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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金融国际实践研究及对中国启示

2021-03-04

区域金融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蓝色债券海洋

何 丹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海洋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将海洋生态价值纳入金融活动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议题。习近平主席指出,我们人类居住的这个蓝色星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了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连结成了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安危与共。当前,全球海洋治理正在向纵深发展,然而公共治理仍无法避免海洋陷入“公地悲剧”。因此,将市场引导及监管引入“公地悲剧”的博弈中,无疑是公共治理之外解决海洋“公地悲剧”更为现实的手段。蓝色金融市场治理的优势在于通过整合公共与私人资源,鼓励包括个体在内的市场参与者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活动。对我国而言,《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以及《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等都明确了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环境保护在我国海洋强国战略中的重要地位,金融支持必不可少。蓝色金融不仅能为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而且是我国建设海洋强国、共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环节。

目前,有关蓝色金融问题的研究屈指可数,大部分学者对蓝色金融的论述仅局限于海洋经济的金融服务层面,从而将蓝色金融等同于海洋金融,即“涉海金融”。阳立军(2015)认为蓝色金融等同于海洋金融,是基于海洋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筹集资金、转移资源、配置风险而形成的所有交易行为的总和。该学者以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的海洋金融为研究对象,阐述在该地区海洋经济的发展背景下如何推进金融服务,从而围绕海洋经济增强相关金融配套体系。杨子强(2010)以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金融支持为研究对象,剖析山东省金融支持蓝色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资金匮乏、风险集中、抵押担保缺失等瓶颈,并考察国外先进国家和国内相关区域发展蓝色经济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海洋经济发展应与陆地金融体系相融合,制定“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为主、利益诱导为辅”的金融举措。胡金焱和赵建(2018)在新时代下提出蓝色金融是实现海洋强国的重要举措,对支持海洋经济战略至关重要,同时提出国家发展蓝色金融战略的三大阶段,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Wabnitza&Blasiak(2019)关注蓝色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层面,阐述蓝色金融对海洋经济可持续增长方面的作用,提出蓝色金融应当将海洋环境保护纳入体系。Keen et al.(2018)认为蓝色金融是推动蓝色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引擎,是绿色理念在海洋领域中的体现,更加强调海洋环境的保护。

二、蓝色金融的定义与内涵

目前,蓝色金融尚无统一的定义。大多数国内学者认为,蓝色金融是服务于海洋经济的金融活动,等同于海洋金融,尽管有学者提及海洋金融推动蓝色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并未将关注点投向蓝色金融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将绿色金融理念与海洋金融结合的学者偏少。自2017年欧盟推动的蓝色金融新概念的兴起,可持续金融与海洋领域结合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较之于前者所谓的蓝色金融,后者蓝色金融在海洋经济发展的当下更加侧重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即前者关注于海洋经济对人类发展的贡献及如何推动海洋经济增长,将“蓝色”等同于“海洋”,后者强调金融在推动海洋经济转型为高附加值和可持续产业上的作用,兼具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随着蓝色经济之“蓝色”逐渐带有可持续发展的色彩,蓝色金融的内涵也随之转变。而伴随绿色金融革命席卷全球,蓝色金融的内涵得到进一步丰富。

海洋环境问题尚未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时,在各国海洋政策的推动下,海洋经济市场不断发展,此时蓝色经济很大程度上仅用于描述航运业、渔业、滨海旅游、海上石油开发等海洋经济或海洋产业,而服务蓝色经济的所有金融活动,如信贷、基金和保险等,则被称为海洋金融或蓝色金融。例如日本银行利用浮动利率杠杆给予涉海企业不同的贷款优惠,积极发起银团贷款,为渔民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这一阶段,大部分海洋国家将海洋自由奉为圭臬,并尽可能地从海洋中攫取更多资源,因此蓝色金融更多是一种优先服务于海洋经济、实现一国海洋政策的金融手段。

