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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公园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

2021-02-12李海韵

自然保护地 2021年4期
关键词:公园阶段理论

李海韵 王 洁 徐 瑾

(广州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广州 510006)

国家公园,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边界清晰,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特定陆域或海域[1]。其首要功能是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保护,兼具科研、教育、游憩等综合功能。自1872年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国家公园建立以来,在140多年的历史中,国家公园理念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的积极响应,国家公园已成为全球应用数量最多、范围最广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2]。

党的十九大提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确立了国家公园的主体定位。国家公园处于“金字塔”的顶端,与自然保护区、各类自然公园共同构成有机联系的自然保护地系统。国家公园是在各类自然保护地基础上整合建立起来的,与其他自然保护地相比,国家公园的生态价值最高、保护范围更大、生态系统更完整、原真性更强、管理层级最高。本文系统地梳理了我国的国家公园建设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脉络,从而更科学地揭示其内在演化规律与发展趋势。唐芳林等[3]梳理了近年来我国国家公园的研究进展,将研究阶段划分为三个阶段:国家公园理念借鉴(1956−1995年)、理念引入和地方探索(1996−2012年)以及国家推进发展(2013年至今);丛丽[4]基于文献计量分析,认为我国国家公园理论研究可分为前期探索研究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2002年)、国外经验引入阶段(2003−2012年)以及本土发展探索阶段(2013−2017年);杨阳等[5]通过文献计量分析,将我国国家公园研究历程分为兴起阶段(1980−2002年)、停滞阶段(2003−2012年)和复兴阶段(2013年至今)。

为了更清晰地呈现我国国家公园建设的发展轨迹,准确判断其发展趋势,对我国国家公园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本文系统地梳理了我国国家公园的建设实践与理论,将文献数量进一步统计分析。在CNKI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中以“国家公园”为主题词,时间范围从“不限”至“2020年”,共检索到9 158条中文期刊文献。本文将理论研究结合各时期我国国家公园建设的实践情况,可在时间维度上较清晰地看出近年来我国国家公园建设的发展轨迹(图1)。

图 1 我国国家公园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发展脉络Fig. 1 Development of theory and practice of national park construction in China

我国国家公园建设经历了长期的理论与实践发展,结合实践层面的时间契机,本文认为我国国家公园的理论研究是从20世纪80年代理论先行于实践开始,逐步发展到近年来的实践指引理论。以1956年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为起点,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地,理论研究随之缓步发展,年发文量由个位数逐渐增加至54篇,年均增幅9.5%。1996年,我国开启国家公园的地方实践,理论研究进入经验借鉴阶段,并开始稳定增长;2006年,普达措国家公园的建立,引起学术界对国家公园的持续关注,文献数量经过迅速增长后,进入新平台,2006−2012年发文量年均增幅升至12.5%。2013年,我国提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随着国家公园试点有序的开展,相关理论研究的数量激增,截至2019年,七年间发文量年均增幅达到14.5%。因此,本文将理论与实践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实践和理论初探阶段(1956−1995年)、地方实践和理论借鉴阶段(1996−2012年)以及国家推进和理论发展阶段(2013年至今),这与唐芳林划分的时间段一致。

1 前期实践和理论初探阶段

1.1 我国国家公园建设的前期实践

早在清末民初时期,国家公园就已带着殖民色彩传入中国[6],但真正意义上的建设探索,是从1956年我国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开始。自此,我国国家公园的建设进入了前期实践阶段,到1996年云南省进行国家公园的本土探索前结束。

1956年,广东鼎湖山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是我国开始建设自然保护地的标志性事件。此后,直到1982年,我国第一批44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定公布;同年,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建立,这是林业部门批准建立的我国第一个国家森林公园。此阶段,我国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与国外的国家公园较为接近[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曾宣称其管理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就是中国的国家公园[8],但我国尚未引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IUCN)中名为国家公园的保护地形式。

