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研究文献综述
2021-03-04木洁莹冯悦赟傅梦娇
木洁莹 冯悦赟 傅梦娇
关键词:校园欺凌;现状;综述
一、界定概念是依法治理校园欺凌的必要前提
(一)我国“校园欺凌”概念的正式提出
我国第一次正式出现“校园欺凌”概念的权威文件为2016年4月发布,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该《通知》中明文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
(二)“校园欺凌”与类似概念的区分
到目前为止,学术界上类似“校园欺凌”的概念主要有“校园暴力”、“校园霸凌”、“学生欺凌”三类:
1.“校园暴力”的涉及范围包括“校园欺凌”
“校园暴力”相关文献最早出现于1989年,而“校园欺凌”相关文献最早出现于2002年。学术界上曾长时间将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经过多年概念分析理清,现已基本明确两者的区别:“校园暴力”所涉及的范围大于“校园欺凌”,“校园欺凌”为“校园暴力”的一种。[1]
2.“校园欺凌”逐渐取代“校园霸凌”
一般情况下,学术界上将“校园霸凌”与“校园欺凌”两者概念等同。在国家还未正式提出“校园欺凌”的概念前,相关文献将概念名称的差异归因于“bully”的音译不同。[2]
3.“学生欺凌”为“校园欺凌”的另一种解读
“学生欺凌”概念的出现晚于“校园欺凌”,从“中国知网”上的数据来看,“学生欺凌”的第一次使用出现于2017年,之后陆续有学者选择用“学生欺凌”代替“校园欺凌”。
(三)“校园欺凌”的基本特征
不同学者虽然对“校园欺凌”概念的解读有些许出入,但对其特征阐述的大体方向是类似的,以下为学者们大致认同的校园欺凌的几个特点:
1.校园欺凌的范围是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区域
传统意义上,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场地为校园,然而鉴于近期众多欺凌实例发现,校园欺凌的发生场地并不局限于校园,还包括其合理辐射区域。有研究发现,暴力欺凌发生最多的地方是人员稀疏的空旷地带,占比近42%;其次是教室,占比29%。[3]
2.欺凌者与被欺凌者均为学生,不包括教师及校外人员
学术界上均认为校园欺凌事件中的被欺凌者仅为学生。关于欺凌者一方是否包括教师仍存在争议:多数学者认为校园欺凌中欺凌者均为学生,不包括教师及校外人员;少数学者表示教师对学生的不当行为也应归属于校园欺凌范畴。但校外人员不属于校园欺凌范畴是不容争议的。
3.欺凌者与被欺凌者相互认识,且存在不平等关系
在大多数欺凌事件中,欺凌方與被欺凌方是相互认识的,素不相识的双方之间出现欺凌行为的案例确实存在,但不常见。此外,双方往往存在权力、地位不平等的关系,例如欺凌者相比于被欺凌者,一般拥有年龄、体型、组织优势,致使受欺凌者处于被支配地位,不敢或不能对欺凌者进行反抗,欺凌行为顺势发生。[4]
4.校园欺凌具有对象固定性和长期反复性的特征
校园欺凌的对象往往集中于特定群体,该群体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即使受到不平等待遇也不会选择发声求助。因此校园欺凌一旦发生,其往往长期持续、反复多次。若无法及时制止,这种行为将持续多日,甚至直到学生换了一个生活环境后才能停止。
5.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缓和多样
现学术界上对校园欺凌表现形式的分类仍未有统一的标准且存在分类标准紊乱,对各种校园欺凌形式之间的界定模糊的情况。例如,有学者将校园欺凌分为身体的(physical)、心理的(mental)和语言的(verbal)三种形式,然而语言欺凌多数情况下会对受欺凌者造成心理创伤,因而与心理欺凌涵盖的内容存在较大的重合。
除以上提及的数点之外,校园欺凌危害极为深远,不仅会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伤害,更会带来难以磨灭的精神创伤,困扰其终身。
二、校园欺凌的成因
要想正确预防和减少校园欺凌,对其成因的深入探究必不可少。然而类似任何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校园欺凌的内涵机制复杂深奥,学术界也尚未达成完全共识。目前,学者们对校园欺凌成因的认识主要从社会环境因素(家庭、校园、社会)和个体内部因素两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不良家庭氛围扭曲青少年认知
家庭对青少年的影响是最早的,最深厚的,最权威的,在某种程度上将决定青少年未来发展的大方向。
众多文献及社会实例研究显示校园欺凌中涉及到的欺凌者和受欺凌者的个性特征终究可以从家庭中找到源头。家庭结构、教养方式失能将导致中小学生社会化主体缺失,进而诱发校园欺凌行为。通常情况下,校园欺凌涉及者的家庭中溺爱与放纵、暴力这两种教养方式最为常见。前者易使青少年形成不健康的“自我同一性危机”;后者易使青少年模仿复制家长的暴力行为。总的来说,若家庭教育中父母对孩子的关心程度低,监管力度弱,缺少生存技能、人际交往等方面的正确教育,那么这类孩子极可能会因缺少保护,成为被欺负的对象,或走上歪路,成为校园“小霸王”。[5]
(二)校园相关人员难以区别与干预校园欺凌
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校园扮演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校园欺凌的发生与校园的整体氛围、教育模式息息相关。