随着气候变化、海洋酸化和微塑料垃圾等海洋危机愈演愈烈,海洋环境问题日益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蓝色经济之“蓝色”也逐渐吸纳更多可持续发展理念,蓝色金融也被赋予更丰富的内涵。在2012 年的“里约+20”峰会上,蓝色经济首次将海洋环境与经济发展相联系,即将海洋生态价值纳入经济建模和经济决策,是类似绿色经济(Green Economy)的一种可持续发展框架,能够为人类社会创造福祉和公平。欧盟的蓝色经济增长报告指出,蓝色增长(Blue Growth)或蓝色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取决于健康的蓝色自然资源以及依赖于它的社会、生态和经济因素,而蓝色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2018年,在肯尼亚内罗毕举行的可持续的蓝色经济发展会议上(以下简称“内罗毕会议”),与会各方强调金融支持是蓝色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此外,联合国、世界银行、大自然保护基金、欧盟委员会等也都明确表示蓝色经济可持续融资的重要性,并在诸多蓝色经济的文件中反复提及蓝色投资(Blue Invest)、蓝色金融(Blue Finance)和蓝色经济融资(Blue Economy Fi⁃nance)三个概念,旨在激励私营部门的投融资活动,从而促进蓝色经济增长。由此可见,蓝色金融内涵的发展与蓝色经济密不可分,蓝色经济的融资需求进一步催化蓝色金融在可持续发展内涵上的转变,即在推动可持续的蓝色经济融资过程中必须将海洋环境因素纳入考虑范围,从而在产业链的融资端就能够确保蓝色经济之“蓝色”。

与此同时,国际绿色金融实践使蓝色金融的内涵更加明确。从当前蓝色金融的国际实践来看,其仍然具有绿色金融的诸多特性,例如北欧投资银行(NIB)发行的北欧—波罗的海蓝色债券就采用绿色债券的标准框架。在联合国《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第14号发展目标(SDG 14)明确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具体方向,为蓝色金融划分重点融资领域。实践中,以蓝色金融(Blue Finance)命名的非政府组织正致力于建立负责任融资和海洋保护之间的联系,为海洋保护区(MPA)管理和可持续融资提供解决方案。因此,国际社会迫切需要通过“蓝色”标签提高投资者对海洋主题的关注,而在绿色金融的实践基础上,蓝色金融的发展将更加迅速。由此可见,蓝色金融在绿色金融的时代背景得以发展,是“绿色”理念在海洋领域的体现。

概而言之,蓝色金融并非另起炉灶,而是根据国际绿色金融实践延伸出的一种海洋主题的金融活动,是鼓励市场参与者在决策中充分考虑项目对海洋环境和社会的潜在影响,通过多元化的金融工具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来支持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活动。

三、我国发展蓝色金融面临的问题

海洋生态系统正面临着严峻危机,全球海洋治理和蓝色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而蓝色金融是其中的重要支撑。当前我国蓝色经济发展迅猛,从纯粹的海洋经济逐步向可持续发展的蓝色经济转变,海洋生产总值由2006 年的约2 万亿元人民币,增长到2017年的7.76万亿元人民币,连续6年平均增速达7.5%,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根据预测,到2025 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将达到13 万亿元。然而,我国蓝色金融发展滞后,学术界和政策领域对蓝色金融概念、内涵界定不明,蓝色金融市场仍属于绿色金融市场的范畴,且尚未形成初步规模,蓝色金融规则体系的缺失亦是制约我国蓝色金融发展的因素之一。

第一,相关概念界定不明。蓝色金融在我国尚无统一的定义,即便在学术界,其定义与内涵也众说纷纭。根据2019 年我国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意见(国发〔2019〕8号),“大力发展蓝色经济,保护海洋环境,建设海洋强国”的规定将蓝色经济与海洋保护挂钩。但根据近年《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关于农业政策性金融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虽然强调统筹优化金融资源,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推动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重要性,但并未指明金融服务如何致力于发展蓝色经济,且海洋经济与蓝色经济之间的关系亦不明确。根据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洋局印发“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的通知,“打造海洋金融公共产品,支持蓝色经济发展”的表述将支持蓝色经济的金融产品与海洋金融形成密切联系,而在2012 年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中,却又将海洋经济融资与海洋金融及涉海金融相联系。蓝色经济与海洋经济的暧昧表述不禁令人对两者是否混同以及服务于两者的海洋金融或涉海金融能否等同于蓝色金融产生疑问。2020年初,中国银保监会在《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及蓝色债券,但将其纳入同碳金融、气候债券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同样性质的绿色金融产品中,从而明确蓝色债券从属于绿色金融的一部分。蓝色债券不仅有助于蓝色经济融资,而且还能涵盖海洋环境保护的所有融资活动。可见,我国对蓝色金融的概念及范畴均未在官方层面予以明确,蓝色经济融资或涉海金融等表述尚不足以涵盖蓝色金融的全部内涵,这与国际上蓝色金融的发展趋势产生脱节,亦成为我国蓝色金融发展掣肘的原因之一。

