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马克思主义两种辩证法理论范式的比较与反思
2021-02-13竭长光张贝可
竭长光,张贝可
(东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部,长春 130024)
毋庸置疑,当前“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在当代中国已经有了广泛的传播,尽管有人肯定它,有人否定它,但是造成的影响是客观的。同样毋庸置疑的是,谈到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人们就不得不谈到卢卡奇,由他开创的“主客体相互作用”范式辩证法不但深深地影响了西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的其后走向,也极大地影响了国内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对辩证法的理解。在当代中国,“主客体相互作用”范式辩证法与“物质—矛盾”范式辩证法的对峙,是当前国内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的基本态势。深入反思这两种范式辩证法理论各自的优点与不足,对于在新时代开辟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之新境界是十分必要的。
一、国内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中的“物质—矛盾”范式辩证法
众所周知,在国内的“教科书”领域,“物质—矛盾”范式始终被奉为圭臬。由于“教科书”的受众较多,因此,“物质—矛盾”范式的影响力较大,也较为普通群众所熟悉。提到“物质—矛盾”范式辩证法,就不得不提到由艾思奇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以下简称“艾思奇本”),正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由我国学者自己编写的这本哲学原理教科书中宣告了“物质—矛盾”范式辩证法的正式出场。后来的哲学原理教科书关于辩证法的编写,大多沿袭了这本教科书的框架。
概括地说,“物质—矛盾”范式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强调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唯物主义”性质。“艾思奇本”指出:“只有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人们才能正确地把握客观事物的辩证运动,才能使辩证法得到合理的发展。哲学史上的唯心主义的辩证法由于受到唯心主义体系的束缚,总是不彻底的。只有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才能包含最彻底的唯物主义和最彻底的辩证法。”(1)艾思奇主编:《辩证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6页。在关于如何理解“唯物主义”方面,“艾思奇本”从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以下简称《终结》)一书中的相关论述出发加以阐释。众所周知,恩格斯在《终结》中指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29页。“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在“第一个方面”的含义中,恩格斯提出了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标准。换言之,如何理解“第一个方面”的含义是如何理解“唯物主义”的关键。对此,“艾思奇本”是这样阐释的:“第一方面是:到底世界的实质是物质,还是精神;到底是物质决定精神,还是精神决定物质,到底物质是第一性的而精神是第二性的,还是精神是第一性的而物质是第二性的?”(3)艾思奇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2页。“一切唯物主义的哲学派别,不管它们的具体形态有何不同,在回答这个哲学的根本问题时,都有一个共同的根本观点,即把物质看做第一性的东西,把精神看做第二性的东西,认为物质是不依赖于主观意识的客观实在,是世界的本质。”(4)艾思奇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3页。此外,在“艾思奇本”看来,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的统一表现在“客观世界不仅在本质上是物质的,而且是永恒地变化、发展着的物质世界”(5)艾思奇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6页。。
第二,坚持“物质”本体。“本体”问题对于理解唯物辩证法是至关重要的。唯物辩证法从本性上来说是研究“动变”问题的学说。对于唯物辩证法而言,本体的含义是指动变的主体、载体或承担者。本体的这一含义源于亚里士多德。在西方哲学史上,亚里士多德是将本体作为一个哲学概念进行分析和论述的第一人。在他那里本体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本体作为一切属性的主体、载体是“变中的不变”。在“动变”观上,亚里士多德曾在反驳极端的动变论(例如,克拉底鲁认为人“连一次也不可能”踏入同一条河流)的意义上指出,“动变只可附于主体而发生”(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33页。。他举例说道,一个人由疾病变成健康的变化只能凭附在某一主体上进行。而这位克拉底鲁的观点,正如列宁指出的那样,则是把他老师赫拉克利特(曾提出“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的观点)的辩证法弄成了诡辩论。亚里士多德的这些杰出思想被后来的唯物主义哲学所继承和发展。“艾思奇本”非常重视本体问题,强调“运动必须有运动的主体,没有任何主体的运动,是不可能存在的”(7)艾思奇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37页。。在基本观点上,“艾思奇本”坚持“物质”本体,其主要观点如下:“物质和运动是不可分割的。物质不能脱离运动而存在;同样,运动也不能离开物质而存在。”(8)艾思奇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37页。“设想没有物质的运动,就是认为运动的主体是非物质的,就必然要把某种精神力量看做运动的主体,这样就走到了唯心主义。”(9)艾思奇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37页。也就是说,在“物质—矛盾”范式看来,正是“本体”的“物质”性保证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唯物主义”性质。另外,“物质—矛盾”范式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之所以实现了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的“颠倒”,也正在于用“物质”本体替代了黑格尔辩证法的“精神”本体。