1.2 我国国家公园建设的理论初探

此时,学者关注的对象主要集中于美国的国家公园,理论研究以科普性地介绍国外国家公园的知识体系为主,故将此阶段命名为国家公园的理论初探期。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虽然我国学术界对于国家公园的关注度逐渐增加,但此阶段我国关于国家公园建设的文献数量并不多,研究内容仅为国家公园的初步探讨,文献形式也大多数为科普性的说明文,尚未进行深入研究。其中,对于国外国家公园建设的介绍有27篇,主要内容涉及公园性质、管理体制、规划设计、服务设施以及功能区划,以对美国国家公园的介绍居多,其次为英国、加拿大和新西兰国家公园。而针对我国国家公园的文献研究仅有9篇,内容以探讨我国国家公园的概念、分类和管理制度建设为主。

发表的文献中,有几位学者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前瞻性观点,例如,卢琦等[9]在系统回顾了世界国家公园发展历程后,预测了我国国家公园的未来走向,并指出未来生态旅游将成为国家公园发展的热点;谢凝高[10]基于对世界国家公园发展的系统概述,提出我国应建立自己的国家公园,使其成为世界国家公园中独树一帜的系统;严旬[11]提出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国家公园,并提出了建立国家公园的依据、途径、标准以及管理措施等。这些学者的前瞻性观点,对后期理论研究发挥了重要的导向作用。

2 地方实践和理论借鉴阶段

2.1 我国国家公园建设的地方实践

我国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建设经过50余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截至2005年,在部门管理体制下逐渐演变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矿山公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及国家水利风景区[12]七种类型,但是我国国家公园的探索从1996年才正式开始。1996年,云南省开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探索国家公园建设的可行性,由中国科学院昆明分院等研究机构和大自然保护协会(The Nature Conservancy,TNC)合作开展了国家公园研究项目[13],这标志着我国对国家公园的建设正式步入地方实践阶段。

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到2006年,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通过地方立法成立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这是我国首个被定名为国家公园的保护区;2007年普达措国家公园正式揭牌,2008年云南省首批建设八个试点国家公园,包括普达措、梅里雪山、老君山、西双版纳等;2008年6月,原国家林业局将云南省列为国家公园建设试点省;2008年9月,云南省政府批准成立国家公园管理办公室,挂靠在云南省林业厅;2008年10月8日,原环境保护部和原国家旅游局批准建设中国第一个国家公园试点单位−黑龙江汤旺河国家公园。同一时期,新疆、陕西、四川、江西、海南等省区也提出了建设国家公园的设想[14]。自此,我国国家公园的试点建设提上了日程,国家公园的实践建设发展逐步加快。

地方实践阶段为此后我国国家公园的全面推进奠定了基础,云南省作为国家公园体制的先行者,积累了国家公园建设实践的经验。然而,此时我国的国家公园体制仍处于探索阶段,其建立是由地方政府主导的,作为自下而上产生的新事物,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法律依据缺位、管理制度有效性不足等现象。以普达措国家公园为例,普达措区域的旅游管理制度变迁,经历了社区共管、自主开发、国企垄断、民企租赁等四个阶段后,才演变到国家公园模式[15];社区生态补偿虽然在资金渠道、补偿方式与补偿力度方面值得借鉴,但在政策理念、制度设计、执行机制等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16];旅游产业生态化的条件在此阶段已初步具备,但要实现生态化发展仍存在一定问题[17]。

虽然总体规划不规范、管理体制未理顺、缺乏法律依据、缺少相关技术支撑等[18]一系列问题在发展初期较为常见,但大量的地方实践成果表明,国家公园在我国仍然是一种值得推广的管理模式。例如,云南省的实践表明,相比按照常规的自然保护区建设模式进行建设的轿子山保护区而言,碧塔海省级自然保护区被纳入普达措国家公园进行管理之后,取得了良好的保护和发展成效[19]。

2.2 我国国家公园建设的理论借鉴

2.2.1 国内外国家公园的异同探讨

这一阶段中,由于国家公园模式尚在设想和尝试阶段,国家公园定位还未清晰,由此,我国学术界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就是中国的国家公园的这一观点展开了激烈讨论。其中,以李景奇等[20]为代表的支持派指出,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国家公园有着相同目标,都是保护本国或本地区的自然风景资源和人文景观资源。而反对派则认为,我国这些保护地形式与IUCN的体系并不存在对应关系[8],同时,我国风景名胜区与国外的国家公园在建立标准、管理机构、规划设计机构、经营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层面,均存在显著差异[20−23]。