第二,蓝色金融市场发展动力不足。事实上,我国境内尚无真正意义上的蓝色金融市场。与蓝色金融相关的市场分布在海洋金融市场和海洋主题的绿色金融市场中。在海洋金融市场中,目前主要通过政府牵头结合传统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载体达到扶持海洋产业的目的,例如我国主要通过“政银企”信贷合作的方式支持海洋经济产业,还通过国家海洋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开发银行等机构共同牵头推进海洋产业投资基金,以500 亿人民币作为政策担保金,以金融杠杆撬动市场资金的方式运行。此外,我国还于2011年建立海上合作基金,旨在发展海洋经济,推动海洋救援和海洋环境保护等。在海洋主题的绿色金融市场中,我国通常以发行海洋绿色金融产品的方式实现海洋可持续融资。例如2018 年,浙江省的首例海洋绿色金融产品“平海资产收益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发行,是其借助金融推进海洋强省建设的重要举措。然而,不论是海洋金融市场抑或海洋主题的绿色金融市场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蓝色金融市场,这是由于我国推动海洋产业的金融市场和绿色金融市场都有来自政府和市场资本等内外推力,而蓝色金融市场尚未建立,其市场发展动力远远不足。

第三,蓝色金融的规则体系缺失。根据相关政策文件,我国在海洋金融政策层面上强调银行信贷、股权债券、保险等海洋经济重点领域的投入,并提出多元化融资渠道、投融资服务体系和政策保障的发展方向。此外,《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提出,我国要探索设立国际海洋开发银行,建立金融促进海洋发展机制。可见,目前我国基本上构建起了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政策体系。然而海洋金融并不等同于蓝色金融,因此还应当考察绿色金融相关的政策规则。我国绿色金融委员会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与我国发改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和《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都涉及海洋资源、海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项目,但并不足以涵盖蓝色金融的方方面面。例如在《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没有包含塑料垃圾等相关项目,尽管塑料制品并不属于海洋产业,但海洋塑料垃圾正在严重侵蚀着海洋生态环境。因此,我国的蓝色金融规则体系存在空白,蓝色金融的发展仍需要自成体系,而不是依附于绿色金融规则体系。

四、蓝色金融的国际实践及评价

当前,全球海洋治理正向纵深发展,国际社会逐渐意识到海洋可持续发展融资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监管机构要求公司披露与海洋相关的环境风险,蓝色金融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一)蓝色经济市场:蓝色金融发展的平台

蓝色经济是当前国际海洋治理、实现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目标(SDG 14)的重要市场手段,也是蕴生更多蓝色金融发展机遇的广阔平台。蓝色经济对振兴全球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亦至关重要。OECD(2016)估计,2010 年全球海洋活动产生1.5 万亿美元,提供3100万个工作岗位,照此计算,至2030年,海洋的经济效益将增至3 万亿美元,就业人数将超过4千万。2017年,欧盟委员会(EC)、世界自然基金协会(WWF)等共同推出《蓝色经济可持续投资原则》(Principles for Sustainable Investment in the Blue Economy)的17 项旨在促进海洋可持续投资的原则。次年,欧盟在其官网上进一步发布《可持续的蓝色经济融资宣言》(以下简称《蓝色金融原则》),强调蓝色金融的重要支撑,同时提出14 项可持续的蓝色经济融资原则以鼓励私营部门投资,许多著名金融机构积极表达了加入意愿。在欧盟《蓝色金融原则》的基础上,联合国环境署的金融倡议机构(UNEP FI)发起可持续的蓝色经济融资倡议(The Sustainable Blue Economy Finance Initiative),对蓝色经济快速且不可持续增长而导致的不可逆转的环境和市场风险表达担忧。在内罗毕会议上,联合国环境署与各国100多名代表共同针对改善地球环境、促进可持续经济做出一系列承诺,与会方在蓝色经济承诺表中明确金融的援助方案,这些承诺对减轻蓝色金融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表1 蓝色经济承诺表

