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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博弈模型的农产品供应链金融违约行为研究

2021-02-25徐青松孔文秦素芬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纳什情形收益

徐青松,孔文,秦素芬

1.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上海 200433;2.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北京 200001;3.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81

一、研究背景

农产品供应链金融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审查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整条供应链的商流、物流和信息流,基于核心企业、专业农业合作者及农民的真实交易,以核心企业的信用背书,对供应链上所有企业和农民进行信用捆绑的新型融资模式。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关乎国计民生最重要的基础行业之一。自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普惠金融”概念以来,我国信贷市场规模快速扩张,目前金融分期产品几乎覆盖所有的信贷市场,但唯独一个万亿级市场——农村金融则仍然处于“蓝海”。根据徐青松(2020)的测算,我国农村和城镇基本消费需求分别达1.78万亿元、3.08万亿元(表1)。数据表明农村消费市场的巨大潜力,必将为农产品供应链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非常大的空间。

表1 我国城乡居民消费需求

目前,我国农产品供应链金融行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行业供求缺口大、行业整体发展相对滞后等状况亟待改善。从供应链金融所涉及的行业领域统计数据来看,农业领域仅占比14%,远低于消费品、物流、大宗商品等领域(表2)。另外,我国涉农网络平台也较少,其中开展农产品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平台更加稀缺;截至2017年底,全国正常运行的1539家网贷企业中,只有近20家有从事农产品供应链金融业务。

表2 供应链金融服务涉及的行业领域

造成我国农业供应链金融行业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生产分散化、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农业供应链金融存在较大风险。与城市相比,农村征信数据缺乏、农户缺少抵押、农业生产风险较大等问题较为显著。因此,只有引进多元合作主体,有效解决农业供应链金融的信用问题,方可持续促进农业供应链金融的良性发展。为此,本文通过搭建动态博弈模型,对引进第三方增信机构前后的动态均衡进行分析,为农业供应链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二、传统模式的动态博弈分析及改进

(一)传统金融机构、农民参与下的融资动态博弈

1.农民违约无处罚情形下的模型构建

假设一:各参与主体均为完全理性的市场参与者,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进行理性决策(即不考虑道德约束等情形)。

假设二:农民基于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购买等再生产需要,产生一笔总额度为L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该笔信贷资金支持全部用于农产品的生产,农民获得的资金收益率为R,则该笔资金支持对于农民产生的收益为RL。金融机构对该笔资金的贷款利率为r,则产生的利息收入为rL;金融机构在贷款过程中的信息采集、资信评估、放款管理及机会成本等相关成本综合为C。农民基于理性进行是否贷款的决策,一旦其决定贷款,则说明该笔资金产生的收益要大于其成本(RL>rL),即 R>r。

假设三:金融机构和农民仅进行一次性合作,金融机构对于农民未来生产等情况无明确预期,亦即不考虑农民未来收益或得失对该一次性合作的影响。

假设四:农民没有可用于增信的规范抵押物,或者不能依靠相关专业第三方对其借款行为提供相关担保等征信措施。

在仅有金融机构、农民两个市场参与主体的传统模式下,农民没有抵押等相关增信措施,金融机构和农民均有两种选择策略,其中,金融机构的策略选择包括(贷款,不贷款),农民的策略选择包括 (守信,违约)。根据以上假设条件,在仅有金融机构和农民两大主体参与情况下的博弈收益矩阵如表3所示。

表3 传统模式下的博弈收益矩阵

从以上收益矩阵的结果可以看出,博弈的最优策略是(贷款,守信);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农民的收益分别为和,均实现了收益的最大化。然而,事实上金融机构和农民基于理性决策,最终达成纳什均衡下与以上最优策略并不一致,从双方博弈的动态分析来看:

(1)路径1:假设金融机构首先选择,其选择策略是“贷款”,农民在守信和违约的情形下,实现的收益分别为(R-r)L和L(1+R),因此农民的最优选择为“违约”;对于金融机构来讲,基于农民的选择,其预判到将损失-L(1+r),因此其最终将选择“不贷款”,最终实现的纳什均衡为(不贷款,违约),双方的收益均为0;

(2)路径2:假设农户首先选择,其选择策略是“守信”,在此情形下,金融机构的选择策略是“贷款”,参与双方均获得收益;然而在金融机构选择“贷款”的情形下,对于农民来讲,其继续选择“违约”的收益更高,在此情形下金融机构后续选择的策略为“不贷款”,最终实现的纳什均衡为 (不贷款,违约),双方的收益均为0。

