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与其他区域间协定原产地规则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影响*
2021-03-07王令栋
王令栋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一、RCEP协定的产生及其影响
RCEP协定的签署,使得历时九年的谈判有了一个几近完美的结局。从现有的成员来看,RCEP协定以东盟十国为中心,中国、日本、韩国等为主要参加者。这个包含了全球近半人口,近三分之一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大型区域协定,以一种崭新的方式展现在人们面前。在内容上,是以 “东盟+1”为基础,既有对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的继承和整合,也有结合现实贸易而做出的发展和创新。在方式上,RCEP协定采用逐步推进的方式来让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这一设定是对之前中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东盟之间自由贸易协定的延续,充分彰显了东盟和其他主体在合作过程中对各国发展差异的尊重。
而原产地规则便是协定内的重要组成部分,究其原因,原产地规则明确了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则,是成员国在该条约中能获得利益的重要衡量规则。如从日本进口的汽车在墨西哥进行组装,组装产生地价值未达到USMCA规定的75%,就不能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正是基于此,一个适当的原产地规则会吸引不同的国家为了共同的贸易利益达成共识,促成区域经济贸易往来。而RCEP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并非是某个或者某几个主要的发达国家主导产生的,而是基于之前东盟各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协商逐渐产生的,所以RCEP原产地协定并非是从无到有,而是基于已有的自由贸易协定继续完善。这也使RCEP原产地规则与其他区域性协定中的规则既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
RCEP协定将会对中国的跨境贸易甚至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为疫情背景下的全球经济复苏提供了一种新的发展思路。而RCEP的建成,为中国在经济复苏乏力、产业转型困难的情况下争取到主动性。尽管在此过程中RCEP的原产地规则会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正如商务部国际司负责人指出,RECP通过区域累积的原产地规则深化了区域内产业链价值,采用负面清单推进投资自由化,这些措施促进了区域内经贸规则的优化和整合[1]。因此,总体而言,此次加入RCEP协定机遇大于挑战。
二、RCEP协定的原产地规则
RCEP协定中原产地规则主要体现出了东盟和中国FTA谈判的宝贵成果,采用了谈判中原产地规则“二选一”的方式,即根据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或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中认定原产地。故而成员国内的相关企业可以基于自身的产品属性来进行选择,更有利于保护区域内低成本生产者的利益,对于老挝、越南等出口产品附加值不高的国家对外贸易将会是一种促进。
从具体条文来看,RCEP协定中关于原产地规则集中在第三章,总共包括两节35条。第一节主要包括了实体部分,是对各种材料、概念的认定以及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第二节包括了程序部分,是对各种材料的证明程序和申请过程。
对于实体部分,采用正面列举的方式来确定原产货物,其中包括成员方完全生产和获得的物品、使用从本协定成员中获得的原材料进行生产以及通过产品特定原产规则产生的商品等三种可以享受关税方面优惠的情况。而对于部分非原产货物,协定则是通过原产成分累积规则的方式将来自RCEP成员方的价值都考虑在内,通过此举尽量保护成员国的劳动和加工。
在程序部分,RCEP协定规定了相关的认证程序,包括申请RCEP原产地资格证明条件、申请优惠关税待遇的条件以及核查“原产地位”的程序性要求。在该部分中还特定引入了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而该系统在我国和新西兰、韩国、印度尼西亚等国的经贸往来实践中已经初步建立。该系统切实解决了贸易双方存在的时差、效率低下等问题,海关也可实时获得贸易相关方签证机构签发的证书数据,可以节省双方海关认证核查的时间。
除了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之外,涉及原产地规则还包括两个附件:附件一主要规定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其中涵盖约5205条6位税目产品;而附件二则规定了最低信息要求,列明了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所要求的信息。
