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正司法
2021-03-01郝银钟,翟姝影
郝 银 钟,翟 姝 影
司法公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标志和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8-39页。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于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会议最重要的意义就是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不仅回答了什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问题,而且回答了为什么以及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工作提出了“十一个坚持”的要求。其中第八项就是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本书编写组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20页。“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3)习近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 ,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131页。,随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而新时代下对公正司法提出了更深层次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的重要论述内涵丰富,特征鲜明,梳理其精髓要义,阐明其基本要求并提出司法实践路径,对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极其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习近平关于公正司法重要论述的精髓要义
(一)公正司法的内涵
公正,即公平正义,是人们追求的社会秩序和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4)蒋光贵:《习近平公平正义观探析》,《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义、正当等,它要求在公共关系中体现“平”与“正”,也就是不偏不倚、公平、公道、平正,就是作出公共行为时应当合乎常理或者情理。罗尔斯指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5)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页。公平正义代表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价值追求。实现正义,或者说达到法治这种理想的国家治理状态,需要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制度和要素的协力并进。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司法公正是所有制度和要素中的重中之重,因为它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连司法都难以维护公平正义,这个社会的价值体系必将崩溃。(6)陈建云:《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3页。司法属于公力救济,是国家通过适用法律行使权利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司法裁决具有强制性、终局性,这也意味着司法裁决必须是公平的、正义的。公正是司法的基本特质,博登海默提到,设立司法机关的宗旨就是要求他们将不偏不倚、公平公正作为职责标准。(7)参见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56页。公正司法要求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这一系列司法活动中应当以公平、平等、正义为精神和原则。这体现在过程上的公平和结果上的公平,也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指在法律论证过程中正确适用法律并保证判决结果的正确性;程序公正是指在整个司法过程中满足正当性和合理性标准,体现为赋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平等地表达自身主张、请求与行为空间。(8)参见谢佑平:《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理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页。二者是一对辩证而统一的概念,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而丧失了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也形同虚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上对公正司法做出了具体的解释:“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9)习近平:《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22页。公正司法不仅是法治的要求,也是国家社会、政治、经济进步的保证。
(二)公正司法的一般价值
1.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
公正司法具有内在和外在双重价值属性。(10)参见胡玉鸿:《习近平公正司法思想探微》,《法学》2018年第6期。从内在价值的角度来说,“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11)习近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 ,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131页。换言之,司法因公正而生,公正是司法之核心。在众多解决社会纠纷的方式中,司法救济是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过渡,意味着当事人放弃或者没能运用私力救济的方式,而选择作为公力救济的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国家行使公权力对私权利进行判断和分配,这也就要求司法裁决应当更加理性、更具有权威性。因此,公正是司法存在的正当性标准和内在价值属性,公正是司法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司法必须以公正为宗旨,体现为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保持一种不偏不倚、客观中立的态度和立场,这也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同时,公正的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步骤审理案件。
2.司法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的外在价值在于其除了自身要满足公平正义的标准外,还应当满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价值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12)习近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 ,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131页。也就是说,相比仲裁、调解、和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司法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在上述方式无法获得满意的结果时,司法作为唯一纠纷解决方式,其作出的结果当事人必须遵守。也就是说,司法作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纠纷解决机制,必须作出符合公平正义标准的判决结果。而公正的客观标准体现为司法人员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让人民满意的判决结果。
(三)习近平关于公正司法重要论述的时代意义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公正司法提升到了新的高度,具有跨时代意义。
1.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13)习近平:《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22页。“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14)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14页。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强调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各项司法制度,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的深刻论断为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鲜明的方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涉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主要环节,司法作为法治保障环节,通过司法的各项制度解决纠纷。也就是说,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观的保障性实践环节。在司法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保证司法过程公正,使判决结果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标准。因此,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的重要论述既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
