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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调剂:民国时期上海女监的人犯移禁问题探析

2021-02-27杨庆武

关键词:档号监所看守所

杨庆武,曾 贝

(梧州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 梧州 543000)

民国时期位于上海的江苏第二监狱分监、上海监狱第一分监作为沪埠独立建制的两所新式女子监狱,也是上海监狱体系中的一部分,与其他监所之间亦有着相应的业务往来,这种交往更多是集中于相互之间的人犯调剂与移禁。上海女监由于容额有限,无法容纳过多的监犯,但是各类女犯时常不断涌来,为了缓解人犯极度拥挤的压力,上海女监出于疏通监犯的需要,会提调部分监犯移送其他监所寄押。此外,若遭遇突发事件,出于安全的考虑,也会将部分重刑犯转移至其他监所。与此同时,其他监所也出于疏通监犯的需要,有时也会将部分女犯移送至上海女监。

虽然这一时期上海地区的各个监所基本上都面临着人犯超额过多的压力,但若调配得当,充分优化利用监所的空间资源,也并非不可能缓解人犯拥挤的困境。然而由于当时上海司法部门在疏通监犯方面举措不力,致使各个监所非但未能有效缓解监犯超额的困境,反而在相互之间的人犯移禁问题上产生了矛盾,彼此龃龉不断。目前,对于民国时期监犯疏通及移禁问题的专题性研究,还相对较为少见。为此,本文特利用相关的档案史料,对民国时期上海女监与其他监所之间的人犯移禁问题进行初步的考察和探讨,以期促进相关研究的深入开展。

一、江苏第二监狱分监时期人犯移禁概况

位于上海公共租界北浙江路的江苏第二监狱分监共有监房29间,除去病房两间,仅有27间可供羁押人犯,通常情况下,可以羁押已、未决人犯仅为170口。该监自1930年4月份正式组建以来,虽然监房不多,空间狭隘,但是由于初期人犯较少,尚能应付。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羁押人犯大为增加,至1931年10月,该监羁押已决、未决女犯共计有390余口之多,较定额已逾一倍以上,各监房人犯拥挤不堪,坐卧不宁,几至无立足之处,新入人犯只能暂押监房外走廊之上,不但有碍观瞻,而且监犯拥挤,空气污浊,极易发生疾病,人犯囚食亦供应困难,难以为继。为此,分监长谢福慈、赵凤贤不得不多次向其上级主管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第二分院”)呈请提调人犯移送他监寄押。后奉司法行政部指令,准予该分监提调女犯30名移送江苏第二监狱寄押,1931年11月15日,该分监遂遵令将张刑氏、朱王氏等女犯30人及其在分监的保管钱物一并移送至江苏第二监狱(1-4)。

30名囚犯每天的囚食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对于这一问题如何解决,江苏第二监狱和第二监狱分监(以下简称“分监”)之间产生了分歧和矛盾。江苏第二监狱认为,分监移送的30名人犯本属寄禁性质,该监只是代为监管,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理应由分监承担。为此,1931年12月份,他们向分监发函催付移禁人犯11月份在第二监狱的囚粮费用。而江苏第二监狱分监认为,所移送之人犯系执行司法行政部的命令,而非寄禁性质,因此这些人犯的口粮理应由江苏第二监狱呈报具领,而且这些人犯自移送之后,该分监已经将其从呈报的囚粮名册上剔除,亦未曾支领相关费用,所以无从支付。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之后分监向高二分院呈报请示解决办法(5)。接报之后,高二分院于1932年1月份指令分监,命其将移送人犯11月份囚粮款于法收项下支领后转付江苏第二监狱,此后,该项移送人犯的囚粮经费仍由分监呈报高二分院具领,按月转付给江苏第二监狱(6)。

自高二分院指示解决方案之后,这批移送囚犯的囚粮费用就由分监依然按照惯例呈报高二分院支领,然后转付给江苏第二监狱,给付的标准是为每名囚犯每日一角二分的餐费定额,按照实际人数和用餐数汇总给付。据囚粮明细表统计数据显示,自1931年11月15日移送第二监狱始,至1932年8月人犯重新收回分监止,每月支付囚粮经费如下:1931年11月下半月共计口粮480份,支洋57.6元;1931年12月份共计囚粮930份,支洋111.6元;1932年1月份共计囚粮907份,支洋108.84元;2月份共计囚粮812份,支洋97.44元;3月份共计囚粮877份,支洋105.24元;4月共计囚粮809份,支洋97.08元;5月份共计囚粮806份,支洋96.72元;6月份共计囚粮780份,支洋93.6元;7月份共计囚粮710份,支洋85.2元;8月份上半月共计囚粮216份,支洋25.92元(7-8)。