因此,无论双方从何种路径开始选择,最终实现的纳什均衡一定为 (不贷款,违约),造成该均衡的原因是,农民基于理性决策,有采取不可信的承诺的动机;如果金融机构给与其资金支持,那么其必然会选择违约,因而金融机构预期到农民的最优选择,其必然会选择“不贷款”的策略,以规避潜在坏账发生的巨大风险。

2.农民违约有惩罚情形下的博弈模型

此种情形下,我们放宽假设条件。与上述假设的差异在于,农民违约会有相应的惩罚,假设农民违约下的惩罚为P;那么,在金融机构对农民进行贷款的情形下,如果农民违约,则其收入为 L(1+R)-P,而金融机构的收入为P-L(1+r)。表4结果为农户违约有惩罚情形下的博弈收益矩阵,根据L(1+R)和P的大小,分情形讨论:

表4 农户违约惩罚情形下的博弈收益矩阵

(1)若 P≥L(1+R),博弈的最优策略为(贷款,守信),金融机构在选择“贷款”策略下,农民违约的处罚高于其收益,无论双方从何种策略开始选择,最终实现的纳什均衡也为(贷款,守信);

(2)若 L(1+r)≤P<L(1+R),博弈的最优策略为(贷款,守信),由于 L(R-r)>L(1+R)-P,因此,在金融机构选择“贷款”策略下,农民的选择仍然为守信,最终实现的纳什均衡也为(贷款,守信);

(3)若 P<L(1+r),在此情形下,若金融机构选择的策略为“贷款”,由于 L(R-r)<L(1+R)-P,则农民的选择策略为“违约”,那么金融机构的收入P-L(1+r)小于0,对于金融机构来讲,其后续采取的策略则调整为“不贷款”,因此,最终实现的纳什均衡为(不贷款,违约)。

该模型的结果表明,只有对农民的违约行为设定惩罚,且惩罚金额必须高于金融机构所贷款金额的本息和,才能达到纳什均衡。然而,事实上个体化分散生产的农民,往往没有与贷款金额本息和相应的增信措施;相反,如果农民有以上增信能力的话,则其没有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动力,这便形成了一个悖论。要解决该困境,应尝试引入第三方专业增信机构等市场化参与主体,既能为农民的再生产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也能为金融机构规避相应风险提供保障。

(二)引入第三方增信机构下的融资动态博弈

1.模型构建

基于传统模式下的农民、金融机构两大参与主体的模型,无法实现纳什均衡与最优策略的一致,因此,引入第三方增信机构等市场化主体,在改进传统模式的基础上,对市场参与方的违约行为进行分析。

假设五:假设引入第三方增信企业作为核心企业,为农民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等增信措施;在此情形下,金融机构获得与第三方增信机构以及农民和上下游企业的中间业务,假设此业务为金融机构带来的收益为Z;

假设六:在核心企业提供担保等增信措施下,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利率为,由于采取了增信措施,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风险显著下降,且提供的是批量贷款支持。因此,此时的贷款利率要低于无担保机构时的利息,即 r1<r;

假设七:由于核心企业的作用,金融机构减少了对于农民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产生的信息采集、资信评估、放款管理及机会成本等相关成本综合C1也显著降低,即C1<C;

假设八:农民获得的资金收益率为R1,则该笔资金支持对于农民产生的收益为LR1;

假设九:若农民违约,则整个供应链体系中的其他相关方对其进行抵制,其遭到的相应损失为P,该损失额与贷款金额呈比例,即P=pL(p为罚款率);而担保企业等第三方增信机构一般会严格按照相关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因此,假定核心企业一般不会发生违约;

假设十:在农民违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会获得核心企业的补偿,获得相应补偿收入,为便于计算,假设该补偿收入也为P=pL,且惩罚农民的成本C2将低于其所获得的补偿,即 C2<P=pL。

在该模型下,金融机构仍然有(贷款,不贷款)两种选择策略,农民也仍然有(守信,违约)两种选择策略。双方博弈的收益情况可以博弈树的形式表示(图1)。

图1 农户、金融机构的动态博弈

2.博弈分析

整个博弈可以分为“金融机构选择贷款或者不贷款”、“农民选择守信或者违约”以及“金融机构选择惩罚或者不惩罚”三个博弈阶段,由于参与各方的选择策略均是建立在后续阶段各参与方的理性选择之上的,因此,可以采用逆推归纳的方法来进行分析,可以确保博弈各参与方的策略选择组合是稳定有效的。