2.是贯彻落实公平正义思维的重要实践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进入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也已经发生了转变。(15)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1页。“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16)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1页。公平正义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现代法治的价值追求,这就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贯彻公平正义,并将其作为法治建设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这种具有法治逻辑、法治观念的思考方式应运而生。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17)习近平:《以科学理论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5-6页。
重视法治思维的培养和法治方式的运用是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达到新的历史高度的一个重要体现,其核心就是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过程。而公平正义思维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公平正义观(18)公平正义观是一种反映精神品质的公平正义学说,反映了人民对于公平正义的基本看法与态度,包含了人们对公平正义价值观念的评价,对公平正义的功能、作用、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与观念。的一大突破和转变,这不仅是思想、思维层面的重大转变,而且更加具有方法论与实践意义。公平正义思维是一种运用公平正义观念分析并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通过公平正义观念从而指引、支配行为的思考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应当贯彻于社会发展变革的全过程。而运用公平正义思维的实践就体现为公正司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政法机关是老百姓平常打交道比较多的部门,是群众看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19)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46页。由此可见,公平正义思维的发挥在于执政者的践行,而公正司法正是发挥公平正义思维的重要实践,也是促进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培养和运用的强大动力,只有运用公平正义思维,将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全过程的标准,才能保证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实现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
二、习近平关于公正司法重要论述的基本要求
(一)以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作为根本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20)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228页。“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21)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15页。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支持司法,就是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司法机关提出的要求是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将党的领导落实到人民司法事业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将党的领导优势转化为提升工作的动力,促进司法为民、实现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检验标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团结带领人民共同创造历史伟业。”(22)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第136页。以人民为中心既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立场,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内容。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如同一条红线,贯穿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中。公平正义是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而公平正义这一法治核心价值观也主要是通过执法、司法予以兑现。公正司法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回应人民诉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卡。司法机关能否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司法职权从而解决人民群众之间的纠纷成为检验法治能否实现的标尺。因此,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
(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价值导向
实现公正司法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核心价值观作为国家在思想精神层面的基石,拥有奠定精神基调、承载价值追求、决定是非观念的功能及力量。(23)贾中海、程睿:《习近平司法公正思想的社会价值向度》,《理论探讨》2020年第4期。公平正义体现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组社会层面的价值要求中。司法公正是公正和法治这两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体现,具有双重价值内核。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24)习近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166页。。法律与道德是两个息息相关的概念,相互影响、共同促进。法律的实施需要道德支撑,道德的践行需要法律约束。而实现司法公正要求通过法治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也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公正司法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导向,确保司法系统良好运转,维护社会秩序,从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习近平关于公正司法重要论述的实践进路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的重要论述作为依法治国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中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不仅提升了社会公平正义法治理论研究的深度,也为司法实践确立了价值取向和路径选择。
(一)法治思维方式:公正司法的方法论指引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通篇贯穿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是从方法论的角度来回答如何全面依法治国的问题。在司法工作中注重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提升和培养能够实现裁判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保障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
1.法教义学思维是实现法治的思维核心