第三,强调“内因论”。在“物质—矛盾”范式看来,矛盾的观点是解释事物“动变”问题的根本观点,唯物辩证法与形而上学在思维方式上的根本分歧,就在于是否承认矛盾的观点。正如“艾思奇本”指出:“承认不承认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这是唯物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根本分歧。”(10)艾思奇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75页。“物质—矛盾”范式从“矛盾”观点出发,坚持“事物发展的原因在于它内部的矛盾性”(11)艾思奇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6页。,亦即坚持“运动变化的源泉在物质自身”(12)艾思奇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6页。的“内因论”。“物质—矛盾”范式认为矛盾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矛盾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泉源。“物质—矛盾”范式从“内因论”出发,特别重视“自己运动”的思想,它强调要把事物的运动理解为“自己运动”,一切事物自己运动的根据、源泉不在外部,而在事物内部,即事物的内部矛盾。“自己运动”的思想原本来自黑格尔。列宁的《哲学笔记》显示他在阅读黑格尔的著作时也特别重视“自己运动”思想。因此,“物质—矛盾”范式的“内因论”和“自己运动”观点与列宁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这种“内因论”和“矛盾”观点实际上是“物质—矛盾”范式的核心与精髓。
第四,强调条件性原则。“物质—矛盾”范式认为形而上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用孤立的观点看问题。孤立的观点使人们看不到事物之间的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亦即只看到一个个彼此隔离的事物,而看不到事物与其周围的环境或一定的客观条件是不可分离的。“物质—矛盾”范式认为,同形而上学相反,唯物辩证法从联系的观点出发,要求把事物放在它所依赖的条件中、放在同他事物的相互联系中来考察。从相互联系的观点出发,“物质—矛盾”范式强调事物的存在是受具体条件制约的;事物在一定的条件下产生和发展,也在一定的条件下消亡;一切以客观条件为转移。例如,“艾思奇本”指出:“每一个事物和现象的存在都是有条件的,是受着周围具体的、历史的条件所制约的。一定的事物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在一定条件下得到发展,又在一定条件下趋于灭亡。条件是十分重要的。”(13)艾思奇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69页。“因此,想问题、做事情都要充分估计到条件的作用,要具体地分析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离开条件去想问题,其结果只会成为没有根据的空想;不顾条件去做事情,就会成为乱撞乱碰的鲁莽家。”(14)艾思奇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69—70页。
第五,强调辩证法规律的“普遍性”,肯定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物质—矛盾”范式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认为辩证法的规律普遍存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思维领域,因此,它肯定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合理性。例如,“艾思奇本”指出:“辩证法的规律是宇宙发展的最普遍的规律,它支配着一切事物的发展,在任何领域都起作用。”(15)艾思奇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72页。“唯物辩证法根据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指出,在客观世界中普遍地存在着矛盾,矛盾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动力。”(16)艾思奇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73页。“矛盾存在于客观世界的一切领域,存在于科学研究的一切领域。”(17)艾思奇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73页。“否定之否定是自然界、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18)艾思奇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118页。
二、西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中的“主客体相互作用”范式辩证法
