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董事长的有偿“帮忙”
2021-02-14郭红敏
郭红敏
被告人所在公司经营范围广泛
2019年2月28日,据大连市纪委监委消息:大连辽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连辽渔公司”)原总经理吴国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吴国栋,1955年1月出生,辽宁大连人,1982年7月从沈阳建筑工程学院毕业,后在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简称“辽渔集团”)工作,曾任辽渔集团基建工程处副处长、能源处副处长,辽渔集团动力公司副经理、建筑装修工程开发中心副经理、建筑工程开发中心经理等职,2002年7月至2018年9月担任大连辽渔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大连辽渔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是国有企业辽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辽渔集团组建成立于1945年,是辽宁省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特大型渔业联合企业,员工近万人,下设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参股中外合资公司30余家,是国内同行业最具综合规模优势、产业链条最为完整的现代化渔业基地。大连辽渔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桥梁工程、筑港工程、管道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材料、水产品、渔需物资销售等。
2019年2月27日,吴国栋、李娜被监察机关从外省带回大连,吴国栋在被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貪污事实,后李娜亦供认了协助吴国栋贪污的事实。
2011年6月至2014年6月,吴国栋指使大连辽渔公司钢筋中间商张某虚开钢筋采购发票,张某通过张甲将以大连市金州区某建材经销处、某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等单位名头虚开的钢筋采购发票交给吴国栋。他将虚开的发票通过时任大连辽渔公司材料部部长刘某、生产部部长乔某交给材料部材料员肖某、庞某。
在未实际发生相应钢筋采购业务的情况下,吴国栋要求肖某、庞某将上述虚开的发票列入大连辽渔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水产品市场、某小区等项目工程材料成本中,并要求生产部、材料部、工程部、财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发票上签字履行入账核销手续。之后,吴国栋指使张某领取大连辽渔公司付款支票,张某按吴国栋要求,将支票存入银行账户后以提现或转账方式将支票对应款项交给吴国栋本人或其指定人员。通过上述方式,吴国栋套取单位钢筋采购款合计1936万多元。
出生于1970年9月的李娜,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背靠吴国栋这棵大树,她挂靠其他公司做消防工程。2012年7月,李娜为承揽大连辽渔公司的消防工程项目,送给吴国栋30万元。2012年8月,吴国栋授意公司将该消防工程承包给李娜。
2012年11月,时任大连辽渔公司总经理的吴国栋,决定将公司某水产品市场消防施工工程承包给李娜。2018年8月,李娜向大连辽渔公司结算该工程的设施维修工程费用,并按照其实际施工费用62万余元上报到该公司造价部审核。吴国栋为套取公司资金,指使李娜抬高施工费数额重新上报,并将套取的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李娜要求下属施工员于某虚报工程量,将工程款从62万余元提高到293万余元,并将相应材料重新上报大连辽渔公司造价部。之后,吴国栋要求造价部造价员罗某按李娜重新上报的材料进行工程造价审批,并要求生产部、工程部、项目部等部门相关人员在该项目工程造价审批单上签字履行手续。最终,大连辽渔公司支付李娜工程款265万元,吴国栋通过上述方式套取工程款202万余元。吴国栋通过李娜取出现金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将其余资金存放在李娜处。
吴国栋共受贿8起,在工程分包等方面为林某、王某等8人提供帮助,8人为表示感谢以及在承揽工程方面求得吴国栋关照,共向其行贿907万余元。
2008年至2017年期间,吴国栋批准和决定将大连辽渔公司回迁项目、某公司仓库项目、大连湾某改造项目、某水产品市场项目、某小区等项目模板工程承包给林某。林某为在承揽工程方面求得吴国栋关照,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吴国栋170万元;他出资4.4万余元为吴国栋支付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小区车库的物业费;他出资10.89万元为吴国栋装修其女儿吴某名下的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小区的房产;林某还出资25万元为吴国栋装修女儿经营的大连市甘井子区某茶馆。
吴国栋落马后,行贿人林某交代了行贿的事实,吴国栋亦如实交代了收受林某及其他行贿人贿赂的事实。
2006年7月至2015年11月,吴国栋任大连辽渔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期间,先后批准和决定将几个项目钢筋工程承包给王某。王某为表示感谢以及在承揽工程方面求得吴国栋的关照,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吴国栋150万元,并赠送1块价值4万多元的手表。
2006年12月至2008年6月期间,吴国栋将某小区项目、某运输公司搬迁改造等项目承包给唐某,唐某拿出45万元为吴国栋购买了一辆进口轿车。
2006年6月至2017年8月,吴国栋将大连辽渔公司公寓楼抹灰工程、某小区混凝土砌筑抹灰工程等5个工程承包给高某。高某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吴国栋210万元,并赠送一块价值8.5万元的劳力士手表;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吴国栋将公寓楼项目、模板工程承包给张某。作为回报,张某送给吴国栋50万元现金。
2006年5月至2016年11月,吴国栋决定将大连辽渔公司交换站改造项目、某医院门庭改造项目、某水产品加工车间项目、某小区等项目模板工程承包给周某,周某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吴国栋好处费160万元。
案发后,监察机关扣押吴国栋受贿所得价值12.5万余元的手表2块,并扣押其退缴赃款共计669.49万元,吴国栋将其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的5处车库交给监察机关。2019年5月,监察机关将上述房产移交给被害单位大连辽渔公司,经评估2020年6月30日上述房产价值为2073.87万元。李娜向监察机关退缴了303万元,用于退赔其与吴国栋共同贪污款项及代吴国栋退缴受贿赃款。
2019年9月6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国栋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李娜犯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吴国栋在担任大连辽渔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单位公款人民币2139万余元,供个人使用;被告人任大连辽渔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等职务期间收受款物合计907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国栋伙同李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吴国栋骗取金额2139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李娜骗取金额202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国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合计金额907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国栋的贪污犯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国栋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娜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在庭审中,吴国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李娜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无异议。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国栋利用其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产达2139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娜帮助被告人吴国栋骗取其中的202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国栋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907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亦成立。被告人吴国栋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全部交代了监察机关已部分掌握的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对其贪污罪应认定为自首,对受贿罪应认定为坦白,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娜在与被告人吴国栋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积极退缴非法所得,现非法所得已全部退缴到案,均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国栋当庭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合理。根据被告人李娜的犯罪情节、到案后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2021年4月29日,金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国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李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