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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保险+期货”模式研究

2021-03-05铭,董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期货市场期权期货

金 铭,董 捷

(北京工商大学,北京100048)

一、“保险+期货”模式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

(一)理论基础

受传统农业生产条件的限制,“广覆盖、低保障”依然是我国农业保险服务模式的现状,制约着我国现代化农业生产的发展。如何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促进农业高效率发展显得极为重要。

在制度经济学中,制度创新是其他创新的保障,农业保险制度创新是为实现乡村振兴和改善农业保险发展现状而做的制度变革。制度创新主要分为四个方面:制度环境创新、组织形式与运行机制创新、技术进步、产品服务创新。技术进步是促进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因素,技术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客体的发展。政府鼓励农业保险运用新技术,更好地服务于乡村振兴。“保险+期货”是金融工具与农业保险形成的新的技术融合,该模式将可能发生的巨额赔偿风险在期货市场的众多交易者中进行分散,是保险公司提升保障能力和偿付能力的技术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高成本和低效率风险转移机制的现状,从而有效应对农产品价格风险以保障农民的收入,是一项重要的技术进步。

(二)现实意义

1.巩固和扩大了国家精准扶贫的成效

“保险+期货”模式的运用是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引入金融创新,拓宽实施路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有益探索。与普通价格险不同,该种模式是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两者的结合,投保人与保险人合同关系的本质并没有改变。“保险+期货”模式对农产品的价格风险进行双重分担保护,保障了农户的收益。在云南、广西、陕西、甘肃等贫困县,农户在播种时就已经明确知道保险保障的价格,可以合理推算最终的收益,大大激发了农户的种植积极性,对打赢我国脱贫攻坚战起到了重要作用。

2.助力粮价形成机制改革

粮价形成机制的改革关系到“三农”工作的运行效果。“三农”问题是党和国家关注的重点,粮价波动更是牵动农户的核心利益。虽然政府已经采取价格补贴和临时仓储政策来稳定粮价,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近年来财政压力大,储备过剩和粮价地区差异过大的问题一直很突出。“保险+期货”模式的运用,有效抑制了粮价波动给农业、农村和农民带来的风险和挑战[1]。

3.保障农民的收益

通过参与“保险+期货”,农民规避了农产品价格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谷贱伤农的情况,保障了农民的收益。此外,“保险+期货”的保单可以在银行进行质押贷款,从而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二、“保险+期货”模式运行的现状

(一)“保险+期货”模式的运行机制

农户或涉农组织为规避价格风险、稳定收益向保险公司购买农产品价格保险,将可能发生的因农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过向期货公司购买场外看跌期权来转移部分理赔风险,达到类似再保险的目的。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尚不允许保险公司直接进入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期货期权交易,所以保险公司只能通过购买场外期权的方式分散风险。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上进行相应的复制看跌期权操作,实现农产品价格风险的转移和分散[2]。具体运行机制如图1所示。

图1 “保险+期货”模型的运行机制

(二)“保险+期货”模式的成就

1.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

“保险+期货”试点开始于2015年,截至到2019年10月,大连市商品交易所先后组织实施了231个“保险+期货”试点项目,涉及的品种除最初的玉米和鸡蛋外,还增加了大豆、豆粕等多个品种,试点范围从湖北和辽宁扩大到全国20个省份;郑州市商品交易所于2016年开始“保险+期货”试点工作,交易品种从2个增加到3个,试点项目也从最初的6个增加到60多个,试点范围覆盖了9个省份;上海期货交易所持续开展天然橡胶“保险+期货”项目工作,试点范围覆盖海南和云南地区的数十个贫困县。

2.多方主体积极参与

银行、涉农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规避前端种植风险、严格中端过程管理、完善后端产品销售,打造多方受益的闭环。银行将农户是否参加“保险+期货”项目列入贷款发放的标准,一方面解决了农户融资难题,另一方面由于“保险+期货”项目保障了农户的收益,为农户还贷信用增加了一层保障,从而形成银行和保险公司双赢的局面。涉农企业的加入,拓宽了农户的销售渠道,让农户在保价格的基础上实现收入增加。

3.赔付率可观

2018年,仅大连商品交易所组织的试点项目的赔款总额就达1.77亿元。总体来看,“保险+期货”试点项目的赔付率高于70%,在农业保险中比较可观。在保费缴纳方面,期货交易所提供了最高比例的保费补贴,而农户承担比例仅为保费的10%-30%,从而大大提高了农户的参保积极性。

三、“保险+期货”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支持力度小

1.政府财政补贴不足

我国“保险+期货”项目的发展处于初期阶段,资金不足是该项目推广的最大难题。目前我国“保险+期货”项目主要的资金来源是期货交易所,少数试点地区会采取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政府承担一部分保费补贴。目前来看,政府对“保险+期货”项目的保费补贴未上升到中央财政的层面,由期交所提供主要资金来源的方式不利于该项目的长期稳定发展,而且对于该保险项目的供给方,政府也没有提供补贴或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激发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参与试点的积极性。

2.期货交易所保费补贴负担较重

“保险+期货”的保费构成中,期货交易所的补贴占大部分,一小部分来自政府的资金支持,农户自己的承担比例占10%—30%。2015年至2019年期间,三家期货交易所投入“期货+保险”试点的专项基金约为1.5亿元,但仍难以覆盖庞大的农产品保险市场需求。况且大额的补贴保费和权利金,既不是期货交易所的职责,也不应该作为该项目持续发展的资金基础,且许多农作物的产区位于云南、新疆、广西、吉林等财政相对弱省,地方政府支持十分有限。因此,未来要推进更大覆盖面、更广产品种类的“保险+期货”模式,需要进一步确立稳定的可持续的资金来源[3]。

