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府县佐贰官研究述评
2021-03-01赵宁芳
赵 宁 芳
在中国古代官僚体系中,有一个被称为佐贰的群体,乃是副职,在正佐监督负责制推行的时代,他们与主官共同办理政务;在施行主官负责制时,他们成为冗员,还要唯主官马首是瞻。无论如何变化,毕竟他们是官,“官者,管也”,就要履行管理职责,从正佐监督到主官负责,佐贰官的职权发生哪些变化?在整个社会治理体制中,佐贰官具体发挥什么作用?这是研究政治制度,特别是地方制度不能忽略的问题。国内外学界对明清府州县佐贰官的研究并不多,也没有专门的著作。由于佐贰官是地方行政官员必不可少的设置,在论述地方行政时,或多或少都会提及,有必要进行梳理。了解相关的研究,既是研究的开始,也是深入研究的必要,更是发现与解决问题的根本。
一、地方行政体制内佐贰官研究
有关明清府州县佐贰官的研究,历来不为人们所重视。现存的史料中,关于佐贰官的资料不仅稀少,而且分散。学术界对这个群体的关注和研究不多,即便论及,也多是纳入地方行政体制范畴加以考量。
柏桦对明代州县政治体制有专门的论述,在谈及佐贰官时指出他们的地位稍高,是副职与辅佐官。佐贰官分管粮马、巡捕等事。州县长官掌握着佐贰官的考评大权,故对其拥有绝对的优势,甚至可以随意辱骂、责打。但佐贰官并非无足轻重,因为明代巡抚、巡按也有调用地方佐贰官的权力,并同时执掌州县官的考评大权。佐贰官通过与巡按的这层关系,不但有可能摆脱州县官的控制,而且可以反过来牵制州县官权力。然而,这种佐贰官的相对独立地位反而更加招致主官的嫉视。主官视佐贰官为掣肘,“多认为他们妨碍政事,于朝廷裁撤冗官之时奏请裁决而后快”(1)柏桦:《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76-78页。。在论述明清州县官群体时,注意到“佐贰官虽在本州县为辅助官,但有自己的衙门,也是一个部门的主管,故此,在他们因故离任和阙员的时候,要由府派人署理其任”(2)柏桦:《明清州县官群体研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51页。。在论述地方官时,谈及正佐相互监督制度是有法律保障的,“明初佐贰官与正官分庭抗礼是比较普遍的,而正佐相互监督机制也得以发挥功效”(3)柏桦:《父母官:明清州县官群像》,北京:新华出版社,2015年,第46页。。此外对正佐相互监督制向正官负责制的转变过程,正官与佐贰官的关系,佐贰官分防、分守、分事等问题也有所论述。
瞿同祖认为清代基层官府是一人官府,实行的是正官负责制,因为这个时期佐贰官被大幅度地削减,在1500来个州县中,只有467个佐贰官(4)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9,18,24-25页。。这些佐贰官大部分是处于“分防”“分守”的状态;有的还负责“治水”,实际统一归河道官员管理。这样的佐贰官“显然不能与负责一般行政事务的僚属混同”。有分防分守责任的佐贰官在外驻扎,而与正官同城办公的佐贰官,也多不参与日常行政。“除了那些被委以特定职责的僚属官员外,他们大多仅有一些琐碎的、有时甚至不确定的职责”,常常被称为“闲曹”“冗员”。
郑秦认为佐贰官并非齐集州县衙署办公,而是分署办公,分管某一专门事务,但是并非分担州县治权,并没有谈及佐贰官分防分守分事问题(5)郑秦:《清代县制研究》,《清史研究》1994年第6期。。郑起东在研究晚清华北地区县级组织时,认为佐贰官是空有衙门,是闲散冗员,其行政作为完全仰仗正官鼻息,对正印官和整个地方行政都不重要(6)郑起东:《转型期的华北农村社会》,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周振鹤在讲述明清地方行政制度时,则突出强调佐贰官的地位,认为他们不但分管各种重要政务,在衙门日常事务处理中也发挥重要作用(7)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关于佐贰官行政地位与作用,论者存在一定分歧。约翰·瓦特(JohnR.Watt)认为:宋代以后州县佐属官员数量减少的趋势在清代并未明显改变,与之伴随的是佐属官政治权力不足,缺乏影响力。特别是在地方行政体制变革过程中,佐贰官日渐远离政治中心,并逐步演变成为地方利益的代表者。尽管清代县丞、主簿、巡检等州县下级官员也有衙署,一般设在集镇或具有战略意义的水路交通要道上,但仍认为正常情况下它们并非帝国衙门机构的一部分。(8)瓦特:《衙门与城市行政管理》,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叶光庭等译,陈桥驿校,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费维恺(Albert Feuerwerker)认为,清代大致1/2的州,1/3的县设置佐贰官。