关于什么是法教义学,国外学界存在不同的理解。(25)拉伦茨指出:“法教义学是通过形成确定法律概念、填补原则并阐明概念、原则及规范间关系的活动。”佩策尼克则认为:“当代法律教义学包括一系列活动,如论证、解释、甚至发展法律,体现为一系列的原理与理论,如侵权法上的过错理论、充分注意理论;法律渊源理论等等。”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07-108页。国内学者也有不同的见解,例如,陈兴良教授认为:“法教义学是以实证法,即实在法规范为研究客体,以通过法律语句阐述法律意蕴为使命的一种法律技术方法”。(26)陈兴良:《刑法教义学方法论》,《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即使学界对法教义学存在不同的理解,但是普遍认为:法教义学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对法概念、法规范的含义进行解释,并且通过逻辑推理出适用个案的规范性方法,适用的是一种教义式法律思维。这种思维以法律规范为裁判依据,所进行的解释是严格的解释,解释的法律规范必须在现行法秩序体系内进行,不得作出扩张解释。法教义学的核心是尊重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并进行解释、适用。法教义学思维离不开逻辑推理,也离不开法律解释。教义式法律思维具有规范性特征,受到实体法规范、形式逻辑推理和程序的多重控制,也契合了法治与司法的形式性和过程性。(27)参见张牧遥:《论教义式法律思维与司法形式主义的谋合》,《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同时教义式法律思维以法规范为基础,遵从法律规范的权威性、重视逻辑、强调程序优先性、运用规则解释方法,这是法学所要实现的目标,即法律人解释、理解、适用法律的一门技术。因此,法教义学方法是一种高效、优越的司法技术,法教义学思维是实现法治的思维核心。
在司法面向下,法教义学思维不仅应当注重文本的解释和适用,还应当秉持一种程序正义的价值,对法秩序进行维系与展开,这也是动态平衡理念的一种体现(28)陈光中:《动态平衡诉讼观之我见》,《中国检察官》2018第13期。。法教义学思维也与司法形式主义(29)司法形式主义也可理解为司法的法律形式主义,即依据既存法规范,侧重形式逻辑推理展开司法活动的理念。它强调司法裁判应以法律为基础,对事实展开逻辑的法律考量。具有内在契合性,体现着司法的基本规律与特性,有助于形成“依法办事”的普遍范式,共同维护着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注重法教义学思维的培养,形成严格依法裁判的专业性、习惯性思维,并且进行严格依法解释,坚持文义解释的方法,尊重文本,只有出现复杂多解时,才参考其他解释方法。同时,法官将法教义学思维贯穿于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具体的法律方法中,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例如避免解释的随意性、协调各种解释方法的冲突等),从而保证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保证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接受性,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掌握逻辑思维规则是提升司法能力的关键
从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目前还存在一些机械司法的问题,法官由于缺乏对法律方法论的重视,机械地理解法律,可能会引发当事人以及律师的不满,这样的判决结果也有失公平正义。机械司法的原因主要是法官过于强调法教义学思维并运用文义解释,而忽略了体系思维、体系解释以及价值衡量等方法。那么就需要法官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事实问题是证据学的内容,而法律问题就是法律方法论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也就是判断小前提中个案事实是否能够满足要件事实而成为法律事实的问题。(30)陈金钊:《提升国家治理的法治能力》,《理论探索》2020年第1期。
因此,应当注重培养法官在判案过程中获取和适用法律的逻辑思维规则。逻辑思维规则也可以称为法律思维能力,就是对法律进行理解、解释、推理、论证、修辞等,强调对法律的理性思考。逻辑思维是其他一切正确思维的基础,法律适用离不开逻辑,但在实践中,过于严格地适用逻辑思维可能导致裁判结果合法而不合理,所以需要运用逻辑思维规则,寻找更为正确的命题判断,进行“更聪明地思考”(31)迈克尔·卡莱特:《批判性思维:高效决策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工具》,葛方方等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9年,第2页。。通常情况下,文义解释是法官在判案中运用的首要法律方法,但是有时候文义解释绝对化会把我们带向机械司法或执法。(32)参见陈金钊:《探究法学思维的基本姿态——尊重逻辑、塑造法理、捍卫法治》,《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7期。出现冲突或不能协调的情况时就需要发挥法律体系和整体的作用,在逻辑思维规则的指引下作出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结果。总之,实现公正司法需要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也就需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尊重逻辑,掌握逻辑思维规则,全面提升逻辑思维能力。
3.运用法律方法是塑造法治思维的必要训练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根本目标是在法律范围内找回公正。(33)陈金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意蕴》,《法学论坛》2013年第5期。运用法律方法并掌握各种方法的适用规则是塑造法治思维的必要训练和实践体现。首先,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是法官的常用方法。根据文义解释优先规则,当文义解释不适用于具体个案时,应当合理运用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从而得出符合公平正义价值标准的裁判结果。因此,掌握法律解释的规则是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的关键。法律解释是发掘法律本身的含义,不是创造法律,而是限制创造方法。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当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意义。其次,公正司法中的公正是需要衡量的,这就涉及法律论证和价值衡量等方法的运用。在个案中,当法律之间存在价值冲突时,应当选择使法律和社会能够融通的价值,并且进行充分的推理论证,从而保证司法的公平正义,使法治适应社会的发展,促进法治国家建设。最后,重视法律修辞方法。法律修辞学就是把法律作为修辞构建思维方式。在司法视阈下,法官应当摒弃权势思维,以法治思维进行思考,重视逻辑。根据个案情况考虑语境因素,在庭审的全过程注意法律思维的运用并注意法庭言语的规范使用。性别、年龄、心理素质、职业、文化程度、个性、智商、反应灵敏度、经历等这些因素会影响到法庭言语的效果。(34)余素青:《法庭言语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77页。法官的法庭言语不能带有主观思维,对不同的当事人予以不同的态度,不能以权势压人,应当重视对法律修辞论证方法的运用,这既是提升我国执法、司法人员法治思维水平和法治方式能力的需要,也是法治的要求。
(二)公平公正:公正司法的价值衡量标准
司法作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发挥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作用,司法必须公正、公开、公平,司法机关必须有足够的尊严和权威。(35)张文显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东方法学》2021年第1期。
1.以三大公平为司法的原则和标准
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问题进行论述时强调:“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36)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96页。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的重要论述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原则。第一,权利公平,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定权利并承担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司法中的权利公平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公民享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特权。第二,规则公平。在司法层面,规则公平的实质是程序正义,即以程序正义实现结果正义,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步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经过法律检索、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法律推理,从而作出公平正义的裁判结果,要求司法全过程的正义性。第三,机会公平。机会公平是司法要保障的基本规范和机制原则。