西方马克思主义关于辩证法的研究有很多成果,其中由卢卡奇开创的“主客体相互作用”范式辩证法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对国内学界影响最大的成果之一。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提出,辩证法的“决定性因素”是“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19)[匈]乔治·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杜章智、任立、燕宏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51页。卢卡奇批评恩格斯没有把“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置于与它相称的方法论的中心地位”(20)[匈]乔治·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杜章智、任立、燕宏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50页。。从“主客体相互作用”范式辩证法出发,卢卡奇断言辩证法的适用范围是“历史”领域和“社会”领域,强调应该把“自然”理解为一个具有社会性的范畴。卢卡奇的这些观点对后来整个西方人本主义马克思主义、东欧新马克思主义以及当代英美国家的胡克、莱文、卡弗等人都产生了重要影响。随着“主客体相互作用”范式辩证法在国内的传播,其对“物质—矛盾”范式的理论地位形成了巨大的挑战,二者之间的“明争暗斗”虽时显时隐,却至今仍在。
概括地说,“主客体相互作用”范式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否认或不强调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唯物主义”性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普遍对“唯物主义”问题持批驳态度,或者虽然标榜自己是唯物主义,但其所强调的唯物主义与“物质—矛盾”范式所强调的唯物主义完全是两码事。例如,葛兰西从其所坚持的“实践一元论”出发,斥责“唯物主义”是宗教信仰的产物。
由图 7可知,随着 pH值的增大,HHCB和AHTN去除率的变化不大。总体上,当pH值处于2~6范围内,活性炭对HHCB和AHTN的去除率较高,在pH=6时,HHCB和AHTN的去除率最高分别可达95.96%和90.76%;当pH>6时,HHCB和AHTN的去除率均稍微下降。
葛兰西甚至带有嘲讽地说道:一旦对人们提出外部世界是否客观存在的问题,那么就不免会引起人们的大笑。此外,葛兰西反对用“唯物辩证法”这个词来称谓马克思的辩证法,认为应该用“合理的辩证法”来称谓之。在“唯物主义”问题上,还有一些学者强调恩格斯与马克思的不同。例如,在卡弗看来,恩格斯从“物质—意识二分法”出发追问谁是“最终构成要素”的唯物主义理解方式与马克思有很大不同,因为后者关注的是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而不是追问“物质”和“意识”谁是“最终构成要素”。“马克思没有兴趣规定物质—意识的悖论,因为对他而言重要的是社会存在和意识之间的关系,并非它们的最终构成要素,物质的或者相反”(21)[美]特雷尔·卡弗:《马克思与恩格斯:学术思想关系》,姜海波,王贵贤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00页。。再比如,在《辩证法内部对话》的“前言”中,莱文写道:“恩格斯给唯物主义下的定义是:认为有形物体独立于人而存在并受外在于人类的规律所支配。马克思的定义则是:唯物主义是人们生产自身生存条件的需要,这种需要先于其他的需要,是在整个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使人类得以生产这种生存条件的社会经济生产方式。”(22)[美]诺曼·莱文:《辩证法内部对话》,张翼星等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10页。莱文认为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强调的是这样一种“物质客体”,它既是作为社会的生存条件而存在的,本身也被社会所生产出来,相比之下恩格斯的唯物主义则是一种“物质的本体论”或“微粒实在论”,亦即17世纪的原子论。又比如,A.施密特断言被唯物主义假定为“第一性”的物质存在还是一种“抽象的物质存在”,而那种被实践所中介的物质存在则是一种“第二性的东西”。(23)[德]A.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10页。A.施密特认为,马克思关心的自然正是这种被社会所中介的自然,与马克思的自然观相比,恩格斯的自然观则退回到了他和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已然建立的实践论之前的立场上去了。
第二,坚持“实践”本体。在辩证法的本体问题上,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很多学者追随卢卡奇的观点,认为运动、变化的载体、本体是实践。例如,萨特强调辩证法是行动的活的逻辑;列斐伏尔认为实践是辩证法的拱心石;A.施密特提出“自在自然”不存在“辩证法”问题,“辩证法”只存在于作为主体的人改造、变革作为客体的自然的实践中。在“主客体相互作用”范式看来,实践体现了主体与客体的“辩证”统一,由于这种“辩证”统一关系体现的是人的行动的特点,因而真正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不存在于与人的行动无关的作为“自在世界”的自然界,而只存在于作为“属人世界”的社会、历史领域。由此出发,“主客体相互作用”范式批评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认为在“辩证法”问题上恩格斯与马克思存在重大差异甚至根本对立。例如,莱文从“辩证法”方面区分出两种马克思主义——“作为行动的辩证法的马克思主义”和“作为自然的辩证法的马克思主义”。(24)[美]诺曼·莱文:《辩证法内部对话》,张翼星等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页。在莱文看来,马克思的辩证法是“社会分析的方法”和“人类行动的指南”,而与马克思不同的是,在恩格斯那里辩证法是研究“自然”的方法与指南。“恩格斯之所以发生对辩证法的曲解,因为他单纯停留在自然的层次上,他使自然界成为全部本体论的准则”(25)[美]诺曼·莱文:《辩证法内部对话》,张翼星等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42页。。在莱文看来,“那些企图把辩证法和自然融为一体的人是最为有害的,他们的观点也招致了最多的谴责”。(26)[美]诺曼·莱文:《辩证法内部对话》,张翼星等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页。
第三,强调主体能动性。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指出,他强调主体能动性的初衷是想反对“机械宿命论”。在为主体能动性思想寻找理论源泉的时候,卢卡奇特别重视黑格尔的“实体即主体”命题。在卢卡奇看来:人是创造历史的“实体—主体”;人的自觉的、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具有改造客体、实现主客体统一的能动性;辩证法的实质就体现在主体与客体之间基于主体能动性基础上的相互作用与具体统一;无产阶级一旦具有自觉的阶级意识就能成为自觉创造历史的“同一的主体—客体”。这套主体能动性原理是“主客体相互作用”范式的实质与精髓。