可见,蓝色经济在促进海洋经济增长、提高社会包容性、保护和改善人民的生计、同时确保海洋环境的可持续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而,可持续的蓝色经济得到联合国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蓝色经济的迅速崛起,其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面临长期且紧迫的资金需求,这也为蓝色金融提供广阔的发展平台。近年,已有部分多边机构开始积极响应为蓝色经济融资,如亚洲开发银行于2019 年启动50 亿美元的健康海洋行动计划(Action Plan for the Healthy Oceans)支持蓝色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金融是经济的血脉,蓝色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蓝色金融的推动。作为蓝色经济的引擎,蓝色金融能够提高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是保护海洋环境、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工具,也能发挥风险预防功能。由于海洋风险比一般环境风险更具不确定性,且海洋生态经济价值往往不能在短期内实现,通过蓝色金融相关的激励机制和政策引导,能够及时督促市场主体将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纳入投资决策,减少市场的负外部效应,保证海洋经济的持久活力。具体而言,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在推动SDG 14 议程方面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用,蓝色金融将筹集资金专用于海洋环境友好型项目,通过金融激励来提高投资者在海洋领域的绿色投资意识,从而引导融资方减少对海洋环境的破坏,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间接保护海洋的目的。尽管当前蓝色金融的发展正在起步阶段,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蓝色金融标准,目前的蓝色金融工具也仅仅依托于绿色金融市场得以适用,但随着未来蓝色金融向纵深发展,其将是蓝色经济发展过程中评估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第一道防线。在全球海洋治理不足的情况下,蓝色经济和蓝色金融是实现SDG 14 的重要市场手段,而蓝色经济的资金需求足以为蓝色金融的发展提供更多机遇,蓝色经济的发展前景、蓝色金融的国际政策导向以及相关国际实践也为蓝色金融的发展势头奠定基础。

(二)蓝色债券:蓝色金融市场的主要工具

开发多元化海洋可持续发展的融资工具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诉求,蓝色债券作为一种创新型海洋保护融资工具,正在成为推动蓝色金融市场发展的焦点。随着2008年世界银行发行第一支用于减缓气候变化的绿色债券,债券工具作为推动可持续融资的手段越来越得到国际的广泛认可。蓝色债券通常由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或大型公司担任发行人,对投资者而言,这种固定收益类的金融工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兑付风险。对于发行方或项目融资方而言,其能够迅速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同时满足长期的项目融资需求。较之于其他蓝色金融工具,蓝色债券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更容易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当前国际市场上的蓝色债券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模式,主要包括海洋主题的绿色债券模式,如斐济发行的海洋主题绿色主权债券、北欧投资银行(NIB)发行的首只北欧—波罗的海蓝色债券(Nordic–Baltic Blue Bond);蓝色主权债券的塞舌尔模式,如塞舌尔政府发行的世界首个明确标榜为“蓝色”的蓝色主权债券(见表2);债保互换债券的塞舌尔模式,如大自然保护协会(TNC)与塞舌尔政府达成的海洋保护与债务互换交易。

表2 塞舌尔蓝色主权债券模式

由于蓝色债券市场及其标准尚不成熟,通过现有的绿色债券框架发行蓝色债券能够以较低成本在短期内筹集所需资金。例如斐济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涉海主题的绿色债券已进行独立审查,包括绿色投资计划中关于环境保护、一致性和透明度标准等方面,同时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对该债券是否符合《绿色债券原则》(GBP)进行评估。北欧—波罗的海蓝色债券由于缺乏蓝色债券的专门标准,其外部评估实际上采用绿色债券的认证标准。