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都享有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共享发展成果的机会。(37)参见贾中海、程睿: 《习近平司法公正思想的社会价值向度》,《理论探讨》2020年第4期。具体体现在发展教育、提升就业率、增加收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人民平等参与司法的权利、人民监督、人民陪审员、司法听证等制度方面。机会公平需要以权利公平和规则公平为基础,只有实现了后两者的公平才能进一步实现机会公平,从而保障人民的权益,促进人民发展,实现结果公平。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例如对于涉民营企业诉讼案件,民营企业由于经济地位以及人们的思维观念原因,无论是以被告人或者是被害人的身份参加诉讼,都有可能处于劣势地位,损害了其合法的权益。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的全过程中,应当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原则和标准,严格依法司法,确保当事人享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不得因性别、种族、区域、职务、经济情况等原因进行区别对待,任何人不得享有任何特权,保证一视同仁地适用法律,实现同案同判,实现结果公正,增强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完成通过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使命。
2.兼顾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双重价值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推进严格司法……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3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本书编写组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23页。。由此可见,公正司法以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为双重价值标准。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内在保障,实体正义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实体公正就是严格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相关法律,从而得出具有符合公平正义标准的判决结果。程序公正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是指裁判全过程要遵从法定程序和流程,是相对于裁判结果和实体结论而言的。程序正义是保障司法权威性的基础,没有了程序上的正义,司法的公正性也无从谈起。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双重价值标准。具体做到以下方面:第一,规范取证,强化证据裁判规则。2017年中央深改组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要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各自诉讼阶段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方式和排除职责,从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各个环节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和程序,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2021年2月4日最新发布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刑事审判程序中的相关取证问题也作出了新的规定。(39)例如在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过程中,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对其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第二,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裁判结果符合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40)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101页。以事实为依据是维护实体公正的基础。因此,司法人员在刑事案件的判案过程中应当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能证明有罪就应当按照无罪处理,这是对社会秩序的保障。而证明犯罪嫌疑人触犯法律,就应当予以相应的刑罚,做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从而真正实现判决结果正义。第三,可接受性是实现结果公正的进一步要求。在当代细腻法治建设中,司法判决不能仅以合法性为标准,还应当考虑合理性,即可接受性的标准。可接受性是指司法所具有的能够让当事人及一般社会公众认同、接受和信任的属性。(41)参见王亚新:《民事诉讼与发现真实》,马俊驹主编:《清华法律评论(第1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08页。在当今我国高品质法治要求下,司法机关只有在满足合法性的标准下作出让诉讼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认同、满意和接受的判决,才能够使法律成为人们心中的“良法”,并心悦诚服地遵守法律,这也彰显着法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的时代精神。
3.推进司法公开和民众参与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者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从树立。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公开取得重大进展,开通庭审活动、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已经基本形成。201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对全面司法公开的新格局提出要求,应当坚持主动公开、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实质公开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例如全面拓展司法公开范围、对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司法信息应当纳入公开范围等。(4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http://www.law-lib.com/law/law-view.asp?id=636589。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开放、便民、动态、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强化组织保障,增强司法公开意识,丰富公开形式,将权力限制在制度的笼子里,杜绝司法腐败和暗箱操作。
同时,司法机关应坚持司法为民,密切联系群众,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期待。(43)参见陈界融:《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http://www.cssn.cn/bk/bkpd/gklm/bkpd-bkw2/201809/t20/80921-4567419.shtml。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巨大成果,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的作用不断彰显,陪审和监督案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接下来,应当在司法听证、司法调解等司法活动中进一步扩大人民参与的范围,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完善人民陪审和人民调解机制,实现依靠人民群众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效率,全面实现司法民主。
(三)体制机制改革:公正司法的制度保障
实现公正司法的根本还要靠制度保障,让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的重要论述为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指明了方向,而司法体制改革也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制度保障。
1.处理好两对关系