在州县正官控制钱粮、刑名权力的情况下,佐贰官未拥有像正官那样真正独立的权力(9)Albert Feuerwerker,“State and Society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The Ch'ing Empire in Its Glory”,Michigan Monographs in Chinese Studies,No.27,1976.。章楚(Djang Chu)指出,清代州县佐贰官在地方治理中的角色不太重要。他们缺少处理犯罪和民事案件的足够权力,仅是闲散冗员,不仅缺乏权威,而且缺少晋升的机会(10)DjangChu,Translator’s Introducton,Acomplete book concerning happiness and benevolence:a manual for local magistrates in seventeenth-century China,University of Arizona Press,1984.。戴炎辉指出,清代尽管长官和佐杂官是内地州、县、厅主要人员,佐贰官是视辖境大小、事务繁简而定。佐贰官分担征粮、捕盗或水利等特定事务,其衙门或与印官同城,或分防管内要地,但没有司法审判权(11)戴炎辉:《清代台湾之乡治》,台北:台北联经出版社,1979年。。织田万则认为,清代地方正印官为主官,佐贰、杂职、首领则为辅助职官。司府以下正官往往有补助官以分掌其事务,佐杂官是正官的统属官僚,因土地大小、事务繁简而设置有异,其要在于辅助正官而并非具有独立职权(12)织田万:《清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魏光奇却认为,由于佐贰官并未被纳入州县主干行政系统,故不能将其视为副职官员。然而,他关注到佐贰官的衙署和独立职能(13)魏光奇:《清代州县治理结构述要》,《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增1期。。
之所以在佐贰官权责上产生分歧,乃是基于典章制度规定与具体实施方面的差异。应该承认,在典章制度规定的佐贰官的权力,与正官同城,其衙门也设在府州县衙门之内,就是佐理人员。当佐贰官接受委派去办理某项事务,或者分防分守分事在某个地方,则具有独立的职能。弄清这个问题十分关键,这不仅关系到佐贰官权责问题,也与地方行政体制密切相关。
二、佐贰官职权研究
对于佐贰官的职权,学者从多方面展开论述,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第一,佐贰官的司法职能。那思陆在研究清代地方司法问题时,将州县佐贰官衙署视为地方审判机构组成部分,并认为佐贰官的职务与司法相关。尽管官方典制规定非正印官不得受民词,但是因正印官事冗,佐贰官事实上时常受理民词,拥有一定审判权力(14)那思陆著,范忠信、尤陈俊勘校:《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吴吉远在研究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的时候,对于佐贰官参与司法问题进行分析,在制度上规定佐贰官不得参与司法,而实际上在办理词讼过程中,佐贰官经常受委承办,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司法。不与正官同城的佐贰官,因其辖区固定,也有与行政职责相匹配的司法职权。无论是受委承办,抑或在自己的辖区,佐贰官在正官集权的情况下,在司法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15)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李凤鸣在论述清代州县官吏司法责任的时候,提到佐贰官的司法职权,并且通过《刑案汇览》所载案例进行分析,认为佐贰官没有法定受理和审判权力,但在具体实践中往往具有法外司法的职能(16)李凤鸣:《清代州县官吏的司法责任》,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茆巍从清代命案尸体勘验来看佐杂官参与司法的情况。因为命案普遍存在佐杂官代验的现象,他们事实上获得了命案检验权、审理权,发挥着一级审判机关的作用,是万事胚胎始于佐杂,他们并非是闲曹(17)茆巍:《万事胚胎始于州县乎?——从命案之代验再论清代佐杂审理权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4期。。