第四,强调辩证法的革命性和批判性。“主客体相互作用”范式强调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革命性和批判性。在卢卡奇看来,“唯物主义辩证法是一种革命的辩证法”(27)[匈]乔治·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杜章智、任立、燕宏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48页。,它的“中心问题乃是改变现实”(28)[匈]乔治·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杜章智、任立、燕宏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50页。。卢卡奇所强调的辩证法的革命性和批判性,实际上指的是实践活动所具有的“改变世界”的意义。卢卡奇之所以突出实践的革命性和批判性,一个重要原因是试图批判伯恩施坦等第二国际的理论家,因为后者将马克思主义变成了“一种没有革命的‘进化’理论,没有斗争的‘长入’社会主义的理论”。(29)[匈]乔治·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杜章智、任立、燕宏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52页。不难看出,“主客体相互作用”范式关于辩证法的革命性和批判性的强调与其实践本体和主体能动性原理是内在一致的。
三、关于“物质—矛盾”范式与“主客体相互作用”范式的反思
通过对比,我们发现“物质—矛盾”范式与“主客体相互作用”范式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然而,究竟哪种范式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本真精神呢?在笔者看来,也许并不能通过在这两种范式中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来回答这个问题。换句话说,笔者并不认为这两种范式中的其中一种已经完整、准确地表达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本来面目。本文关于两种范式的具体反思如下:
第一,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唯物主义”性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以“唯物主义”为前提的,它实现了“辩证法”和“唯物论”的有机统一,这是学界公认的一个基本结论。然而,关于如何理解“唯物主义”,有一种观点是需要追问的,即是否只要承认事物的“客观实在性”就做到了坚持“唯物主义”。例如,在自然观上,是不是只要承认自然界中的山川湖海、花花草草都是客观实在的,就做到了坚持自然观上的唯物主义;在实践观上,是不是只要承认主体、客体乃至主体在实践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都是客观实在的,就做到了坚持实践观上的唯物主义;在历史观上,是不是只要承认生产力(通常包括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三方面)是客观实在的,就做到了坚持历史观上的唯物主义。同样,在辩证法问题上,是不是只要承认辩证法的“本体”是客观实在性的,就实现了“辩证法”和“唯物论”的统一。
众所周知,对于“客观实在性”的强调源于列宁的“物质”定义。然而,列宁也指出“承认外部世界,承认物在我们的意识之外并且不依赖于我们的意识而存在着”,这只是“唯物主义的基本前提”。(30)《列宁全集》第1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80页。也就是说,承认“客观实在性”只是坚持唯物主义的基本前提,还不是真正坚持唯物主义本身。然而,列宁的这一论断常常被人们忽视。
一般来说,关于如何理解“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基本上是从恩格斯在《终结》一书中的相关论述出发的。恩格斯写道:“凡是断定精神对自然界来说是本原的,从而归根到底承认某种创世说的人(而创世说在哲学家那里,例如在黑格尔那里,往往比在基督教那里还要繁杂和荒唐得多),组成唯心主义阵营。凡是认为自然界是本原的,则属于唯物主义的各种学派。”(3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31页。这里我们看到,恩格斯指出,是否坚持唯物主义的标准在于是否承认“自然界是本原的”。那么,能否将“自然界是本原”的观点等同于“自然界是客观实在的”这样一个观点呢?本文的结论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首先,这里的“自然界”概念是在与“精神”相对的意义上使用的,即自然界=“非精神”的东西。联系上下文我们看到,这里的“自然界”“存在”“外部世界”“世界”“现实世界”等概念是含义基本相同的几个概念。
其次,承认“自然界是客观实在的”并不能有力地反驳“世界是神创造”这一唯心主义结论。我们知道,在古今中外的各种神创世界的故事中,为“神”所创造的“世界”一般都具有客观实在性。例如,上帝所创造的世界,并非是一种“意识界内”的东西,而是一种“意识界外”的客观实在。因此,自然界(世界)是否具有客观实在的问题并不是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争论的焦点。回到恩格斯的文本中,我们看到,双方的焦点在于追问“世界是神创造的呢,还是从来就有的?”(3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31页。,亦即追问“思维对存在的地位问题”。宗教神学的观点之所以具有一种“唯心主义”的性质,就在于它坚持“世界是神创造的”,因而“神”是世界(自然界)的本原。与之相反,唯物主义否认“世界是神创造的”,认为世界是“从来就有的”。所谓“从来就有的”,指世界(自然界)作为本原性的东西,不是什么“被创造”物,而是自我创造、自本自根的。例如,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义之所以具有反对宗教神学的性质,不在于狄德罗、霍尔巴赫等哲学家承认自然界是客观实在的,而在于他们在《自然的体系》等论著中指出自然界根本不是什么神的作品,而是有着自身的固有的演化、生成规律。换言之,他们的观点之所以具有“唯物主义”的性质就在于指出自然界的根据、根源不在“神”那里,而在自身之中。再比如,我们说费尔巴哈在自然观上之所以能够做到坚持唯物主义,也主要不在于他承认自然界是感性的、客观实在的,而在于费尔巴哈认识到“自然界绝不是什么被造物”,“而是一个独立的,只由自己可以说明的、只从自己派生出来的东西”。(33)[德]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下卷,荣震华、王太庆、刘磊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677页。
