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之正义的伦理重构
2021-02-13邢畅
邢 畅
(中共中央党校 哲学教研部,北京 100089)
一、数字经济之正义的存在基础
经济活动需要正义的调节。通常认为,经济活动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组织与秩序之下,人类为了求得生存而经由劳动过程或支付适当代价以取得及利用各种生活资料的一切活动。经济是私有财产的运动、是增加国民财富的活动,或通过对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获得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但这些都不是经济的本质。马克思认为,经济的本质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人们的生活自古以来就建立在生产上面,这种社会生产的关系,我们恰恰就称之为经济关系。”[1]481经济活动或经济生活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的主要存在方式和生活内容,故而经济活动不可能是“纯粹的”,它会涉及意义的维度,需要考虑到社会的价值评判和伦理关怀。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2]617
数字经济创造了一个庞大的现代工厂。数字经济的全貌常常被互联网这个庞然大物所掩盖,因为数字经济是以互联网为基础和载体,而互联网作为一种技术实体,很难直接将其与经济问题产生联系。但实质上,数字经济创造了一个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现代工厂。马克思指出,机器作为一种生产力,它并非经济范畴,而“以应用机器为基础的现代工厂才是社会生产关系,才是经济范畴”[3]421。同样,互联网作为一种生产力,以应用互联网为基础的现代工厂才是社会生产关系,属于经济范畴。因此,需要认识到,我们讨论的经济问题是基于互联网的社会生产关系,而不是对互联网本身的批判。当然,基于互联网的社会生产关系会根据互联网的特性和发展而出现相应的变化。一方面,全社会广泛应用计算机和互联网使得资本能够将社会实践和社会关系纳入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另一方面,借助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提供的社区空间,情感、身体和人际交往在劳动中得以整合,数字经济创造出一个个信息的人。与其说是数字经济渗透进生活的各个领域,不如说是资本的触角延伸进到了生活的各个方面。资本所主导的对闲暇时间的殖民化程度加深,消遣娱乐、人际关系乃至个体本身都出现了整体商业化的倾向。
在马克思看来,没有脱离和超越其具体社会历史条件的普遍的、永恒的、超历史的正义,因为正义“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4]。因此,在数字经济的语境下讨论经济之正义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时代价值和伦理价值。
二、数字经济所引发的伦理挑战
(一)劳动与资本的碰撞
虽然数字经济渗透到生活的各个领域,对实体经济发挥着辅助的作用,实现了对实体经济的生产、消费、流通环节的数字化改造,但同时也带来了生产和分配环节的非正义,劳动与资本的碰撞依然存在。
智力劳动所带来的非正义。相较于通常的体力劳动,智力劳动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体力劳动的机械化和模式化。同时,智力劳动更需要较高的教育投入和社会合作。但不可否认,智力劳动也产生了种种非正义。首先,智力劳动广泛扩大了劳动者的队伍,也扩大了被剥削者的范围。不仅是那些从事信息技术产业软硬件生产以及运作数据的劳动者受到了剥削,那些在数字界面进行娱乐、消费和社交的用户也受到了剥削。其次,智力劳动实际上增加了劳动时间,因为不论是教育还是社会合作,都意味着劳动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长期积累的活动,劳动由普通生产跨进日常生活,劳动者的时间几乎都成了工作时间。最后,智力劳动使得契约劳动代替了雇佣劳动。在物质工作中,管理者可以观察行为及其成果,作出关于工人效率和态度的判断,但在智力劳动中,有意义的监督是不大可行的。因此,在有详细管理控制的雇佣合同中的关键特征逐渐受到限制和削弱,契约劳动代替雇佣劳动存在于数字经济中。数字经济的契约特点主要体现在互联网用户成为内容生产者方面,例如,微信、微博、知乎等平台,在该平台进行内容生产之前,内容生产者需要认可平台订立的契约,但这种契约经常被人们所忽视。数字化媒介背后的人沉浸于看似放松、愉悦、安逸的数字生活中,人们感觉到自己的自由意志并非迫于外在的类似于雇佣劳动一般的强制,人们更不会像逃避瘟疫一样逃避数字劳动。
