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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消费金融的风险检视与监管对策*
——以长租公寓“租金贷”为例

2021-03-03程雪军

南方金融 2021年12期
关键词:长租租客租金

程雪军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一、引言

近年来,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崛起,促进了消费场景与消费金融的深度融合,推动了场景消费金融的发展。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和类金融组织加强金融科技的应用,发展场景消费金融业务,试图实现企业盈利的经营目标(宁静等,2011)。然而,由于一些金融机构或类金融组织对场景消费金融的过度创新,对金融稳定与发展带来了巨大风险,也给传统金融监管带来重大挑战。例如,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各类消费场景,过度营销消费金融或类信用卡等产品,诱导消费者过度、非理性消费,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在场景消费金融发展过程中,租房场景作为具有场景依托、指定用途、稳定客户群体等特征的消费场景,被视为最具有潜力的消费金融场景。在金融科技的驱动下,租房消费场景获得了快速发展。然而,一些长租公寓平台在发展租房场景消费金融时,通过对消费金融过度创新,背离了消费金融支持消费场景发展的初衷,大量创设“租金贷”消费金融产品,即平台以高于市场租金价格从消费供给方(业主)大量收取房屋,形成房屋垄断,然后以低于市场租金价格与消费需求方(租客)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此类房屋租赁合同并非传统房屋租赁市场所见的“押一付三”的租赁合同,而是由平台向租客一次性收取一年不等期限房租及押金,而且租客需要向消费金融公司办理“租金贷”业务才可以享有租金服务优惠。平台向业主每月支付租金,从而形成时间转换与金融杠杆效应。这种“高租低转”的发展模式有悖于正当的“低租高转”金融逻辑,因为唯有“低租高转”,方可形成正常的租金差额并实现盈利,这种反金融逻辑的发展模式本质上类似于“庞氏骗局”。倘若此后没有源源不断的房源与租客,长租公寓平台便会陷入破产边缘。近年来,以长租公寓平台为代表的场景消费金融行业陆续爆出赶走消费需求方(租客)、拖欠供应商账款以及消费供给方(业主)租金的消息。虽然租客已经向平台按年支付租金,但是在平台因为过度创新与忽视金融风险而深陷危机后,平台便无法向业主支付租金,业主以没有收到租金为由要求租客搬离房屋,在“平台—业主—租客—消费金融公司”之间形成了诸多金融与社会风险问题。

对此,本文通过深度研究场景消费金融的理论内涵,探索其内在的运作机理与风险嵌生,结合长租公寓 “租金贷”的案例,从产业链视角全面剖析场景消费金融发展中的主要风险,从而为我国场景消费金融行业的稳健发展提出新思路。

二、场景消费金融的概念内涵和运行机制

(一)场景消费金融的理论内涵

1.场景消费金融的概念界定

关于场景消费金融的概念,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有些学者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优势出发,提出通过契合消费场景打造时代需要的服务新模式,助力经济高效发展(王兵,2015)。单良和茆小林(2015)指出,行业细分化、消费场景化和金融数据化打破了现有数据壁垒,促进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稳健发展。有些学者从互联网消费金融与消费场景结合的角度出发,认为场景消费金融是服务实体经济的普惠金融,有利于提升获取客户的水平并降低金融风险(邵腾伟与吕秀梅,2017)。随着消费金融向体系化、个性化、场景化的方向发展,以“长尾”客户作为主要目标客户的消费金融将进一步细分与定制化,消费金融与场景的深度结合将完善场景消费金融的体系,促进消费金融向更满足“长尾”客户场景需求的方向做横向扩展与纵深挖掘。孙国峰(2018)认为,我国消费金融场景日益丰富,已覆盖“衣食住用行”的多个场景,并从固定场景向开放场景延伸。尹振涛等(2019)根据消费金融是否与消费场景相结合,将消费金融分为无场景消费金融与场景消费金融,前者主要是缺乏消费场景的“现金贷”,后者主要指各类消费场景中的“场景贷”。王琪生(2020)则认为场景消费金融是消费金融与生活消费紧密结合的产物,通过将信贷资金用于消费场景,有助于拉动消费增长、满足消费者需求。然而,这些学者并没有直接界定场景消费金融的理论内涵,给理论与实践发展带来了诸多困惑。

