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父权制社会秩序性的构建看男女德性的形成
2021-03-07梁敏娟
梁敏娟
(山东大学 文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在中国文化中,早在“五经”类的经典文献中就开始强调男女之别,特别是在汉代经过刘向《列女传》和班昭《女诫》之后,男尊女卑、男外女内、男主女从、男刚女柔、男动女静的角色定位和德性定位就已形成。从现代社会学的角度看,男女之别,除天然的生理差别之外,一般所认为的位置角色、品德性情等方面的差异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形成的,由此,社会学领域有了明确的生理性别(Sex)和社会性别(Gender)区分。“大量研究结果证明,社会环境和文化对于个人的影响比自然和生物现象的影响大,正如爱波斯坦所解释的‘除了性和生育功能外,男女生物上的差异对他/她们的行为和能力几乎没有影响……社会权力的分配对男女所处不同社会状况的影响,要比他/她们与生俱来的生物性差异的影响要大的多。”[1]波伏瓦在其著作《第二性》中也明确指出:“女人是逐渐形成的。从生理、心理或经济因素,没有任何的既定的命运能决定人类中的女性在社会中所表现的形象。决定这种处于男人和阉人中间的、有着所谓女性德性的人种的是整个文明体系。”[2]
受西方社会学和女性主义思潮的影响,近代以来,我国有关两性关系和女性地位的研究也逐渐深入,在考古、历史、民俗、文学等领域取得了一定成绩。其中社会结构与两性关系的研究视角值得关注,但该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各个历史阶段两性关系事实的梳理,对两性角色定位和德性定位的形成过程和原因还缺乏深入探讨。本文以父权制社会秩序性的构建为视角,指出这种男女角色和德性定位是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制社会在构建其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有意识建立起来的,是当时维持社会结构稳定的一个重要举措,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思想背景。这一过程从逻辑上看,大体经过了强化男女之别、将男女与阴阳相比附、固化男女角色定位和气质定位三个阶段。
一、男女之别的强化
在原始社会初期,人类为了抵御自然灾害,过着群居生活,并根据生育功能和生理上的差别,形成了男女有别的概念和初步的社会角色分工。从考古发掘来看,在代表母系氏族公社的仰韶文化时期,男女之别的这种差异并不是很明显:从葬式来看,这一时期以男女老幼的合葬和不分男女的混合葬为主;从随葬品来看,在整体不丰富的基础上表现出一些男女差异,男性墓中多骨镞、石制工具,女性墓中多骨针、陶纺轮,说明这一阶段有着按性别进行劳动的初步分工。在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的时期,男女随葬品在先前区分的基础上有了更为固定的种类区分。据考古学者对柳湾马厂类型墓葬的统计,发现“53个男性墓主,有45个随葬斧、锛、凿,只有8个随葬纺轮;31个女性墓主,有28个随葬纺轮”[3]。在裴李岗、水泉、贾湖等发现的氏族墓葬中,“一般女性多随葬石磨盘,男性多随葬石斧、镰、铲”[4],说明这一阶段男性已成为农耕业的主要劳动者,女性则更加被固定于家庭内部劳动的范围。在代表父系氏族公社阶段的大汶口文化中晚期,成年男女合葬墓开始出现,生产工具主要出现在男性墓中,生活用具和纺轮则主要出现在女性墓中,说明这一阶段男女的社会分工进一步明晰化[5]。
从现存甲骨文的记载来看,商代社会在新石器时代男女社会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并确立了男性在社会群体中的主导地位:继承权按男性世系传递,祭祀的祖先也多为男性,并且出现了重男轻女的倾向。根据胡厚宣的研究,商代在女子生育时,多卜问是否是男孩:“乙卯卜, 贞,帚(妇)妌冥,不其 。”(外178);“乙巳卜, 贞,帚(妇)妌冥 ?帚(妇)妌冥,允 。”(后下37.1)。甲骨文中的 ,从造型上看,是“力”甚小而“女”甚大,对此文字学家也有很多相关讨论,胡厚宣在总结相关卜辞之后认为“言‘不 隹女’知殷人盖以生女为不 ,生男为……重男轻女之观念,实自殷代即已有之”[6]。这些卜辞说明,由于现实生产中劳动力的需求及继承权的考虑,在商代人们更倾向于生育男婴,这进一步说明了在整个社会氛围中,男女差别进一步凸显,且男性更占主导和优势地位,致使人们在生育之初就倾向于选择男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男女的社会角色分工和德性要求并不像战国后那样单一和固化。以女性为例,商代的“诸妇”在甲骨文中频繁出现,她们往往既参与军事,又参与祭祀、经济等活动①。1976年,安阳妇好墓的出土,表明妇好生前确实是一位政治上有地位、军事上有作为的女性②,尤其是两件铸有“妇好”字样的大型钺,显示了其强大的军事权力。这些都表明在商代,虽然男女社会分工已形成一定传统,但这基本上是基于男女的天然的社会分工,在实际生活中,对女性在某方面表现出的特长予以尊重,在一些重要的社会性活动,如占卜、军事、经济事务中并不排斥女性的参与。