以上条款建立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确定成员国之间产品的原产地,确定关税的优惠力度,而根本目的则是为了建立起一个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统一的服务投资规则。虽然RCEP协定中大部分国家已经存在自贸协定,如中国和澳大利亚、新西兰、东盟,但是在RCEP协定签署后,成员国之间降低关税的力度均将高于现存的协定。这在原产地规则中也是十分显著的,特别是对于原产成分累积规则和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来保护各成员国利益,这些条款从实际上保护了不同发展程度国家的生产者的不同需求。
三、区域协定间原产地规则上的差异
(一)RCEP协定与欧盟协定之间的差异
在欧盟协定中包含四种原产地规则,分别是优惠协定下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GSP的单边原产地规则,适用于特定海外国家与领土的单边原产地规则,适用于休达和梅里利亚的原产地规则[2]。而在这四种原产地规则下,均可以分为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这些原产地规则都体现出了欧盟协定的复杂和严格负责的特点。而在这四种原产地规则中又可以分为欧盟自定和协定的优惠性安排,笔者将会对适用范围更加广泛的自定优惠性安排予以分析,并和RCEP协定进行比较。
自定的优惠性安排主要包括普惠制及海外国家和领土优惠制。普惠制的原产地规则是获得了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支持的,特定的援助国(发达国家)与受惠国(发展中国家)为主要成员,由援助国单方自定规则,在欧盟,欧共体国家的原产地规则都授权由欧盟统一制定。欧盟委员会对受列在收益名单的大部分国家给予了税收优惠,但是有些国家虽在名单上,并不能享有相应的待遇,如缅甸。而海外国家和地区优惠性安排是指不在欧盟领域内,但是与其成员国(如法国)相联系或成立了条约,对于这些国家和领土产生的所有产品都给予单方面的贸易优惠,以便和这些国家建立起紧密的贸易关系。
相比得出,首先,欧盟作为一个超大型的政治经济联盟,在“实现关税同盟和共同外贸政策”的统一政策指导下建立了《欧盟海关法典》,故而在欧盟内部关税、原产地规则和标准都已经统一,在对原产地规则确定时由欧盟与其他国家进行磋商,形式上属于一个国家主体对一个国家主体。而RCEP协定则是以“东盟+1”为基础的原产地规则,故在形式上为一对多,所以存在着关税差异。其次,欧盟制定的原产地规则以复杂著名,在普惠制下原产地证明程序繁琐,需要提供一系列行政程序文件和一套能够对于不同地区和国家的产品价值进行计算的算法以及负责机构,这无疑加大了行政机关的执行成本。而RCEP协定不仅是基于之前“东盟+1”模式,而且随着实践的发展,逐步引入了电子信息联网系统,极大地简化了程序,使得更加容易被复制和运用,而在海关手续上,RCEP 简化了海关通关手续,采取预裁定、抵达前处理、信息技术运用等促进海关程序的高效管理手段[3]。最后,欧盟成员国大多属于发达国家,在和其他国家及地区进行区域合作时更多地是以一种不平等的姿态,比如在普惠制地原产地规则中,存在着援助方和被援助方地位差别,这就有可能导致合作中存在一方倾轧另一方的情况。而RCEP虽然同时包括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但是在原产地规则上并没有显现出保护发达国家优势的高精技术行业而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态势,都能够在合作中获利,对本国的优势行业起到促进和集聚的作用。
(二)RCEP协定与USMCA的差异
USMCA的原产地规则与欧盟复杂的原产地规则不同,USMCA整体上延用了《北美自贸协定》,而《北美自贸协定》到USMCA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汽车和纺织品等行业。就汽车行业而言,首先在汽车原产地规则中设定了“劳工价值成分”[4],要求对于区域内汽车零部件中的40%要由时薪不低于16美元的工人生产;其次是将原来的汽车原产地价值标准从62.5%上升到了成品整车的75%[5]。换言之,如果按照USMCA协定原产地规则获得关税优惠,就必须在北美地区生产出原产地价值达到75%的汽车。以零部件为例,不同类别的零部件存在着区别,对于发动机、变速箱等核心零部件原产地价值需要达到75%,而其他零部件则在65%~70%的区间内。
以上的改变都是为了优先保护美、加两国的利益。从限制劳工价值成分层面,这对于美国和加拿大的汽车行业并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但是对于墨西哥汽车行业则不同,因为墨西哥工人的平均时薪无法达到协定中的16美元,这导致了在墨西哥设厂的生产商成本上升。此外,为了达到原产产品标准获得税收优惠,墨西哥生产商被迫选择加大资金投入,使整车和零件能拥有更大的原产价值来达到USMCA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或者选择将工厂撤回到拥有更高技术支持的美国和加拿大本土,此举确保了美、加两国在特定行业的就业率和技术保护。