自江苏第二监狱接收分监移送的30名囚犯之后,至1932年8月份,在将近9个月的时间内,这批人犯除了张刑氏、朱王氏等6人,因病死亡或期满开释外,尚剩余24人。而此时,江苏第二监狱亦因女犯过多,无法容纳,遂致函分监要求将剩余人犯移回该监执行。其函称:“近来本监女犯猬集一隅,插足不下,超过容额竟至数倍之多,迭奉江苏高等法院令饬疏通在案,兹查贵监寄禁女犯张刑氏等30口,除因病死亡及期满开释外,尚有陈张氏等24口,即应移归原禁继续执行。”并于8月10日指派主任看守吴炳文督率看守押解人犯携带名册及相关物品,将人犯又移送回分监(9-10)。

除了出于疏通监犯的目的向江苏第二监狱移送人犯之外,江苏第二监狱分监在突遭紧急事变的情况,出于人犯安全的考虑,也会将部分重要人犯移送至其他监狱。1932年1月份,上海爆发了“一·二八事变”,该分监由于紧邻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及上海第一特区地方院(以下简称“一特地院”),在闸北以南、苏州河以北,自事变爆发以来,形势极为紧张,枪炮之声不断,甚有流弹飞入,且常有飞机在屋顶盘旋,投弹之处,火焰纷飞。且听闻工部局有不得已时放弃苏州河以北的传闻,高二分院及一特地院极为担忧,唯恐时局紧张,发生意外风险,于是决定早作防备,指令分监将刑期在五年以上者一律暂时迁移至法租界上海第二特区监狱(以下简称“特二监狱”)寄押。

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许可之后,于2月6日早晨九时半,由法警雇佣中国搬场公司的大号汽车一辆,将已决重刑女犯宋王氏等39人,另外还有涉嫌杀人、掳人勒赎等案情较重的未决人犯张文卿等10人,共计49人,依照监狱规则第30条第1项前条即“当天灾事变如在监内无法防避时,得将在监者护送于相当处所”之规定,将上述人犯一并移送至特二监狱寄押。而其余人犯由于苦无相当处所可资移送,只能继续留在监内,倘遇事变无法防避时,依监狱规则第30条第1项后条即“不及护送时,得暂时解放”之规定办理。对于分监内的民事管收人则由承办推事酌量案情从宽保释,以免拖累(11)[1-2]。

特二监狱在接收人犯点验时,有判处徒刑12年的女犯钱裘氏一口,被该监医士查出怀有身孕已满10月,行将分娩,因该监没有待产之处,遂先将该女犯送至广慈医院,后因担忧该犯有逃亡之虞,无奈之下,特二监狱只得致函分监及高二分院,将该犯送还,并请分监将该犯钱裘氏移送济善医院待产(12)。同年4月份,由于周边局势得以缓和,监所安全问题已无威胁,同时,由于移禁各已决犯在分监原本从事洗濯及缝纫等工作,事变期间,工场作业停顿,为了重启作业工场,急需人手。此外,寄押之未决人犯因需要继续审理案件,若寄押法租界,来回提审亦诸多不便,为此,分监呈请高二分院,要求将移禁特二监狱的人犯提回本监。

此时,分监原寄押之人犯,除了钱裘氏、王陆氏、杨吴氏、钱王氏等5口已先后提回,穆邵氏1口期满已提回释放外,尚剩余已决犯37口,未决犯7口,合计44口。后经高二分院准许,将上述人犯于4月底全数提回分监,同时,并根据高二分院指令,向特二监狱补送人犯寄押期间所需囚粮等费共计641.68元。具体囚粮清单如下:1932年2月份,共2485餐,每餐洋8分计,共计洋198.8元;3月份,共2896餐,每餐8分计,共计样231.68元;4月份,共2640餐,每餐8分计,共计样211.2元;合计641.68元(6)。