进入周代以后,随着父权制的巩固,统治阶层以礼仪制度的形式,开始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有意识地强调男女之别,并将女性从一些社会性事务中排除出去。从相关记载来看,从男女生育之初,就已经开始强调这种区别,《诗经·小雅·斯干》曰:“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喤喤,朱芾斯皇,室家君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无非无仪,无父母诒罹。”[7]之后,又在各种生活细节和礼节上加以规定,《左传·庄公二十四年》载:“秋,哀姜至,公使宗妇觌用币,非礼也。御孙曰:‘男贽,大者玉帛,小者禽鸟,以章物也。女贽,不过榛、栗、枣、修,以告虔也。今男女同贽,是无别也。男女之别,国之大节也,而由夫人乱之,无乃不可乎。’”[8]229-230对于男女所执的礼物,也做了严格的区分。
关于这方面记载最多的是《礼记》,尽管该书可能成书于汉代,带有汉代经学家理想化的成分,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周代以后男女之别的严格限定。《礼记·曲礼上》曰:“男女不杂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栉,不亲授。嫂叔不通问,诸母不漱裳。外言不入于捆,内言不出于捆。……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男女异长。男子二十,冠而字。父前,子名;君前,臣名。女子许嫁,笄而字。”[9]43-49《礼记·内则》曰:“子生,男子设弧于门左,女子设帨于门右。三日,始负子,男射女否。……三月之末,择日剪发为鬌,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子能食食,教以右手。能言,男唯女俞。男鞶革,女鞶丝。……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9]761-768此外,在成年礼、婚礼、丧礼、教育等方面,男女也有严格区分。《礼记》中没有留下关于笄礼的专门记载,只在某些篇章中留下零星记载,《礼记·曲礼上》曰:“女子许嫁,笄而字。”[9]49《礼记·内则》曰:“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9]773《礼记·杂记下》曰:“女虽未许嫁,年二十而笄,礼之,妇人执其礼。燕则鬈首。”[9]1126关于冠礼,《仪礼》有专门的篇章记载其仪式隆重、程序复杂的整个过程,由此可见对男性成年礼的重视。在婚礼和丧礼中,男女也有不同的礼节要求,整体上都更偏重于男性,以丧礼中的丧服制为例,夫死,妻为夫服斩衰三年,而妻死,夫只需为妻服齐衰中的杖期一年;妇为舅姑服齐衰不杖期一年,而夫只需为妻之父母服缌麻三月。对男女之别产生更为深远影响的是教育上的区别对待,《礼记·内则》曰:“八年,出入门户及即席饮食,必后长者,始教之让。九年,教之数日。十年,出就外傅,居宿于外,学书记,衣不帛襦裤,礼帅初,朝夕学幼仪,请肆简谅。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成童,舞象,学射御。二十而冠,始学礼,可以衣裘帛,舞大夏,惇行孝弟,博学不教,内而不出。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博学无方,孙友视志。四十始仕,方物出谋发虑,道合则服从,不可则去。五十命为大夫,服官政。七十致事。……女子十年不出,姆教婉娩听从,执麻枲,治丝茧,织纴组纟川,学女事,以共衣服。观于祭祀,纳酒浆笾豆菹醢,礼相助奠。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9]769-773对于男子的教育,主要围绕社会技能和道德品行展开,而对女子的教育则只限于家务能力的提升,通过这样一代代的教育灌输,使男女之别成为一种社会无意识深深根植在人们心中。
二、男女与阴阳的比附
