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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族志、历史及法律的几点思考*

2021-02-27劳伦斯M弗里德曼王伟臣

法律史评论 2021年2期
关键词:人类学家民族志庭审

美 劳伦斯M.弗里德曼 文 王伟臣 吴 婷 译

在这篇短章的开头,我得坦白说,我不是人类学家或民族志学家;事实上,我从未在这两个领域受过任何训练。因此,就这篇论文集而言,我是一个外行(outsider)①“outsider”是文章多次使用的一个概念,作者利用该词的多义性在每次使用时都有不同的强调,译者根据文意将其分别译为“外行”、“局外人”或“他者”。——译者注。不过,从工作生活的角度来讲,大部分民族志学家可能也是个外行(局外人)。他们很少研究自己的社会而倾向于去遥远的地方开展“田野调查”。古典人类学研究非洲、太平洋各个岛屿以及美洲的原住民。他们记录萨摩亚人的成年、非洲前文字社会的争端解决以及“夏延人的方式”(the Cheyenne Way)或是其他。当然,除了偶尔的访谈以外,我从未从事过这种或其他类似的田野调查。我更多的是和法律文件打交道,尤其是庭审记录。但是,我有时也会阅读这些法律民族志。毕竟,关于法律的社会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像埃德蒙斯·霍贝尔(E.Adamson Hoebel)或马克斯·格拉克曼(Max Gluckman)这样的人类学家。

众所周知,人类学中有很多关于冲突、法律、争端解决以及相关主题的研究。这些研究内容丰富而富有启发。然而,民族志研究目前似乎正遭受某种观念方面的危机。当然,这种危机也存在于其他研究领域。具而言之,人们越发对知识、事实和研究持怀疑态度:怀疑什么是真实存在的,什么是社会建构的。人们也普遍怀疑“科学”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样具有科学性。在我看来,天体物理学家或细胞生物学家可能不惧这种质疑,但脆弱且具有强烈自我意识的社会科学家就另当别论了。我们过去不断强调的社会科学的“价值中立”到头来只是一个神话。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摒弃其固有的偏见和情感。我们自欺欺人地认为我们可以通过某扇窗户向外观察世界并记录我们的所见所闻;但事实上,我们只是在照镜子,镜子里反射的是自己的身影。我们只能通过自身所归属的种族、性别、阶层这些视角来透视现实。

当科学研究的对象是他者时,这种危机与怀疑不仅特别,而且异常强烈。一方面,一些比较极端的学者认为,局外人不可能真正理解一个族群的经历、感受和思维模式,尤其是像少数民族这样的弱势族群。当然,这种论断并非没有任何道理。被压迫的民族往往不愿意坦诚心扉;他们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他们敏感而神秘。这可能是一个更加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毕竟,在美国待了一年左右的外国人很难像美国人那样看待美国。对于外国人来说,美国就像一门外语;而对美国人而言,美国意味着母语。美国人几乎生来就知道很多关于美国的事情,他们从子宫中就汲取了这些知识。

另一方面,我觉得关于局外人的观点可以有不同的解读。关于美国,有些事只有局外人能够看透或掌握。毕竟,本地人被困在熟悉的环境里,他们认为很多事都是理所当然的。在古典人类学以及社会科学看来,以局外人的眼光来认识一个社会是一种优势而不是缺陷。一个来自不同文化的学者,在另一个族群里安营扎寨,他可以提出疑问并验证这些疑问,还可以从整体上审视这个族群文化的方方面面,这种观察、分析问题的方式当地人没有尝试过也不会尝试。在前文字社会,当地人无法用文字表达思想,是人类学家把关于他们的文化传递给外面的世界。

古典民族志对于我们理解人类社会作出的一个最大贡献就是局外人的视角:一个陌生人对某一族群或者某一文化持有的冷静而感同身受的立场。毫无疑问,每个群体都对外保守着一些秘密;每个群体也都有一些外人无法参透的无言的话语。换言之,肯定存在民族志学家也无法突破的限制和边界。但这并不代表他们不能从事客观的研究。最杰出的人类学家很擅长破解文化密码并将他者的思想传播给整个世界。

古典民族志对于人类智识作出的另外一个重要贡献是关于文化相对性的论断。现如今,有人把先驱人类学家看作帝国主义的帮凶,甚至是种族主义者,一些人类学家似乎愿意接受这样的自我鞭策。但这种指控让我感到极不公平。毕竟,在白人至上盛行的时代,弗朗茨·博厄斯(Franz Boas)以及其他文化人类学家就对其提出了批判;他们竭尽全力地反对传统的种族观。在当时,几乎只有这些人类学家向全世界宣告:那些没有文字的隐匿的社会,其文化也是值得尊重的。这些人类学家认为,他们所研究的文化并不“野蛮”或“原始”,而是一种自洽的、合乎自然的生活方式。如果说有缺点的话,那就是人类学家有将他们正在研究的社会浪漫化的危险。我一直很难说服自己相信巴罗策(Barotse)也有发达的法律制度,正如马克斯·格拉克曼希望我们相信的那样,但他毕竟是专家。他当然有权利要求我们像他一样去尊重、理解并审视一个民族的仪式和程序。