然而,并非所有蓝色债券工具的使用都完全参照绿色债券的发展模式。例如塞舌尔蓝色主权债券在发行方式和管理模式上与绿色债券仍有所区别,在发行方式上,多数绿色债券为公募发行,而塞舌尔政府则通过私募发行的方式筹集资金,因此债券持有人具有特定性,且债券未在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在管理模式上,多数绿色债券筹集的资金由发行人来管理,而塞舌尔蓝色主权债券的筹集资金并不直接由塞舌尔政府管理,而是交由塞舌尔自然保护和气候适应信托基金(SeyCCAT)及塞舌尔开发银行(DBS)来共同管理,通过捐赠和优惠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分配给符合一定条件的项目融资方。此外,债保互换债券的塞舌尔模式采用债务换自然债券(Debt-for-Nature Swap)的方式,其被视为一种非传统型债券工具,通过将未到期的承兑价值转化成当前的实际价值提前支出,由该债券的债权人从二级市场上的官方债权人或商业贷方折价买入一部分债务国的债务,再将该债务的全部或部分面值与债务国的海洋环境保护行动进行交换,视为债务国付款或债务赎回(如图1)。值得一提的是,债保互换类的蓝色债券并未得到广泛普及,虽然环境保护作为债务偿还方式可以减轻发展中国家的高额债务压力以及在一定范围内降低环保成本,但囿于新债权人的实际购买能力,通常只能实现少量的债务交换,而互换过程中的中介费、财会费和法律费等亦使该类债券受到交易成本的牵制。此外,海洋保护与债务互换的前提是将环境保护承诺转化为可量化的价值,然而国际上尚无统一的海洋环境价值转化或量化的方法。

图1 海洋保护与债务互换机制

尽管蓝色债券的界定标准尚无定论,债券类型也正在不断创新,但整体看来,未来以海洋为主题的债券工具将极有可能被直接标识为“蓝色”,并成为蓝色金融市场的主要融资工具。由于海洋环境的特殊性,蓝色债券仍然需要不同于绿色债券的评估体系,但并非要另起炉灶,其某种程度上仍可以参照绿色债券的相关制度,如《气候债券标准》《绿色债券原则》等。

(三)混合融资:蓝色金融公私合作的新思路

为实现联合国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际多边发展机构提出混合融资(Blended Finance)的公私合作模式,并已应用在蓝色金融领域。推动蓝色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公私部门的共同努力,混合融资的合作模式提供一种创新思路。混合融资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概念,根据联合国第三届发展筹资国际会议上发布的《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AAAA)、OECD 于2015 年发布的《混合融资报告》以及发展金融机构(DFI)工作组对混合融资的定义可知,混合融资是指将私营部门融资同公共部门融资相结合,通过激发私营部门的市场活力,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更多元化的融资方式。混合金融的设立将吸引更多的私人资金,使官方发展援助机构、多边开发银行及其他公共机构的资金池得以扩大,是一种实现官方发展援助的市场解决方式。OECD 官方援助委员会已在发展援助中使用混合融资的方式,旨在实现国际发展目标,这可以在其发布的《混合融资原则(2017)》第一条原则中“将混合融资用于发展基础”的表述上得以反映。混合融资模式的特别之处在于,首先,混合融资模式具有一定的杠杆性,其通常利用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慈善资金作为杠杆来吸引更多的私人投资者参与发展项目,扩展项目的融资能力。其次,混合融资模式要求所筹集的私人资金只能用于能够产生正外部性影响的可持续发展项目,以满足发展援助的有效性要求。最后,为了吸引大量的私人资本,混合融资模式提供投资回报激励措施,以促进可持续资本的再生。经过多年实践,国际金融公司(IFC)指出,混合融资对实现SDG 14 目标至关重要,并证明混合融资可以撬动私人资金,克服商业市场障碍,减少政治风险和宏观经济风险。可见,混合融资模式将是实现SDG 14 和促进蓝色金融发展的重要公私合作模式,有助于扩大海洋可持续发展项目的融资规模。