因此,恩格斯的“自然界是本原”这一论断并未表达这样的观点:“唯物主义”=承认自然界的“客观实在性”。实际上,这一论断表达了如下观点:自然界(世界)不是被神、上帝等外来的精神所创造的、派生性的存在;自然界(世界)作为本原是自我创造、自我决定的,其根源、根据在自身之中。
总之,仅仅承认事物的“客观实在性”还不足以做到坚持唯物主义,也不足以将“唯物论”与“辩证法”有机统一起来。如何理解“唯物主义”的含义,如何解释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所实现的“唯物论”与“辩证法”的统一,仍是学界需要重新认真思考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毋庸置疑,随着学界在这些重大基础理论问题上取得新的进展,我国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必将跃迁到一个新的、更高的层次。
第二,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内因论”。在“物质—矛盾”范式看来,之所以要坚持“内因论”,其原因在于“事物发展的原因在于它内部的矛盾性”。这一点当然是应该肯定的。然而,全面说来,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之所以坚持“内因论”,其原因并不仅限于此。实际上,“唯物主义”在方法论上也要求坚持“内因论”。我们看到,由于唯物主义意味着坚持自然界(世界)的根源、根据在自身之中,由此出发,在方法论上,唯物主义要求坚持“从世界本身来说明世界”的观点。换言之,在均强调“内因论”的意义上,“唯物论”与“辩证法”是一致的,这也是二者所以能够统一的一个重要原因。相比之下,不论是形而上学还是唯心主义,从方法论上来看,都必然包含或导致一种“外因论”。例如,宗教神学把世界之外的“神”视为世界的本原,认为世界是“神”创造的,这种观点在方法论上就是一种“外因论”。再比如,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理论之所以具有“形而上学”性,就在于他们的如下做法在方法论上是一种“外因论”,即把一种从头脑中设计出来的貌似完美的、永恒的社会制度“从外面强加”于现实。总之,坚持从“内因论”看问题,对于真正做到坚持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对于反对形形色色的形而上学和唯心主义,都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而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就必须要坚持“内因论”,反对“外因论”。正是基于“内因论”的这种重要性,我们看到,在区分“内因论”与“外因论”的意义上,“物质—矛盾”范式将是否坚持矛盾的观点看成是唯物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根本分歧,是有一定道理的。相比之下,坚持“内因论”这一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那里具有根本性的特点,在“主客体相互作用”范式那里却未能获得足够的重视和应有的位置。
第三,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本体”。在辩证法的本体问题上,“物质—矛盾”范式关于物质与运动不可分割的思想尽管是正确的,但它主要是继承了旧唯物主义的合理成果的产物。例如,“物质是一切变化的主体”的思想在霍布斯等人那里就已经有了。当然,旧唯物主义的这些合理成果也是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实际上,与旧唯物主义不同的地方在于,马克思恩格斯的唯物辩证法所要解释的“运动”,已经不是旧唯物主义意义上的“一般运动”,即“一切变化”意义上的运动,而是“辩证运动”。唯物辩证法的直接理论来源是德国古典哲学,尤其是黑格尔的辩证法,而黑格尔辩证法所要解释的“运动”是“辩证运动”。作为在黑格尔之后继续将辩证法推向前进的唯物辩证法而言,其主要面对的“运动”亦是“辩证运动”。例如,恩格斯曾指出“唯物主义辩证法”之所以实现了对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的颠倒,就在于在黑格尔那里,“在自然界和历史中所显露出来的辩证的发展”(3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49页。,“只是概念的自己运动的翻版”(3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49页。,而在“唯物主义辩证法”那里,“概念的辩证法本身就变成只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的反映”(3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50页。。也就是说,在“客观辩证法”的意义上,唯物辩证法研究的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正像仅仅坚持客观实在性还不能做到坚持唯物主义一样,那种仅仅具有物质性的事物,虽然可以成为“一般运动”的载体,但却还不足以成为“辩证运动”的载体。