在人们的印象里,民族志是与陌生、欠发达的异乡人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实质上,民族志是一种观察研究对象的技术或方法。你既可以前往特罗布里恩德群岛(Trobriand Islands)寻找你的研究对象,也可以留意家门口的商场。很显然,民族志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科学研究。它是对某个社会的人群或组织进行思考、观察以及共同生活的一种方式。它使用显微镜而不是望远镜。一些社会科学家会花费时间统计、分析海量的数据。这种做法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不容置疑。有些问题适合采用这种方法。但在我看来,无论有多少确凿的数据可以使用,几乎关于人类社会的每一项重要研究都使用或暗含了民族志的研究方法。

假设我们要研究种族隔离的聚居区问题。方法之一就是分析人口普查数据,将数据输入计算机,选择模型和方程,然后分析结果。通过这种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最简单的结论:在被普查的地区中,有多少是白人区,多少是黑人区,以及多少是黑人与白人混居区。那么,关于这些混居区的人口普查能够告诉我们什么呢?我们能将它称为“集合区域”(integrated tracts)吗?可以这么说,除非你知道这些数据在实际中所代表的含义,否则这些信息没有任何意义。比如,某个地区都是白人,但还有少数黑人奴隶,他们居住在某些大户之家的小房间里,统计数据把这种情况统称为“集合区域”,但这个概念能说明什么呢?再比如,白人父母与收养的黑人子女住在一起也是一种“集合”。一个富人区除了两个黑人外科医生以外可能都是白人。另一个区可能一半白人一半黑人,但是在白人和黑人之间有着一条统计数据无法查明的隐形的分界线。还有一个区包含80%的黑人和20%的白人,但这些白人都是无法搬迁的老人。另一个区是50%的白人和50%的黑人,这可能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跨种族居住区。

一方面,单纯通过数据,我们无法获取上述信息。我们可以进行有根据的猜想,却无法真正了解这些数据背后的事实。要了解这些事实,你必须去看,去闻,去考察,去触摸,去体验,去观察。从量化指标上看,你很难了解一个人是什么样的人,不管你掌握多少诸如身高、体重、肌肉或骨骼尺寸、心电图、DNA 分析图谱、脑电波这样的数据。你可以通过一张(粗略的)身体报告了解到某人65 岁,体重200 磅,6 英尺高。但通过这些数据你无法了解这个人为什么会长成这样。另一方面,定性方法同样也有缺陷。如果你不尝试系统化研究(当有可能时),你最终只会得到像趣闻轶事、战争故事、巧合、怪谈或是那种不切实际的印象。总而言之,没有民族志方法的数据是盲人摸象,没有数据的民族志研究(通常)是空中楼阁。

我的大部分研究工作都集中在法律史领域,并且大部分是在档案馆完成的。乍一看,大家可能会认为档案工作与民族志研究遵循着完全不同的研究方法。毕竟没有人能采访一位死者,也没有人能实际观察他们如何工作。他们留下的只有文献。在考古学领域,人们可以挖掘像陶瓷碎片、碎布块这样的物质文化片段。但是,档案工作除了文字几乎没有其他对象可供研究。

但我坚持认为,研究方法是共通的。理想的研究方式是定性和定量的结合。上文提到,我主要和庭审记录打交道。相较日记、信件和私人文件,庭审记录能提供的信息比较少,因此研究起来颇为困难。尽管如此,司法档案还是能够告诉我们很多信息。比如,我曾与学生一起研究过19 世纪末和20 世纪初阿拉米达(Alameda)县(加利福尼亚州北部)犯罪案件的样本。但在抽样研究之前,我花了几天时间浏览这些庭审文件,随机抽取这些文件,试图获得这些材料背后所蕴含的民族志印象(如果我能这么称呼的话)。当我获得了这种印象以后,我们才开始启动统计、制表和分析工作。

庭审记录是程式化和正式的,从本质上来讲,它们也具有争辩性。一般而言,在庭审记录中,双方讲述的故事完全不同。然后,由法官来决定哪一方的论据更加充分。当然,法官对事实的解读依赖当时的时代背景,而不是今天的。因此,历史学家对于庭审记录的解释显得异常困难。我们可以记录原始、直接的数据,但是任何时期都是一样,不结合时代背景的数据是盲目且具有误导性的。

每种类型的案例都有其特殊性。要获得诸如审理次数、审理类型、孰赢孰输这样的案件事实和数据是非常费力的,但至少是可行的。而定性方法的使用有着更加特殊的难题。在刑事审判中,各种外行眼中的与案件密切相关的证据根本无法被记录在案(至少不会被公开记录,律师们往往很擅长把相关证据偷偷放进去)。例如在入室盗窃案件中,如果被告是一位惯犯且曾因盗窃罪入狱多年,那么这样的信息在很多人看来理应与正在审理的案件有重大关系。但是,这种证据通常不为法院所采纳。这些司法档案确实说明了一些案件事实,但我们必须学会批判式地解读;我们需要破译这些案件,但这并非易事。