除了在具体生活的各个方面强调男女之别外,父权制社会还将男女与阴阳相比附,由此使男女之别获得一种形而上的天理支持,以至于后来在论述男女关系时,将其视为一种不证自明的公理式论据。
从现有的文献记载来看,最早将男女与阴阳相结合的论述有两处。第一处是《墨子·辞过》:“圣人有传:天地也,则曰上下;四时也,则曰阴阳;人情也,则曰男女;禽兽也,则曰牡牝雄雌也。真天壤之情,虽有先王不能更也。”[10]23此处的阴阳应该还是指两种天气现象。关于四时、阴阳的概念,在《墨子》中还出现过,《墨子·天志中》曰:“故古者圣王,明知天鬼之所福,而辟天鬼之所憎,以求兴天下之利,而除天下之害。是以天之为寒热也,节四时、调阴阳雨露也;时五谷孰,六畜遂,疾灾戾疫、凶饥则不至。”[10]111此处将阴阳与雨露并列,并指其为四时所拥有的现象,“四时调、阴阳雨露也”是指如果四季运转规律,则天气该暖时则暖,该寒时则寒,该有雨水时则雨水充沛。《辞过》中的“四时也,则曰阴阳;人情也,则曰男女”应该是指四时中以冬夏为核心,有阳光充沛、偏暖的半年,有阳光微弱、偏寒的半年;正如人一半为男、一半为女一样。此处并不符合本文所指的将男女与抽象概念的阴阳③相比附的要求。
第二处为《左传·昭公元年》记载:“晋侯求医于秦,秦伯使医和视之,曰:‘疾不可为也,……天有六气,将生五味,发为五色,征为五声,淫生六疾。六气,曰阴阳风雨晦明也。分为四时,序为五节,过则为灾。阴淫寒疾,阳淫热疾,风淫末疾,雨淫腹疾,晦淫惑疾,明淫心疾。女阳物而晦时,淫则生内热惑蛊之疾。’”[8]1221-1222这则材料值得特别重视,因为不同于后世将女性定位为阴性的惯例,此处反将女性视为阳物。对此,徐复观解释道:“当时水火、阴阳、男女、牝牡等刚刚开始相配合,尚缺少明确的理路,可能即以女为阳物,而不必用后来的观念去附会。同时,若了解此时阳的观念是由暖的感觉推想出来的,《礼记》中的《王制》《内则》皆谓‘八十非人不暖’,则以女为阳物,倒是很自然的。”[11]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在阴阳刚开始与一些二元对立的概念相互比附时,没有形成一些固定的搭配是可能的,如《周礼·春官·大宗伯》云:“以天产作阴德,以中礼防之。以地产作阳德,以和乐防之。”[12]282这与后世通常所说的以天为阳、地为阴的观念并不相同。
当然,此则材料也说明,尽管还不成熟,但至少在春秋时已经出现了一些二元对立概念的相互比附,这在成书于春秋战国时代的《易传》中有明确反映,如《周易·坤·文言》载:“坤至柔而动也刚,至静而德方……坤道其顺乎……地道也,妻道也,臣道也。”[13]24-25《周易·否·彖传》云:“内阳而外阴,内健而外顺,内君子而外小人。”[13]68《周易·系辞上》云:“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动静有常,刚柔斯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13]296-297《周易·系辞下》云:“乾,阳物也;坤,阴物也。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以体天地之撰,以通神明之德。”[13]340《周易·系辞下》云“夫乾,天下之至健也,德行恒易以知险。夫坤,天下之至顺也,德行恒简以知阻。”[13]350《周易·说卦》云:“乾,天也,故称乎父。坤,地也,故称乎母。”[13]36将阴阳、乾坤、天地、尊卑、贵贱、动静、刚柔、健顺、男女、夫妻、父母、君子小人等等概念进行对应和比附,基本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结构。
此后,随着阴阳作为生成宇宙万物基本元素的概念的形成,及各种与之相比附的品质、角色的逐渐稳定,以阴阳及其与之相配的概念来定义男女之道,就成为一种公理式的论据。如北大秦简《教女》云:“夫与妻,如表与里,如阴与阳。”④到了汉代以后,随着专制统治的加强,对于以男女为基础的整个社会秩序的构建也加强了,这在董仲舒那里表现最为明显,其《春秋繁露》大谈阴阳之道,专列“阳尊阴卑”一章,并将男女与之相比附,借此作为男尊女卑的“理论依据”。《春秋繁露·基义》云:“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阴道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是故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阴兼功于阳,地兼功于天。”[14]342《春秋繁露·循天之道》曰:“循天之道,以养其身,谓之道也……男女之法,法阴与阳。……天地之阴阳当男女,人之男女当阴阳。阴阳亦可以谓男女,男女亦可以谓阴阳。”[14]438-440此后,在《礼记》⑤《白虎通》⑥及班昭的《女诫》⑦中,这种论述模式被沿用,影响重大,成为男尊女卑、男刚女柔、男健女顺的理论依据。