一是处理好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权的行使常常受到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上级司法机关的干扰,导致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其他有违司法公正的现象突出。这种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问题不仅严重影响着司法权力救济、定分止争的功能,并且有违社会公平正义。2014 年 10 月 23 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4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本书编写组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21页。因此,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应当排除一切外来因素的干扰,进一步深化司法机关去行政化改革,防止行政权力对司法权的影响。法官除了服从法律外,没有任何需要遵从的其他权威。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自身也应当以中立、平等的理念审理案件,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审判思维不能受到权力观念、人情干预甚至是政府因素的影响,在审判中以理性、逻辑、规则为本,运用公平正义法治思维以及法治方式,运用法律检索、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价值衡量等具体法律方法,保证判决结果的公平正义。
二是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独立行使司法权并不意味着否定了党的领导地位,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制度具有内在一致性,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也是执行党的政策。《宪法》中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进行了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45)习近平:《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128页。司法机关在工作中不坚持党的领导,是失职;超越法律的规定管得太多或者太细,是越权;为谋私利而插手或干预案件的审理,是违法。(46)胡玉鸿:《习近平公正司法思想探微》,《法学》2018年第6期。因此,应当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确保司法机关在党的领导下执行和适用法律。
2.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国际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47)黄文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未来法治建设》,《东方法学》2021年第1期。“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司法公正高效权威。要抓好改革任务落地见效,真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48)习近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274页。
第一,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和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权力清单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实行由院长、庭长监督管理和司法责任制,实现司法人员的审判权与责任的平衡、放权与监督相统一;第二,落实司法人员的办案权,突出他们的主体地位,保证其思维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提升其办案能力,确保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三,进一步完善员额制法官以及检察官的入选和退出机制,使司法官保持进出均衡的动态平衡状态;第四,加强审判团队建设,建立优势互补、分工配合的新型办案团队;第五,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也应当积极参与到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共同分析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违司法公正的各种问题,共同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
3.深化政法机构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政法机构改革以健全政法系统为目标,在党的领导下各司其职,有力配合,处理好公检法司之间以及各自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构建布局合理、上下一体的政法组织机构体系。司法机关作为政法机关之一,应当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健全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理顺公、检、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四大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明确规范审判权、检察权、执行权、侦查权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完善司法机关行政事务管理与职权相分离制度,并进一步创新司法机关内部机构体系,明确司法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司法效率。
除此之外,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还包括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与深化司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人权的法治保障。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新规定强化人权司法保障,(49)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修订并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细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规定,有效防范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进一步对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以及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进行规定。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其重点内容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诉权保障,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各项权利,充分保障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全方位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并且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下一阶段司法工作的任务就是严格落实这些规定,推动人权司法保障事业的发展。加快推进跨区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完善跨区域远程办理模式也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迫切之需。因此,要进一步解决异地诉讼难的问题,优化网络庭审机制,推进精准化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实现公正司法。
(四)健全监督制约体系:有违公正司法的救济
以上几个方面解决的是实现公正司法应当如何做的问题,而当出现了有违公正司法现象时,需要监督制约体系作为救济途径。2020年8月26日召开的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作为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抓手,……不断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50)中央政法委:《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人民网,2020年8月27日,https://bai jiahao.baidu.com/s?id:1676172994626441607&ufr:spider& 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0月15日。改革和建设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既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应当把党内监督同检察监督、自我监督、社会监督、科技监督贯通起来,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
1.健全党内监督制约机制