王兆辉、刘志松专门论述清代州县佐贰官的司法权,认为他们在不同程度上拥有司法权,虽然法律规定佐贰官不能够参与司法,但实际上却拥有司法权,这种法律和实际治理的背离,是值得深入研究的(18)王兆辉、刘志松:《清代州县佐贰官司法权探析》,《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艾马克从中国台湾淡新档案中有关艋舺县丞的记载,分析在该地驻扎的县丞所发挥的作用,从法律与地方社会的角度,既看到县丞分驻对促进艋舺港地区经济繁荣起到重要作用,也看到随着纠纷增多,分驻县丞办理词讼时中饱私囊,坐收合法和不法的利益。虽然朝廷及台湾府一再严禁淡水厅同知以下官员涉及词讼,但从档案上看,这些佐贰官仍参与其中。从案件性质来看,一般民事纠纷居多,强盗、人命等重案较少。由此可见,朝廷对佐贰官办理词讼的禁令主要在受理刑案方面,对其办理民事方面的诉讼管控不严(19)艾马克(MarkA.Allee):《中国的法律与地方社会:十九世纪的北部台湾》(Law and Local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North Taiwan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台北:台北播种者文化有限公司,2003年。。太田出从清代中后期江南三角洲地区佐贰官分防的情况入手进行研究,认为分防官拥有辖区部分人口管理、警察事务以及轻微刑事案件处理等权力。这些权力既体现地方生员、商人等地方势力的政治诉求,也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吴佩林从《南部档案》有关县丞、巡检所裁断的案件,论述了县丞、巡检的司法裁断权,认为“皇权不止于县”,而是始于县以下基层行政衙署(20)吴佩林:《万事胚胎于州县乎:〈南部档案〉所见清代县丞、巡检司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4期。。西川喜久子在研究广东南海县九江乡宗族与乡绅的时候,提到佐贰官下乡与乡绅们来往,且以官府的名义颁布告示,处理该乡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三木聪以雍正五年(1727年)福建颁行的《抗租禁止条例》为据,分析地方对抗租行为所制定的法,从裁判角度看到佐贰官参与执法的情况(21)三木聪:《明清福建农村社会の研究》,北海道:北海道大学图书刊行会,2002年,第420-450页。。贺跃夫对晚清佐杂官衙署设置状况进行研究,认为县衙与村落间的次级官署,是乡村社会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王朝应对地方人口、环境变化、社会矛盾等问题的策略。其中的佐杂官无疑具有相应司法权力。太平天国运动之后,由于以绅权和族权为代表非官方机构对乡村社会控制影响的扩大,佐杂官衙署数量减少。这反映了清末官治与绅权自治之间的关系。但是官府并没有放松管理,而是尽可能地将绅权自治纳入官府序列,为县下设区奠定了基础(22)贺跃夫:《晚清县以下基层行政官署与乡村社会控制》,《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4期。。
第二,佐贰官区域管控职权。尹章义在考证台湾地区新庄县丞是否移驻艋舺问题时,指出新庄县丞虽然没有移驻,但是镇守艋舺的分守巡检却接受新庄县丞的领导。认为地方官驻地与建置虽是制度问题,却反映地区兴衰与重要性,是乾隆、嘉庆以来农、商与政治地位变化的结果。陈祺助考察台湾地区县丞、巡检的设置,将其按照职权大小的标准划分为草创期、沿袭期、式微期三个阶段。例如,以县丞而言,可分为“分征县丞”和“留守县丞”两类。前者与知县无异,拥有钱粮责任、审理词讼的权力;后者留守驻地与印官同城,分防则驻扎在外,其共同特征是职权较小、无钱粮责任、无审理词讼权。林玉茹从清代台湾地区港口的发展空间入手,分析行政配置的作用,认为市镇规模的发展虽然有商业发展、人口增加等因素影响,但是行政配置所展现的空间,对市镇规模和成长则具有决定性作用。从笨港县丞、鹿港巡检、新庄巡检驻地变迁来看,港口规模与衙门等级是成正比的,行政附属商业机能与人口规模也存在正比,论述二者相互促进的关系(23)林玉茹:《清代台湾港口的空间结构》,台北:台北知书房出版社,1996年。。左平从清代《南部档案》的资料中,对南部县丞出身、职权、衙署、吏役组成进行梳理,从变动情况分析其行政职能。县丞有“同城”与“分防”的差异,二者的权力也有所区别,南部县丞属于“分防”,实际上发挥着次县级行政单位的功能(24)左平:《清代县丞初探——以〈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为中心》,《史学月刊》2011年第4期。。陈业新从清代皖北行政区划变迁过程,看到佐贰官持续移驻外派,在没有改变行政区划的情况下,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而这些驻外佐贰官实际上有自己的辖区(25)陈业新:《清代皖北地区行政区划及其变迁》,《清史研究》2010年第2期。。