总之,在我国国家公园刚刚建立之时,与国际上的国家公园相比,虽然保护目标相同,但从体系建设、运作方式等层面有着明显不同。因此,学术界普遍认为有必要厘清异同点,总结可借鉴的国际经验。

2.2.2 国家公园的经验研究与借鉴

我国国家公园建设的理论体系不断完善,已从理论初探期的科普性介绍进入到经验总结和借鉴阶段。从这一阶段我国学术界对国家公园的研究热点来看,主要集中在管理体制、法律基础、规划设计、旅游开发等层面。学术界理论研究整体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同时,也意识到不能照搬国外模式,应努力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策略,为下一阶段我国国家公园的顶层设计打下理论基础。

2.2.2.1 国家公园的管理体制

此时,我国国家公园的管理主要呈现边界不明确、责权分离、政企不分等特点。以云南省的国家公园存在的管理问题为例,政府既是国家公园的管理主体,又是投资和经营主体;国家公园内部建立了不同行政层级、隶属不同系统的多个管理机构;西双版纳国家公园与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叠;梅里雪山国家公园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重叠[24]。针对这些存在的管理模式问题,我国学术界在这一时期试图通过对国外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的全面研究,寻找解决对策。主要围绕管理机构及职能、管理政策、管理体系及其发展等方面展开。就管理机构及职能而言,柳尚华[25]首次对美国国家公园的管理机构及职能进行了详细梳理;陈鑫峰[26]介绍了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的职能及其由来。就管理政策方面而言,申世广等[27]详细介绍了加拿大国家公园的政策体系;也有部分学者基于对美国的研究,对我国国家公园管理体制提出了建议;杨锐[28]从立法、规划、管理等方面阐述了美国国家公园体系的经验教训及其对我国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费宝仓[29]在对美国国家公园体系管理体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分别从完善立法、保证资金来源以及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三个角度,对我国国家重要自然与历史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出了政策建议。

2.2.2.2 国家公园的法律基础

我国学者普遍认可美国国家公园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始终强调的一个理念,即必须把国家公园的资源和价值完整地留给子孙后代共享[30],围绕这一理念进行了国家公园法律的研究与借鉴。李如生[30]总结了美国国家公园立法历史沿革,介绍了美国国会的立法决议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伴随着美国国家公园发展的全过程;杨锐[31]首次全面介绍了美国国家公园的法律体系及其立法目的、主要内容及功能,以及美国国家公园法律的执法特征。此外,也有一些学者对国内外国家公园的立法进行了比较,例如,余俊等[32]以立法目的和立法体系为视角,比较了美国国家公园与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立法现状,提出了关于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目的定位的想法和建议,即确立生态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协调我国自然保护区的法律体系,通过立法引进美国国家公园的公众参与管理体制;张海霞等[33]提出,我国的国家公园应完善现有立法,出台针对保护区资源的专项法律法规。

2.2.2.3 国家公园的规划设计

此阶段,我国其他保护地类型,如国家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矿山公园、遗址公园等,已有较多规划设计方面的研究成果。但国家公园作为新生的事物,尚未有完善的规划设计机构及体系,我国学者也以整理国外国家公园规划设计的框架、总结其特点为主要研究内容。例如,李如生等[34]介绍了美国国家公园规划体系编制的原则和内容,详细阐述了美国国家公园体系规划的基本框架,归纳总结了美国国家公园规划体系的特点;杨锐[31]对美国国家公园规划体系进行了总结,即以法律为框架、规划面向管理、以目标引领规划、强调公众参与和环境影响评价、软性规划与硬性规划相结合,并梳理了美国国家公园规划发展的三个阶段,即物质形态规划阶段、综合行动计划阶段和决策体系阶段;贾建中[35]总结了美国国家公园在总体规划完成后,编制专项规划方面的成功经验,应针对某种动物、植物、文化、生态、游览项目以及设置具体设施等内容,设立专项的研究题目,进行深入的专项研究;杨桂华等[36]提出,我国在建设滇西北国家公园时,应该充分吸取新西兰国家公园融入文化的经验,将当地的民族文化融入国家公园的建设之中。