全面抗战爆发之后,1940年8月,江苏第二监狱分监长王宝三深感局势危急,为预防突发事变,保护人犯安全,遂拟定应变计划,呈请高二分院转呈司法行政部核示:若情形紧张时,拟将分监重刑人犯99口,仍移送法租界特二监狱寄押,寄押人犯之囚粮及戒护由分监负责。其余人犯由分监在上海另租房屋暂时寄押,如若租赁困难,无有合适处所,特二监狱亦无法收容时,拟将剩余人犯移送至华德路工部局监狱,请工部局在该监狱内划出特定区域,以便暂时容纳分监人犯,一切戒护及囚粮事务,仍由分监自办,以与华德路监狱当局划清界限。高二分院接分监呈文之后,遂呈报重庆司法行政部,请法部致电法租界高三分院以及公共租界工部局知照,以便分监与其接洽实施(13)。

二、上海监狱第一分监时期人犯移禁概况

抗战胜利之后,上海监狱体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首先是监所数量减少,原漕河泾江苏第二监狱及北新泾司法行政部直辖第二监狱毁于战火,其次是原租界监所得以收回,原华德路工部局监狱改建为上海监狱,并在原羁押外籍女犯牢房的基础上设立了上海监狱第一分监,原公共租界江苏第二监狱分监改组为上海地方法院看守所分所(后又改称上海地方法院第三看守所)、原法租界上海第二特区监狱改组为上海地方法院看守所(后改称为上海地方法院第一看守所)。此外,原南市车站路看守所战后初期被军统局借用,后被上海司法系统收回,改组为上海地方法院第二看守所。

根据国民政府监所法规的规定,上海各监所在职能上应有明确的分工,上海监狱及第一分监用以收押全市各类已决男犯、女犯,而各看守所主要用于羁押各类未决犯。正常情况下,各看守所应将已经判决确定者分别移送上海监狱及第一分监,而监狱方面应该很少甚至不会向各看守所移送人犯,这应当属于常态化的司法业务关系。在分工明确、举措得当的情况下,战后上海地区的监所资源虽然较战前少,但在面对大量超额人犯的压力时,尚有予以妥善疏通的可能性。

然而,很遗憾的状况却是,战后上海各监所中的人犯收押状况相当混乱,在上海监狱及第一分监中不但有已决犯,还有各种未决犯以及淞沪警备司令部等其他机构寄押的人犯,各看守所中同样也是已决犯、未决犯混合羁押。在这种羁押混乱的状态下,各看守所想要将已决女犯甚至部分未决犯移送至上海监狱第一分监,而第一分监亦需要将过多的短期已决犯以及寄押未决犯移送至各看守所,以缓解人犯拥挤的压力。因此,与战前江苏第二监狱分监的人犯移禁有所不同的,就在于第一分监与各看守所之间的人犯移禁虽有正常性的司法业务往来,但相互之间的人犯移禁更多地却是出于疏通监犯的需要,而且,由此引发的彼此之间的拮抗也更为明显。不过,从实施效果来看,不管是分监将人犯移送至各看守所,还是看守所将人犯移送至分监,在羁押混乱的状态下,都怀着以邻为壑的心态,事实上这种人犯移禁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疏通监犯的作用,各监所人犯拥挤不堪的状况并没有因此而得以纾解。

上海监狱第一分监自1945年12月份组设以后,上海地方法院所属各看守所就开始不断成批量地向分监移送人犯。先是地院看守所分所于1946年6月5日,奉上海地院的指示,将该所一审判决的命盗、烟毒等女犯徐杨氏、陈沈氏、夏佩珍等7口,移送第一分监(14);紧接着,6月13日,地院看守所又将二审女犯杨惠英等9口移送分监。稍后,该看守所又于7月6日将该所一批烟毒女犯王玉美等50口移送分监,并向分监致函称该所尚有120名女犯正待继续移送分监关押(15)。各看守所这种成批量的向分监移送人犯一直在持续,除此之外,看守所有时亦将难以管理的人犯移送至分监羁押,如1947年3月,地院看守所分所羁押女犯张郁香岩1口,在所行为粗暴,管理困难,经请示上海高院准许,将该女犯移送至分监(16)。