傅林祥认为佐贰官外驻乃是次县级行政机构,可以分为“分巡”“分理”“分征”三种类型,并且以对雍正年间大量驻扎村镇的府州县佐杂官为例证,探讨了其具体职能(26)傅林祥:《清雍正年间的次县级行政机构及其职能探析》,《清史研究》2011年第2期。。张研以清代广东省为重点,对该省的佐贰官、典史、巡检的辖区与属地状况进行分析,认为其属于县以下区域行政编制与区划,故而对“皇权不止于县”的猜想提出质疑(27)张研:《对清代州县佐贰、典史与巡检辖属之地的考察》,《安徽史学》2009年第2期。。张海英从明清江南市政管理角度,分析各类市镇的官员设置及施政情况,对“国权不下县”的定论进行批驳,认为古代国家权力不是到县一级为止,而是延伸到了县以下,因为作为分驻的佐贰官乃是朝廷直接委派的官员,不但承担治安管理、教化民众、奖劝善事、督催赋役的责任,还有兴修水利、清查保甲户籍等责任,与行政官员无异(28)张海英:《“国权”:“下县”与“不下县”之间——析明清政府对江南市政的管理》,《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在江南市镇行政管理方面,将佐贰官派驻市镇进行管理,乃是国家与社会发展互动的缩影(29)张海英:《明清江南市镇的行政管理》,《学术研究》2008年第7期。。太田出考察清代江南三角洲地区佐杂分防情况,对佐杂分防实态与市镇关系进行了分析,指出清代通过乡镇重建三角洲地区乡村治安体系中,分防佐杂官扮演者官方的角色。他们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不仅限制下层知识分子、商人阶层行使地主私权,而且逐渐收回绅商的权力,使乡村回归以官府为主的管理模式。任放从明清时期湖北、湖南、江西三个区域内的市镇管理入手,分析市镇的管理情况。他认为在形成文武官员与兵丁、乡村基层组织、牙行与牙人三方面的市镇管理机构时,这些文武官员拥有辖区管理职责,文官则以分防佐贰官为主,武官则以分汛的军官为主。这种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乃是明清王朝加强基层社会控制的努力(30)任放:《明清长江中下游市镇的管理机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3年第1辑。。安乐博(Robert J.Antony)、李欧娜(Jane Kate Leonard)认为,朝廷将佐杂官移驻这些地区,乃是应对地方社会危机、拓展国家权力的最重要、最持久的方式。安乐博还对清代广东省地区州县佐杂分布、时间与变迁、权力及运作等问题进行研究,认为清代州县佐杂官在治安、教化乃至赈灾等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特别是在社会变动时期,佐杂官作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媒介,不但扩展了国家的权力,也强化了政治统一,更维护了社会经济稳定,因此不能够把佐杂官视为闲散冗员。王泉伟从明清佐贰官分职到分防的情况,看到分职分防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官府地方管理困境,认为以职能分工为导向的正式部门及设立州县以下的次级行政区划设置非常必要,对地方基层治理有重要意义(31)王泉伟:《从分职到分防:明清州县佐贰官略论》,《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刘志松、王兆辉对清代元和县佐贰官分防的情况进行分析,从国家、官绅与社会的视角,论述分防佐贰官在治理过程中与耆老、绅衿等地方势力的互动关系,对佐贰官在基层治安体系构建方面的作用予以肯定(32)刘志松、王兆辉:《国家、官绅与社会:清代州县佐杂官治区分防与治理——以元和县为例》,《甘肃理论学刊》2015年第6期。。胡恒谈及清代甘肃分征佐贰及州县分辖问题,认为分征佐贰是有固定的辖区,在辖区内拥有官方正式授权,因此有极为广泛的行政职能,最终形成了州县分辖体制(33)胡恒:《清代甘肃分征佐贰与州县分辖》,《史学月刊》2013年第6期。。
