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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防”的人防办主任

2021-02-14肖佳青

检察风云 2021年24期
关键词:人防办来宾市山石

肖佳青

思想不设防,人防办主任因腐败落马(图/IC photo)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的职能是在战时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有序疏散掩蔽、及时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以及在平时修建人防工程,训练人防专业队伍,帮助群众提升国防观念和能力的部门。可以说,人防办就是为了保证城市和百姓的生命安全全面设防。然而,曾长期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防办主任的覃晓在廉洁问题上突破组织纪律和法律的底线,处处不设防,处心积虑地将人防工程项目作为掩人耳目的个人敛财工具,最终因腐败犯罪而东窗事发、锒铛入狱。

覃晓,男,1968年出生,广西平南县人,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刚入仕途时,覃晓曾有过一段辉煌的履历:1999年8月,时年31岁的覃晓就被任命为来宾市下辖的忻城县政府副县长,三个月后升任常务副县长。副县长绝对是令同龄人羡慕且难以望其项背的职务,曾几何时被副县长光环笼罩的覃晓也一度十分敬业,在这个岗位上展示出了自己的能力,得到了组织和群众的认可。

正常而言,年少得志、赢在起跑线上的覃晓理应在今后的仕途上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覃晓本人也如是所望。2010年,在县区党政领导副职岗位熬了11年的覃晓终于等到了自己岗位的调整。然而令其意想不到的是,他非但没能迎来晋升,反而被安排到了来宾市人防办主任这个看似“前景渺茫”的职位上。

尽管人防办责任重大,但在许多人眼里都将之视为“冷衙门”。对于渴望能够更上一层楼、接任更重要岗位施展才华的覃晓而言,这无疑是“当头一棒”。正值年富力强的覃晓,却被提前安排“养老”,虽然他表面上愉快地赴任新岗位,心里却是说不出的憋屈。

到了人防办,工作没有原来在党政一线的时候忙了,覃晓有了更多思考人生的时间。此时覃晓的心态正发生着微妙的变化,昔日他身上的闯劲渐渐没了,反而是多了一份惰性,多了一份混日子的思想。从这时起,覃晓的价值观随之发生了变化,“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渐渐在他脑海里萌生,利用离任前在职的机会捞一把的想法浮出水面。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翻开卷宗,覃晓的犯罪轨迹印证了他思想的这一变化。在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覃晓涉嫌的12笔受贿犯罪事实中,有11笔发生在2010年覃晓任来宾市人防办主任之后,金额也占了其总犯罪金额的九成。也就是说,在担任人防办主任之前,覃晓虽然偶尔出手,但却十分谨慎,而此后便“来者不拒、一发不可收拾”。

2017年,时年49岁的覃晓从人防办主任岗位上退下来,两年后担任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调研员。三年后,覃晓再次迎来组织对他的“调整”,但这一次不是岗位的更换,而是被开除公职,提前结束了他的职业生涯。

要说覃晓“不设防”,那主要是思想层面的,即明知自己做得不对,甚至触犯了法律,却心甘情愿地被围猎,甚至主动出击,直接找借口向商人索要贿赂,事后又对自己的腐败堕落听之任之,根本没有想到去深刻反省、悬崖勒马。

事实上,覃晓在官场混迹多年,见过的世面也很多了,在收受贿赂过程中他还是很注意“保护”自己的。覃晓用于保护自己的措施就是通过编造与行贿人之间的山石交易、借款合同等方式,人为地制造正常经济往来的假象,混淆视听,给自己的受贿行为披上其自认为合法的外衣。卷宗显示,2010年至2014年,覃晓利用担任来宾市人防办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柳州市银河人防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在来宾市人防工程设备销售、安装、审批验收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蔡某送来的财物共计37万元。这一犯罪事实是检察机关事先便已掌握的线索,在交易过程中,覃晓曾拿了8块观赏石给蔡某,试图伪造双方在人防办搞山石交易的假象,以掩盖其受贿事实。

覃晓归案后,在办案人员的层层紧逼下,不得不承认这笔以山石交易为幌子的贿赂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其另外11笔受贿事实。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覃晓受贿的事实中大多都有炮制山石交易、借款合同等看似合法、实为掩盖犯罪的粗劣行径。

原来,来宾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韦某对山石很有研究,还在来宾市鸿华小区开了一个石馆。覃晓因有同样的兴趣爱好,便经常跟韦某在一起研究山石,渐渐彼此熟悉。

2014年至2015年间,覃晓为来宾鼎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承接来宾市火车站站前广场地下人防工程项目提供过幫助,因此便直接向张某开了口。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覃晓向张某提出让其帮忙解决30万元的购车资金,张某答应。

为规避风险,在覃晓的提议下,双方约定以山石买卖交易掩盖这一犯罪事实。后覃晓授意韦某帮自己购买一块山石,并放置于韦某的石馆内。韦某订购的山石到货后,接到覃晓指令的张某遂“按约”到韦某的石馆内将该山石拿走,并将现金30万元交给韦某,从而完成形式上的山石交易。韦某收到30万元后,将其中20万元抵扣其帮覃晓装修石馆的费用和购买奇石的货款,剩余10万元交给覃晓。

2015年的一天,覃晓再次向张某提出让其帮忙解决儿子出国读书费用30万元。为了规避风险,这一次双方约定由张某向银行申请贷款,由覃晓以其位于来宾市鸿华小区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收取所谓的抵押担保“风险金”。2015年6月,张某安排公司员工麦某向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00万元。后覃晓先后两次以收取抵押担保“风险金”的名义收受张某通过其公司员工林某奉上的现金共计30万元。

翻开覃晓受贿案的卷宗,在检察机关总共起诉指控的12笔犯罪中,类似这种以合法交易掩盖贿赂犯罪的行径就有8笔,其中6笔均是以山石交易掩盖犯罪。但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覃晓自作聪明、掩耳盗铃,最终并未逃脱办案人员犀利的眼睛,所有的伪装皆为徒劳。

2020年8月21日,办案人员电话通知覃晓协助核查人防治理工程中有关他人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覃晓到监委机关办公室后被带到办案地点接受调查,并于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11月27日,来宾市纪委监委对外发布对覃晓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消息。

2021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覃晓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象州县人民法院依照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进行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象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覃晓在担任来宾市人防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人防工程项目承接、审批、款项拨付以及设备销售、安装、验收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张某等12名私营企业主贿赂的财物合计291.2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91.2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

2021年6月28日,象州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覃晓受贿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覃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查封在案的贵港市港北区某处房产及附随车库一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覃晓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216.24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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