在上海地院所属看守所向分监移送人犯的同时,分监亦由于难以承受人犯过多的压力,积极图谋向各看守所移送人犯,接收分监移送人犯最多的主要是上海地院看守所分所(即第三看守所),1946年10月4日,分监致函看守所分所,称该监人犯早已超出定额,已决犯送监执行者,持续不断,致使监房走廊到处人满,无法安顿,遂将该监未决烟毒犯徐杨氏等33口以及地检处新解人犯中沈叶氏等中短期女犯9口,共计42口移送看守所分所羁押(17-18);同年11、12月间,分监又连续向看守所分所移送刑期较短之人犯或残余刑期不满六个月的人犯胡郭氏、周王志浩等共计75人(14);1947年1月份,分监又以奉高院指令为由将该监残余刑期不满六个月之烟毒人犯夏佩珍等38名移送看守所分所。除了上海地院看守所分所之外,上海地院第二看守所有时也接收分监移送之人犯,1948年3月份,分监将该监残余刑期不满二年之人犯姚如英等20人移送第二看守所,以资疏通;同年4月份,分监奉司法行政部监狱司叶司长疏通监犯的指令,将该分监未决犯张李秉昆等4名移送第二看守所。不过,分监向看守所移禁人犯有时并不一定会被对方接收,如1948年4月,分监原拟向第二看守所移送未决犯,其中有韩又杰、樊静芳及李叶吉卿等汉奸犯3名,被第二看守所拒收,分监遂函请第三看守所接收,该所亦予以拒绝,无奈之下,分监只得重新提回继续羁押(19)。

伴随着人犯在第一分监及各看守所之间的来回移禁,这些移禁人犯的钱物亦随之在各监所之间流动。如1946年6月,上海地院看守所向分监移送女犯马李氏等5名人犯留在该所的保管金共计20 190元,同年7月,该看守所又向分监移送陈陆氏等26名人犯保管金共计75 530元;对于所移送的钱款,按照正常手续,须有接收分监签字并加盖印信给予回执,以免出现错讹,但是分监时常违反接收程序,为此,1946年12月底,上海地院看守所向分监表示不满,称该所历次函送分监移交代管解监执行人犯的保管钱物,该分监于收到后,从未正式发给回执,仅在收据上加盖经手人的私人便章,手续不全且欠妥。为此,为避免出现错误引发争执起见,地院看守所要求分监,嗣后在该所移送保管钱物收据上必须加盖分监印信,以昭慎重(20)。除了钱款,各移送人犯的私人物品亦会一同移送,如1947年3月份,地院看守所分所向分监移送张郁香岩时,即将其私人物品如棉被、毯子、旗袍等一并移交分监保管(16)。

如若看守所移送分监人犯的钱物未能一并移交时,分监有时亦会代监犯向原羁押看守所发函催讨。如1948年1月,地院第一看守所移送分监人犯陶张氏,其私人物品未能移送到监,为此,分监遂致函该看守所要求将该陶张氏羁押看守所时的私人物品发还该犯,该看守所经查核之后,即派保管股职员杨德元携带该犯物品前往分监交割,并令陶张氏当面点验清楚之后在收据上按捺指纹,以免错讹。同年3月,分监又代无家属接见之监犯陈胡氏向第一看守所讨要保管金国币20余万元。如若是分监向各看守所移送监犯,亦会将该犯在分监保管的钱物一并移交,如1948年3月,分监向第二看守所移交刘彭氏等20余名人犯赏与金共计242400元及罐头食品4罐(21)。

三、上海监狱第一分监时期人犯移禁纷争

上海监狱第一分监与其他看守所在人犯移禁方面,固然有着相互合作的一面,但是亦有相互抵触的一面,尤其是在经费支绌、羁押人犯原本就已经超额的情况下,再接收其他监所移禁过来的人犯,使得本已拥挤的监房更加拥挤不堪,甚至无法容纳,更主要的是还要承担更多经费的开支以及人犯卫生的压力,因此,分监与其他看守所之间在人犯移禁问题上发生矛盾也是较为常见的。