上述改变可以与RCEP协定进行对比从而得出:首先,两个协定之间都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组成的,但是USMCA从行业上倾向于保护美国和加拿大的利益,特别是汽车、引擎等美、加占据优势地位的高技术精密工业。而RCEP兼顾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不仅在区域价值成分的组成认定上能够体现,而且在原产地证明上也能体现,如RCEP协定明确柬埔寨、老挝和缅甸拥有一个更长的过渡阶段,而USMCA对此并没有相关规定。其次,RCEP协定比USMCA体现出了更低的排他性,前者采用了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而且对很多商品的区域价值成分只要求40%的标准,这只有USMCA一半左右的水平,此举促进了成员国的更多商品能享受关税优惠。最后,除了待遇存在差异之外,RCEP协定还通过各种途径来使原产地规则更加具有生命力,比如专门设定了在途货物的过渡性条款,以确保在生效日180天内能够申请优惠关税等。对于流动货物产生的不可预知的风险有更大的容错率,为各成员国的合作保驾护航。但是USMCA确是对于协定外的成员充满着一定的恶意,最典型的便是产生了“毒丸”条款,企图通过该条款来控制其他成员国家,最终实现打击协定外的“非市场经济国家”[6]。
(三)RCEP协定与TPP(CPTPP)的差异
和USMCA相似,CPTPP和TPP也规定了“纺纱前沿”的原产地规则。即在纺织品行业中,CPTPP规定只有从原料到成品都在协定成员国内获得并生产的纺织品才可以享受税收的优惠。在TPP中,通过列举的方式定义了原产货物,而对于非原产货物则是按照列举条件来确定。在累积规则上规定了在一对一双边贸易往来中才能适用累计规则,对于在斜边累计和完全累计中则无法适用。总体上,TPP的原产地规则适用更加严格的标准。
基于此,两个协定有三个方面的不同:首先,TPP的原产地规则更加的严格,由于TPP(CPTPP)是由美国、日本等为首的发达国家组织的,所以在原产地规则上更加倾向于“本区域优先和发达国家优先”模式,通过较为严格的规则为成员国提供优惠的待遇;与之相对应的RCEP则规定,对于不符合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只要该部分产品符合实质性改变,仍然可以基于区域价值计算享受优惠。其次,TPP协定原产地规则对于中国而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中国作为制造大国,除了纺织品外,其他如玩具、机械、汽车等都是优势产业,但是TPP的原产地规则却对其以严格的税目区分标准进行确定,企图通过对这些行业征收更高的关税来保护本区域内的产业;具体到原产地规则上,RCEP协定并没有严格要求必须在本区域内生产,除此以外,还设立了许多条款来促进区域贸易的发展,比如在申请享受关税待遇条款中,不超过200美元的产品可以不提交原产地证明。最后,TPP也具有“毒丸条款”,这就使得非成员国通过和成员方签订自贸协定来享受关税优惠的途径被封堵,对于未进入TPP协定且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将会造成巨大的影响;而RCEP对于其他成员地加入则没有这么多的限制条件,根据成分累计原则,来自区域外国家的货物达到条件也可以享受原产货物的待遇。
综上所述,在不同的原产地条件下会对于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重要行业和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如果原产地规则偏向保护本协定内部分成员国,容易形成强国对于弱国的盘剥;若以平等合作的姿态被确定下来,则会促进协定内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广泛开展经贸合作。
四、RCEP协定原产地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在一个区域协定中,通过原产地规则可以将区域成员汇聚在一起。究其根本在于原产地规则不仅是基于WTO贸易规则下区域贸易合作中商品税收减免的衡量标准,更是区域贸易保护的隐蔽工具。所以笔者认为,一个合适的原产地规则能够对本地区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产生极大影响,而在分析和对比上述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后,RCEP协定原产地规则对于中国的影响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帮助中国恢复和提振经济
由于RCEP协定原产地规则中使用的是区域累积原则,所涉国家对于产品附加的价值只要符合原产价值标准即可进行累积,这会促进协定优惠税率的利用,间接地促进了某一产品生产成本的降低,加速该产品在特定地区生产要素地集聚,最大限度地减少成员之间正在进行的工作和资源使用的重复性。而这与TPP(CPTPP)的内在原则有着较大的差异,正如上述比较中所述,TPP(CPTPP)更注重“本区域优先和发达国家优先”模式,中国在未加入CPTPP之前,一直被CPTPP视为潜在竞争对手并在贸易上进行遏制,具体到原产地规则上便是“毒丸条款”和“纺纱条款”。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2020年全球经济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萎缩了4.3%,与此同时,CPTPP也在遏制着中国发展的步伐,但如果RCEP协定生效,由于东盟和其他四国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名列前位,该协议可能会在2030年之前将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每年提0.5%[7],将有效地对冲CPTPP带来的不利影响,弥补在区域贸易转移中的损失。另外,此次RCEP协定签署后,中、日、韩在其原产地规则下会提高行业协作的广度和深度,将加速中、日、韩自贸区的谈判步伐,如RCEP签订后,日本出口至中国无关税货物的品类将从之前的8%扩大至86%[8],故而RCEP协定将在中国未来的地区经济发展中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