三、两性角色和德性定位的形成
随着阴阳概念的发展,在人类二元对立思维的作用下,任何事物都两两相对地被套入这个模式中,《周易》很明显也是这种思维模式的产物。冯友兰曾经指出:“《周易》本身并不讲具体的天地万物,而只讲一些空套子,但是任何事物都可以套进去。”[15]7待男女这个概念被套入阴阳的抽象概念之后,与之相应的其他概念也就与之相配,成为男女两性“理所当然”应有的角色定位和德性特征。
这一过程从《易传》开始,经《春秋繁露》《礼记》《白虎通》,逐渐成为一种共识,并随着专制王权的加强,这种比附更加全面具体,成为统治阶层意志的反映和整个社会的指导思想。《周易·咸》云:“咸,亨,利贞,取女吉。”《彖传》云:“咸,感也。柔上而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止而说,男下女,是以亨利贞,取女吉也。”[13]146将男女与刚柔相比附。《周易·家人》云:“家人,利女贞。”《彖传》云:“家人,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13]174将男女与内外相比附。《周易·系辞上》云:“乾道成男,坤道成女。”将男女与乾坤相比附。《周易·说卦》云:“乾,天也,故称乎父。坤,地也,故称乎母。”将乾坤、天地、父母相比附。于是,男女开始有了固定的角色定位,即男主外、女主内,男居上、女居下;男女也有了固定的德性定位,即男刚女柔、男健女顺、男动女静、男主女从。
如果说《易传》时期,这还是一种比较概念式的理论的话,那么自秦汉以后,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男女两性在具体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了明确的不同要求,在整个父权制的背景下,尤其对女性作出严格的定位和约束。《礼记·郊特牲》云:“出乎大门而先,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也者,夫也;夫也者,以知帅人者也。……故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9]709-710要求女性在出门时要跟从、后于男性,顺从男性,以男性为主、为帅。《礼记·内则》云:“男不言内,女不言外。”[9]735要求女性不要对家庭以外的事务发表意见,限制其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力。《礼记·昏义》云:“成妇礼,明妇顺,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责妇顺焉也。妇顺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以成丝麻布帛之事,以审守委积盖藏。是故妇顺备而后内和理,内和理而后家可长久也。”[9]1420要求妇女顺从舅姑、丈夫,从事纺织等家庭事务,并在性情上审慎、持守、内敛。到了刘向《列女传》那里,则以为女性榜样立传的方式,分“ 母 仪 ”“ 贤 明 ”“ 仁 智 ”“ 贞 顺 ”“ 节 义 ”“ 辩 通 ”“ 孽嬖”七类,从具体事例出发对符合上述特质的女性进行褒扬,女性的角色定位和德性定位得到进一步强化。
此外,代表国家意志的官方学术还从经学角度对这些要求作出了看似合理的解释。《白虎通·嫁娶》云:“嫁者,家也,妇人外成,以出适人为家。娶者,取也。男女谓男者,任也,任功业也;女者,如也,从如人也。在家从父母,既嫁从夫,夫殁从子也。《传》曰:‘妇人有三从之义也。’夫妇者,何谓也?夫者,扶也,扶以人道者也;妇者,服也,服于家事,事人者也。配疋者何?谓相与为偶也。婚姻者,何谓也?昏时行礼,故谓之婚也,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16]491-492用各种牵强的方式,论证女性形成顺从品行的合理性。《白虎通·丧服》云:“妇人不出境吊者,妇人无外事,防淫佚也。”[16]523与此同时,经学家们还从反面入手,对不践行这些女子特质的人进行鞭挞,列出“七出”“七去”等罪名⑧,从正反两方面规范女性的行为。《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提出妇女“三去、五不娶、七弃”之论,将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嫉妒、恶疾等列为弃妻的七条罪名[17]。《大戴礼记·本命篇》也提出“女有五不娶”“妇有七去”的说法,其中“七去”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妬、恶疾、多言、盗窃等[18]。