实际上,混合融资应用于蓝色金融已有相关的国际实践。塞舌尔蓝色主权债券工具就已运用混合融资的方法,不仅有利于塞舌尔政府尽快筹集资金,而且相关的担保机制能够满足投资者的收益预期,最终有助于实现塞舌尔海洋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019 年,循环资本投资集团(Circulate Capital)、美国国际开发署(USAID)和海洋保护组织为减少海洋塑料垃圾共同建立混合融资合作伙伴关系,此举是混合融资应用于海洋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新实践。根据相关合作协议,美国国际开发署将提供3500万美元,发展信贷管理局(DCA)提供50%的贷款组合担保,与循环资本投资集团共同为南亚和东南亚海洋塑料治理提供资金支持。美国环保所渔业中心和杜克大学尼古拉斯环境政策研究所2018 年的报告指出,混合融资为填补普遍存在的渔业融资缺口提供了新的机遇。其主要通过技术援助(Technical Assistance)、风险担保(Risk Underwriting)和市场激励(Market Incen⁃tives)三种方法来撬动社会资本,使资本充分参与到可持续发展项目中(见表3)。混合融资模式有助于缩小海洋可持续发展的融资缺口,充分发挥公私部门的各自优势,促进公益性资金和营利性资金的协同作用,从而提高市场效率和资金的流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加快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但由于该模式的参与者众多,主体之间关系复杂,可能反而降低效率、增大金融风险。此外,国家对发展项目自主权的损害、缺乏透明度和问责制仍是当前国际社会对混合融资的主要质疑和批判。未来,混合融资模式仍需要完善,但可以肯定的是,混合融资模式也将为蓝色金融公私合作的创新提供更多有益的思路。

表3 三种混合融资的方法

五、对我国发展蓝色金融的启示

蓝色金融不仅是中国增强金融服务蓝色经济的能力以及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必要手段,而且是加快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积极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发展蓝色金融是当下中国海洋治理和推动蓝色经济发展的重大议题,中国的蓝色金融市场蕴藏着巨大的潜力,在绿色金融发展的基础上,蓝色金融的发展也将具备一定的可行性。未来,中国应重视海洋主题融资,将蓝色债券作为重点融资工具,以蓝色金融软法作为硬法的先行法,以现有的绿色金融制度框架作为参照,在公共部门的主导下进一步促进公私合作模式的创新,在绿色金融市场的基础上逐步推动蓝色金融的发展。

第一,重视海洋主题融资效应,强化可持续发展理念和投资者的负责任投资意识。习近平主席提倡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海洋命运共同体”正是将人类社会的兴衰与自然生态系统紧密结合,强调人与自然生死与共的密切关系,是蓝色金融的重要理论根基。因此,主题融资(Thematic Financing)作为当前解决不同领域的可持续发展融资问题的一种模式,将绿色理念融入不同的涉海投融资领域,并对特定行业进行划分,以应对不同主题的融资需求无疑是发展蓝色金融市场的重要举措。其能够强化投资者在不同涉海领域可持续发展的投资意识,提高市场资金的配置效率。借鉴碳主题模式的经验,国际社会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达成共同减排的碳金融机制,包括国际排放权交易(IET)、联合实施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并形成一套围绕碳金融主题展开的金融服务体系,包括碳金融服务平台、多元化碳金融工具以及各种机构实施主体,在金融领域形成低碳治理方案,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全球气候危机意识。传统金融工具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如SDG 14、SDG 6)相结合,形成特定主题或领域的融资范式更加有效。未来,我国发展蓝色金融的过程中,也应当重视“主题效应”,推出更多与海洋主题相关的融资工具,强化市场参与者的海洋危机意识,并引导投资者负责任投资。例如,美国著名的指数编制公司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SCI)的五个全球主题指数中包含“可持续水”(SW)的主题指数。可见,主题融资模式有助于针对性解决海洋领域的可持续发展融资问题。

