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奖补政策解读及建议
2021-03-02曾跃勤谢乔良邹京来
曾跃勤 谢乔良 邹京来
(1.昆明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研究中心,云南昆明 650500;2.云南律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云南昆明 650000)
1.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奖补政策的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即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经后续开发、推广等向现实生产力的过程,是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下的发展业态新需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所有实施科研活动的各方应该承担的一项责任,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目标、任务、具体措施等行动方案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4月21日印发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简称《行动方案》)。
云南省为促进科技成果在云南落地转化、推动云南省转型升级,根据《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和《云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云政发〔2018〕60号)等文件,提出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86号,简称《实施意见》),并重点提及完善财政相关政策,如提高科技人员在技术转化活动奖酬金比例等;强化财政资金奖补。(1)对科技成果出让方、受让方、转化服务机构给予补助。(2)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给予最高1亿元的补助。(3)对在滇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国内外高端科技人才,根据评估价值给予补助。(4)根据技术合同交易金额、股权折算金额、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新增产值等给予补助,对技术转化的参与各方提供交易类奖补:“省级财政资金对技术交易中的科技成果出让方、受让方、转化服务机构给予补助”[1]。
该政策初衷是使用财政资金鼓励高校、科研单位、国有企业等出让科技成果,盘活消化存量巨大的“高价值专利”(云南省科技厅定义为:具有较高技术价值、完善法律价值、较高经济价值的专利成果);需求企业群体(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受让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进入产业化开发阶段,能较快形成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最终促进新型业态形成;此外《实施意见》扶持服务机构提供技术转移服务,以优惠政策和技术交易额按比例奖补形式支持建立构建全省统一、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力图形成“技术成果供给—成果转化平台—技术成果落地”的良性循环:鼓励创办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落地云南,积极提供技术交易场所、信息网络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和金融等配套服务。
然而,鉴于云南省的技术市场发展程度偏低,优质的科技成果转化供给不足,技术需求市场并未充分挖掘,科技创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驱动力依旧是省级政府的政策补贴并未转向以市场需求导向的模式,在实际推行《实施意见》时各类奖补适用门槛过高或模糊,直接影响技术供需双方进行成果转化合作并作技术合同登记的意愿。不合理的政策奖补门槛设置主要体现在技术交易类中(1)对技术成果来源和技术成果转化的主要形式范围较窄。(2)对技术转化和专利转化界定不明确。(3)对“高价值专利”界定时并未充分考虑在实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这些问题造成了《实施意见》在促进省内的成果转化中发挥作用有限,这种情况有待改进。
2.实施解读《实施意见》存在的问题
2.1 成果转化界定不明确致奖补范围不清晰
在解读实施《意见》(“(一)实施财政资金奖补”条款中第1条,包括科技成果出让奖补、科技成果受让奖补、新增产值类奖补3类”)。其中对“科技成果来源”,一般认为只有“科技成果归属于高校科研院所,之后转化到了企业才能在技术合同登记中被界定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落在奖补范围内。但在现实中,从高校科研院所发生转化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多数不在高校科研院所。例如:吴X是某省工业大学的金属材料保护领域的专家,带领的团队受船舶制造公司委托开发一种新型耐腐蚀的船舶涂料,其中开发的费用由企业承担,在为保护所开发的船舶涂料申请发明专利时,双方约定该发明的权利人为委托方,即船舶制造公司。显然,这种“委托开发”的成果在转化实施过程中: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开发一项技术,对于委托开发所产生的技术要申请专利的时候,一般均会约定企业为申请人或约定企业和高校作为共同申请人,高校参与的专家作为第一发明人,即便最终专利权人只有企业,但从高校院所到企业的技术成果转化的事实是存在的。
在设想中促进科技转化奖补实施时明确技术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高校科研院所很重要,其初衷是最大可能的减少技术交易过程中的纠纷问题,也能促进高校深入技术研发。但是大多数技术转化活动的知识产权归属并不在单一在高校科研院所,根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0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多数科技成果转化是以合作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形式完成,它们约占“四技”合同的86.0%[2],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知识产权归属并不单一在高校科研院所。如果云南省奖补政策实施时补充以“知识产权归属必须在高校科研院所”来界定科技成果转化行为从而确定奖补依据的话,考虑到在云南省技术市场进行隐性知识交易和科技成果后续开发利用的不确定性导致的风险较高,即便是看似可实施行性高的奖补政策也很难激励省内的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除此之外,在知识产权归属界定科技成果转化行为也会影响到技术合同登记中对科技人员的奖酬金发放,这些对参与者积极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促进云南省的技术成果转化的大目标,这显然违背了本政策的初心。