到了东汉末,班昭的《女诫》也倡导这种女性特质,并将之内化为女性自觉的道德和行为追求。该书由“卑弱”“夫妇”“敬顺”“妇行”“专心”“曲从”和“和叔妹”七篇组成,主要论述了女子出嫁后在夫家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从七个篇名就可以看出,作者所主张的女性应该具有卑弱、顺从、敬慎的品质特征,以求得家庭和谐,避免取辱宗族。作者对《礼记·昏义》中提出的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做了比较具体的解释:“女有四行,一曰妇德,二曰妇言,三曰妇容,四曰妇功。夫云妇德,不必才明绝异也;妇言,不必辩口利辞也;妇容,不必颜色美丽也;妇功,不必工巧过人也。清闲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是谓妇德。择辞而说,不道恶语,时然后言,不厌于人,是谓妇言。盥浣尘秽,服饰鲜洁,沐浴以时,身不垢辱,是谓妇容。专心纺绩,不好戏笑,洁齐酒食,以奉宾客,是谓妇功。此四者,女人之大德,而不可乏之者也。”[19]此后这就基本成为封建专制社会中女性必须遵从的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北大秦简《教女》的发现,说明在秦代统治阶级就开始有意识地对女性的行为和德性进行规范。据整理者介绍,此篇首简与暂定名为《从政之经》的末简相连⑨,而秦墓中的《为吏之道》《从政之经》等是秦代官箴一类的书籍,这说明《教女》可能是秦代官吏阶层对女性进行教诫类的文献。《教女》全篇共15枚简,每枚完整简书有51~61字不等,现存共851字,全文分上下两部分,分别列举了“善女子之方”和“不善女子之方”的一些具体行为,从其所倡导的女性品质来看,不外乎柔弱和顺(“凡善女子之方,固不敢刚。因安从事,唯审与良。……慎毋刚气,和弱心肠。……虽与夫治,勿敢疾当。……弗肯善当……夫之义,不敢以定。屈身受令,旁言百姓。威公所诏,顷耳以听”)、内敛端庄(“西东螽若,色不敢倡。……善依夫家,以自为光。……中心自谨,唯端与正。外貌且美,中实沉静”)、勤劳持家(“暮卧早起,人妇恒常”)、孝顺姑舅(“晨为之鬻,昼为之羹。老人唯怒,戒勿敢谤”)、体贴丈夫(“女子不作,爱为死亡。唯爱大至,如日朝光。男子之虑,藏之心肠。茀然更志,如发饥粱”)、友爱兄妹(“慈爱妇妹,友与弟兄”),班昭的《女诫》基本与其一脉相承。
结 语
以上,虽分别论述了男女之别的强化、男女与阴阳的比附及两性角色和德性定位的形成,但这只是为了从逻辑上理清思路,认为其大致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在现实的发展中,三者的界限可能不会如此的清晰分明,男女特质是在各种力量联合作用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男女虽然天然地在生理上有一定差别,并且整个群体在适应环境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分工,但在母系氏族社会阶段,这种差别无论是角色定位还是德性要求都并不明显;且男女与阴阳也没有天然联系在一起,在其比附之初,甚至曾有过女阳男阴的说法。之所以会形成后世关于男阳女阴、男尊女卑、男外女内、男主女从、男刚女柔、男动女静的刻板定位,是父权制社会为了维护和巩固其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结构和秩序有意识地构建出来的。社会要想获得长治久安,就必须构建出相对稳定的秩序,而在父权制社会背景下,这种秩序必然是以男性为核心的。为实现这个目标,父权制社会最终找到了这个途径,即礼的制定:给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安排一个与他人相互对应的角色,使之成为一个系统,并赋予每个角色一定的道德规范,以期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而对于社会角色的安排,最初就是从男女之别开始的。王国维指出:“周之制度典礼乃道德之器械,而尊尊、亲亲、贤贤、男女有别四者之结体也。”[20]从深层次看,男女之别无疑是构建整个社会关系更基础的原则。《礼记·郊特牲》云:“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9]708《礼记·哀公问》:“公曰:‘敢问为政如之何?’孔子对曰:‘夫妇别,父子亲,君臣严。三者正,则庶物从之矣。’”[9]1260《礼记·昏义》云:“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9]1418这些都在强调“礼”对于社会治理和构建社会秩序的重要性,而礼的开端,即在强调男女之别。