2.2.2.4 国家公园的旅游开发

国家公园可以实现游憩公民权维护、自然遗产资源全民共享、自然与生态环境保护、国民认同感培育等多重目标,是可持续自然旅游的有效组织模式之一[2]。对旅游开发的研究最早开始于1997年,黄远水等[37]总结了美国国家公园旅游开发较为成功的四个方面,即旅游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开发、旅游管理以及公众宣传,并提出了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搞好我国国家公园的旅游开发。21世纪以来我国学者对国外国家公园生态旅游的研究逐渐深入,提出在国家公园内开展旅游必须服从于“保护和延续生物多样性、保护或延续自然及相关文化资源”这一首要目的,不能搞放任自流的大众旅游[12]。我国学术界积极探索国外国家公园生态旅游的经验,将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英国、日本等国与我国的国家公园生态旅游进行比较研究[38−42]。同时,有学者指出,应倡导重视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利用,注重社区参与能力建设与机制构建[43],为我国的国家公园生态旅游开发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3 国家推进和理论发展阶段

3.1 我国国家公园建设的国家推进实践

3.1.1 国家政策推进

我国正式提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始于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国家公园的建设进入国家推进实践阶段。2015年,13部委联合印发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正式开启,直到2017年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出台[3],切实推进了我国国家公园的建设发展。《总体方案》明确提出,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代表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其作为我国国家公园的顶层设计,科学界定了国家公园的内涵,采取了统一事权、分级管理的体制。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将国家公园体制在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地位明确化。2018年3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成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的牌子;同年4月,国家公园管理局正式揭牌,这是我国国家公园发展建设的重要里程碑。2019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指导我国自然保护事业发展提供了纲领性文件[44]。《意见》明确指出,到2020年完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设立一批国家公园;到2025年健全国家公园体制。一系列文件为我国国家公园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建设内容、主管机构以及功能定位等进行了总体部署[45]。

3.1.2 体制试点实践

目前,中国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标志着一场国家公园运动正在蓬勃发展。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公园体制方案,2015年起,我国陆续在10个试点区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已开展了三江源、东北虎豹、大熊猫、神农架、武夷山、钱江源、普达措、祁连山、海南热带雨林、南山10个国家公园试点,涉及12个省份,总面积超过22万km2,约占我国陆域国土面积的2.3%。从此,我国国家公园建设开始形成从地方到中央多层次管理、多部门参与的全面推进发展趋势。

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区采取一系列的有效措施,加强生态保护,将区内所有自然保护地整合划入国家公园范围,实行统一管理、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在统一管理方面,浙江、福建、海南、青海等省成立了省级直属的国家公园管理局,统一行使其国家公园范围内的管理事权,其他各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也分别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祁连山国家公园、大熊猫国家公园等体制试点区进行跨省区统一管理,依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挂牌成立了国家公园管理局。目前,10个试点区均已形成中央垂直管理、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以及地方管理三种管理模式[45]。在整体保护方面,体制试点主要解决自然保护地破碎化等问题,如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已将多个自然保护区连成一个大区域,野生动物数量稳步增长。在系统修复方面,祁连山、东北虎豹、三江源、神农架、钱江源等试点区初步搭建了自然资源监测平台;各试点生态廊道建设、外来物种清除、茶山专项整治、裸露山体生态治理等工作也已逐步开展。

3.2 我国国家公园建设的理论发展

学术界广泛响应2013年国家公园体制的提出,文献数量呈现井喷式的增长,进入实践推进理论发展的阶段。同时,也涌现了诸多国家公园专著,标志着我国国家公园研究逐渐系统化。例如,张希武等[46]阐述了我国国家公园的产生与发展以及建设实践概况。此后,中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的丛书全面包括了我国学者对于我国国家公园总体空间布局、立法、运营机制、规划编制指南、治理体系等方面的研究内容。学者广泛围绕我国国家公园体制的顶层设计以及试点建设积极展开研究,我国国家公园理论体系已进入本土化探讨阶段。