2.2 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的时间节点不明确
在对“(一)实施财政资金奖补技术交易奖补第1条和第7条”解读实施环节上,均存在技术成果转化的时间点认定不明确的问题。通常以技术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时间节点,特别是技术成果以专利形式进行保护的时候,这个时间节点通常才会被认定为专利授权日,即以专利授权日作为奖补等级认定、奖补金额计算的时间点依据,也就是说企业想要获得“技术转化-新增产值”奖补时,一般认为单位申报奖补时“技术转化所取得的成果必须申请专利且专利处于授权状态”,且补助金额由专利授权时间点后的经济效益来确定,致使真正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专家与企业难以得到相应政策的扶持。现实中,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由于市场需求变化和技术寿命息息相关,技术产品的市场化和专利申请是同时进行的。例如,某地工业大学金属材料保护专家吴三在去年底申请了一件有关船体防腐蚀涂料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目前仍属于审查阶段。当地船舶公司委托其团队开发船舶涂料过程中,为尽早将新型防腐蚀涂料投入市场。船舶公司会从工业大学购买该发明专利申请权用于新产品的市场布局,该专利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专利产品已经在进行商品化投入市场。
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在成果技术专利申请的同时进行,以高校科研院所最具有代表性的转化实施方式来解释:二次开发是合作开发中的一种形式,即企业在基于专利归属于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上做的开发。由于高校科研院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契合度、技术成熟度等与企业需求相差较大,很难直接将高校科研院所持有的专利技术进行再开发、商品化,甚至可能需要进行二次科研立项,但如果实施周期过长待项目成果完成时企业的需求早已发生变化,为了防止科技成果市场化开始时与市场反馈脱节,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技术开发和技术成果专利保护是同步进行的,特别是对技术新颖性及成熟度要求较高的高科技企业,通常会出现技术成果已经转化为生产力并产生利润,但所申请保护的技术专利还没有授权。专利是否授权和专利所保护的技术转化没有直接关系:技术开发转化有时效性,如果等待专利授权后再进行技术转化,那可能所开发的技术已经错过了最佳创造经济效益的时机。
真实专利转化的案例如:上海某高校科研管理部公示的一则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激励,公示项目涉及高校科研人员将一件姜粉在缓解炎症机理相关未授权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人转让给企业所取得的收入经技术合同认定后,学校将转让收入的70%以奖励的形式发放给该科研人员[3]。相比之下在对“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奖补政策”具体实施解释中更应该将技术成果转化的标记物从专利授权后倒推到专利受理时间点上计算技术转化产生的技术交易额及市场销售票据等确定奖补数额,在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及有关部门的奖补政策实施时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以受理通知书为依据。而技术成果的归属也可以由技术合同的登记信息知识产权受理通知书等判断,不一定必须是已经授权的专利证书,如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才能真正起到奖补奖励的作用。
2.3 解读中对高价值专利认知停留在纸面
对企业而言,目前处于沉睡状态的大多数高校院所持有的专利与企业需求并不匹配[4]。从2019—2020年全国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和全国技术市场交易数据来看,全国大多数高校科研院所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质量受原始创新能力不足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制度仍然有堵点待疏通等问题影响;优质科技成果产出比率偏低,比如先前科研项目结题只考核专利数量,未能考虑专利质量,从而导致目前“沉睡专利”数量庞大,其中存在很多为申请专利而申请专利形成的“沉睡专利”,能够实施的专利少之又少,即便目前在科技项目考核和职称评审中推广科技成果转化评分机制,但仍处于探索阶段并不可能立即发挥作用,需要一个相对长的发展过程;目前高校科研院所保有的大部分专利无法与技术先进性及成熟度要求高的大型高科技企业匹配,很难直接应用,还需要进行合作开发。判定发生转化技术成果的专利价值不应该只是单纯由专利授权状态、维护年限和已经授权专利文案的情报文献属性来决定,更应将由专利授权后倒推到专利受理时间点上来计算专利背后的技术与市场需求的紧密程度,以及该专利所产生的市场价值和经济效益作为界定凭据。
3.针对《实施意见》解读和建议
进行《实施意见》的交易类奖补解读时应以是否存在了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事实作为进行奖补的界定依据。明确技术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很重要,但并不应该过分强调发生科技转化的成果归属,以至于将本该给予奖补的事实完成技术转化的示范性案例均排除到奖补范围之外。
由于市场化往往和技术开发同时进行,市场需求和研发产品的技术寿命紧密相连,大多数企业来说很难做到待专利授权后在进行销售,在解读实施《实施意见》对“(一)实施财政资金奖补技术交易奖补第1条和第7条”中如果以发生转化成果的专利授权状态、授权时间来决定是否给予奖补和计算奖补金额,很难调动企业进行参与技术成果转化,更难以激励企业克服隐性技术交易中不确定性导致的较高风险对技术成果后续开发。因此建议对于存在事实上技术成果转化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其实际技术转化的市场数据(包括技术成果产品以及相关销售额等能确实表明科技成果转化的真实数据)加上技术成果已进行相关保护的依据(比如专利受理时间点、专利申请文本内容,以和市场上销售的技术成果产品进行比对确认)作为奖补政策实施的补贴金额依据。以此激励高校院所以及企业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积极性,方能达到本政策的初心。
值得应用推广的高价值专利技术是从高校科研院所产出科研课题的科技成果时,就结合市场需求所培养的技术先进性、成熟度领先的优质专利,仅靠专利授权状态、维护年限和已经授权专利的稳定性并不能作为甄别高价值专利的直接依据,相反高价值专利的筛选和推广,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让更多与企业需求匹配的优质专利得到二次开发和商品化来发光发热。科技成果转化奖补在实施时采用合理的高价值专利界定标准挖掘推广技术与需求紧密高的优质专利,在加快推动云南省内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