珠海市消费任务量货值排位前20%,认定扶持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AAA档:认领年度供应珠海市消费任务量货值排位前10%,认定扶持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保供奖励金:完成认领年度供应珠海市消费任务,按任务量底数货值最高不超过10%奖励,超额部分按货值最高不超过20%奖励。一个申报年度一个申请单位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四)品牌建设

对经认定的市内“菜篮子”生产稳供基地和配送平台,按年度设立品牌建设若干奖励等次,分等次给予“菜篮子”品牌建设示范企业奖励,其中一等奖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二等奖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三等奖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惩戒措施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追回或取消当年各项扶持金和奖励金,3年内各级财政资金不予以扶持:申报材料经查实弄虚作假;非不可抗因素,未完成认领年度供应珠海市消费任务;自认定之日起,被有关部门通报禁限用药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禁用物质不合格,或其他类质量安全检测不合格1年内达到3次;自认定之日起,被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财政、海关、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相关事项

(一)扶持原则:“菜篮子”建设资金采取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扶持,根据每年实际情况适度调整扶持结构,鼓励“菜篮子”建设参与单位做大做强。允许企业择优申报,但不得重复享受农业优惠政策。

(二)职能分工:各区(功能区)和各级部门重点解决并满足“菜篮子”生产基地和配送平台用地、环保、融资、设施、仓储、运输、保险、通关及其他相关条件。

(三)日常检测:生产基地和配送平台日常检测管理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拱北海关技术中心负责。

(四)审核监控: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机构,负责生产基地、配送平台申报审核、日常监控以及检查调研等工作。

(五)兼顾考核:同步推进年度“菜篮子”市長负责制与区级首长负责制考核,以考促建。

(六)原《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珠海农水〔2018〕12号)废止。

(七)本细则自2021年2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八)本细则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云南省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打造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公共品牌形象,规范使用和管理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图案及色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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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由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法申请全类(45个类别)商标注册,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使用授权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由使用主体向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主体与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签订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授权使用协议。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使用权不得买卖或转让。

第六条:下列主体可以优先获得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使用授权。

(一)获得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名品名企表彰的生产经营主体。

(二)云南省“一县一业”示范县、特色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三)获得云南省“绿色食品牌”产业基地认定的生产经营主体。

第七条: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推介活动:

(一)开展云南省“绿色食品牌”重点产业、认定基地、名品名企等公益宣传推介活动。

(二)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名品名企开展的企业或产品展销、宣传推介活动。

(三)“一县一业”公共宣传标识牌及主导产业推介活动。

(四)“绿色食品牌”产业基地标识牌及基地主体开展的相关宣传推介活动。

(五)经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同意的其他推介活动。

第八条: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经授权后,由使用主体自行印制或加贴使用;使用过程中不得更改图案、色相,但图形大小可按比例缩放。

第九条:下列主体开展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推广应用的成效,纳入日常监测范围,作为动态管理和各项评优、评奖的指标。

(一)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名品名企。

(二)云南省“一县一业”示范县、特色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三)获得云南省“绿色食品牌”产业基地认定的生产经营主体。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使用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

(一)不符合本办法五、六、七、八条规定使用的。

(二)产地环境受污染、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三)云南省“绿色食品牌”相关表彰称号被取消、“一县一业”示范创建考核评价中被淘汰或云南省“绿色食品牌”产业基地被取消认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使用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的。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的,由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云南省绿色食品牌LOGO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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