场景消费金融的渠道形态包括线上、线下以及O2O(线上线下结合)三类,并主要涉及支付以及融资两大类功能场景。由于金融科技日臻成熟,有效实现了消费金融的线上、线下与O2O场景的覆盖,给消费者带来了场景便捷,给商家降低了展业成本,解决了场景发展的稀缺问题,从而促使各类消费场景迅速扩张。本文认为,场景消费金融也可以被称为消费金融场景化,它是消费金融与场景的有机结合,是各类金融机构和类金融组织基于不同消费者的消费场景需求,采用线上、线下及O2O多种渠道,将消费金融业务嵌入到支付以及融资等不同消费场景中的现代金融服务。

2.场景消费金融的外延边界

场景消费金融不同于场景金融与消费金融,而是两者的跨界融合。消费金融与场景金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方面,场景金融往往与人们生活消费密切相关,是金融助推实体经济的重要体现,也是现代金融服务的基本目标。依据是否与特定的消费场景相结合,可以将消费金融分为无场景消费金融与场景消费金融。另一方面,场景金融不同于消费金融,因为根据金融功能,场景金融可分为支付、转移、融资及其投资场景,而消费金融只是聚焦于融资场景。

根据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传统消费金融与互联网消费金融,前者是各类传统金融机构和消费金融公司为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信用贷款;后者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分期购物平台、网络借贷平台等)利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信用贷款。其中,两种发展模式下的消费金融主要产品都可分为 “现金贷”与 “场景贷”。根据消费场景的归属不同,可将“场景贷”划分为购物、教育、旅游、租房、装修、医美与汽车后市场场景消费金融。其中,长租公寓的“租金贷”业务便属于房地产衍生市场中的租房场景消费金融。

(二)场景消费金融的运行机制

随着场景消费金融向各类消费场景的纵深化方向发展,我国场景消费金融得到较为快速的发展,这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第一,场景消费金融行业的市场规模日益扩大。2019年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的交易规模突破18.62万亿元,2020年其交易规模大约是19万亿元(程雪军,2021),保守估计场景消费金融交易规模在2020年末突破了4万亿元。第二,场景消费金融的产业链日渐完善。一个完善的产业链由上游、中游以及下游产业等构成,具体到场景消费金融行业,消费需求方(消费者)、消费供给方(提供消费场景的各类商家)、消费金融平台方(提供消费金融服务的平台方)、其他服务方等共同构筑起场景消费金融的产业链(见图1)。

图1 场景消费金融的运行机制

消费场景与消费金融相结合,形成了线上消费、交易以及消费金融服务的闭环,在提升海量客户的使用体验后,可以为客户提供“无界”的消费金融服务,并构建了日益完备的场景消费金融产业链。第一,消费需求方(消费者)是场景消费金融服务的逻辑起点。消费者是场景消费金融市场的最重要构成,存在着向消费供给方(商家)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意愿,具有向平台方申请消费贷款的需求。在一个健康、可持续的市场中,应该有不同消费者在信息充分、信息对称的条件下积极参加(肖经建,2011)。这些消费者可以基于不同方式加以分类,以匹配不同消费场景。第二,消费需求创造消费供给。消费供给方(商家)一般是商品与服务的提供商等,但也包括诸如长租公寓平台消费场景中的个人业主。在场景消费金融的业务开展中,商家往往与作为资金提供方的平台机构开展合作,商榷资金的具体流转,而不像 “现金贷”业务那样存在着消费与贷款资金分离的情况。其三,消费金融平台方是资金的借出方。新一代信息技术有效地实现了场景消费金融平台的技术可能性,促进了各类场景消费金融服务平台方的持续增加。此时,各类平台踊跃追加对场景消费金融行业的投入,导致场景消费金融的市场竞争格局日益激烈,出现商业银行、传统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等多样化市场主体。其四,其他服务方是场景消费金融成功运行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机构,包括金融监管、征信及其催收等服务机构。

