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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猪精液案件的体会与思考

2021-03-05石胜利

畜牧兽医杂志 2021年1期
关键词:执法人员精液违法

石胜利

(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甘加镇畜牧兽医工作站,甘肃 夏河,747104)

猪精液作为一种生猪配种操作的必需生产物资,在生猪养殖过程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因其采精操作容易、批量化制作简单,母猪饲养量较大的养殖户均采用人工采精、自行稀释后配种的授精方式,对于提高公猪使用率、促进母猪生产性能、降低养猪生产成本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受利益驱使、养殖户需求等因素的影响,部分生猪养殖户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种猪场购进种公猪后进行人工采精、稀释封装后擅自对外上市销售,严重扰乱了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对生猪品种的繁育、动物疫病的防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为切实规范猪精液生产销售行为,本文就一起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销售猪精液的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就案件查处过程中的外围线索排查、罚则适用、案件执行进行讨论,提出了规范猪精液生产销售的对策建议。

1 案件概况

2019年4月3日接到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转办函“A县B镇养殖户王某某有销售假种猪精液的行为,建议立案查处”随函附具了养殖户王某某的微信朋友圈截图。4月4日我县农业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案件线索来源进行梳理,立即进行立案审批,由镇畜牧兽医工作站人员配合对B镇周边的生猪配种点走访调查,发现养殖户王某某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种猪精液的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有使用购进B镇王某某生猪配种点负责人张某某、李某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4月5日执法人员对B镇王某某养殖场进行了现场调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王某某养殖场的一间小屋内有铁制猪采精架、采精杯、恒温水浴锅、塑料封口机等猪精液采集稀释、分装封口包装设施设备10台;在泡沫箱中有用黄色精液袋包装的猪精液20袋,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涉案的20袋猪精液和采精架、采精杯、恒温水浴锅等猪精液制作设备10台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随后对养殖场负责人王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4月7日执法人员对B镇生猪养殖户唐某某、胡某某、赵某某进行了询问,4月8日对C镇生猪配种点负责人何某某、D镇生猪配种点负责人刘某某进行了询问,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于4月5日当事人王某某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证实了当事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自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在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猪精液以每袋20元的价格向周边养殖户及生猪配种点销售40袋,获取违法收入800元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和《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种畜禽管理)》之规定,对其处以了罚款3 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的行政处罚。

2 调查经过

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4日进行了立案审批,在B镇畜牧兽医工作站人员的配合调查走访时发现张某某生猪配种点和李某某生猪配种点有使用养殖户王某某提供猪精液的行为,随即对配种点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4月5日执法人员对B镇王某某养殖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在检查现场发现有生产制作猪精液的采精架等设施设备10台和待销售的猪精液20袋,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养殖场负责人王某某进行了询问,并现场查看了王某某手机中微信朋友圈发布的销售猪精液相关信息。王某某陈述除向B镇张某某、李某某生猪配种点销售外,还向B镇生猪养殖户唐某某、胡某某、赵某某和C镇何某某生猪配种、D镇刘某某生猪配种点销售了猪精液。4月7日、8日执法人员分别对B镇生猪养殖户唐某某、胡某某、赵某某和C镇何某某生猪配种点、D镇刘某某生猪配种点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与4月5日王某某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证实了当事人王某某自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向周边养殖户和生猪配种点以每袋20元的价格销售猪精液40袋,获取违法收入800元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经查询 A县种畜禽生产企业名录,未查询到相关记录信息,确定了当事人王某某负责经营的猪场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4月10日执法人员对就地登记保存的10台猪精液生产制作设施设备和20袋猪精液进行了解除登记保存并对20袋待销售的猪精液销毁处理;4月11日制作了案件处理意见书,4月12日提交A县农业农村局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4月13日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同日内送达,当事人王某某在三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要求,4月17日进行了行政处罚审批,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4月20日向当事人王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4月25日当事人王某某到A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罚没收入支付系统缴纳了罚款。8月1日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了结案,本案已处理完毕。

3 分析与思考

猪精液是一种重要的畜禽遗传物质,是发展生猪生产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但是无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的猪精液往往存在着一定的生物安全和品种保护风险,影响着生猪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为切实加强生猪精液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遏制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猪精液违法行为的发生,以本案为例,就证据收集、案件定性、自由裁量进行讨论,提出了案件的调查处理策略。

3.1 多渠道外围取证印证违法行为

无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生产猪精液的违法主体大多集中在规模化养殖户,在此过程中无相关的生产销售记录台账和凭证,加之违法主体防范意识强,直接与当事人接触往往造成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第一手证据无法锁定,引起调查取证失败。故在接到案件线索后应加强分析研判,多渠道走访了解当事人周边的生猪配种点、规模化养猪场等猪精液使用单位或个人,掌握猪精液违法生产销售状况、摸清销售渠道形成猪精液生产销售的完整证据链,共同印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询问其配种所用猪精液来源,一并做好现场勘验和询问,第一时间锁定当事人非法生产猪精液的销售渠道。依照外围调取的证据材料,逐步深入当事人所在的养殖场调查,摸清生产销售猪精液状况,以此为关键线索展开其他用户的调查。

3.2 调取第三方佐证材料确定违法主体

当事人违法行为和主体资格确定与案件定性、处罚裁量密切相关,而在实际调查过程当中,执法人员不能仅凭当事人一面之词就认定违法行为和违法主体。通过三方佐证与当事人提供的陈述信息相印证,注重第三方佐证的应用,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当事人是否办理相关工商营业登记的许可信息来确定违法主体的当事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取当事人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登记许可信息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确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

3.3 注重证据相互联系严格核算违法所得

涉及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销售猪精液案件中,违法相对人为一般生猪养殖户,在生产销售猪精液过程中无相关的档案记录、货款采用现金收付,当事人销售猪精液的违法所得没有相关的书证证明。为此,要依据外围排查证据与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的连贯性,进一步印证当事人违法生产猪精液的违法所得,相互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4 区别证照审核规范猪精液生产销售秩序

对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猪精液案件的查处表明,已有获证种猪场生产的猪精液还不能满足农户的需求,还存在一定的需求空白。为此,农业农村部应在种畜禽生产企业审核条件的基础上,区别种公猪站、猪精液销售点的审核设置标准,以便于获取相应的生产销售许可资质,满足广大生猪养殖户的需求。强化猪精液制作过程的质量控制,突出垂直传播性动物疫病的检验监测,防止精液带菌传播动物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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