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还是转型
——回流农民工的发展选择
2021-02-05张剑宇任丹丹
张剑宇,任丹丹
(1.温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2.山东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人口向城市大规模转移,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活跃于城市的各个角落,农民工数量从几百万猛增至近三亿。同时,受国家政策引导、产业政策调整、土地制度改革、城乡差距缩小、群体代际更替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回流变得愈发普遍,在过去产生了几次短时期的小高潮,即“返乡潮”“回流潮”。回流后,几乎每位农民工都会面临“未来发展之路何在?”这一主体性问题,回流农民工的未来发展因此成为社会各界关注良久、思考颇深的问题。2017年,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并启动实施,中国乡村建设步入了新的阶段,“三农”问题有了新的指导方针和解决方案,回流农民工的社会作用也有了新的内涵。新时期,思考回流农民工的发展问题,必须要将其置于新的时代和社会背景下进行,必然要构建起符合时代和社会特征的理论分析框架,进而给予回流农民工更多人文关怀。
一、回流农民工研究30年及其发展问题缘起
对农民工回流现象和回流农民工群体的研究缘起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一次农民工“回流潮”,1989—1991年国家治理整顿时期,大量被视为“盲流”的进城农民工因遭到清退而被迫返乡[1]。季音、李红卫等学者基于这种特殊现象展开了初步探讨[2-3]。自那以后,不同规模的“回流潮”时有发生,影响较大的如2008年因金融危机爆发、民营企业倒闭、就业机会减少导致农民工无奈回流等[1]。事实上,不同研究中回流农民工的内涵外延和群体边界仍存巨大差异。不论是回流农民工的外出时间、回流时间,还是其回流空间和未来外出意愿,不同学者莫衷一是[1]。为了避免因概念界定不清而引发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将回流农民工界定为有6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历,回流到户籍所在地(不限农村、乡镇、县城)超过1年,且在未来没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农民工。
总体上来看,对回流农民工的既有研究主要集中于6个方面。对概念特征的讨论旨在明确回流农民工的群体边界和群体类型,为该命题研究奠定理论基础[4-5]。对演进趋势的分析旨在梳理农民工回流的发展历史,重在讨论农民工回流“长期存在”与“短时高潮”的辩证关系[1,4,6]。对回流动因的剖析已基本实现从单一考察到综合分析的转变,多维度、多视角总结了各种社会因素对农民工回流决策的影响[7-8]。对回流的社会效应研究不仅关注回流对个人、家庭、社会的积极和消极影响,还就其对城镇化推进、农业农村发展、基层治理等的影响效应展开了激烈讨论[4,6,9-12]。对回流农民工的再社会化状况描述,学界多从社会适应角度切入,发现其在经济、社会、心理、政治、文化、婚恋选择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困境[10,13]。对其就业现状的探讨基本刻画了回流农民工的职业选择图景及其就业创业影响因素,普遍得出了“回流农民工从事传统型就业多、选择创业型就业少”的结论[3,5,14]。
既有研究无疑为构建本土化的回流农民工分析框架和理论范式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为决策者出台政策提供了务实的理论参考。当然,研究缺陷也比较突出,亟待学者的深入。就研究内容而言,既有研究主要聚焦农民工回流现象分析和回流农民工群体描述,对回流农民工的身份重构、发展转型等问题缺乏应有的关注,而后者恰恰是关乎个人发展、社会转型的重要方面。就分析层次而言,多数研究站在宏观层面进行考察,形成了对农民工回流和回流农民工的初步认识,但诸如回流农民工与家庭、社会的互动等问题均离不开微观剖析。宏观分析和微观剖析的失衡使得当前对农民工回流和回流农民工的认识尚不全面。
农民工回流后向何处去?他们面临着怎样的发展选择?是继续坚守传统还是实现发展转型?其发展与乡村振兴、城乡融合等新的时代背景有何关联?既有研究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似乎并不全面。当然,思考回流农民工的发展问题首先要明确分析立场。站在回流农民工的内部立场上,笔者基于浙、皖、赣、黔4省的深入调研,利用千余名回流农民工的调查数据和深度访谈资料,对回流农民工的双重发展属性及其影响因素展开深刻剖析,据此构建“发展意愿-发展能力”解释性框架,对回流农民工进行进一步划分;站在决策者、乡村共同体等外部社会立场上,结合战略背景、社会需求等外部因素,对不同回流农民工的发展选择和现实状况进行考察;最后通过综合分析,为更好促进回流农民工发展及其价值作为提出对策建议,并对该主题研究的进路稍作展望。
二、意愿与能力:回流农民工发展的双重属性
发展意愿和发展能力是考察回流农民工发展问题的两个主要视角,也是其发展的双重属性。对回流农民工发展意愿和发展能力的考察是对回流农民工的一种人文关怀。发展意愿反映了回流农民工自身寻求自我发展、发挥社会价值的个人意愿,是其自身主观价值判断的体现;发展能力反映了回流农民工自我发展、发挥社会价值的能力和条件,是其发展可能性的客观事实体现。