1946年7月,上海地院看守所向分监移送烟毒犯王玉美等50人时,双方之间的分歧就已显现,当时分监自接收该批人犯之后,即致函地院看守所称本监目前人犯已满,无法再收,以后“贵所如有女犯送监执行,请先期通知,以便将前收寄禁烟犯送还对调”,而地院看守所则认为分监的说法显系误读,因为该所“烟毒女犯系奉部令移禁贵监,并非临时寄押”,如果分监不敷收容,“应由贵监自请上海监狱另开监房”,并向分监表示该所尚有烟毒女犯120余口正待续解分监执行,要分监做好准备(15)。

地院看守所尚有120名人犯正待续解分监执行的说法,令上海第一分监大为惊慌,该监急忙向上海监狱请求援助,表示该监定额仅为200人,实已容纳174人,已经极感拥挤不堪,剩余20余名额应留待收容已决人犯,对于未决人犯已无法再行收容,请其电请上海高院饬令地院看守所停止移送人犯;同时,分监还向上海地院发函告知监内详情,并请该院“以后如有未决人犯,幸勿再行解送,以免徒劳往返”(15)。

是年9月份,分监再次致函上海监狱,请其转呈上海高院饬令上海地院及所属看守所将已移送该监的未决犯全数收回,嗣后对于已决人犯,若残余刑期在六月以下者,请留所执行,勿再解监(22)。而上海地院看守所对于分监的提议自然不表赞同,因为该所人犯拥挤的状况更为严重,亟待疏通。是年10月,看守所还呈请地院准予将该所女犯95名移送至分监执行,并向地院提出了一个解决困境的方案:这一方案提出将看守所分所完全改收女犯,该分所原有男犯全部移送至上海监狱关押,腾出的监房用以收容地院看守所及第一分监的超额女犯,并将看守所分所的男看守全部调往上海监狱,以女看守补其遗缺。地院看守所认为,若这一方案得以实施,人犯移禁的困难将得以解决,看守所及分监超额监犯亦可得以疏通,“如此一举而数善兼备”(23-24)。

对于上海监狱第一分监及地院看守所之间的争执,上海高院在综合双方建议的基础之上,于1946年12月18日下发第1165号训令,就人犯移禁问题作出了两项原则性的规定:“1,看守分所男犯百余人改押上海监狱,将分监女犯残余刑期不满六月者移押看守所分所;2,嗣后女犯其残余刑期不满六月者留所执行,以资疏通。”(22)对于上海高院的决定,上海地院看守所分所提出了异议,是年12月25日,该分所呈请上海地院,陈述了该所如若奉令改为女所的实际困难,声称该所原本男、女兼收,戒护人员以男子居多,如果改为专收女犯,现有男职员需全部解散,当前社会事业恐慌,该所男职员大多贫寒,恐无处安排而失业,而且全部招收女看守,短期内难以完成训练,恐无法胜任;此外,该所原本附设于法院之内,审理案件提审人犯堪称便利,如若改为女所,遇到临时寄押男犯,恐难以收容,于提审不便;更为重要的是,将分所改为女所,需对原有设施进行修缮改建,但是目前该分所经费困窘,无从支付此项经费,为此,该分所请求上海地院转呈上海高院停止将该所转为女所的计划(25)。

上海高院对于监所之间人犯移禁的两条原则规定,各监所出于各自的实际困难,并未能予以实质性的执行。不过,1947年初国民政府实施大赦,各监所人犯部分得以赦免释放出监,使得人犯拥挤的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第一分监及地院看守所对于人犯移禁亦不如以往那样迫切,双方的紧张关系亦得以缓和。然而好景不长,1947年5月份,分监人犯又再度超额拥挤不堪,而各看守所依然持续向分监解送人犯,分监多次与其交涉,各看守所皆以未奉停止解送的命令为由,置之不理,仍然是“解送如故”(26)。无奈之下,分监呈请上海监狱请其转呈上海高院饬令上海地院检察处及各看守所切实遵照高院第1165号训令办理,此外,分监还直接致函上海地院检察处,请其饬令各看守所将刑期较短之女犯留所执行,勿再解送该监(27)。