第三,佐贰官的其他行政职能。森田明从区域社会的角度研究清代水利,看到嘉庆以来区域水利发展中官治特征的淡化,以及地方自治强化的趋势,认为佐贰官参与水利管理,本身就说明官府对水利管理并未放松(34)森田明著:《清代水利与区域社会》,雷国山译,叶琳审校,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编译丛刊》,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08年,第62-72页。。罗威廉(William T.Rowe)对驻扎汉口的汉阳县丞则颇有微词,认为他作为管理防御洪水和保护港口设施的水利工程官,原本应该是份闲差,却经常从事不法活动(35)罗威廉著:《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和社会(1796—1889)》,江溶、鲁西奇译,北京:人民大学出版,2016年。。白德瑞(Bradly W.Reed)利用四川巴县档案研究清代巴县吏役,指出驻扎白市镇的县丞、木洞镇的巡检,自19世纪始已经处理着大量的行政事务,不仅具有地方官的权力,而且实际享有司法权(36)Reed,Bradly W.Talons and Teeth:CountyClerks and Runners in the Qing Dynasty,Stanford:StanfordUniversity Press,2000.。魏丕信(Pierre-Etienne.Will)以1743—1744年直隶赈灾活动为切入点,认为在救灾的勘查、赈济等环节中,佐杂官实际参与其中,但是发挥的作用有限(37)魏丕信著:《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徐建青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申立增从清代州县佐贰杂职的设置谈起,考证了他们的任用与权责,并从管理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利弊(38)申立增:《清代州县佐贰杂职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首都师范大学,2006年。。和田正广在对明代地方官任职资格进行考察时,以定量方法分析功名与官职的关系,认为州县官中进士出身者居多,佐贰官中监生、贡生出身的居多,杂官则吏员出身的居多。这种比例直接影响到清代地方官的任命,认为佐杂官中低层次功名比例过大,使低级阶层社会价值相对上升,进而影响到明清时期吏治。张振国利用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从选用标准与类别,谈及任用方式、权力分配,探讨制度变革的原因,认为清代州县佐杂官选任、行政状况与官缺等级之间有密切的关系,与社会发展状况是一致的(39)张振国:《清代地方佐杂官选任制度之变革》,《历史档案》2008年第3期。。左平在综述清代州县佐贰杂职官员研究时,提出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即依托现存地方志、档案,结合历史文献,对佐贰杂职官的历史演变、设置、移驻、裁革等进行研究,从出身、收支、衙门建置与胥吏设置、法定职责与实际职权、日常行政等方面分析他们与正印官和地方士绅的关系;在分类研究上则需要扩大研究范围,将其扩展到州县以上佐贰杂职官范围(40)左平:《清代州县佐贰杂职官员研究综述》,《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王兆辉对相关研究的对象、视角、方法进行分析,特别是在相关研究资料运用方面的不断开拓,给州县佐贰官的研究带来很大的空间,并且就佐贰官是否“非主官”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41)王兆辉:《清代州县佐贰官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14年第2期。。
此外,学界对于县丞、主簿等直观也有所涉及。主要涉及对秦汉到唐宋的职官设置、增废原因以及相关职权进行分析(42)李立:《宋代县主簿初探》,《城市研究》1995年第4期;陆敏珍:《宋代县丞初探》,《史学月刊》2003年第11期;张玉兴:《唐代县主簿初探》,《史学月刊》2005年第3期;邹水杰:《秦汉县丞尉设置考》,《南都学坛》2006年第2期;苑桂玲:《明代县级佐贰官及首领官研究——以山东各县为例》,硕士学位论文,曲阜师范大学,2007年;张玉兴:《试论唐后期县丞增废及其原因》,《唐都学刊》2008年第2期。。这为研究清代府县佐贰官在资料运用、分析视角和分析方法层面提供了借鉴。
三、研究现状分析
从学界对佐贰官的研究成果来看,涉及的问题逐渐具体和深化。其中,无论是研究视角,还是研究方法,抑或是研究内容,都极大拓展了佐贰官研究的广度和深度。
从研究视角来看,当前对佐杂官的研究呈现多学科、多视角的特点。佐杂官虽然与正印官大不相同,但也是地方官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者们的研究从地方行政层级的角度出发,以多学科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研究,呈现出交叉学科知识运用的综合性。佐贰官权责的变化,从留城到分防分守分征,导致行政管理体制变化。佐贰官的外驻,不但与区域经济发展、乡村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而且象征着国家权力的深入。从社会发展与国家制度互动的角度展开研究,则赋予佐贰官研究以活力。随着研究的深入,学界的关注点逐渐从依据典章制度进行静态研究,延展到注重社会实态,利用地方志及档案资料对区域社会和个体行为进行研究,更加侧重国家制度在社会发展中的运行及其效果。