3.2.1 国家公园体制顶层设计探讨

由于长期多头管理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长期以来缺乏顶层设计[47−49]。自2013年开始,我国学术界围绕国家公园体制建立的意义、目标、发展思路[50−54]等进行相关探讨。唐芳林等[55]率先结合我国本土建设经验,提出了重构保护地体系的设想和顶层设计建议,并从完善顶层设计方面探讨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路径[47];张晓[56]提出,顶层设计应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公园管理的重要事项;钟林生等[48]提出,国家公园体制构建的顶层设计方案包括体制的构建目标、管理体制、运营体制和实施步骤。这一系列的探讨为2017年我国《总体方案》的出台,以及国家公园的建设奠定了研究基础[3]。《总体方案》在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营机制、健全法治保障、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要求[57]。学术界也做出了积极响应,重点围绕国家公园管理体制与法制,坚持问题导向结合目标导向,建设积极探索符合我国本土特色的国家公园方案。

3.2.1.1 管理体制

此阶段更加明确我国国家公园管理体系的主要问题,即长期以来自然保护地管理的职能分散造成了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弊端[49]。尽管2018年成立了国家公园管理局,但不同管理机构下各自的保护地仍然存在,新的管理体制实施仍需时间[58]。针对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国学者提出,应明确国家公园体系的内涵,设置统一管理机构,明确我国国家公园体系管理分类[53];坚持善治原则,归口管理,加强目标管理,实施弹性管理[59];建立以国有土地为主体的土地权属制度[58]等。上述探讨推动我国国家公园的管理体系改革方向逐渐清晰。同时,此阶段我国学者对于国外国家公园经验研究已经趋于系统化,不再以研究分析国外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为主,进而提出了我国国家公园管理体系的构建方向[60−61]。对于我国国家公园的管理进展研究,徐媛媛等[62]通过梳理近20年来我国关于国家公园管理研究成果,提出对中国案例的研究深度、广度存在较大提升空间;石健等[63]重点着眼于国家公园管理逻辑和管理内容,从社区管理、运营管理以及资金管理三个方面总结国家公园管理研究进展,提出针对中国特殊国情的机制创新相较于具体管理方法选择更为重要。我国学术界也普遍认同需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地域特点,才能构建出适合我国自身需要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64]。

3.2.1.2 法制保障

加快国家公园立法,是我国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完善我国国家公园的法律体系是一项长期工作,目前我国尚未专门对国家公园进行立法[65],现存较为明确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基础薄弱[66]、缺乏整体性、立法目的不协调、法律位阶较低[67]等。有针对性的理论探讨不断深入,主要总结出以下建议:立法应坚持国家公园的公益性、法制性原则[68];重启自然保护地法的立法程序,为我国国家公园及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69];综合调查目前国内自然保护地的方方面面,以明确现行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制订新的法律或对现有法律做进一步的补充完善[70]等。秦天宝[59]提出,可结合体系性、超前性、渐进性、本土性、协调性以及针对性这六个维度,形成新时期我国国家公园的立法框架。研究表明,我国亟需抓紧完善法律法规,建立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对理论发展阶段我国国家公园的理论研究归纳,以及对比上一阶段的理论研究特点可看出,这一时期由于国家推进实践,特别是《总体方案》出台后,我国国家公园的理论体系建设在国家顶层设计的引导下,逐步明晰了一系列研究方向,为未来国家公园的建设实施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基础。

3.2.2 国家公园体制建设研究

国家公园体制建立前后,我国国内研究集中在顶层设计方面,而具体实施保障等建设方面的理论研究尚显不足。我国的国家公园试点占地广阔、环境复杂多样,不仅需要顶层设计方案,还需针对各试点不同情况,探讨研究出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和措施。近年来,相关研究不断涌现,热点包括国家公园功能分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等内容。

3.2.2.1 功能分区研究

功能分区是实现国家公园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技术手段。国家公园试点区在空间上的边界划分涉及利益分配,功能区划涉及保护目标的实现,不宜笼统地继承原有边界和分区,因此,形成一套国家公园边界划分和内部功能分区的理论体系指导实践很有必要。