“辩证运动”是一种内含“矛盾”的运动。马克思曾经在“概念辩证法”的意义上指出:“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3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25页。列宁也曾指出:“辩证的东西=‘在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38)列宁:《哲学笔记》,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83页。应该肯定的是,“实践”作为一种实现主客体统一的合目的性活动,的确内含着一种“辩证”结构。然而,问题在于,虽然“实践”是“辩证”的,但是,以“实践”为本体的辩证法却并不必然是“唯物主义”的,即并不必然包含一种事物的根源、根据在自身之中的观点。换言之,“唯物论”与“辩证法”的统一,在“主客体相互作用”范式那里是有可能落空的。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的1967年新版序言中对书中“抽象的、唯心主义的实践概念”(39)[匈]乔治·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杜章智、任立、燕宏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3页。的反省,就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如果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本体只能是“实践”,那么,必然会导致“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排斥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进而制造出“马恩对立论”的荒谬结论来。
笔者认为,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而言,能够作为“辩证运动”之载体的,不是“物质—矛盾”范式那里的仅仅具有客观实在性的“物质”,也不是“主客体相互作用”范式那里的“实践”,而是既具有客观实在性又内含“矛盾”的“现实事物”。(40)正是从这种既具有客观实在性又内含“矛盾”的“现实事物”出发,笔者认为应该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概括为“现实事物—矛盾”范式。在黑格尔那里,“矛盾”的意味着“必然”的。“矛盾”作为自身之内的对立意味着其根据在自身之中,而根据在自身之中的东西才是“必然”的。辩证法意义上的“必然性”,不是那种根据在自身之外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本质上还是一种“偶然性”)。同时,在黑格尔那里,“必然”的意味着“现实”的。换言之,所谓“现实”的就是指这种根据在自身之内因而必然能实现的东西,即“现实性在它的开展中表明它自己是必然性。”(41)[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00页。总之,在辩证法的意义上,“矛盾”的=“必然”的=“现实”的。
以往,人们由于误解了黑格尔的观点,认为似乎任何事物都必然实际地包含矛盾。其实,黑格尔只是认为一切事物本身只是“潜在”地矛盾着。“潜在”的“矛盾”和“实际”的“矛盾”是不一样的。例如,当我们说“差别”是“潜在”的“矛盾”时,这只是表明有“差别”的事物有变成“矛盾物”的可能,而并不表明前者必然变成后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我们说“万物莫不相异”的时候,这并不表明万物都实际地处于“矛盾”状态。当然,尽管并非每一客观事物都实际地包含“矛盾”,但是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矛盾”普遍地(即大量地)存在于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之中。例如,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资本主义社会就是一个内涵“矛盾”的“现实事物”,它必然会由于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而走向自我否定。再比如,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同意黑格尔的如下观点,即“矛盾”是生命有机体的存在方式。正是由于内含“矛盾”的“现实事物”不仅仅存在于社会历史领域,也存在于自然界,因此,唯物辩证法不仅仅适用于社会历史领域,同样也适用于作为自然科学对象的“自然界”。例如,由于宇宙就是一个内含矛盾(“吸引和排斥的相互作用”)的“现实事物”,因而关于宇宙的解释必须坚持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观点。换言之,只有从“矛盾”观点出发,才能做到在关于宇宙的解释中坚持“内因论”。如果用形而上学的非矛盾的观点去解释宇宙,那么就必然会引出诸如“创造论”(本质上是“外因论”)这样荒唐的理论来。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正是基于“矛盾”观点(“内因论”)批评了克劳修斯的具有“外因论”性质的错误理论(例如,克劳修斯认为“世界是被创造出来的”,对宇宙而言“外来的推动开初是必需的”,“宇宙中存在的运动或能的量”是可以被“创造”和“消灭”的,等等)(4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984页。。实际上,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也是基于“矛盾”观点(“内因论”)批判了所谓的“大地创造说”。由此,我们看到,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那里,所谓的“马恩对立论”其实是不成立的。
第四,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能动性”思想。在国内,赞同“主客体相互作用”范式的学者往往对“物质—矛盾”范式不满,导致其不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在他们看来,“能动性”思想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根本,然而,“物质—矛盾”范式却不能表达出一种“能动性”思想来。应该说这种不满也并非全无道理。在“物质—矛盾”范式那里确实没能充分表达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所本有的“能动性”思想来。出现这种情形的重要原因在于“物质—矛盾”范式对“矛盾”的理解并不到位。
矛盾即“对立统一”。然而,“矛盾”意义上的“对立”,不是两个事物的外在对立,而是一个事物的自身之内的对立(“自己与自己相对立”(43)贺麟:《黑格尔哲学讲演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443页。);“矛盾”意义上的“统一”,也不是两个本来相外在的东西依靠外因、外力而实现的统一,而是自己与自己的对立面基于内因、内力而实现的“统一”(建立在“自否定”(44)关于“自否定”参见邓晓芒的《思辨的张力——黑格尔辩证法新探》(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一书。基础上的统一)。一旦能够从“自己与自己的对立”“自否定”来理解“矛盾”,那么,就会从“矛盾”概念中引申出“能动性”思想。