第二,利用现有的绿色金融市场基础,以蓝色债券作为重点融资工具。中国的绿色金融市场能够为蓝色金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以绿色债券为例,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发行量不断增加,绿色市场的需求也在持续扩大。根据《中国绿色债券市场2019 年度分析简报》,2019 年,我国境内外绿色债券年发行量超过3600 亿元,四年来累计突破1.1 万亿元。另外,截至2020年6月,绿色债券存量规模约1.2万亿元人民币,位居世界第二。在此基础上,参考国际蓝色债券的发行经验,我国应以蓝色债券作为发展蓝色金融的重要融资工具。与股权融资相比,蓝色债券的投资者无需面临较高的兑付风险,而发行方能够在不改变自身内部结构的情形下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支持。与银行信贷相比,蓝色债券的周期相对更长,而且由于蓝色债券的发行方一般具有主权特征或能够得到一定的财政支持,其面临的兑付风险相对更低,例如塞舌尔蓝色主权债券的周期长达10年,能满足其长期项目投资需求,更好地缓解期限错配问题。因此,蓝色债券往往能够发挥更好的融资效果。作为全球绿色债券发行规模最大的国家,中国可以广泛采用主题融资的形式,借鉴欧盟的“分类法”,对蓝色债券项目进行标注(Label),利用已有的绿色金融市场规模逐步推动蓝色债券市场的发展。实践中,我国的蓝色债券发展正在起步,2020年9月14日,中国银行境外成功发行中资首支蓝色债券,将募集资金用于可持续海洋经济或蓝色经济。

第三,我国发展蓝色金融软硬法兼施、国内外并举,并以现有绿色金融制度框架作为主要参考。软法和硬法并举是制定可持续金融法的普遍做法。在蓝色金融硬法阙如的情况下,软法可以作为先行规范,以原则性规范作为指导,同时以现有的绿色金融制度框架作为过渡适用规范。考量环境金融的兴起背景与自身属性,软法应是当前规范与促进环境金融发展的现实选择,其能推进社会管理理念、主体、机制、方法等方面的创新。尽管如此,由于软法自身的特征和实施上的缺陷,使软法呈现出认可度上的随意性和法律发展的不规则性,因此硬法规范仍然是蓝色金融的必要规范。在构建蓝色金融的相关法律制度过程中,我国应当重视参考现有的绿色金融规则来制定相应的蓝色金融标准。中国是最早建立绿色金融法律体系的国家,在绿色金融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也有相当丰富的经验。同样以绿色债券为例,尽管中国发展绿色债券的起步较晚,但在极短时间内成为世界最大绿色债券市场,这离不开中国“自上而下”主导形成的一系列“硬法”规则。未来蓝色金融相关的制度规则有望在绿色金融政策规则的基础上得以形成。具体而言,我国发展蓝色金融应做到软硬兼施、内外并举。在国内,通过绿色金融的相关制度,如绿色金融原则或标准、绿色债券原则、赤道原则等规范,将绿色金融的立法经验应用到“蓝色”中,并使用前述类似的机制鼓励投资以及挖掘更多海洋保护相关的融资项目,是我国蓝色金融下一步合理的发展方向。在国际上,我国可以通过“一带一路”平台发起具有软法性质的蓝色倡议,在国内蓝色金融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积极探索具有硬法性质的规则,从蓝色金融的基本原则、项目标准指南、风险评估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构建相关的立法体系。此外,我国应借鉴央行与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或在其基础上建立蓝色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包括全球海洋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网络和蓝色金融评估标准和政策发布平台等,有利于促进国际蓝色金融合作。

第四,公共部门作为主要推力,借鉴混合融资模式促进公私部门的密切合作。鉴于市场难以通过自身来解决环境问题,因而还需要国家和政府作为外生于市场的当然力量。公共部门应当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理论基础,通过蓝色金融的政策引导和激励来撬动私营部门的资金。由于海洋可持续发展融资往往面临资金供给和项目融资需求之间的失衡,资金供给、配置和流动性安排应尽量满足前述平衡关系,需要公私部门在促进蓝色金融发展上进行密切合作。不同来源的资金配置与流动在不同融资对象上应有所侧重,例如公共财政资金和公益性基金能够为海洋环境治理和灾后重建提供稳定和及时的金融服务,因此在国家重大发展项目上可以借鉴混合融资模式,利用公共资金如捐赠基金、税费、资源许可或使用费用等作为一些重要涉海项目的担保金,甚至可以建立一种长效的具有公益性的担保基金,从而强化公私部门之间的合作。在应对海洋领域的挑战时,混合融资模式应优先投入具有高风险和公益性的可持续发展领域中,同时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提高透明度,避免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尤其在“一带一路”涉海投融资过程中,混合融资合作应当保障当地政府的所有权,重视当地投资者的涉海项目投资方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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