具体而言,在场景消费金融的运作过程中,消费供给方为场景消费金融市场提供众多的消费场景,包括购物、教育、租房、装修、婚庆以及其他场景,而具有内在消费需求的消费者,可以通过向消费金融平台方申请场景消费金融服务,进而实现其消费目的。消费金融平台方通过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方式向消费需求方(消费者)的贷款申请进行征信与审核,从而决定是否对消费需求方发放消费贷款。倘若消费金融平台方审核通过,便会向消费需求方授予信贷额度,代消费需求方支付在消费供给方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从而满足消费需求方在各类场景中的消费目的。此后,消费需求方需要按照与消费金融平台签订的信贷契约,依约按时还本付息。

三、场景消费金融的风险检视

金融科技背景下的场景消费金融既具有创新发展性,但依然存有各类潜在风险(李佳,2020)。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与监管的缺失是场景消费金融风险不断累积的主要原因,信用体系风险、信用违约风险以及社会保障缺失风险也是重要金融风险(曹静,2019)。还有的学者从长租公寓视角分析场景消费金融,指出其主要风险包括资金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与法律风险(盛贤鑫,2020)。但是,大部分学者要么是从单维度(比如基于场景消费金融的资产端或资金端视角)而非从全产业链视角检视场景消费金融风险,要么是简单借鉴传统金融风险分类而非挖掘场景消费金融的特有风险(鄂春林,2017)。笔者认为,对于场景消费金融而言,应该让场景消费归消费,消费金融归金融。结合近年来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例,并基于场景消费金融的全产业链视角,可将场景消费金融发展所面临的风险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消费金融监管方的监管失灵风险

虽然场景消费金融具有消费场景、消费金融与金融科技结合之优势,但也难逃三者内生之劣势:金融科技具有传播速度“太快而不能倒”的风险快速性;消费场景具有个人消费交易的风险隐蔽性;无抵押、无担保的消费金融业务具有信息的风险不对称性。这些具有不同属性的要素创新结合,加大了金融科技背景下场景消费金融风险的监管难度,可能导致消费金融监管方的监管失灵风险。

在“租金贷”业务模式中,长租公寓平台、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消费供给方(业主)与消费需求方(租客)四方形成联动。虽然这种联动一定程度上促使资源得到利用,但是如果平台对资金使用不当,四方关系便可能随着资金链断裂而土崩瓦解。在金融科技的驱动下,各类消费金融服务机构的加入,使得资金期限错配成为可能,并逐渐形成平台的资金池。消费金融监管方由于监管模式与监管技术具有相对滞后性,致使这些原本应该用于支付业主租金的资金,异化为平台盲目扩张或者私自侵吞的款项,给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消费供给方(业主)与消费需求方(租客)带来风险侵害。虽然各地政府部门陆续出台鼓励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政策文件,希望以此来缓解住房问题,但是我国目前对于场景消费金融的法律规范不足,而且监管滞后导致场景消费金融存在着监管失灵风险,主要表现为场景消费金融的监管空白与监管套利现象。由于法律监管与科技监管措施一直未能跟上场景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不少场景消费金融市场主体(经营者)基于逐利性而进行风险较高的投资,成为可能引爆场景消费金融市场的“深水炸弹”。

(二)消费需求方的信用违约风险

在场景消费金融行业,大多数消费金融公司既采取线上超文本方式(html5)获取流量,还会与其他第三方支付、贷款超市等渠道合作引流,即主要从线上渠道进行获客。其主要通过自身平台的大数据进行风险控制,目前绝大多数用户可以通过线上申请实现快速贷款,甚至可以实现秒贷,其余少部分用户申请消费金融主要由人工来核实。这种场景消费金融模式具有数量多、发展快、质量差的特征。因为通过线上(互联网)方式营销获客的成本日益升高,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致使线上获客质量不佳,再加上相应的风险拨备要求,场景消费金融已经没有多大的发展优势。此时,考验的便是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成本和风控能力。不过,多数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是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拆借而来,其资金成本日益升高。倘若消费者不还款,那么消费金融公司还要代其向商业银行还款,逾期也会产生各种费用。在这样的背景下,诸多消费金融公司积极转型,从单纯的线上消费金融业务向与场景消费金融相结合,从而布局综合消费金融业务。