就目前研究而言,可能导致校园欺凌发生的校园因素有师生关系、校园/教师对欺凌的态度与因应技巧、同辈品质、校园文化、学业成就、班级大小等。这些因素与校园欺凌之间联系的内在机制复杂深奥,学术界也尚未完全分析理清,其中教师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忽视为学者屡次提及的因素。
欧维斯曾有研究显示,40%的小学生和60%的初中生认为教师只是偶尔或从不阻止欺凌行为。由于校园欺凌具有隐蔽性,教师、学生等校园相关人员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区分欺凌行为与一般无害行为,采取合适的干预措施,这为后来重复性欺凌或强度更大的暴力行为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即使鉴定出早期的校园欺凌行为,由于学生间尚未发生实质性伤害,在应试教育重压下的教师通常选择淡化处理,未能有效干预。
(三)社会氛围的错误运用加剧欺凌
社会是一个涵盖范围极大的概念,严格来说,任何与学生相关的交往、活动均可被包含在其中。为了能够更清晰地概括校园欺凌产生的各个因素,此处所涉及的社会因素,仅指除去家庭、校园外的,能够影响到学生身心健康的社会层面。同时,由于社会层面所囊括的横向与纵向范围极大,无法全面概括,笔者在此总结数个当今学术界上提出的诱发校园欺凌的或新颖或常规的社会因素:
1.潜意识中的暴力推崇无形推动校园欺凌的发生
自远古时期以来,人们潜意识中就或多或少存有对暴力的推崇,部落为整体利益抛弃弱者,选择强者作为领袖来带领族群在危险残酷的环境中生存。同样,文明得到发展的新时代也呈现出对“暴力美学”的热爱,出现诸如罗马角斗场一般的盛况。而如今的社会更是贯彻了“适者生存”的弱肉强食理念,潜移默化地使部分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误把“欺凌”当成谋求“生存”的一种合理手段。种族歧视、暴力崇拜、武器使用、儿童虐待等社会失范现象,大肆渲染、美化暴力行为的大众传媒等均具有提高人们竞争意识,增强青少年攻击性的嫌疑。
2.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设置的争议
随着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行犯罪越发频繁,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限定的争议被推向了风口浪尖。责任年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包庇了违法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对此,国家立法机关严肃积极处理,2021年3月1日新刑法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虽多数校园欺凌行为没有直接归类于犯罪行为,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同样影响着其发生。部分学者表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在一定程度上“包庇”了校园欺凌者,致使出现青少年屡次漠视法律的现象。另一部分学者表示,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越界探索行为边界是其感受成人感的重要方式,且这种不良行为存在“自愈”的现象,往往不会带入成人期。[6]
然而,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来制裁未成年人犯罪有转嫁责任之嫌,尽快构建“宽容而不纵容”的少年司法制度,才是当前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的亟需选择。[7]
三、针对校园欺凌现象的对策
目前,学术界对校园欺凌防治措施进行了相对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多种观点,其中“综合防治”为多数学者所倡导。综合防治,即一套完整的,由學生、家长、教师及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合作,专门针对校园欺凌事件的体系。以下为部分研究重点或新颖点:
(一)强制亲职教育明确父母的责任
亲职教育是指一个涉及父母和孩子及其关系良好发展的见解、认知和态度,以及为达到这种目标所应掌握的知识、技能的过程。这是国家继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后出台的又一强力措施。为此相关部门首先要明确强制亲职教育的对象,厘清司法机关、监护人、未成年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健全司法机关对父母、父母对孩子两个方面的教育内容机制,双方联动,构建良好的亲子关系。其次要兼顾强制亲职教育实施的两个重点:一是培养促使儿童健康发展的相关知识技能,称为发展性内容;二是针对儿童出现的各种问题所需要的各种专业技能,称为缺失性内容。通过强制亲职教育,明确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提供专业教育知识和技能,惩罚拒接受亲职教育或知错犯错的父母,以降低校园欺凌发生的概率。[8]
(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和三级工作体系