在庭审中,当双方讲述同一事件的不同版本时,往往会让我们难以知晓事实真相。就像我们大多数人认为丽兹·博登(Lizzie Borden)真的杀了她的父亲和继母,但是我们不能百分百地肯定,毕竟陪审团的判决结果是无罪释放。我们可以了解的是,双方提出了什么样的论点。这些论点有着重要的社会指标上的意义。从中我们可以知晓,在律师们的眼中,什么样的图片和故事会吸引人。毕竟他们需要去说服一个非专业的陪审团相信他们的理由是真实且正义的。因此,庭审记录可能具有非常特殊的价值。它展示了对于坐在陪审席上的普通人而言,什么样的话语具有说服力。因此,庭审记录是非常有用的,甚至是不可替代的关于社会规范、公众态度、社会成见以及各种信息的知识来源,而这种知识通过其他方式可能很难获得。例如,塞勒姆(Salem)女巫审判案以一种不同于说教或论著的方式,生动、具体地向我们揭示了民间信仰。这是因为,审判不是理论上的推演,它会产生实际后果。庭审记录展现了意识形态,不是通过纸上谈兵,而是以一种具有说服力的方式:实际的行动。

最近,我一直在研究美国与离婚有关的法律史。主要的文献来源于保存在全国各个县法院的数以万计的离婚诉讼档案。20 世纪70 年代以前的离婚案件采取对抗制诉讼模式。某方起诉离婚,声称另一方在婚姻中犯下某种罪行。这就是离婚的理由。每个州都有它们自己的离婚理由清单。例如在纽约,法律一般只允许因为通奸行为而离婚。人们也有办法绕过这个限制——比如在20 世纪,可以去离婚法律非常宽松的内华达州,但是这种方法只适用于极少数有足够的时间和金钱完成旅行的人。此外,纽约有时还会像发糖果一样宣布某些婚姻关系无效——认定婚姻自始无效,即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段婚姻从未存在过。但是,正常程序离婚依然是纽约人结束失败婚姻最常见的方式;想要离婚,你必须起诉并证明对方通奸。

在纽约和其他任何地方,通奸并非奇闻异事。换言之,这种行为很常见。但是,很多想要离婚的纽约人很难获得捉奸在床的证据;不少丈夫的确有偷腥之举,但他们显然不愿意公之于众。于是,在纽约(以及另一个离婚法律非常严格的国家——英国)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模拟通奸。妻子提出离婚诉讼,指控通奸。凭借什么证据呢?在酒店拍摄的照片,照片中她的丈夫和另一个女人躺在同一张床上,或是半裸或是全裸。事实上,这张照片是事先策划的,这个女人被雇来为这些通奸照片摆拍从而得到报酬(实际上几乎从来没有发生过性行为)。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人都心知肚明,但是制度就是如此。关于这种现象,我好奇的是,为什么允许这种双重制度保留下去,为什么不通过废除惯例或者修改离婚法(最后在1970 年修改了)来解决这个问题?这里,我想提醒大家注意,在离婚诉讼档案中人们所说的话可能有很大的水分。不可否认,档案中的某些记录为我们提供了客观以及较为可靠的数据:姓名、日期、子女数、双方姓名。但是关于婚姻种种遭遇的陈述必须被破译;研究人员应该成为这些档案文件语言的解读者。

如果我们不知道当事人违背的法律是什么,也就无法解读这些司法档案。这是对法律进行社会研究的必要前提。除非人们知道(至少以一般方式知道)有禁止盗窃的法律之类的规定以及其大体上规定了什么,否则就无法理解窃贼的行为方式。再比如,税法规定了什么是骗税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能够认定为骗税。人们根据他们了解的或者以为了解的法律和社会控制的种种规定作出反应。即使他们反抗,他们也得知道他们正在反抗的是什么。当他们逃避时,他们逃避的是他们自己所认为的法律。

因此,即使是串通的离婚案件——甚至是人们说的谎言,也能带来启发。但这些东西是用一种密码编写的,要理解这种密码,就必须知道这种密码是在怎样的社会里编写出来的。我们不仅要通过学习法律是什么,而且还要通过了解社会规范是什么,从而了解人们为什么那样描述他们的行为。因此,即使是这种采取定量方式的历史研究工作,根本上也有着一种民族志的倾向。如此一来,研究者可以回到过去,倾听死者所言,目睹死者所为,观察死者所态。

从某种意义上讲,离婚是一种极端的案例。之所以“极端”是因为,在法律实践与正式规范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但是这种差异并非离婚案件所独有。换言之,关于法律的历史研究,就算采用严格的定量方式(正如通常所做的那样),也应该加以必要的解释性的分析。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档案研究、历史研究、司法档案的解读分析,归根结底都是民族志研究。然而,在传统意义上,是民族志的研究者们通过耐心而艰苦的工作,凭借其敏锐的眼睛和耳朵,创造了关于文化的艺术和科学,使得我们有机会去了解生活在遥远神秘的其他社会和时代的那些活生生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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