分配中存在的非正义因素。在数据分配方面,主要涉及数据的所有权问题和数据共享问题,这实则是分配正义的问题。随着人类步入数字经济时代,生产的发展和分工的精细化使得单个劳动者无法凭借单个人的知识和能力完成某些任务,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分工协作的社会性劳动更为普遍。另一方面,在数字经济中,当劳动者所生产的数据的所有权被平台瓜分,这就产生了所有权与劳动的分离,劳动者失去了与他让渡给资本的价值进行等价交换的权利,全社会合作的数字劳动创造和生产活动,转变为数字资本增殖牟利的工具。这时,到底谁应该拥有数据?应该拥有多少数据?具有社会合作性质的数字劳动成果本质上应当共享的,但事实上,这种数字劳动成果却被少数资本巨头或互联网平台占有,形成了“数字垄断”,全社会合作的数字劳动创造和生产活动被转变为数字资本增殖牟利的工具。因此,出现了资源分配上的非正义现象。
免费劳动所产生的非正义。数字经济中存在着这样一种劳动,它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劳动和生活的界限,形成闲暇时间与劳动时间交错重合,处于这种隐形数字监控中的个体沦为无偿的文化劳动力,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面临沦为资本循环工具的危险,这种劳动通常被称之为是免费劳动。主要表现为用户的资料发布、动态分享、评论、网页浏览等,这为互联网资本提供丰富的信息和数据,以便于其通过售卖用户数据信息来获取高额利润。美国《连线》杂志前任主编克里斯·安德森认为,“在数字化市场上,免费总是消费者能得到的一种选择……早晚有一天,数字产品王国的生产者会发现,他们一直在和免费作斗争。”[5]首先,免费劳动使得数字化生产和劳动看上去放松、愉悦、充满诱惑,但这并非是人之自由自觉本性的体现,相反,这意味着数字资本样态下异化的加深,意味着数字资本剥削机制更加隐蔽,因为从事免费劳动的网民收获的只是体验感和满足感,并未获取经济收益,而巨大广告和营销收益为数字企业所独占,所以,免费劳动并未能摆脱为资本创造价值的本质。其次,免费劳动使得资本不再满足于以往的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而是通过让资本逻辑悄然渗透进人们的日常生活,实现对大众生命政治活动的吸纳,自认为是属于自己的信息,实际上有一部分是由资本主导下的技术所选择出来的,劳动依然不是属于劳动者自己的,最终导致社会关系和人类生活逐渐商品化。最后,免费劳动让传统相对稳定的劳资之间的雇佣关系不断消解,劳动通过数字平台成为纯粹临时的市场交易关系,弱化了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6]。因此,免费劳动的出现还会对数字劳动者的权益和福祉产生一定的威胁。正如马克思所批判的那样:“这种劳动还没有为自己创造出(或者同牧人等等的状况相比,是丧失了)一些主观的和客观的条件,从而使劳动会成为吸引人的劳动,成为个人的自我实现,但这绝不是说,劳动不过是一种娱乐,一种消遣,就像傅立叶完全以一个浪漫女郎的方式极其天真地理解的那样。”[1]615
(二) 技术与资本的结合
技术与资本的结合激活了经济样态,但技术进入资本领域后,也在某种程度上干扰了信息的生产方式和公平分配,从而导致信息技术对人的异化,对人们各种日常言行、消费行为进行“潜在框定、引导和形塑”[7]。
被技术和资本控制的消费活动。数字经济的消费与传统消费不同,这种消费非但不会消灭产品本身,反而会在这种消费中不断建构起新的消费需求。在消费领域,资本正是通过对人们消费的刺激和控制,以一种隐蔽的方式控制人们的日常生活,我们大部分看似自主的消费需求和行为,实则是被建构和制造出来的。随着数字经济模式的兴起,大数据算法对人们消费活动的控制进一步加深。利用技术手段在用户的内容消费和社会网络建构中嵌入符合平台利益和资本意志的价值观念和时尚取向。此时,我们买来的东西经常不是自己真正需要的东西。另外,用户阅读信息实则是一种对数据进行消费的活动。但是,在信息丰富的当下,我们面对瀚如烟海的信息,看到的有效信息反而变少了。原因在于所有呈现给我们个人的内容都是经过算法精密筛选的。用户阅读到的都是自己感兴趣和观点相似的信息内容,不感兴趣或者观点相左的内容均被算法过滤。我们所看到的,都是算法想让我们看到的,而不是真正需要看到的。此时,给予我们的新事物越来越少,导致人们的视野越来越狭隘。另外,在交换领域,商品的价格及数量往往不是通过市场竞争决定,而是由提供商控制。被企业掌握信息越多的消费者,其被索取的价格就可能越高。因为这个原因,就出现了“个性化定价”,通俗地称为“杀熟”,这显然是对消费者公平自由权利的侵犯。