1.明确相关权责
第一,要明确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管失职的追责权。被监护人若因监护人监管不力而实施校园欺凌导致严重后果的,其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要明确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当今,部分教师面对家长与社会的关注,不敢轻易对学生的不良作为实施惩罚,进而导致此类事件愈发严重,直至发生校园欺凌。
第三,要明确教师对学生欺凌行为的责任权。在保证教师惩戒权的基础上,政府部门同时也要保证受欺凌者向教师求助的权力。当受欺凌者向教师进行求助时,教师们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以展开深入、公正的调查,避免事件进一步恶化。
2.完善三级工作体系
所谓三级,指的是预防体系、应对体系和善后体系。
在预防体系中,学校要尽可能多地开展有关校园欺凌专题的讲座或公开课,让学生及时了解校园欺凌的形式及其危害,把校园欺凌的萌芽扼杀在摇篮中。学校还应大力开展法治教育,教导学生了解、尊重和敬畏法律,不轻易触碰法律的底线。
在应对体系中,学校应采取“一般+个别”式的应对策略,在传统处理方法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事件类型和不同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对症下药、及时制止,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在善后体系中,学校应建立相关的心理咨询室,对遭受欺凌的学生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使其尽快走出这一段阴影,同时加强对实施欺凌行为学生的管理与教育。
三个体系层层递进,离不开学校领导与教师的共同努力。
(三)加强家庭、校园、社会三方联系
对校园欺凌的忽视是造成校园欺凌不断滋生的重要原因。为减少校园欺凌的发生,家庭、校园以及社会三方需要协同合作。作为欺凌者和被欺凌者不良个性特征的源头,家庭,尤其是单亲家庭或留守儿童家庭需要密切关注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当察觉青少年出现异常现象或受到他人侵害时,家长应当耐心开导孩子,给予其爱与包容,减少心理阴影,并采取措施以避免二次伤害。当家长发现青少年开始有实施暴力行为的迹象时,也要及时对之进行引导,纠正其不正当行为。此外,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
教师义务包括:“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進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教师在关注学生学业成绩的同时也不可以忽视学生的身心健康,师生之间的沟通要尽可能地关注青少年的思想感情状况,并通过谈心、聊天等方式,加强对问题学生的关注和了解,以情感人。为了保证学生安全,学校还应当在校园内一些偏僻地带建全监控网络,当发现校园欺凌行为时,应当立即采取制止措施,避免伤害的发生。[5]尽管近年来校园欺凌相关报道大幅上升,社会对校园欺凌的关注逐年增强,但是事实上,多数情况下校园欺凌仅被认为是发生在学生间的一般矛盾摩擦,并没有受到重视,甚至仍有部分人认为校园欺凌是一种社会常态,不值得过分关注。社会有必要对有关校园欺凌的知识进行宣传,提高人们对校园欺凌危害的认识。
综上所述,我国大部分学者对校园欺凌的研究尚且集中在成因和防治措施上,关于其概念定义尚未达成完全统一标准,尤其是关于其类型特征的归纳比较零散,难以区分清晰。在阐述校园欺凌的成因时,大多数研究者主要从校园、家庭、社会三个方面进行解释,对青少年自身因素的研究较为少见。以文化和心理视角为切入点的研究体系仍不完善,还有很大的探索空间。但其为校园欺凌的防治提供了别样的突破口,是学者们未来可以为之努力的一个明确方向。
参考文献:
[1]任海涛.“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及其法律责任[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35(02):43-50+118.
[2]姚建龙.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04):38-43.
[3]姚建龙.防治学生欺凌的中国路径:对近期治理校园欺凌政策之评析[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36(01):19-25.
[4]李爱.青少年校园欺凌现象探析[J].教学与管理,2016(03):66-68.
[5]苏春景,徐淑慧,杨虎民.家庭教育视角下中小学校园欺凌成因及对策分析[J].中国教育学刊,2016(11):18-23.
[6]姚建龙.防治学生欺凌的中国路径:对近期治理校园欺凌政策之评析[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36(01):19-25.
[7]王娜,刘姿媛.比较法视野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01):35-42.
[8]郭斐飞.厘清强制亲职教育中的几个关系[J].人民检察,2017(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