(二)原产产品数量增多,损害消费者和企业
从既有实践来看,原产地价值标准越高,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性越强。在我国现有的自贸协定中,价值标准多在30%~40%左右,RCEP协定中虽稍提高至40%,但相较于其他区域性协定仍处于较低水准。这就导致了其他国家在进口我国的半成品后,稍加改进便可以原产产品享受我国的优惠政策。这一点在李慧忠与上海高岛屋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①有所体现,被告上海高岛屋百货有限公司辩称该商品原材料花生的产地虽为中国,但因在日本进行了加工,故而其具有原产地证明书、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文书等一整套文件来证明商品原产地为日本,而根据原产地规则,商品的加工行为发生在日本,故可以标注产地为日本。此案中被告企业便是利用我国较低的原产地价值标准,将该产品认定为日本产品,最终消费者一方败诉。所以,较低的原产地价值标准会导致我国消费者以进口产品的价格买到稍做加工的“中国产品”。另一方面,基于原产地规则,外国的商品可享受进口关税的优惠,所以在同等条件价格上存在着更多的让利空间,这会使得中国的相关企业在竞争上更加被动。故而笔者认为应当在之后的贸易中逐步提高原产价值标准,而不是将原产地标准固定在40%,应当将其提高至45%~50%,或将不同的产品确定以不同的原产价值标准,例如将农产品、矿产资源等低附加值产品确定较高的原产地价值标准。
(三)低端行业加速转移,技术行业遭受冲击
正如上文所述,在与TPP(CPTPP)的比较中可以得出,RCEP有更大的包容性,此乃RCEP协定尊重不同国家发展水平的表现,所以RCEP没有如TPP(CPTPP)的条款那般具有强约束力和高标准。例如,RCEP在第三章第4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是货物累积,而不包括生产累积,而CPTPP则是要求更加严格的完全累积。以纺织行业为例,加入RCEP协定后,中国进口澳大利亚的羊毛价值50元,而后在中国纺成布增值了50元(来自区域外的增值构成为10元),随后进入越南制成成品增值了300元,而在制成成品过程中,越南加工商有200元的品牌增值部分来自区域外,这就导致了越南的增值幅度为33%,不能适用原产地规则,故而该件成衣在区域内的增值部分为羊毛价值(50)+纺布价值(50),增值幅度为25%也不能达到40%的标准。若适用的是完全累积规则,则能够算上越南或泰国部分,增值部分就是羊毛价值(50)+纺布价值(50)+越南生产增值部分(100),增值幅度也达到了50%,可以适用原产地规则。所以从该层面而言,一类产品如何在区域内获得更大的价值增值就显得十分重要。除此之外,由于RCEP协定适用的是区域累积原则,则会使得获得原产资格较为容易,正如上例,中国增值部分虽有10元来自于区域外,但也被累积计算;为了在一个地区尽可能实现产品增值,同一行业的不同部门会在同一地区积聚,以便获得较高的增值价值。但也会导致地价以及劳动力成本更低的东南亚国家对中国的密集型行业产生冲击,在原产地规则下,中国必须降低原产货物关税,这就使东南亚各国使用更廉价劳动力制造的产品在竞争上更有优势。另一方面,对于我国的技术性产业,如汽车产业和新能源行业,虽在已有政策的扶持下发展迅速,但在宽松的原产地规则下仍将面对来自日、韩汽车工业的“降维打击”,本就占有技术优势的日、韩汽车行业又加持了关税的优势,会造成国内的汽车和新能源行业市场份额继续下降。综上所述,在现有的 RCEP原产地规则下,短期内将会造成低端型产业流失和技术性产业遭受打击的状况。但笔者也认为我们需要从更长远的眼光来看待RCEP协定的作用,如RCEP协定规定了区域累计规则,而非完全累计规则,之后的协定中也明确了成员国在协定生效五年后再决定是否适用完全累计规则,说明在该协定下仍有拓展经贸合作的空间。对此,中国应当积极参与行业的集聚化过程,在低端制造业向外转移时积极输出资本和基建技术,促进东南亚地区建设。以上述纺织行业为例,虽然东南亚各国在劳动力成本、地价和资源上存在优势,然而其交通设施、能源体系和物流网络都是落后于中国,故应当在对外投资中将本国的物流网络、基建技术等对外输出。而且中国在区域协作过程中主动淘汰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为之后的产业升级腾出资源和空间,以倒逼中国的产业和技术继续向智能化、科技化发展。
总体而言,此次RCEP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对于中国而言利大于弊,较为契合现今中国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实际需求。由于受到新冠肺炎和经济转型的影响,中国经济增速有所放缓。如果能在RCEP原产地规则下和东盟、日本、新西兰等国家开展经贸往来,将会对中国的对外出口产业形成一个长期利好局面,并能帮助中国更好完成经济复苏和产业升级。
注释:
① 具体案情参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05民初210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