进入父权制的初始阶段,母系本身还拥有一定的力量,商代甲骨文中有不少关于女性拥有军事、祭祀、政治、经济等权力的记载,周初武王“乱臣十人”中仍有一位女性就是明证。父系为了约束女性权利,巩固男性核心主导地位,就会在强化男女之别的过程中,将女性逐渐排除在社会事务之外,并在教育中一代代弱化她们的相关能力,最终让她们自己也认可并维护其构建出来的女性角色和德性。
总之,包括角色和德性在内的男女特质并不是其天然禀赋,而是在进入父权制社会后,统治阶层为了维护男性的主导地位、构建稳定的父权制社会秩序而有意识地构建出来的。在社会性质和劳动分工都有巨大变化的现代社会,理性、历史地看待以往的两性关系和性别气质要求,构建适应现代社会的新型的两性关系和性别气质是需要我们努力探索的。
注 释:
①据赵玉宝《先秦性别角色研究》,记载领兵作战的卜辞如:帚(妇)好先共人于庞(合集7283);贞登帚(妇)好三千,等旅万,乎(呼)伐……(英藏 150正);贞,勿乎(呼)帚(妇)姘伐龙方(续4.26.3);九日辛卯,允有来艰自北,出又妻 告曰:土方侵我田(合集6057反)。记载“诸妇”主持或参与祭祀的卜辞如:乙丑卜,帚(妇)石燎爵于南庚(屯南2118);帚(妇)好侑报于妣癸(合集94正);帚(妇)鼠侑妣庚羊豕(英藏1763)。记载商王为诸妇贞问“受年”与否的,如:贞,帚(妇)妌田萑(合集9607正);贞,帚(妇)妌黍,其萑。妇妌黍,不其萑(合集 9599);甲寅卜,古贞,帚妌黍受年(合集9970)。记载诸妇有封地食邑,接受商王命令,“来”或“来归”的,如:及五月呼帚(妇)来归(合集 21653);帚(妇)女羊(一字,左右结构)来(合集 6826反);帚(妇)鼠不来(英藏174);帚(妇)丙来(合集18911反)。参见赵玉宝著《先秦性别角色研究》第97-98页,东北师范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
②据考古报告说,在这座确认为妇好墓的墓葬中,共发现了“随葬器物共1 928件,其中铜器468件(未计小件铜泡),玉器750件(未计少量残片和有空小圆片),石器63件;宝石制品47件;骨器564件(未计残碎过头的笄头);象牙器皿3件及残片2件;陶器11件;蚌器15件,此外,还有红螺两件;阿拉伯绶贝1件及货贝6 820个”。其中,礼器约占44.8%;武器约占28.6%;工具约占8.8%;杂器约占10%。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墟妇好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
③关于阴阳观念的发展及演变,参见徐复观先生在《阴阳五行及其有关文献的研究》(徐复观《中国思想史论集续编》第10-11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版)一文中的详细考证。
④在简报《北京大学藏秦简牍概述》(载《文物》2012年第6期)中整理者朱凤瀚等先生曾将其暂时命名为“善女子之方”,之后,经过一些会议上的讨论,朱凤瀚先生将其改为《教女》。
⑤《礼记·昏义》:“故曰:天子听男教,后听女顺;天子理阳道,后治阴德;……是故男教不修,阳事不得,适见于天,日为之食;妇顺不修,阴事不得,适见于天,月为之食。”《礼记·礼器》:“天道至教,圣人至德。庙堂之上,罍尊在阼,牺尊在西。庙堂之下,县鼓在西,应鼓在东。君在阼,夫人在房。大明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
⑥《白虎通·三纲六纪》:“君臣,父子,夫妇,六人也,所以称三纲何?一阴一阳谓之道。阳得阴而成,阴得阳而序,刚柔相配,故六人为三纲。”《白虎通·姓名》:“男女异长,各自有伯仲,法阴阳各自有终始也。”《白虎通·嫁娶》:“礼男娶女嫁何?阴卑不得自专,就阳而成之,故《传》曰:‘阳倡阴和,男行女随。’”
⑦《女诫》:“夫妇之道,参配阴阳,通达神明,信天地之弘义,人伦之大节也。……阴阳殊性,男女异行。阳以刚为德,阴以柔为用,男以强为贵,女以弱为美。”
⑧除以下两处外,《孔子家语·本命解》亦提出女有“五不取”,妇有“七出”“三不去”的标准,“七出”者:不顺父母者、无子者、淫僻者、嫉妒者、恶疾者、多口舌者、盗窃者。参见王国轩、王秀梅译注《孔子家语》第214页,中华书局2014年版。
⑨详见朱凤瀚著《北大藏秦简〈教女〉初识》,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本文所引用《教女》原文也来自该篇,不再一一做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