被技术和资本掌控的互联网平台。资本在壮大的过程中,出于自身安全需要,特别是寻求舆论话语权的考虑,直接或间接介入或掌控一些互联网平台或传媒业,这时,我们所看到的信息是经过资本筛选后的信息。超级平台的形成模式就是通过特定应用汇聚海量的互联网用户,资本垄断了这些用户的历史数据和实时动态数据。通过这些独占的数据,强化用户粘性,进一步“锁定”用户。借助用户和数据优势,向新的互联网领域、传统行业甚至传统公共服务领域渗透和扩张。用户因为大量个人数据被平台锁定,事实上原本属于个人的很多权利自然而然地让渡给了平台。而在超联结社会形态下,通信、金融等很多新型的日常社会基础服务和公共服务也主要由挟用户和数据的超级平台来完成。这些资本主导下的技术平台,通过海量用户和用户实时动态数据的双轮驱动,在商业获利方面的垄断地位渐趋加强,成为网络时代全球大众的信息基础设施,主导了人们的生活、工作、娱乐和商业,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它们代理了原本由国家来承担网络社会的公共服务和公共政策,部分颠覆了传统政府的核心职能。可见,在资本和技术的联合下,资本正义、交换正义、分配正义、消费正义等都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三、重构数字经济之正义
从资本驱动转变为数字资本驱动,生产物质资料转为生产数字产品,传统剥削转为隐性剥削,劳动主导转为数字资本主导,雇佣到契约,商品拜物教转为数字拜物教,资本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重构数字经济之正义,应从资本正义、劳动正义两个方面进行梳理,在正确认识资本正义性的同时,从经济活动中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重构数字经济之正义。
(一)正确认识数字经济中的资本
所谓“资本正义”,是资产阶级的正义,对无产阶级来说是一种正义的假象。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8]。因此,需要从以下两个层面入手,正确看待和处理数字经济中的资本,正确认识资本正义,也就是确定了对待数字经济的基本态度。
首先,需要认识到资本的存在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资本的本性是逐利,它的存在决定了其对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极端重视。这一方面体现在数字经济的基本逻辑上,资本需要利用技术手段获取人们的注意力,利用商业利润进行再生产的投入;另一方面,体现在资本为营造有利于自己生存和发展的舆论文化环境而所作的各种努力,包括一些看似无关、实则属于其长远布局的一些投入和行为。在这个层面上,资本需要在社会上塑造良好的形象,同时在政治上积极寻找代言人。在中国高度重视以关系为核心的社会资本的传统政商文化下,资本寻求安全和扩张,需要结成战略联盟,也就促成了数字经济与国家治理之间的碰撞与融合。
其次,应认识到资本的结局必然是被毁灭的。马克思强调所谓的资本正义带来的必然结果就是剩余价值的产生,而剩余价值正是为了炸毁资本主义所必需的“充分数量的地雷”。“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1]455资本的本质是死劳动,“资本的实质并不在于积累起来的(死)劳动是替活劳动充当进行新生产的手段,它的实质在于活劳动是替积累起来的(死)劳动充当保存并增加其交换价值的手段。”[3]346因此,资本要想生存,必然离不开活劳动的支撑,且资本所产生的剩余价值是解决问题的物质条件。例如,数字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潜能,一些互联网电商企业加速下沉,推动欠发达地区实现经济转型和消费升级,乡村社会发展不再受制于信息闭塞,文化生活更加繁荣。但正如恩格斯所说,“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3]342。这些为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物质的极大丰富拉响前奏,提供更多的炸毁资本主义所必需的“地雷”。
