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初中生体育活动中的人身伤害事故法律归责及对策研究
2021-03-07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体育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0)
1、前言
随着身心健康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终身体育也被越来越重视,而终身体育又和学校体育不可分割。学校体育是通过增强学生的体质来促进其身心健康的发展,从而提高我国整体素质以及培养全面发展的接班人。但近几年,时常会有学生在进行体育活动时发生伤害事故,而这些事故往往都会归责与学校,这样的处理结果会使学校体育教学无法正常开展,体育老师为了减少事故发生则会压缩教学内容,降低体育课的运动负荷,这样做会使教学内容不够丰富,会影响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的兴趣,使学生得不到应有的锻炼,最终将会影响终身体育的建立。因此,如何保证学校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平衡好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利益,最大限度的降低体育活动中出现的人身事故对学生、教师以及体育教育的影响。明确体育活动中出现的人身事故归责将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一道急需解决的问题。
2、研究的对象与研究方法
2.1、研究对象
对山西省部分地区的初中生在体育课、大课间、体育运动训练中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进行研究。
2.2、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以体育活动、人身事故、法律归责等词为关键字在各学术期刊数据库进行检索,收集有关文献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研究,为本论文的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及实证依据。
(2)访谈法。
根据本文的需要走访部分体育教师、相关领导以及学生家长进行访谈,了解他们对于本研究的建议。
(3)问卷调查法。
本研究选取山西省、大同市、临汾市、晋城市的初中生和部分教师作为研究对象。每市随机抽取2所中学,共计860名学生,体育教师30名。
(4)数理统计法。
运用SPSS 13.0对调查所获得的数据进行数据分析。
3、结果与分析
3.1、山西省初中生发生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原因
(1)学生因素。
经研究表明,学生原因引发的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包括:
①不遵守纪律(占35%),表现为不听从教师的教学安排,在比赛时不遵守比赛规则以及运动场所管理纪律等;
②没有规范的按照要求完成动作(占18%),体育活动一般都会有一些潜在风险,教师教授有关规范动作时学生需严格按照教授要求完成动作,如没有按照规范动作练习导致人身事故伤害时,本人要将承担主要责任。经调查,此类占比不是很重但需要时刻警醒;
③学生思想懈怠(占16%),经调查,学生对于体育活动中出现的人身安全并不是很重视,学校以及教师对学生这方面的安全教育不够等原因导致学生思想有所松懈,这样的后果往往很严重,这也是引发事故的因素之一。
④学生个人身体情况原因(占31%),经调查表明,部分同学因为身体有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活动但没有告知学校及体育教师而引发人身伤害事故,这种情况较为普遍,占比也比较高,因此需要学校、教师以及家长能够高度重视。
其中不遵守纪律、学生个人身体情况占比靠前。
(2)教师因素。
①体育教师在进行教学计划时有没有安全方面的设计,而设计内容是否会针对学生的自身条件、体育内容的难易程度是否合适以及负荷水平等等方面去考量。经调查,73%的体育教师会有此类设计并在教学当中有所体现,18%的体育教师没有体现到教学计划当中,但上课时会口头表述。9%的体育教师会对此有所懈怠;
②在进行比赛活动时是否明确比赛规则,强调安全问题以及防范措施等。经调查93%的体育教师以及相关领导会对比赛规则严格审查,并且能够做到时刻提醒安全事宜。而还有7%的有关人员不能保证;
③在进行体育活动时是否检查相关器材,这样做可以避免因为器材或场地而引起的相关人身事故的发生。经调查89%的教师以及相关人员会严格检查器材以及场地。而认为不需要检查的或者忘记检查的占3%;
④体育活动当中的人身伤害事故往往出现在体育活动的基本部分。经调查,山西省中学的体育活动教学组织形式分为体育课、体育竞赛、课外体育活动以及课余体育训练。而课外体育活动地点较为分散,体育教师不能够随时监控,初中生又处于一个爱玩爱闹的阶段,对自我保护意识也较弱,因此很容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体育竞赛也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由于体育竞赛是以争夺胜利为目的,学生在进行比赛中会不顾一切去夺得胜利,作为体育教师则对学生的运动量及运动负荷无法掌控。尤其一些对抗性的项目,有身体冲撞的项目更容易发生事故。而体育课、体育训练有教师时刻监管,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小。因此体育教师还需在容易发生事故的体育活动中找到合理的组织形式来降低或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
(3)学校因素。
①学校在对体育活动安全教育方面没有足够的重视,缺乏对教师、学生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体育活动安全培训。经调查,经常进行培训的学校占到46.7%,偶尔进行的学校占26.3%,很少进行的占22.4%,而4.6%的学校没有此类安全培训。此调查表明学校应该对体育活动安全方面提高认识以及加强重视程度;
②在调查当中发现有一些学校的体育器材、场地较为老化,已不能为教学提供符合规定的运动器材以及场地,而因为此类原因造成的体育活动伤害案例也有所增加,因此,学校以及有关部门应对老旧器材予以淘汰,加大对体育器材以及场地的资金投入,以避免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3.2、体育活动人身伤害事故责任认定
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一般有四项: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经过对学校相关案例、教师以及有关领导调查得出:认为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中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的教师有68%,认为适用公平原则的有61%,认为适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分别占13%和15%,从数据上看出,体育活动中出现的人身伤害事故主要适用于我国侵权法当中的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而不适用于其他两种原则。
