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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理性思考
——基于黑龙江省“兰西模式”的调研

2021-02-27胡胜德

奋斗 2021年10期
关键词:农户主体土地

■ 胡胜德 翟 涛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是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生产托管服务起步早、发展快,实践中探索并形成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典型与经验,创造了独特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兰西模式”,为全省乃至全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提供了示范引领。

一、农业生产方式的制度创新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是在维持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和产品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户自愿将农业生产部分或全部环节外包给相应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而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化、专业化、组织化、集约化水平的农业经营方式。

(一)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首先破解的是“谁来种地”的问题。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最核心的改变,就是农户在不放弃经营权的前提下,放弃农业生产的过程和具体环节,即农业生产过程由农户承担转变为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承担。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不仅有效解决了市场经济背景下小农户家庭经营的诸多局限,而且将农户演化为农业生产的经营者、组织者、协调者,依托经营权,从社会资源配置的高度,选择和委托效率更高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成为农业生产过程的实施主体,进而提升农业生产的效率,有效解决了“谁来经营农业”“谁来种地”等重大问题。

(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效破解“怎么种地”的问题。具体而言,从农业生产规模化的角度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不依赖土地流转,通过托管服务主体承接服务的规模化,实现了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从农业生产专业化的角度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是专业的组织机构从事规范化的服务,不仅可以克服农民素质局限对农业生产影响,而且可以分享分工带来的效率提高;从农业生产组织化的角度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更有利于协同农业生产内部与外部相关主体的关系;从集约化的角度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更有利于整合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各类生产要素,实现农业的集约经营。

(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实现的是参与主体的共赢。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是农户和托管服务主体自主选择的结果。自愿基础上的双向选择既是约束机制,也是共同的利益实现机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共赢体现在:农户通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实现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增加了农业经营性收入,同时实现了劳动力的解放;农业托管服务主体通过服务,将潜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转变为规模化的现实市场,实现了收入增加。其中,托管服务主体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满意程度,而农民的满意程度直接影响着其发展的规模与方向。

(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性。首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供给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多元化的社会化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农业服务专业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不同服务主体各有所长、优势互补,共同促进着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发展。其次,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内容具有选择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依据服务内容差异可以分为“菜单式服务”和“保姆式服务”两种。“菜单式服务”是服务供给主体仅向农户提供农业生产部分环节服务的模式;“保姆式服务”是服务供给主体向农户提供农业生产全过程服务的模式。二者相较,以“保姆式服务”为代表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有更大的价值拓展空间。

(五)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推行的制度成本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作为农业经营方式的“制度创新”,其制度变迁的成本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相关利益主体博弈过程中利益不一致导致的制度变迁的摩擦费用,二是创新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就第一点而言,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相关利益主体主要包括农户、托管服务主体、政府等。由于他们均是不同层面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受益者,所以,制度变迁的摩擦费用较低;就第二点创新制度的稳定性而言,由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是建立在“四个不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和产品收益权等均不变的基础上,改变的只是“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问题。而这处于农业生产经营的从属地位,是农业生产经营分工与专业化演化的结果。因此,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推行具有制度变迁成本低的优势。

二、产生与发展的内在逻辑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之所以呈现强大的生命力,是因为其蕴含着我国农业发展特定阶段的必然,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有效解决或缓解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矛盾与冲突。

(一)有效解决或缓解了城市化与农村“空心化”的矛盾与冲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和社会经济结构的不断改善,城市化率不断提高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同时,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和二三产业转移以及农民市民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据估算,若我国的城市化率由现在的58%左右提升到75%左右,至少还需要转移2.5亿左右的农村人口,因而,城市化可能加剧农村的“空心化”。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可有效解决和缓解城市化与农村空心化的矛盾与冲突,既保留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对农业的经营权和对农产品的收益权,又实现了农业人口转移和市民化。

(二)有效解决或缓解了农业劳动力素质与现代农业发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现代农业发展对农民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理论上农业现代化首先是农民的高素质化。然而从现实看,农业劳动力素质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矛盾更加突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通过对现有农业劳动力的替代,农业生产过程由更专业、更高效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承担,较好地解决了这一矛盾与冲突。

(三)有效解决或缓解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土地流转的矛盾与冲突。土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资源,在土地资源刚性约束的条件下,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土地流转。由于现实中农民流出土地的意愿较弱,限制了农业规模经营的程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规模经营的程度与土地流转无关,而是取决于托管服务主体承接服务的规模,即通过规模化的托管服务实现了农业的规模经营。同时,通过土地流转实现的规模经营也存在诸多问题。首先,经营主体必须先向农户支付流转费用,负担重、压力大。其次,土地流转过程中受多重因素影响。比如,土地流转期限不稳定,给经营主体的长期经营可能带来风险。最后,土地规模经营过程中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均由经营主体承担,风险相对集中。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可有效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土地流转的矛盾与冲突。

(四)有效解决或缓解了耕地的分散化、碎片化与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的矛盾与冲突。土地承包初期,村集体在分配耕地时采用的是好坏搭配、肥瘦搭配、远近搭配的方式,这虽然兼顾了公平,但是也造成了农户耕地的分散化和碎片化。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耕地格局与现代大型农业机械作业方式和现代农业规模化经营方式严重不相适。同时,由于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乃至长期不变,耕地的分散化、细碎化已经成为制约农业机械化、规模化发展的难题。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对托管耕地的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可有效解决该矛盾与冲突。

(五)有效解决或缓解了农民增收与农业生产经营的矛盾与冲突。农民收入从根本上说是由农业劳动生产率决定的。由于农业劳动生产率受农业经营规模、资本、技术、管理、劳动力素质等多因素制约,短时间内通过大幅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民收入达到或超过城镇居民收入有相当的难度。因此,依托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让农民从农业生产过程中解放出来,令其提高非农收入,并使其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三、独特的制度优势

大国小农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实践表明,加强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对探索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一)有利于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托管服务主体作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主导,与农户比较,具有较强的生产运营能力、内部管理能力、外部资源整合能力和较高的规模经济效益、市场谈判地位,进而带来农业生产效率的大幅提升。从黑龙江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实践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可以使农户的生产成本节约10%~15%,产量增加10%~15%,同时托管服务主体可获得30~50元/亩托管收益。

(二)有利于引领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的规模化、标准化经营,更有助于农业生产引入现代物质装备、现代科技、现代管理和优秀的农业人才,提升农业全要素生产率,优化农业产业体系,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且维持农户家庭经营、不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效衔接。

(三)有利于激活农村存量生产要素。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一方面激活了潜在的托管服务主体,解决了他们“无事干”“吃不饱”的困境,拓展了发展空间;另一方面盘活了既有的农业机械设备、农机作业人才和农业生产管理人才等资源,使闲置的生产要素得到有效配置;再者,在不流转土地的前提下,解放了大量农村劳动力,使他们在不放弃农业经营性收入的同时,通过外出务工或从事非农业生产改善收入结构。

(四)有利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丰富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引入,使服务主体成为统一经营的新型主体。托管服务主体规模化、专业化、组织化、集约化的生产方式本身就是统一经营的具体实现形式,且其提升的农业生产效率与农民的共享,增强了该机制的凝聚力和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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