(二)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不成熟

1.期货市场价格机制不健全

期货市场价格机制存在基差风险、制度风险、违约风险和定价风险。基差风险是指在产品定价方面,农产品价格保险目标价格的确定主要依据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存在一定差异,这最终会导致实际损失与保险赔偿不一致;制度风险是指场外期权费不能归类为再保险费,场外期权收益要缴纳相应的税费,从而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成本;违约风险体现在保险公司购买场外期权时,由于缺乏监督,期货公司可能存在违约的风险,一旦发生巨额赔付,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定价风险表现在保险费率是有一定刚性的,一旦制定,在一定时期内不能随意改变,但是在期货市场上期权定价可以实时改变,从而会出现较大的偏

差[4]。

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尚不允许保险公司直接进入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期货期权交易,虽然2019年2月银保监会发布公告,允许具备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但是农产品期货期权的场内交易目前还是不被允许的,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不通过场外交易的方式购买期权,但是场外期权交易成本高,流动性差,从而增加了交易双方的风险。

(三)农产品价格保险体系不健全

1.农产品保险合同设计不合理

在农产品保险合同的设计中,保险合同的赔付周期与期货产品交易合约的规则不一致,给保险公司理赔带来一定的困难。农产品期货市场上交易合约的设计在时间安排上通常是选定一年中的几个月,时间上是离散的;而保险合同的设计要求在连续的时间间隔内对价格波动进行赔偿,赔偿条件是到期农产品的现货价格低于期货价格的那部分差额。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保障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但期货交易合约未到期执行的现象,从而使理赔发生的时间与期货合约执行的时间相错,这也阻碍了该模式的顺利开展。

2.保险公司缺乏复合型人才

由于“保险+期货”是复合型的现代化金融产品,因此市场上需要的是既具有保险专业知识又具备期权保值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但目前保险公司很少有员工具备期权套期保值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实践经验。当前,能够从事期权期货的专业人员入门要求较高,不仅需要具有长期工作经验的积累,还需具备极高的专业素养。人才资格不足可能会在“保险+期货”模式的具体运作中造成不可预测的风险。

四、政策建议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1.将财政支持上升到中央政府层面

为实现“保险+期货”项目的长期稳定发展,对该项目的资金支持应上升到中央政府的层面。我国很多农业密集地区经济发展薄弱,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紧张。针对这一现象,应加大中央财政的资金支持力度,调整财政补贴方式,鼓励当地政府与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合作,逐步缩减期交所的补贴负担。借鉴美国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方法,加大中央财政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以及保险公司购买期权权利金的补贴力度,并针对保险公司场外期权收益部分给予税收优惠。政府还应加大对期货公司的补贴力度,通过“保险+期货”项目将农产品价格风险内部消化。

政府雇员主要指那些政府据其工作特需所雇用的具有专门技能的人员,他们从事政府部门的一些专业性的工作,这种制度被称为政府雇员制[2]。政府雇员制既有其积极意义,但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不断进行总结和改进。

2.加大对农业保险和期货知识的宣传力度

“保险+期货”试点的顺利运行离不开农民对保险和期货的认可。如果农民对产品不了解甚至排斥,无论该模式最终效益如何,农民都难以接受和使用。在这方面,政府需要加强对农民保险和期货知识的教育和宣传。政府可以组织宣讲会和基本常识培训,让农民更加了解保险和期货的知识,在产品选择上拥有判断能力;又或者,政府可以先审核评判相关产品,然后通过政府推荐的方式进行产品的推广和运营。

(二)健全期货市场

1.完善期货市场价格机制

“保险+期货”产品的定价基于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保险费率和理赔周期应当充分考虑期货市场的交易规则和期货合约的运行状况,因此,完善期货市场价格机制尤为重要。为实现这一目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逐步减少分散,形成一个高度竞争和高流动性的现金市场。二是强化监管体系的建设,协调中国证监会、期货行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三级监管的作用,不仅能激发微观主体的积极性,引导和鼓励套期保值的客户参与市场,也能减少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三是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完善期货合约的设计和相关的制度安排。

2.适时推进农产品期货市场新品种的上市

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的顺利推广需要更多期货期权产品的上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要加快期货品种的开发和上市,为“保险+期货”试点的推广打下基础。首先,引入大宗牲畜产品期货交易,加快推出牛、羊、肉鸡等期货交易。其次,推出蔬菜水果类产品期货交易,虽然蔬菜水果产品属于生鲜类产品,不易储藏,但可以开发一些期货品种。最后,加快农产品场内期权的上市,尽快研发并推出小麦、棉花等期权合约。

(三)完善农产品价格保险体系

1.加大高校培养专业人才的力度

尽管我国大多数高校的保险专业都开设了经济学和金融学课程,但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课程安排中,关于期货、期权和金融工程的系统且深入的课程很少。由于该课程本身难度大,而且大多不是必修课程,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导致目前国内保险和期货复合人才非常稀缺。因此,今后的教材编制和课程安排应与国内保险行业发展相适应,从企业成长、行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出发,培养综合型保险专业人才。

2.推出与期货市场运行特征相适应的保单

“保险+期货”模式的保单设计应调整保险费率和保险周期。保费可以按照农产品的生产规模进行分级设置,降低农户、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的保费支出。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期货”产品的保险周期时,除了考虑传统农业保险的农作物生产周期外,还要考虑期货市场的运行特点,根据市场上主力合约的运行情况设置相匹配的保险周期,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的理赔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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