(1)体育活动人身事故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我国法律明确确认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法律对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表述。表明我国民法也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在学校体育事故中,这项责任原则是普遍适用的,主要适用于行为人过失的事故。受害人和第三方的过错是侵害人减轻侵权责任的合法理由,而不是确定侵害人是否负有责任的依据。过错是过错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当行为人犯下主观过错时,才应追究责任。作为确定责任范围和形式的基础。因此,如果体育事故不是学生本人造成的,而且确实造成学生受伤,在适用该原则时,如果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学生引起的则由学生承担责任,如果是学校(包括教师)的原因引起的则由学校承担责任,使用该原则体现了学校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学校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同时学校作为法人的公益法人和财产独立性性质决定了学校不能承担超过本身应该承担的责任,因为学校的资金是有限的。这也体现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
(2)学校体育活动人身伤害事故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造成损坏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以下问题:首先,它只能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在发生损害时并未发生过错的情况。在体育事故中发生的许多事故不属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并且受公平责任原则的约束;二是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特别规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的情形。以上已分析体育伤害事故不属于特别侵权行为的范围,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第三,公平赔偿责任由当事方根据具体情况分担;第四,它只能适用于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
该原则适用于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主要是适用于意外事故引起的伤害事故。该原则充分体现了学校与学生的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在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管理目标的实现之间达成某种平衡和协调。否定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3.3、学校体育活动人身伤害事故归责的难点
(1)对事故原因不明确而难以归责。
调查中发现有一些伤害事故因为发生原因不确定而无法鉴定是谁的责任,因此归责会比较困难。例如,某中学体育教师因公出差,所带班级由班主任根据学校安排改为自习。而该班同学李某私自与其他同学到操场打篮球。二十分钟后,李某突然倒地经多方抢救无效身亡。后经公安有关部门鉴定,结论为:“李某系剧烈运动诱发致命性心律失常而死亡”。这一案例诱发的原因就不好判定,是教师原因还是学生原因或还是学校原因?因此,此类伤害事故原因难以判定导致归责就会出现困难。
(2)引发伤害事故原因较多而难以归责由。
引发学生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原因除了教师、学生以及学校之外还有混合性原因,各方面原因引发事故,而各方面都认为对方应承担更多责任,导致法院即便宣判结果之后仍会接到各方的上诉,案件重新审理,重新判决将浪费大量人力物力以及财力。
(3)媒体的不实报道有可能将事实扭曲。
目前我国处于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大量的自媒体涌出对主流媒体将会有一定的冲击,有时媒体为了抢新闻流量就会对一些事实进行夸大,而学校担心自身影响也会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即便学校以及教师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也会做出赔偿。这样将会给学校带来沉重的压力,而学校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必然会取消一些可能出现事故的体育活动项目,这样,学校体育将会失去它原有的意义。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1)山西省中学目前体育活动的开展情况并不乐观,由于体育活动中出现人身伤害事故对于学校的影响力较大,学校为了避免将会取消一些相关活动;
(2)由于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较多,归责难以明确,导致赔偿不明确;
(3)中学体育活动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基本原则适用于《民法通则》中的相关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4.2、建议
(1)学校应当对学生以及教师进行不定时的安全培训,从而提高学生在体育活动中的安全意识,同时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坚决服从学校管理。而体育教师除了对职业技能水平的要求,还应有一颗高度的责任心,及时了解学生的身体情况以便做到因材施教;
(2)学校应对体育场地、器材进行不定期检查,早发现、早解决,避免因体育设施造成的人身事故伤害,同时也要加大体育锻炼的重要性以及安全注意事项。不能因为怕发生事故而阻止学生参加体育活动;
(3)由于体育活动当中的人身伤害事故原因较为复杂,归责较难,导致后续赔偿不到位,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制定出详细的法律法规以便规范和保护各方的正当利益,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讲,真正的用法律为学校体育活动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