作为实现土地利用空间管制的前提,国家公园边界和区划需要从区域整体入手,统筹自然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规定可行的土地利用方式。应进行整体资源评估,并按照生态系统的功能、脆弱性和敏感性,保护对象的敏感度、濒危度、分布特征等因素,统筹考虑生态保护和利用现状、原住居民生产生活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展示的必要性进行区划[71]。在区划方法方面,常用基于空间差异性的分区方法。例如,针对钱江源、大熊猫国家公园等试点,已有学者根据生态资源调查成果,在空间上叠加各类资源要素,并进行归并,最终确定不同功能区界线,受到学术界广泛认可;也有部分研究首先制定国家公园功能分区的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层次分析法和专家打分法赋值,再结合管控目标需求划定功能分区,但指标体系的权重赋值不能完全排除主观因素。

3.2.2.2 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国家公园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72]。自国家公园体制提出以来,生态补偿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三江源、神农架、普达措等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等区域,对各试点生态补偿机制现存问题已有较为清晰的研究。例如,神农架林区经济发展模式单一、保护资金缺乏、技术手段与管理制度落后,使得生态保护还处于初级阶段[73];武夷山国家公园试点区内旅游产品仍以传统观光旅游为主,生态旅游产品开发滞后[74];三江源建立了以中央财政为主、地方财政为辅的生态补偿体系,但仍存在补偿范围偏小、标准较低等问题[75];普达措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政策更多地被视作从利益协调角度出发的行为,大大地削弱了生态补偿对于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行为的激励效果[16]。

针对上述问题,须知国家公园的生态补偿需要将区域内山、水、林、田、湖、草等多生态要素统筹系统考察,传统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无法适应国家公园的发展需求[76],生态补偿机制还需创新发展[16]。首先,要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同时,完善生态补偿的法制、资金、社会保障体系[77];其次,本文认为想要实现长效完善的旅游生态补偿机制,有必要将生态补偿机制体系化。例如,杨攀科[73]认为,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需构建在“三大层面下的四大体系”的协调运作之下,即宏观层面的保障体系,中观层面的定位体系、反馈体系,以及微观层面的运作体系。需要完善生态补偿运行体系,丰富补偿方式,提供多样化选择[78],引导全社区积极参与,全面健全生态补偿体系。

4 讨论与结论

国家公园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47],理论与实践发展缺一不可。我国国家公园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经历了三个阶段:从前期实践和理论初探阶段(1956−1995年)不够全面的建设实践和理论探索,到地方实践和理论借鉴阶段(1996−2012年)积累了一定的建设实践和理论借鉴经验,在漫长的“摸着石头过河”之后,受重大国家政策的引导,进入国家推进和理论发展阶段(2013年至今),理论与实践迅速发展。由此可见,我国国家公园的发展历程是由20世纪的理论先行于实践,逐步到近年来的实践指引理论,两者互相促进。

本文分析了我国国家公园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可以总结出:在理论方面,我国关于国家公园的国际经验借鉴较为全面深入,近年来,对国家公园的中国特色也越来越注重,而对于目前存在的问题,如研究方法可行性、内容深入性等,亟须在基本理论和方法、实操技术等层面进一步加强,提高研究深度,建立起相关研究标准规范,使深入研究更具科学性和针对性;在实践方面,我国国家公园作为新生事物,建设实践从无到有,尤其是确立国家公园体制以来,取得了诸多实践成果,但仍需要更深入具体,并确保科学性的行动落实实践过程,使实践与理论研究紧密结合。同时,基于三个阶段的发展趋势可以判断,今后理论研究的文献数量仍将以实践为主导,快速并持续增加,基于国家公园试点工作的开展、国家政策的出台,理论研究将不断细化,侧重更深入挖掘国家公园体制建设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探讨多种对策与可能性,将观点越辩越明,进入理论成果在更大程度上推动实践发展的新阶段,实践和理论以更密切的方式相互促进。

此外,通过总结国家公园发展历程,可更加明晰我国国家公园建设的发展方向。国家公园在我国作为新兴事物,可借鉴诸多国际经验,弥补建设体制、法律法规等重要环节的缺位,这是目前发展的一个优势,但文化背景与国情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我国在建设实践中需要更加辩证地看待国际经验。因此,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园体制,须在顺应我国环境观和人地关系的前提下[79],结合中国国情探索中国路径,最终探索出可持续的和平发展方向,提供给更广泛的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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