对于第一分监提请重颁上海高院第1165号训令的要求,上海地院亦很为难,遂指示所属各看守所对此规定的实施“有无窒碍之处”,详情上报,以凭核办,果不其然,地院看守所分所于6月13日呈报地院表示反对,在呈文中声称该所目前已经羁押女犯达180余人,已感极度拥挤,满无隙地,“且每日新收人犯接踵而至,现届夏令,正拟设法疏通以免传疫”,第一分监如再向该所移送人犯,事实上已无法收容,而且该所正拟提请地院检察处允准将该所人犯向分监移送(16)。相对于看守所分所客观陈述本所实际困难情形而言,地院看守所的呈报则更为直接和情绪化。该所所长田立勋指出,第一分监房屋有限,收容女犯过多,致使人满为患,确系实情,但若因此而阻止各看守所将已决犯移监,并将短期女犯留所执行或以残余刑期六月以下者移送分所,这种做法实为不妥。田立勋指责第一分监的提议无异于“扬汤止沸,以邻为壑,对于实际困难毫无所裨补”,并称“近来审理烟毒案件甚多,其中女犯尤众,而所判刑期又较普通刑犯为重,上项办法尤不适宜”(26)。

上海高院对于监所纷争的症结有着清晰的认识,该院于1947年6月30日在呈报司法行政部的电文中提出解决的方法在于:设法疏通地院看守所超额监犯,以便腾出监房收容分监移送人犯及将短期女犯留所执行,且查目前上海监狱男监内尚有剩余空房。为此,上海高院提议:“拟由钧部转饬上海监狱将看守所超过限额之未决男犯暂予收容,则看守所即可腾出房间将短期女犯留所执行,而女监之拥挤情形亦可同时解决——至监狱内因寄押未决人犯应行增加看守人数及添置器具等问题,一俟上开疏通办法,奉令核准后,可由监所两方长官彼此就地协商办理。”(27)上海高院的提议后经司法行政部第1455号电批复予以照准。

奉令之后,地院看守所遂即提调男犯120名移送上海监狱,然监狱方面对于其中8名上诉人犯拒不接收,令看守所原车带回(28)。与此同时,该看守所向分监移送的女犯亦同样遭到拒收,此举令看守所方面非常不满。声称第一分监容量较本所容量约在2倍以上,收容人犯有定额限制,而本所地方狭隘,反而令无限制收容,此于事理上有欠平允,且该分监以奉部令为由,对本所移送人犯不问刑期3年至10年以上,概不接收,命留所执行,明显有违部令,阳奉阴违(29)。

对于看守所方面的抱怨,上海地院只得致函上海监狱请其知照第一分监准许看守所将刑期较长之在押女犯移送该监执行,以资疏通。第一分监亦清楚拒收看守所移送已决犯于事理不合,但是该监在人犯难以有效疏通的情况下,确系没有别的选择,分监在呈报上海监狱的电文中称该监对于看守所解送徒刑五年以上人犯委实无法容纳,“拒不收容,于理似有未合,万难应付”,只能请函请上海地院检察处“婉商暂予停止解送”(30)。

1948年1月,因上海地院看守所新收人犯剧增,地检处又拟将留在看守所执行的三四百名女犯移送至分监,为此,第一分监请求上海监狱扩充该监号舍,以资收容人犯,在监舍未扩充前,函请地检处暂缓向该监解送人犯,以维持现状(31)。是年4月,司法行政部下发第10464号训令,指出在第一分监号舍未扩充之前,暂由上海地院第二看守所划拨一部分监房作为收押刑期不满五年已决人犯的临时执行处所。上海第二看守所对于司法行政部的训令不以为然,称该所自1948年2月间组设以来,接收其他监所移禁女犯,多为已决人犯,名为看守所,实与监狱无异,似无必要再行另划部分押舍为判刑未满五年之女犯临时执行处所之必要。此外,该所还指出看守所收容已决人犯原属一种权宜之计,现今社会不安,羁押人犯日增,解决监所之间人犯移禁纠纷的根本方法唯有将第一分监监舍予以扩充,尽速将看守所羁押之已决犯移送执行,以便腾出监房收容未决人犯,否则已决人犯长期滞留于看守所,与法不合,与事不宜(29)。