一方面,场景消费金融行业与各类消费场景紧密结合,包括医美、长租公寓、房屋装修等消费场景,但由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需求方存在着严重的交易欺诈风险。消费金融服务方在与各类消费场景市场主体进行合作的过程中,原本从C端(Customer,个人消费者)的风险,逐渐转向了B端(Business,企业)。近年来很多知名消费金融公司连续遭遇场景端的交易欺诈风险,其中山西某消费金融公司“踩雷”就是典型案例。据不完全统计,该公司自2018年以来便连续五次踩雷场景消费金融,发生消费需求方的交易欺诈,其中,三次发生在长租公寓消费场景,一次发生在汽车后市场消费场景,还有一次出现在旅游消费场景。受此影响,其控股股东也连续遭遇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消费金融公司难以真正下沉到各类消费需求方,因为场景消费金融通常所面对的是分散、小额、线上、无抵押的消费场景,这些消费场景往往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于消费金融公司来说,它们难以做到真正地认知用户,甚至从未见过用户,他们所知悉的用户可能只是互联网线上的“画像用户”,而并非物理线下的真实用户。比如,在长租公寓“租金贷”业务中,消费场景方(业主)往往并不知悉消费方(租客);平台方(长租公寓平台)虽然名义上与业主和租客签署合同,但通常都是由其员工签署,而长租公寓员工流动性非常高,故平台方也不能很好地熟知业主与租客。此外,租客在租住长租公寓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往往也不知悉自己办理“租金贷”业务。上述这些导致参与主体的信息皆不对称,并由此衍生出信用违约风险。另外,我国社会征信体系以及征信共享机制尚不完善,在缺乏社会征信共享尤其是“黑名单”共享机制下,场景消费金融行业很容易出现信用违约风险。此时,由于欠缺有关的社会征信共享平台,消费金融公司难以有效防控借款人的“多头借贷”问题,故而场景消费金融的信用违约风险很高。

(三)消费供给方的平台异化与垄断风险

1.从信息中介异化为资本中介

对于众多场景消费金融业务而言,消费供给方的突出问题便是过度金融化。以长租公寓平台为例,与传统租房平台相比,由于“租金贷”的深度介入,平台已经脱离了租房信息中介的本质,演变成了资本中介。平台存在长收短付、高租低让高转的问题,即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将租客的租金贷款一次性发放给平台,而平台以月付的方式向业主支付租金,资金由于期限错配、信用错配,形成巨大的资金池。

“租金贷”等场景消费金融原本是为了满足房屋租赁等场景需求,然而长租公寓平台在运行“租金贷”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较多的不当行为,比如平台将大量沉淀资金用于大肆扩张或高风险投资,甚至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或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ABS)产品等,将各种风险成本转嫁到证券投资者,从而降低其融资成本(Jacob,2016;李嘉,2018)。长租公寓平台异化后,无节制地使用资金池进行多次金融杠杆叠加,使得经营风险逐步放大,但是金融监管机构对平台的认识可能依然停留在传统的信息中介阶段,而没有对其进行严格监管,这也为平台进行监管套利、从事高风险经营行为埋下了伏笔。

2.资本无序扩张带来的垄断风险

在金融科技的时代背景下,受到互联网平台型经济注重体量与规模的影响,大多数长租公寓平台都希望通过快速扩张的方式占领市场,从而获得垄断优势。平台扩张需要大量现金流的支撑,而长租行业回收资金的周期较长,为了填补资金的缺口,“租金贷”便应运而生。一方面,平台利用长收短付的方式获得大量沉淀资金,形成资金池以缓解现金流压力;另一方面,平台为了扩大客户流量、获得更多的“租金贷”收入,采取高租低让的经营行为,目的在于迅速占领市场形成垄断。

长租公寓平台无序扩张是因为市场主体具有逐利性,希望通过市场垄断带来市场高份额与市场定价权。市场主体将场景消费金融视为投机工具,旨在借助现有发展模式无序扩张获取更大利益。如果平台以自身的资金或者信用基础进行投资冒险或者扩张,那么这种危害情节并非特别严重。然而,平台往往利用租客向消费金融服务机构贷款的资金进行投资冒险或者无序扩张,并将这种风险转移到其他市场参与主体身上。更为严重的是,平台的无序扩张会带来垄断风险,这既可能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也可能因风险转移和传染而引发一系列金融风险。