最后,在数字经济领域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数字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张日益突出,技术霸权或技术垄断已成为主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打响数字贸易战的重要举措,并某种程度上已上升为国家意志。而实际上,这种技术霸权或技术垄断恰恰来源于政治霸权,带有剥削和压迫的性质。具体“包括贸易保护和技术壁垒策略、经济制裁和司法干预策略、限制交流与技术封锁策略、政策胁迫与技术联盟策略”[9]。但在全球化时代,数字资本也跳脱不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旨归,“逆全球化”的数字战略终究是不现实的。因此,大国应本着合作共赢的理念,积极推动信息网络安全国际合作,约束本能的、不自觉的技术霸权思维和冲动,及时调整数字资本的运作,在科技和教育方面保持开放合作,在数字经济领域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因此,资本之所以推动文明进步,其根本目的不在于推动劳动正义的实现,而是自身逐利本性使然。重构当今时代的经济正义原则,需要在不断批判资本消极作用的前提下,承认资本推动文明发展的历史进步性。在数字经济中,当我们发现生产、使用和传播信息的人已经沦为资本循环过程中的无数节点时,应保持足够的警惕,积极发挥数字资本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正向价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未来的劳动解放创造良好的客观物质条件,那么最终就一定会摆脱资本的控制,让每个人成为自由发展的真正的人。
(二)重构经济活动正义
在生产正义方面,对生产的正义性价值追问实则就是解决为谁生产这个根本性的问题。生产在根本上就是为人服务的。因为生产是根据人的需要而进行的活动,劳动本身也是工人主体力量的本质体现,而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在这个方面,劳动对人的异化是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一方面,应始终坚持生产是出于人自身的真正需要,而不能纵容资本干扰人的需要。通过技术的介入,不感兴趣或不利于自己的信息被大数据算法遮蔽,这必定会导致社群极化,使保守者更保守,激进者更激进。因此,数字经济的内容生产必须以人的真正需要为出发点。另一方面,应警惕数字经济给人的自主劳动的假象,人们沉浸于看似放松、愉悦、安逸的数字生活中,实则却在免费劳动中为资本家创造了剩余价值。数字经济中的劳动与马克思所说的主体性劳动有着本质上的区别。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强调:“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2]365这样正义才能真正实现。然而,在数字经济中,人们以极大的热情为资本家创造海量的数据,但数据所有权并不在自己手中,反而成为资本家独占和垄断的数字资本,加之互联网本身的特性,模糊了闲暇和劳动时间的界限,使人从真实的社会关系中脱离出来,变成想象的、片面的、被抽象为符号的信息人,数字经济的兴起会加速信息人的大批量产生。因此,应提高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意识,在数据生产过程中建立平等公正的人际关系,逐渐消除外在的强制和束缚,使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主动从事劳动。
在交换正义方面,交换是生产和分配的媒介,交换意味着生产的成果不能够直接进行分配,生产者只有在交换中将商品(包括劳务)转化为货币,取得销售收入,分配才得以进行。马克思认为,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而在数字经济中,人们上网所产生的数据就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但是,数字经济中所产生的免费劳动或无酬劳动破坏了传统的交换逻辑。这种数字劳动的无偿性已经突破了时空的限制而被普遍化了,但是,在任何时代,无偿获取劳动力的形式明显是不正义的。在无偿的数字经济中,人们以极大的热情为资本家创造海量的数据,成为其独占和垄断的数字资本。因此,面对这种困境,首先应坚持数据的有偿分配,坚持劳动贡献原则,倡导有偿的数字劳动,以合理的标准赋予数字劳动者合理的报酬。另外,注重企业责任意识和道德素养的培养,避免“个性化定价”等此类价格歧视现象的发生,在全社会提倡契约精神,让每个经济人尽可能实现其所应承担的社会价值。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全民网络道德素养,利用全社会的力量改善市场秩序,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单纯靠市场调节机制不能直接达到较充分程度的公平合理,甚至可能导致较严重的社会不公平,这就需要在市场机制下,注重政府对数字经济的干预,防止技术和劳动对人的异化。