(1)第三阶段金融机构的选择策略

由于博弈树中的Z+Lp-C1-C2-L(1+r1)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大于 Z-L(1+r1)-C1,即惩罚情形的收益始终大于不惩罚情形下的收益。因此,对于金融机构来讲,选择策略始终为“惩罚”。

(2)第二阶段农民的选择策略

此时,农民对“守信”或“违约”的选择,将取决于在两种策略选择下的收益对比。农民守信情形下的收益为LR1-Lr1,农民违约情形下的收益为L(1+r1)-Lp。若要实现的结果为(贷款,守信),则农民的收益需满足条件 LR1-Lr1>L(1+r1)-Lp,即 R1+p>1+2r1。从该公式可以看出,只要农民通过该笔资金支持所获得的收益以及违约的罚款率p越大,则农民越会守信,此时农民的许诺是可信的,金融机构则会为农民进行放款;相反,如果R1+p<1+2r1,则农民就有充分的动力违约,而金融机构则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不会向农民贷款。

(3)第一阶段金融机构的选择策略

此时,博弈模型可简化表示为图2的等价博弈。可以看出,金融机构选择“贷款”或者“不贷款”的核心因素是其收入是否大于 0,即如 Z+Lp-C1-C2-L(1+r1)>0,则金融机构的策略选择是贷款。以上公式是否大于0,主要取决于金融机构的中间业务收入Z对农民违约的处罚率p,若中间业务收入Z和违约处罚率p越大,金融机构即使在农民违约的情形下,也有继续向农民放款的动力。

图2 简化后的等价博弈

三、对策分析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加入第三方增信机构等供应链核心企业,可对传统情形下的纳什均衡进行有效改进,金融机构对农民违约的惩罚是可置信的;在的情形下,农民的承诺也是可置信的;只要假设中的和P足够大,就能确保最终实现对参与各方均有利的策略均衡。从而有效解决了传统模式下最优均衡与纳什均衡不一致的窘境。为达到最优策略及纳什均衡,可采取如下对策:

(一)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增产增收

当前,我国农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农业生产主要面临耕地面积较分散、山地和丘陵地区占比较高、各地自然环境差异较大,以及规模化和机械化程度较低等突出问题,并同时面临农民人口逐年下降、农民老龄化等发达国家同样面临的问题。

因此,应改进小农生产、大田种植、大水灌溉等较为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推广循环农业、精准农业、有机农业、规模化种养殖等高效生态的生产模式;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基层组织的发展壮大,促进其管理水平、组织能力、财务规范性等的持续提升,为农产品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提供基层组织保障;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和扶持,依托专家授课、专题讲座等多种方式,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提升其文化水平和接受能力。同时,推动农业生产政策红利的释放,例如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从而为后续的涉农补贴、农田治理、促进土地抵押等相关事项做好政策铺垫。通过以上多种手段,有效促进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全面提升农村基层组织效率和农业生产效率;只有大幅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才能有效确保农民不会“违约”,进而为农产品供应链金融行业的顺利发展奠定坚实的产业基础。

(二)引进多元化的供应链金融参与方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参与主体较为分散、单一,参与主力仍然为覆盖范围有限、资金实力有限、管理水平有限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商行及民间借贷机构等;这就为其他金融模式创新的发展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需要引进市场化的第三方增信机构、商业银行、行业龙头企业等的全面参与。

因此,应强化政策引导,加大对行业龙头企业、物流服务商、电商平台企业、金融科技公司、基础设施服务提供商等多元化市场参与主体的支持,从而为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带来更多的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等,推动农产品供应链整体的资本结构、资本成本、资金流转效率的改善等问题形成整体解决方案,以有效提升农产品供应链金融行业整体绩效,促进行业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加强信用管理,以及违约下的惩罚力度

对于监管机构而言,要推进建立覆盖各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档案,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一方面,逐步培育核心企业、农民等参与主体的诚信观念,引起其对信用意识、信用记录的高度重视,积极面对信息征集工作,提升参与信用评定的意愿;另一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填补在农民等相关参与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估、失信惩罚、披露等各环节制度和监管的空白。同时,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优势,推动信用管理的信息化、数据化进程,促进农产品供应链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

对于金融机构来讲,加大对贷前、贷中、贷后等各环节的风险管控,有效实施信用管理。在贷前环节,对借款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其业务状况、商业模式、相关资产负债、企业资质,以及抗风险能力等方面。在贷中环节,加大线上化、数字化管理的投入,同时注重全流程的监督跟踪,通过定期走访、电话沟通、及时跟踪资金去向等,确保资金使用合规等。在贷后环节,及时维护与借款人的关系,并及时跟踪借款人,以提升借款人还款意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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