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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1000机组COL和ITAAC 工作实践

2021-02-23徐勇

装备维修技术 2021年26期
关键词:实践

徐勇

摘  要:本文对COL和ITAAC的来源及AP1000机组的COL和ITAAC相关工作实践进行了梳理,以为后续机组相关工作的执行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COL;ITAAC;实践

1.前言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正式生效,将原有的装料批准和运行许可流程合二为一,简化了核电厂的取证流程。后续,核安全监管部门将继续推行核电厂取证流程的优化措施。

美国核管会于1989年发布联邦法规10CFR PRAT52时,引入COL和ITAAC(监督、试验和分析)的审评监督方式,从体系上兼顾效率和安全的问题。三门核电一期工程在引进全球首台AP1000机组时,按照国家核安全局的要求进行了COL和ITAAC相关工作的尝试,所产生的经验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2.工作背景

2.1美国新建核电厂取证程序的演变

为缩短监管当局审评进度并进一步降低新建核电厂的投资风险和技术风险,NRC在1989年颁布了新的联邦法规“10CFR Part 52”,即在颁发“早期厂址许可”和“核电厂设计许可”的基础上,对核电厂实行建造和运行许可联合执照制度(COL),即“一步法”取证程序,其主要目的是在核电厂实际建造行为和投资发生前进行一次决策审查。

针对新建核电厂提出的新型取证程序,许可证申请人在获得COL后就可以开始建造核电厂,在建造结束后需向NRC证明COL中的许可证条件ITAAC行动项已在建造过程中得以实施并满足了相应的验收准则。最终NRC在通过公众听证后释放装料批准,核电厂即可装料、运行,后续不需要再申请任何许可证。

2.2AP1000 COL和ITAAC行动项的诞生

2002年3月,美国西屋公司依照新版联邦法规10CFR52的要求向NRC提交了AP1000最终设计批准的申请文件,NRC对AP1000的标准设计内容进行了审查,主要审查的文件是西屋在完成核电厂标准设计基础上编写的核电厂设计控制文件(DCD),其范围和内容深度相当于最终安全分析报告(FSAR)。标准设计不包括某一具体厂址内容的描述,如厂址特征,应急准备等厂址相关的设计内容,西屋公司把标准设计许可审查范围外特定电厂相关的大纲、程序、文件及以后COL申请者必需向NRC提交的信息,作为“COL信息项”列入DCD第二层次文件中。同时,DCD的第一层次文件对核电厂标准设计的相关系统和设备、部件都给出了相应的设计承诺,并以ITAAC的形式要求申请者最迟在核电厂首次装载核燃料前完成并满足相应的设计承诺。

在AP1000标准设计许可的审评过程中,DCD中所列的COL信息项在经过NRC审评认可后,正式转变为要求核电厂执照申请者完成的“COL行动项”,并记载在NRC对DCD的正式评价文件最终安全评价报告(FSER)中。同时,ITAAC行动项作为核电厂联合执照的许可证条件之一,在NRC颁发COL许可证时即生效。

2.3国内对COL和ITAAC行动项的工作要求

2009年3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向三门核电有限公司颁发了三门核电一期工程建造许可证。为充分利用NRC对AP1000的审评经验,确保在国内有关AP1000机组的安全审评的范围和深度与美国相当,国家核安全局在建造许可证条件中要求三门核电根据10CFR52的要求开展COL和ITAAC行动项工作。

3.国内COL和ITAAC行动项工作的难点

由于国内外没有其他电厂进行过类似的工作,所以三门核电COL和ITAAC行动项的实施在工作经验、项目管理、技术审查等方面面临着较多困难,具体如下:

3.1工作开展缺乏经验和参考

虽然美国建立了“一步法”的法规要求,但因法规发布后长期没有核电站新厂址建设,NRC并没有开发出完整的工作导则和关闭指南,而采用相同AP1000技术的美国Vogtle核电厂3、4号机组也是在2012年2月10日才获得了COL执照。故在三门核电厂建造初期,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均无相关工作经验可借鉴。

3.2行动项工作与国内项目管理模式不一致;

Vogtle核电厂的取证流程严格遵照美国相关法规导则的要求,其对COL和ITAAC行动项工作的管控在各相应的合同中已有规定,电厂承包商或供货商的管理体系与业主的COL和ITAAC管理体系对接。

三门核电一期工程在取证流程上仍然为国内的“两步法”,在取得建造许可证之前,没有进行COL和ITAAC相关的前期准备,从而给三门业主在开展此类行动项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带来了诸多困难。

3.3实施结果缺少系统的关闭流程

由于三门核电一期工程COL和ITAAC行动项工作没有实践经验,美国联邦法规和核管会导则中也没有开发出明确的工作执行流程和审评关闭流程,实施结果缺少系统的关闭流程。

4.COL和ITAAC行动项工作在三门项目的实践

鉴于上述困难,通过对美国核安全法规、导则的深入研究,并参考国内核安全审评的要求及模式,三门项目建立了一套符合实际的行动项管理模式。

4.1开展行动项工作内容的研究

4.1.1.对美国联邦法规及相关导则的研究

虽然COL和ITAAC行动项工作在国内无相关经验借鉴,但是三门核电从美国联邦法规、NRC导则入手,逐步掌握了美国“一步法”执照申请的概念和行动项工作的内容。

4.1.2.对AP1000 COL和ITAAC行动项进行分类梳理和处理

根据行动项工作需要执行的实际内容并结合国内核安全审评所采用“两步法”的特点,对COL行动项进行了如下分类:

1)已经包含在项目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中厂址特定参数相关的COL行动项,这类行动项本身在电厂的审评过程中就需要提供,按照现有审评流程关闭;

2)设计单位从DC申请阶段到COL申请阶段之间对标准设计进行完善补充的行动项,随着设计深入与固化,这类行动项要求在西屋陆续发布的技术文件中有详细的说明,通过引用西屋相应的文件来关闭;

3)电厂建造期间需要制造厂家提供特定分析报告和性能证明的行动项,通过协调厂家提供相关设备证明材料来进行关闭;

4)需要营运单位编制生产管理大纲和程序以证明其具备生产管理能力,这类条目通过建立跟踪清单,确保所要求的文件均按时编制完成;

5)部分转换成电厂建造期间的监督、试验和分析(ITAAC)要求的COL行动项,对相应的ITAAC行动项进行跟踪处理关闭。

4.2建立COL和ITAAC行动项项目管理机构

针对项目管理模式不匹配的困难,策划并建立了COL和ITAAC專项项目管理体系,邀请国内设计单位参与编制并发布了COL和ITAAC工作指南,组建了专项工作小组。

4.3组织国内技术评估单位开展相应的技术分析

针对一些要求业主提供特定分析报告和性能证明的行动项,组织相关单位,通过对设备相关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评估,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以证明当前设备性能满足后续生产运行的要求。

4.4开发三门核电特有的行动项关闭流程

参照NEI 08-01中对ITAAC行动项的关闭方法,同时结合国内的审评经验,制定了关闭报告的模板。

5.结束语

三门核电COL和ITAAC行动项通过推进上述工作及在各相关单位的支持下逐一关闭了所有行动项,进一步完善了FSAR、PSA等许可证文件信息。其产生的管理经验和建议,对后续项目的建安、调试、生产管理等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参考文献

[1]西屋公司,AP1000 设计控制文件,第19版,2011年6月13日

[2]三门核电一期工程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第3版,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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