应该看到,从“矛盾”出发坚持内因论和能动论,反对外因论和被动论,本来是自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到毛泽东所一贯强调的一个辩证法的重要内容,却被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例如,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就曾强调要“把事物的发展看做是事物内部的必然的自己的运动”(45)《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01页。,“这样,唯物辩证法就有力地反对了形而上学的机械唯物论和庸俗进化论的外因论或被动论”(46)《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01—302页。。
众所周知,强调“能动性”思想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一个重要特点,无论是康德、费希特还是黑格尔都有自己关于能动性的相关思想。我们看到,从理论渊源上来看,“主客体相互作用”范式的能动性思想虽然标榜自己源自黑格尔的“实体即主体”观点,而实际上却是源自费希特的。换言之,卢卡奇对黑格尔的“实体即主体”命题做了一种费希特式的解释。众所周知,费希特的“自我哲学”表达了如下能动性原理:首先,自我设定自我;其次,自我设定非我;最后,自我实现自我与非我的统一。不难看出,“主客体相互作用”范式的主体能动性原理与费希特“自我哲学”的能动性原理具有高度的相似性。由于费希特的“能动性”思想具有强烈的主观主义和行动主义的色彩,这就决定了“主客体相互作用”范式在阐释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能动性思想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具有同样的缺陷,这一缺陷就是卢卡奇在其“自传”中所承认的“主观主义的行动主义”(47)[匈]卢卡奇:《卢卡奇自传》,杜章智编,李渚青、莫立知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1986年,第214页。。
黑格尔也重视能动性思想,但是他的能动性思想不是对费希特的能动性思想简单模仿的结果,而是对斯宾诺莎的“实体”理论的扬弃的产物。黑格尔对斯宾诺莎的“实体”理论评价很高,认为“斯宾诺莎的思想的伟大之处,在于能够舍弃一切确定的、特殊的东西,仅仅以唯一的实体为归依,仅仅崇尚唯一的实体”(48)[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103页。。斯宾诺莎的“实体”理论对后来的德国古典哲学的发展影响很大。正如费尔巴哈客观地指出:“斯宾诺莎是近代思辨哲学真正的创始者,谢林是它的复兴者,黑格尔是它的完成者。”(49)[德]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荣震华、李金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01页。然而,令黑格尔不满意的地方在于,斯宾诺莎的“实体”还是僵死的,因此,“还必须把它了解成自身活动的、活生生的,并从而把它规定为精神”(50)[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102页。。也就是说,还必须赋予“实体”以“能动性”。正是基于此,黑格尔指出:“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51)[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0页。比较而言,如果说费希特的能动性原理在本质上是一种主观主义,那么,黑格尔的能动性原理在本质上则是一种客观主义。无疑,马克思恩格斯的能动性原理是更接近于黑格尔的。在与“主客体相互作用”范式的“主体能动性”相比较的意义上,我们可以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能动性称为“客体能动性”,即“现实事物”自身的能动性。“现实事物”之所以会具有能动性,在于其自身包含着“矛盾”。矛盾“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事物只因为自身具有矛盾,它才会运动,才具有动力和活动”(52)[德]黑格尔:《逻辑学》下,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66页。,矛盾“是一切自己运动的根本,而自己运动不过就是矛盾的表现”(53)[德]黑格尔:《逻辑学》下,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66页。。正像在黑格尔哲学那里,“实体”与“主体”不能分开而谈一样,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现实事物”与“矛盾”也是不能分开而谈的(“现实事物”只是由于包含“矛盾”才具有真正的“现实”性)。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说黑格尔辩证法的能动性原理可以表述为“实体即主体”的话,那么,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能动性原理则可以表述为“现实事物即矛盾”。
第五,关于批判性、革命性与条件性。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1872年第二版跋中有一段著名的话:“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5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94页。然而,关于这里所提到的辩证法“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学界有不同的理解。例如,一种观点认为这里强调辩证法的批判性和革命性的本来含义,是要强调从过程性和“暂时性”方面去理解事物。笔者比较赞同这种理解。因此,我们看到,“主客体相互作用”范式所强调的辩证法的革命性和批判性与马克思这里所说的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实际上并不是一回事。当卢卡奇说“唯物主义辩证法是一种革命的辩证法”的时候,他的依据是实践活动所具有的“改变世界”的意义。关于“实践”的这一特点,马克思在早期著作中有较多论述。例如,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指出费尔巴哈“不了解‘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的意义”(5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33页。