从主要观点来看,对佐贰官的性质、作用和地位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对佐贰官的认识,也从“闲散冗员,不能够发挥作用”,逐渐转变为佐贰官是地方行政的重要构成部分。研究者通过对佐贰官分防后实际发挥行政效能的情况分析,打破了先前“皇权不下县”的观点,认为清代地方管理中皇权非但要下县,而且还要下到县以下。这就促进了研究者对州县行政管理体制的重新评价,给佐贰官深度研究带来新的生机。
从研究内容来看,总体上还单薄、分散、零碎和偏失,重视区域性、个案性的研究,强调特殊性而忽略共性。首先,在职权方面偏重典章制度的规定,缺少实际运作的事例。其次,论述分散而且欠系统性,内容偏向某一方面。再次,从社会史角度的研究居多,很少涉及政治史。最后,从经济与司法层面论述的居多,很少涉及制度与法律。关注某一个区域的设置,区分整体及历史沿革的考察,更缺少客观与公正的评价。因此,有必要在整合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贯通、深入、综合、提炼,从而全面立体地对佐贰官制度进行研究。
从研究方法来看,能够看到多种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其中,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经常得到运用,而管理学、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层面的分析框架和术语也较为常见。研究方法决定着研究过程和结论的科学性,过分强调静态分析,忽略制度运行和实现过程,便很难透析制度的社会效果。因此,在对清代府县佐贰官制度研究过程中,一方面需要重视制度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更要重视制度运行及其实际效果。
同时,随着新的研究热点涌现,县以下的机构逐渐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其中,不但佐贰官及首领官有人关注,而且巡检、闸坝官、河泊所等杂官也纳入研究视野,而与地方治理关系密切的书吏、衙役、里甲、保甲、团练也成为研究关注点。这是政治制度史研究的新亮点,同时也说明学界对府县佐贰官的研究并不具有系统性和综合性。
四、研究展望
明清府州县官吏设置基本上是按正官、佐贰官、首领官、教职、杂职、吏典、差役的顺序编排的。正官就是知府、知州、知县,一般情况下仅有一人。佐贰官,即副职和辅助官。府为同知、通判、推官;州为州同知(通常称州同,以别于府同知)、判官(通常称州判,以别于府通判),县为县丞、主簿。府州县的佐贰官,或三人,或两人,或一人,或不设,或更多,这要看本府州县的事繁事简。事繁的每职设两人或多人,事简的设一人或不设。首领官在府为经历,在州为吏目,在县为典史。教职在府为教授、训导,在州是学正、训导,在县是教谕、训导。杂职是巡检司、驿、税课局、库、仓、织染杂造局、河泊所、批验所、递运所、冶铁所、闸、坝等官。吏典即俗称的“六房书吏”(吏、户、礼、兵、刑、工)。差役即俗称的“三班衙役”(皂、壮、快)及杂役(库子、仓老、仓夫、仓斗级、门子、禁子、巡拦、厨子、膳夫、斋夫、馆夫等)。
研究清代府州县佐贰官,目的是在理解佐贰官制度构建的基础上,梳理与佐贰官制度有关的内容,弄清制度设计原则,针对具体内容进行细致分析,通过佐贰官的权力运作、行为模式,看明清王朝地方治理的理念,再从相关的制度、政策、法令看具体实施,以期勾勒出明清府县佐贰官制度的全貌。未来的佐贰官研究,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府州县官是亲民之官,一直是明清王朝关注的对象。身为府州县官员,其背景、个性、行为、思想、文化不仅决定了他们自身的前途与命运,也关系到明清王朝和社会的稳定。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不但要求所有官员忠于王朝,而且通过设官分职,防止官员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这就使主官负责制度运行中,正佐相互监督成为必要。这正是佐贰官设置的初衷。