在分配正义方面,公平分配始终是经济发展中的难题,在数字经济中,分配正义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数据的分配,也就是数据的所有权问题和数据共享问题。应该明确,数字劳动是社会合作的结果,本质上应当共享数字劳动成果,不能任由少数资本家所有,形成“数字垄断”。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成果应为全民共享,数字共享将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数据所有权应当为发展了的社会个人所直接占有,亦即共享数字劳动成果,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二是分配的制度安排。应超越并否定仅仅将生产作为目的而将人作为手段的非正义制度,明确“分配什么”“分配给谁”“在经济活动的哪一个阶段进行分配”“由谁进行分配”“根据什么标准进行分配”。这是一个值得企业深入思考的问题。例如,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正如萨缪尔森所说,若知识产权保护过强,会导致高价格和垄断损失,而若保护过弱,丧失了利润激励,则又会阻碍发明和创新。因此,应在社会层面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能分配的是共享机制下的数据,用户的隐私信息不能被分配;数据的分配应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明确市场和政府之间的界限,通过政策法规保障分配的合理性。总之,在分配正义方面,应主张确立以广大劳动人民为主体的正义制度,将人自身作为目的而非手段,充分彰显劳动者在分配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这样才能保证数据的公平分配。
在消费正义方面,消费是所有生产的最终目的,但是,由于技术与资本的强强联合,数字经济的消费会在这种消费中不断为消费者建构起新的消费需求。因此,“个体应当避免将效率至上带入生活各个方面,技术使用者应该把效率追求约束在技术发挥作用的特定时间内”[10]。对于消费者来说,应保持对技术和资本的警惕,对自身消费行为进行合理性与合目的性的追问。首先,应避免过度消费。数字经济产生的数字货币或虚拟货币把真实货币符号化,使人之为人的自由自觉活动异化为数字形态的虚拟存在。因此,人们在进行消费时不能忽视数字经济背后的资本力量,应以提高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质量为中心进行消费,反思自身的消费欲望,避免不必要的消费支出。其次,应注重理性消费。以往的消费活动具有极大的私人隐秘性,具有极高的自由度,但是数字经济借助算法技术,对人们的消费活动进行干预。因此,人们应理性看待屏幕背后那个“由新的信息数据产业制造出来的欲望和需求的虚拟世界”[11]。消费活动归根结底是一种自我实现的生活方式,形成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的理性消费观是每一个参与数字经济的消费者都应树立的正确观念。另外,对待未成年人这类特殊消费者,还应从法律层面关注消费主体的身份与事实认定,明确消费规则,设置消费上限,用强制力避免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等行为的发生。
“数字化时代的景象与马克思所批判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人性扭曲何其相似,长时间点击鼠标的手指已经略微变形,深夜里盯着屏幕的双眼已经日渐模糊,高度运转的大脑已经倍感疲惫。”[12]这种景象与数字经济的运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劳动与资本的内在矛盾依然存在,技术与资本的结合对人的异化仍在进行。因此,重构数字时代的经济正义,同样需要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中得到启示。一方面,应正确看待数字资本的存在,积极发挥数字资本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正向价值,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未来的人类解放创造客观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应把握正义的实质,以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核心,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环节重构经济活动之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