(四)消费金融服务方的信息侵害风险

消费金融公司深度应用金融科技,将其用于大数据风控、精准营销、智能客服等领域,但过度的金融科技应用也给用户信息安全以及用户权益保护带来了困难。场景消费金融的产生与发展时间较短,依然处于探索阶段,容易出现管理漏洞,进而导致客户损失。对于消费需求方而言,遭受信息侵害时合法权益较难得到有效保障。

具体而言,在场景消费金融的业务流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金融监管,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在一些业务经营中可能存在着诸多消费者信息侵害风险:在贷前阶段,通过互联网方式获取消费者信息,对其劝诱性宣传与过度营销;在贷中阶段,消费金融公司通常采用大数据挖掘技术获取用户信息,可能导致用户信息泄露问题;在贷后阶段,一些消费金融公司对逾期用户进行非法催收甚至暴力催收。切实保护属于弱势群体地位的消费者权益,防范信息泄露,成为场景消费金融发展的当务之急。

四、场景消费金融的案例解析与风险测算

场景消费金融具有场景消费与消费金融的实体与金融属性,有利于提升消费需求以及促进实体经济,但两种不同属性的商业形态结合并不能保证场景消费金融的稳健发展,很容易滋生非同于本身属性的风险。租房场景是场景消费金融领域最为重要的领域之一,通过分析当前长租公寓“租金贷”,可以从侧面剖析场景消费金融的整体风险。

(一)长租公寓“租金贷”案例剖析

近年来,租房消费场景作为刚性需求,被视为最有潜力的场景消费金融市场。然而据媒体报道,2020年以来国内某大型长租公寓平台出现经营困难,甚至曝出数百人聚集公司总部进行维权的事件①资料来源:蛋壳公寓或将宣布破产[EB/OL].新浪财经,2020-11-16;蛋壳公寓破产“罗生门”:三大教训需要警惕[EB/OL].电商报,2020-11-19;蛋壳公寓暴雷调查:一场冒险游戏,全社会埋单[EB/OL]. 新浪财经,2020-11-27。,对场景消费金融市场带来重大影响。根据该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该公司的“租金贷”规模高达31.6亿元,收款规模在过去2年时间扩大了3倍以上,此次风险事件预计在全国范围内将有超过40万租客以及10多万业主受到波及。

传统租房中介主要采用两类模式发展:一是作为中间差价平台,租房中介平台通过低价收取房源抬价转给租客,中间赚取差价;二是充当信息中介平台,通过提供房源信息匹配租客与业主需求,待租房成交后一次性收取当月相应比例租金。从本质上来说,长租公寓平台的商业模式并不复杂,就是在房屋租赁市场充当“二房东”:从出租人(业主)那里收房子,然后,再出租给承租人(租客)赚取差价。租房中介本质上是一门赚取利差的中介生意,不容易获取高额利润。然而,不同于传统的租房中介,长租公寓平台采用金融科技方式创新租房消费场景、拓展消费金融。虽然这些平台表面上在从事“二房东”业务,但实际上却是在用金融科技尤其是互联网理念从事场景消费金融版影子银行业务。

具体而言,长租公寓的“租金贷”业务主要通过以下步骤进行:第一步,长租公寓平台大批招募房产中介,以高于市场租价水平向业主收取房屋,租金按月度或季度结算,并附带帮助业主装修,提升房屋出租的品质,此为高租。虽然高租短期内似乎有利于体现业主的利益,但是平台的无序扩张方式很容易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并积聚垄断风险,长期并不利于租房市场的稳健发展。第二步,平台以偏低的价格将房屋租出去(低转),而且为避免房屋空置期过长,房屋转租出去务必要快,即高流转。倘若租客希望租赁这类房屋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就必须采取年付的方式,此为时间差。如果租客无法支付一年租金,那么平台便会让租客向消费金融公司申请“租金贷”。消费金融公司一次性打款给平台,然后由后者定期(比如每个月)向业主付款,租客再定期给银行还本付息(一般采取月付)。在上述过程中,平台既基于时间差形成了金融杠杆,也由于信息差形成了信用违约风险。第三步,由于资金的时间转换,平台在极短时间内实现9-11个月的资金差。平台的成交客户愈多,资金池就愈大,此时平台很容易从信息中介异化为资本中介,形成平台异化风险。只要拥有源源不断的房源以及租客,此类长租公寓发展模式便可以呈现出指数级的发展趋势。但是,这种商业模式本质上不具有赢利性,高租低转的发展模式有悖于正当的“低租高转”的金融逻辑。