,同时他批判旧唯物主义者不理解如下观点,即“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做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5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34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强调:“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5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55页。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人的实践活动虽然具有能动地改造世界的一面,然而,问题的另一面是:实践的这种改造活动不是无条件的和不受制约的,而是有条件的和受制约的。实际上,重视实践的条件性,是自《德意志意识形态》以来的成熟时期的马克思恩格斯时始终强调的一个方面。“条件”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中极为重要的正确观点。因为一旦缺乏对“条件”的足够重视,“主体能动性”就会被夸大为一种可以决定事物发展变化的本原性因素,这样在方法论上就会滑向唯心主义,而在现实中那种原本具有革命性和批判性的实践活动则会造成损失或导致失败。正如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的1967年新版序言中反省性地指出:“将无产阶级看作真正人类历史的同一的主体—客体并不是一种克服唯心主义体系的唯物主义实现,而是一种想比黑格尔更黑格尔的尝试。”(58)[匈]乔治·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杜章智、任立、燕宏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8页。这种解释并不“比纯粹形而上学的构造更真实”(59)[匈]乔治·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杜章智、任立、燕宏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8页。。这种反省是卢卡奇的肺腑之言,因为,此时他已经意识到他将1918—1922年发生在匈牙利、意大利、德国、奥地利等国家和地区的以暴力夺取政权为宗旨的无产阶级革命为什么失败的原因归结于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的不足,是多么具有主观性!相比之下,葛兰西基于“市民社会”理论对革命失败原因的剖析,比卢卡奇要客观得多。此外,同样是论证俄国的“十月革命”的合理性,阿尔都塞与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的思路迥然不同。阿尔都塞非常欣赏“一切决定于条件”的观点,由此出发,他认为“十月革命”的成功是由于在当时的俄国具备革命成功的“条件”,而列宁看到并抓住了这一条件。他说:“‘条件’恰恰说明,‘被提上了议事日程的’革命何以只能在此时(1917年、1949年、1958年)此地(俄国、中国、古巴),而不能在彼时彼地爆发和胜利,……,何以不在英法等帝国主义国家,而恰恰在‘落后的’俄国(列宁语),中国、古巴(原来是遭受帝国主义剥削的殖民地)这些‘最薄弱的环节’取得了胜利,这样说在理论上是讲得通的和合理的。”(60)[法]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顾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202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看到“物质—矛盾”范式对于“条件”思想的强调是极为必要的,这种强调是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的。
第六,主体能动性逻辑与“复杂事物”。“主客体相互作用”范式坚持的主体能动性逻辑虽然对于某些简单事物是有解释力的,但是对于一些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复杂事物”而言,却显得捉襟见肘。例如,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构成了一个复杂的有机体。对于资本主义社会这个“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相互依存”(6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23页。的复杂有机体而言,主体能动性逻辑显得很无力,因为此时工人阶级的生产活动只是这个复杂整体运转中的一个环节。如果说在早期马克思更多地着力于表达一种无产阶级通过革命来推翻资本主义社会的主体能动性逻辑,那么,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则旨在表达一种“复杂事物”由于自身的内在矛盾而最终自己否定自己的逻辑。换言之,在《资本论》中资本主义的灭亡不是基于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的觉醒和在这种阶级意识下支配的革命活动,而是基于自身的内在矛盾以及由这种内在矛盾所决定的具有必然性和规律性的运动(如经济危机)。可见,在解释《资本论》时,“主客体相互作用”范式辩证法是没有用武之地的,相反,“物质—矛盾”范式所坚持的“事物发展的原因在于它内部的矛盾性”的“内因论”和“矛盾”观点则是可以大显身手。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当我们急需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去解释新时代中国社会中的“复杂事物”(如“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的时候,我们再次惊讶地发现“主客体相互作用”范式辩证法的主体能动性逻辑是没办法胜任的。相反,由于“矛盾”既可以存在于简单事物之中,也可以存在于复杂事物之中,因此,“物质—矛盾”范式就显示出了其优越性。总之,如果借用阿尔都塞的“无主体”概念,那么,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由于“复杂事物”的运动往往表现为一种“无主体”的过程,因此,主体能动性逻辑对此是不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