结语

综上所述,在抗战之前,江苏第二监狱分监时期的人犯移禁,主要是出于疏通监犯以及遭遇突发事件,以策人犯安全的目的,将分监人犯移送至江苏第二监狱以及上海第二特区监狱,这种人犯移送更多地具有短期性的代为监管的性质,而且主要是第二分监向其他监狱移送人犯,是单向性的,并无其他监所向该分监移送人犯,此外,在人犯移禁的过程中,第二监狱分监与其他监所之间的合作总体上算是非常顺利,很少有所抗拒和抵触。

相比之下,抗战之后,上海监狱第一分监与上海地院各看守所之间的人犯移禁,其主要目的就在于疏通监犯,第一分监既向各看守所移送人犯,而其他看守所同时亦向分监输送人犯,是一种双向的循环模式,在当时各监所人犯羁押混乱、经费支绌、监犯超额的状态下,分监与地院各看守所都想法设法将羁押人犯移送到对方那里去,不可否认都怀着一种“以邻为壑”“丢包袱”的心态,同时又有着自我封闭的态度,尽可能地向外输出人犯,而尽量少接收甚至是拒收移送人犯,如此一来,双方之间在人犯移禁问题上,更突出地呈现出彼此抗拒的景象,冲突与矛盾要多于相互合作。即使有主管的上海高院、地院乃至司法行政部的介入,亦未能从根本上平息分监与看守所之间人犯移禁问题上的纷争。

若非从根本上理顺监狱与看守所在人犯羁押上的混乱状态,从整体上统筹利用上海地区的监所资源和空间,打破各监所自我保护的心态;若非上海高、地两院在司法审理上的配合以及监所经费的保障,面对不断增加的羁押人犯,各监所人犯拥挤不堪的局面将难以改观。出于疏通监犯的压力,上海监狱第一分监与地院各看守所之间的人犯移禁纷争亦难以停息,而且这种纷争在很大程度上将会陷于一种近乎无解的死循环境地。

注释:

(1)《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关于疏通监犯事件的文件》,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81-1-817。

(2)《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关于疏通监犯事件的文件》,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81-1-818。

(3)《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移禁寄禁》,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5-84。

(4)《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移禁寄禁》,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5-136。

(5)《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移禁寄禁》,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5-136。

(6)《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移禁寄禁》,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5-148。

(7)《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移禁寄禁》,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5-148。

(8)《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监犯囚粮、移禁特区分监女犯花名册》,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5-244。

(9)《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监犯囚粮、移禁特区分监女犯花名册》,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5-244。

(10)《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关于第二监狱署函介寄禁女犯及女犯花名册》,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81-1-849。

(11)《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关于服务纪律的文件》,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81-1-497。

(12)《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教诲教育卫生、监犯患病》,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5-163。

(13)《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关于建设改良疏通监犯的文件》,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 Q181-1-981。

(14)《上海地方法院第三看守所关于人员调派检察官辞职、印鉴》,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3-479。

(15)《上海地方法院第一看守所移禁: 羁押、烟毒等人犯花名册》,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3-208。

(16)《上海地方法院第三看守所疏通押犯》,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3-538。

(17)《上海监狱公函》,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1-679。

(18)《上海地方法院第三看守所关于人员调派检察官辞职、印鉴》,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3-479。

(19)《上海监狱公函》,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1-679。

(20)《上海地方法院第三看守所人犯保管金、物、人犯名册》,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3-567。

(21)《上海监狱一分监总务科行政卷宗》,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1-757。

(22)《上海监狱第一分监文卷呈送本监建筑图样事件》,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1-93。

(23)《上海地方法院第一看守所移禁: 烟毒、外藉、寄押、已决等人犯花名册》,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 177-3-207。

(24)《上海地方法院移解移禁疏通人犯》,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85-1-631。

(25)《上海地方法院移解移禁疏通人犯》,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85-1-631。

(26)《上海地方法院各看守所移禁人犯及其他有关看守所杂项》,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 Q185-1-746。

(27)《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为嗣后移送执行案件附送判决正本拟请增至六份希查照办理见复由》,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86-1-272。

(28)《上海地方法院训令、监犯保外》,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3-275。

(29)《上海地方法院关于监所房屋事项》,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85-1-745。

(30)《上海监狱分监各项文件》,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1-158。

(31)《上海监狱动支司法囚粮付食费、分监各项文件》,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Q177-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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