(二)长租公寓“租金贷”的风险测算

假如说采取定性分析无法有效衡量长租公寓“租金贷”的风险,那么通过具体的市场实证调研的方式,用定量分析去论证此类“租金贷”的风险倍数,可以有效测算其风险。

在给定的场景消费金融市场环境下,假如长租公寓账期的错配程度是γ,长租公寓平台采取高租的方式给业主支付的溢价率是α,采取低转的方式给租客的租金折价率是β,那么平台的资本投入产出比为Y=γ×(1-α-β)。如果当地租房市场的平均租金是每年10万元,平台从业主采取高租溢价10%(即α=10%)向业主收房,其中高租背后的交易条件便是业主必须要接受账期错配,比如采取房租半年缴付(即γ=2),此时平台已经完成第一步的高租收房。此后,由于平台已经承受了高于市场价格的方式收房,所以它必然需要尽快回款,平台常常采取低转的方式把房屋折价转给租客,比如此时折价率为10%(即β=10%)。不过,低租转房总是需要租客承受一些对己不利的交易条件,他们往往需要接受账期错配,比如房租按年缴付。届时,平台已经完成第二步的低租转房,其资金的投入产出比为1.6,也就是说平台投入1元能获得1.6元的资金。平台为尽可能地把资金池的规模做大,不仅需要有高投入产出比,而且需要有高周转速度。简而言之,在给定的时间范围,平台“收房-租房”的完成越多越好。如果平台“收房-租房”在一年内能够完成T次,并有相关函数T=T(α,β)。那么平台通过有效结合高投入产出比与高周转率,便可得到资金池扩张速度V=YT=[γ×(1-α-β)]T(α,β)。在高投入产出比以及高周转率的双重加持下,平台的资金池会呈现出指数级放大。

图2 长租公寓“租金贷”的交易结构分析

由此可见,长租公寓平台提高投入产出比的关键在于账期错配程度γ。根据市场调研数据,绝大部分平台向业主支付的租金并不是按半年支付,而是采取按月支付,此时γ将从2上升至12。如果平台向业主支付的租金溢价率以及向租客转租的折价率依然为10%,此时平台的投入产出比高达9.6,即投入1元便可获得9.6元资金。平台的高周转率的核心在于向业主支付的租金溢价率以及向租客转租的折价率,平台方让渡的利差越多,“收房-租房”的周转率就越高。申言之,平台从消费金融公司得到租客一整年的租金,只需要付给业主1月至6月的房租,并给予业主与租客10%的优惠,便存在着1.6倍至9.6倍的资金差,这其实就是1.6倍至9.6倍的金融杠杆。不仅如此,诸多长租公寓平台通过在一级市场私募股权(PE)或者二级市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IPO)方式继续募集资金,致使金融杠杆的倍数继续增加(见图2)。长租公寓平台作为一家没有消费金融公司资质、没有房屋产权的互联网平台,以代理他人租房消费场景之名,从事着场景消费金融之实,通过高租低转的模式,持续给租房消费场景加金融杠杆,不断放大场景消费金融风险,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导致场景消费金融风险的爆发,大量租客与业主被困在租房场景消费金融。

长租公寓“租金贷”风险事件爆发后,各地主管部门与市场机构陆续提出相应的风险解决方案,试图平稳此次“租房贷”的金融风险。有关部门出台了化解租客与业主冲突、稳定居住的指导意见,消费金融公司声称对于申请了“租金贷”业务的16万名公寓租客,只要进行登记就可以享受2023年底前不影响征信、停止扣款与计息的相关优惠政策。然而,这些解决方案并没有直击场景消费金融的风险“内壁”,而只是针对具体的风险事件的“缝补”,无法破解场景消费金融的内在风险。当务之急是需要对场景消费金融的发展进行改进,谨防此后再次出现长租公寓平台“租金贷”之类的风险。

五、推动场景消费金融有序发展的监管对策

有效契合消费金融监管,逐步完善各类消费场景、壮大已有消费金融产品,从场景消费金融供给方、需求方、监管方以及服务方的全产业链视角,重新调整场景消费金融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场景消费金融的发展重心。唯有发展路径准确,场景消费金融发展才可以行稳致远,而不是步入发展的歧途或陷阱。