在我国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中,党内监督处于领导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根本的、第一位的。”(51)习近平:《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187页。《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党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提供了工作遵循,《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赋予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新内涵与新要求。下一步要完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监督体系,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司法活动中落到实处。一是形成监督合力,总结近年来的工作经验,出台《“五查(察)联动”工作办法》,进一步对监督的范围、对象、方式进行明确;二是落实监督结果,加强党委对司法单位的领导与监督,形成全覆盖、高效权威的领导监督体系,建立各级司法机关的司法档案,实行司法机关对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三是加大对政治纪律的督查力度,建立协查协管机制,强化党委执法监督,提高监督质效;四是加强监督问责力度,建立执法监督和错案追究衔接机制,发现违反司法制度的错案线索时第一时间将它们全部纳入责任追究范围,推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2.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中起着重要作用。第一,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实现民事、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全面检察监督,推动内设机构改革,突出专业化建设,专设民事检查办案组,解决“重刑轻民”现象。第二,监督中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精准监督、优化监督。提高监督质量,实现个案公平正义引领司法进步、促进社会发展。第三,强化民事执行监督,解决执行难题。检察机关应精准定位自身职能职责,积极参与案件,进一步加大监督、支持法院依法执行的力度,推动法院将民事审判和执行作为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对待。(52)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摘要)》,https://www.spp.gov.cn/zdgz/201810/t20181026_396684.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0月20日。
3.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度
除了落实责任制,实践中还存在着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机制落实、运转不到位的难题,导致出现问题“不敢管、不会管”。下一步就是要构建司法内部监管新模式,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一是完善司法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实现工作的全过程记录,进行定期考核,对发现的违规干预法官审理案件、应当监督未监督的及时追究领导责任。二是建立评查警示制度。以省一级法院为单位,定期从系统中抽取案件进行评查并且排名,对排名靠后的案件进行分析,通报全省,杜绝形式主义现象。三是进一步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强化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坚持事中监督、全程留痕、组织化行权,(53)中央政法委:《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中央政法委长安剑,2020年8月27日,http://www.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07/2020-08/27/content_12388132.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0月20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四是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职能,保证上级法院对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及时进行通报、跟踪、督办。
4.完善社会监督制约制度
社会监督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当事人及其律师监督、人民监督、舆论监督。一是当事人及其律师监督。2020年8月26日,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视频会上指出,应当加强当事人及其律师监督制度建设;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与律师互督互评机制;健全减刑、假释等案件信息及时向在押服刑犯人及其家属公开的制度机制;完善当事人案件回访、问题反映及满意度评价等机制。二是人民监督。在新时代下,应当进一步保障人民对司法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与表达权;明确人民陪审员与人民监督员的参审与监督范围、程序、规则;畅通人民群众线上和线下申报、控告的渠道,让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三是舆论监督。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是媒体代表人民群众直接通过新闻媒体对公共事务提出批评和建议的监督方式。基于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传媒有权利监督司法过程。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具有双向性,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开透明度,预防和矫正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另一方面,基于传媒的道德评判本能,又有可能进行倾向性报道甚至预先定罪,形成“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公正。(54)陈建云:《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2页。近年来我国一大批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舆论监督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要使舆论监督实现促进公正司法的作用,创新媒介体制,统一监督权责,健全新闻法制,保护舆论监督。媒体应当提高自身职业素养,避免监督错位。在监督时应当对事实进行客观判断,避免先入为主,杜绝盲目鼓吹。应当秉持公心善意的原则,不对疑案进行盲目推测报道。而司法机关也应当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坚持司法开放透明,对重大案件积极主动通报媒体并接受媒体的采访。
5.健全科技监督制约机制
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来制约监督权力已经成为新兴监督方式。这是对监督体制的重大突破,近年来“智慧检务”已在检察办案中发挥作用,为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带来了便利,能够在短时间内通过数据监督,纠正不规范办理案件,实现了办案的精准化。未来我们应当抓住科技革命的新机遇,加快推进司法权运行全过程的数据化,加强大数据监督管理技术系统的研发,深化机器系统深层学习和计算能力,提高科技对司法监督制约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实现对司法工作的全方位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共同推进司法公正。
四、结语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行。“公正司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的重要论述其基本要求是以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为根本遵循、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检验标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价值导向。新时代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于司法的全过程中,坚持法教义学思维、掌握逻辑思维规则、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方法;以公平公正为价值衡量标准,坚持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司法原则,兼顾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双重价值,推进司法公开并保证民众参与;同时实现公正司法需要制度保障,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最后健全监督制约体系,将党内监督、检察监督、自我监督、社会监督、科技监督贯通起来,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共筑公正司法的保护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