正佐相互监督机制是整饬吏治,督促各级官吏恪守朝纲法律的有效措施。一方面,同僚之间的相互监视,使彼此的行为都要有所检点,可以促进吏治,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以官制官的权力制约,有利于朝廷对地方官的实际控制。当然,在君主专制政体下,正佐监督机制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病。例如,为保证管理效率,造成正官地位突出,佐贰官渐成闲员的现实;主官的权责规定具体,佐贰官的权责规定含糊;主官迁调比例较大,佐贰官则升进艰难等等。从清代的历史发展和基层社会管理的实际上看,佐贰官经历了从设置到沦为闲职再到负责分防分守分事等具体事务。这一具体过程,代表着佐贰官从闲职向实职的转变趋势,更呈现出地方行政体制的深刻变化。弄清这个演变过程,乃是深入了解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的重点内容。
其次,以清代府县佐贰官为研究对象,将会找到地方行政体制发展变化的原因。秦以后的地方职官设置,一直是在正佐监督制与正官负责制之间徘徊。以正官负责制来责成行政效率。以正佐监督制来控制权力的扩张,也是历代王朝一直关注的重点。《大明律·吏律·公式·封掌印信》条规定:“凡内外各衙门印信,长官收掌,同僚佐贰官用纸与印面上封记,俱各画字。若同僚佐贰官差故,许令首领官封印信。”《同僚代判署文案》条规定:“凡应行官文书,而同僚代判署者,杖八十。”《大清律例》则完全承袭这些律文,并增加一些条例予以细化,为正佐监督制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在正官负责制逐渐形成的情况下,佐贰官的监督职能却不断弱化。具体而言,在制度规定的权责内,分防分守分事的发展趋势,恰恰证明了佐贰官在制度设计和运行层面的名实不副。从制度发展角度看,这不但导致“厅”制的后续出现,更是成为民国以后的“区”制的源头。厘清这个变化过程,对深入研究明清地方行政体制有所裨益。
再次,清代府县佐贰官研究,能够帮助厘清清代府县地方管理中的制度传承和改变。中国历史上的地方行政管理,从秦汉的郡守(太守)——郡尉(都尉)——郡监(郡丞)——郡三老,县令长——县尉——县丞——县三老,到后来演变为“令、丞、簿、尉”的县级权力格局,以及“大府(知府)、二府(同知)、三府(通判)、四府(推官)”的府级权力格局。“这种四套班子的官制构成,应该说是有利于皇帝集权统治,但也有致命的失误,那就是不能够保证办事效率”。(43)柏桦:《古代地方职官设置与管理智慧》,《贵州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对清代佐贰官制度研究,不仅有助于发现佐贰官在地方管理中的灵活变通性,而且通过剖析其与行政主官和其他官员的政治关系,不难把握府县官府的具体政治运行方式。
此外,清代根据地方治理需要,对这些职官进行变革,或分权、或集权,数量或增、或减,但往往殊路同归,发展为“一人政治”的主官负责制。其中,佐贰官的位置非常尴尬,他们一度是被裁撤的对象。但是,在清代中后期基层行政管理事务增多,中央王朝对地方控制增强的大背景下,佐贰官却又重新被移驻到乡村、集墟、市镇、关隘、旧城等地方,以分防分守分事的形式行使地方管理方面的重要权力。因此,对分防分守分事佐贰官权责与权力实施研究,也有利于对区域社会制度史的深入研究。
从发展的眼光看中国政治制度史,各个朝代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新建立的王朝,总是在吸取前朝施政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制度上的继承或者扬弃。在王朝延续过程中,中央王朝又会根据统治者的偏好、社会环境的变迁,不断完善已有制度或者建立新制度。中国几千年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延续到清代,可谓臻于完善,却也不可避免地呈现强弩之末之势。对应在政治制度发展上,则既有成功经验,又有理论和实践不协调的教训。这伴随着整个清代的兴衰过程,有很多值得总结的经验和教训。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清代在边疆地区(四川、云南、广西、贵州、甘肃、青海、西藏、新疆)实行土官制度,虽然不断进行“改土归流”,但这种制度一直发挥作用。这些地区的土职佐贰官,因为是世袭的,其管理模式及权责与其他地区不尽相同。
总之,以清代府县佐贰官制度为研究对象,既要弄清其历史渊源,又要关注王朝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在分析制度时,则需要在关注文本的同时考察其具体发挥的效用。如果能够作出体用结合、表里互映的动态描述,勾勒出府县佐贰官制度的具体概貌,相信定能在分析其利弊得失的基础上,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