(一)坚持审慎监管,积极培育监管科技

1.坚持审慎监管,有序推动金融创新

我国“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在审慎监管前提下有序推进金融创新”。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统筹,是我国场景消费金融的监管重点。

首先,坚持审慎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积聚和爆发。在传统工业化时代,社会分工较为明确,各国往往对传统金融机构采取机构监管、分业监管,实施微观审慎为主的金融监管模式。各类金融监管当局着重对其所监管的金融机构微观审慎监管,而忽视了从宏观视角进行宏观审慎监管。然而,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崛起,它对多种金融业态(如场景消费金融)带来了重大冲击,金融交叉性风险应运而生,传统微观审慎监管已无法满足金融科技时代背景下场景消费金融发展的需要。对此,我国应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统筹,其中人民银行侧重于宏观审慎监管,银保监会侧重于微观审慎监管,从微观与宏观的双重视角防范场景消费金融所衍生的金融风险,有序推动场景消费金融创新。

其次,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框架。目前域外发达国家基本没有对消费金融公司专门制定相关监管制度,一般通过对现有金融监管体系进行补充完善,从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的角度来设置监管内容和标准。在我国,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与非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虽然从事着同样的场景消费金融业务,但是由于金融监管上依然采取机构监管和分业监管,很容易产生跨机构套利、跨业务套利。对此,我国应该逐步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无论市场参与主体是传统场景金融企业还是互联网场景消费金融企业,只要它们从事的行为是需要被金融监管的场景消费金融行为,都需要适用于对应的法律规范,被置于相同的金融监管框架中。对于兼具消费金融属性与消费实体属性的场景消费金融行业,为有效防范金融交叉传染与监管套利风险,需要对消费金融公司实行金融牌照监管,提高消费金融行业的监管透明度与法治化水平。

2.深度应用监管科技,提升金融监管水平

目前,以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崛起,与场景消费金融高度融合,促使金融科技在场景消费金融的贷前、贷中与贷后开展全流程应用,即通过互联网营销、大数据风控、智能决策、智能运营与智能催收等方式深度应用于场景消费金融,有效地促进了场景消费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然而,金融科技与场景消费金融的深度融合与过度创新,也对场景消费金融监管提出了重大挑战。

对于金融科技背景下场景消费金融的监管挑战,我国需要通过深度应用监管科技,增强金融合规力量,将场景消费金融的创新侧与合规侧发展有机结合,增强场景消费金融的科技监管水平。一方面,需要构建完善的监管科技体系,制定监管科技发展规划,以监管科技应对金融科技,打造场景消费金融领域的管理政策体系及技术标准体系;另一方面,积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丰富场景消费金融监管手段,增强监管科技应用(许恋天,2021)。面对金融科技下的场景消费金融创新变革,目前监管科技应用场景较为广泛,包括交易行为监控、客户身份识别、金融压力测试、合规数据报送、法律法规追踪等(程雪军等,2021)。由于金融监管资源有限,可以将监管科技应用聚焦于场景消费金融的交易行为监控、客户身份识别、合规数据报送等几个领域,从而提升跨地域、跨行业、跨市场等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有效加强科技治理效率。

(二)强化信用体系建设,防范信用违约风险

在场景消费金融的发展中,由于消费贷款中市场参与主体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进而衍生出信用错配问题,最终导致消费需求方的信用违约风险。对此,需要充分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技术,从采信、征信、评信、用信等角度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防范信用违约风险。

第一,对于当前我国“人民银行主导、第三方征信机构补充”的征信体系来说,既要承认其在搭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上的基本作用,但也要看到两者的信用数据库并不相互流通,这便使得有关部门在对场景消费金融进行监管时,并没有全面掌握相关的信用数据,在金融监管上处于被动位置。同时,信用数据库的不相互流通也使得市场经营主体无法知悉当事人的全面信用,从而加大了风险防范的难度。当务之急,便是要强化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信息流通,避免数据孤岛,真正地构建起“一网通信、一网通用、一网通享”的征信系统,实现信用体系的可信、可用与可共享。

第二,应当明确信用体系的监管对象与职责,准确运用信用评价体系。一方面,对于场景消费金融的经营者,可根据其注册资本、资产能力、纳税信息、高管信息等进行分类评级,并根据经营者客观情况变化而动态调整。另一方面,对于场景消费金融的消费者,可根据其基本信息、贷款信息、还款信息等进行评级。

第三,信用评级完成之后,更为重要的便是“用信”。对于那些明显不具有经营能力的市场主体,应采取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禁止进入场景消费金融市场等措施。对于那些常年信用违约的场景消费者,应将其划入信用黑名单,并进行信息共享与监管,以信息为工具,有效防范信用违约风险(杨东,2015)。

(三)完善场景消费金融平台端的市场规制,防范平台异化与垄断风险

虽然当前各家消费金融公司都制定了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对贷款政策的考量、对贷款产品的设计、对个人客户的选择、对逾期贷款的催收等,但是各类平台端的经营性风险依旧大量产生。究其根源,在于众多风险控制环节存在问题,没有理清平台异化与垄断风险问题。以长租公寓“租金贷”为例,其重点规制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以及抑制平台异化风险(陈秋竹和邓若翰,2019)。因此,有必要加强场景消费金融平台端的市场规制,促进形成平稳、有序的市场秩序,方可守住风险外溢。

第一,加强资金池的监管,防范场景消费金融平台从信息中介异化为资本中介。平台对于消费贷款资金的不当使用,是其业务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如果将消费者的贷款资金让与平台保管,就有可能发生平台利用贷款资金沉淀并过度扩张。为了防范此类风险,一是要严格规范场景消费金融的经营范围,要求开展诸如长租公寓“租金贷”的平台需要相应的自持资金比例,避免无资金实力的平台企业进入市场;二是要建立场景消费金融的资金专用账户托管制度,根据平台的资金实力和信用评级综合评估资金的托管周期,也要同时加强资金的流向与用途的动态监管,从制度层面规避平台挪用消费者的贷款资金用于过度扩张的行为。

第二,加强场景消费金融的市场规制,防范平台的垄断风险。我国场景消费金融行业还处于创新发展阶段,但是这种以技术驱动为基础的创新发展,在资本逐利性的刺激下而进行无序扩张,给现行法律制度带来重大挑战,监管当局难以对这种创新业务与垄断风险进行有效规制。因此,在对场景消费金融发展的改进路径上,应重点强调市场秩序的维护,防范平台的垄断风险。一是规制平台通过“烧钱补贴”等方式扩大市场份额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些平台大肆开展线上“烧钱补贴”,其目的便在于通过打价格战压缩其他竞争者的市场份额,从而使其自身达到市场支配地位,然后再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提价、获取高额利润。此类行为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反垄断法》,应该予以法律规制。二是对平台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强监管,防止大平台利用自身的资本、数据、技术等优势,对新进入市场的小平台进行“扼杀式”的收购(曲创和王夕琛,2021),此类行为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的公平竞争的机制。

(四)加强金融科技应用监管,完善消费者信息保护机制

在场景消费金融发展浪潮之下,既要看到金融科技深度应用于场景消费金融的助推作用,也要看到金融科技给消费需求方所带来的信息侵害风险。为此,需要加强金融科技在场景消费金融行业应用监管,建立消费需求方的信息安全保护机制。

第一,从消费需求方内在的信息安全保护角度出发,需要规制消费金融公司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方式为名,窃取、滥用消费需求方的隐私信息,甚至非法买卖、泄露消费者信息的不法行为。倘若没有完善的金融科技应用监管,可能无形中放大场景消费金融风险,损害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消费者权益。对于利用金融科技方式在场景消费金融业务流程中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的行为,要加大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力度。

第二,从消费需求方外在的信息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在当前高度场景化与金融化的时代,属于消费者的私密空间越来越少,不受打扰的独处成为消费者的奢望,消费者饱受各种商业广告与信息的滋扰。但是不受打扰的独处是消费者应该享有的权益,各种消费金融公司不应该通过金融科技方式过度获取消费者信息,然后再对其进行滋扰,前者违背了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后者侵害了消费者的信息安宁。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法律制度层面防范劝诱性宣传与过度营销,防止利用金融科技方式进行非法催收,进而强化消费者信息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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