(一)发展意愿:回流农民工的主观价值判断
行为科学理论认为思想是行为的先导,认识是行动的动力。具备强烈的主观发展意愿是回流农民工在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中发挥重要社会价值的前提。回流农民工的发展意愿之所以有强弱之分是因为不同的因素对其主观价值判断产生了不同程度影响。
1.乡村发展现状是影响回流农民工发展意愿的社会因素。一方面,回流农民工的个人发展依赖于一定的发展平台和发展机遇。正如调研时一位驻村干部所言,“现在的人,大家都讲发展前景和发展资源的”Y县Y镇A村驻村干部,FT200729ZTZ)(1)按照学术惯例,文中所涉及的地名、人名均为化名。所有访谈记录代码均由访谈对象身份、资料来源、访谈日期、访谈对象化名4部分组成。以此为例,“Y县Y镇A村驻村干部”代表访谈对象身份,“FT”表示资料来源于访谈,“200729”表示访谈时间为2020年7月29日,“ZTZ”为访谈对象化名。,如果缺少“施展才华”“大显身手”的舞台和合适的发展机会,回流农民工的选择更多的是安于现状,而非勤于创造。另一方面,由于城乡二元分割,我国城乡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呈现出显著差异。子女受教育环境、公共文化服务状况、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社会保障等因素都会影响回流农民工的发展选择,上述因素如若无法满足回流农民工的发展需要,其寻求发展的意愿自然会大打折扣。
2.家庭现实状况是影响回流农民工发展意愿的家庭因素。由于中国乡土社会和家庭结构的特殊性,家庭对回流农民工发展意愿及行为选择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一方面,子女教育、婚嫁、祖辈照料等均是家庭生命周期的重要节点,回流农民工在思忖个人发展时免不了对这些因素的考量。处于特定家庭生命周期的回流农民工若是无法妥善安排、处理或解决好这些事件,他们便只会将安身立命、养家糊口作为最直接的追求,既无心思考个人向上发展之路,更无力发挥多大社会价值。另一方面,家庭收入状况也会影响其发展意愿和选择,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支撑其发展需求,多数回流农民工便不会选择冒险打拼。
3.个人价值取向是影响回流农民工发展意愿的个人因素。一方面,回流农民工自身会对其个人能力素质、人力资本形成主观判断,回流农民工若是从主观上认为自身人力资本无法与某些发展岗位、发展平台、发展机遇等相匹配,便很有可能打消自己的发展念头。另一方面,文化价值取向也会影响回流农民工的发展意愿。回流农民工中不乏落叶归根、反哺家乡的群体,他们的文化价值取向驱动着其发展为乡村人才而为乡村发展作贡献。例如,笔者在调研中问及一位曾外出养蜂的回流农民工是否愿意向村民传授养蜂经验时,她毫不犹豫地回答道:“当然愿意啊,我自己就是村里人,有需要的话,能帮肯定会帮的,要为村里做点事情”(Y县Y镇H村回流农民工,FT200728WH)。
(二)发展能力:回流农民工的客观发展条件
农民工在回流后能否实现新的发展,除了具有强烈的主观意愿外,发展能力是否足以支撑其发展需求也至关重要,这是回流农民工发展、持续发挥社会价值的必需保障。回流农民工的发展能力是与回流农民工主观发展意愿相对的概念,是对其知识能力、技能水平、眼界视野、经济实力、发展条件等方面的客观、广义概括。回流农民工的受教育状况、外出务工履历、经济实力等都会对回流农民工的发展能力产生直接影响。
1.受教育状况是影响回流农民工发展能力的直接因素。以贝克尔、舒尔茨等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较物质资本而言,农村人力资本对于农村、农业发展具有更深刻的重要影响[15-16]。投资于劳动者身上的正规教育、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等是人力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教育投资、受教育状况正是通过影响劳动者的能力而作用于农村、农业的发展。回流农民工接受正规教育的状况直接影响农民工回流后的发展选择。根据调研数据来看,多数(84.39%)回流农民工的学历在初中及以下,其发展能力并不算强。但已有部分回流农民工通过接受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等方式弥补了正规教育不足,在发展能力这一维度上愈发具备成为乡村人才、发挥更大社会价值的条件。
2.外出务工履历是影响回流农民工发展能力的间接因素。“自己感觉,能力和观念的改变都是有的”(G县H镇X村回流农民工,FT170301LDH),“生活环境在改变,思想也就改变了,我想着必须改变我自己去适应世界,而不是让世界适应我”(Y区F镇G村回流农民工,FT170120WWC),在问及务工经历对回流农民工的种种改变时,往往能听到类似的回答。由此可见,除了回流农民工在外务工期间接受的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状况外,其在外务工期间的职业经历、社会参与状况等都会对回流农民工的发展能力状况产生影响。当然,不同的外出务工履历对回流农民工发展能力的影响效应有所差异,在外务工期间勤于为生计而奔波、从事城市底层工作、很少甚至不参与继续教育或职业培训、完全脱嵌游离于城市社会等回流农民工从外出务工经历中得到的发展能力提升显然是有限的。
3.经济实力是影响回流农民工发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去打过工的人很多都有想法回来发展,但是资金、销售等都是要考虑的呀,这些东西就难倒了很多人啊!”回流农民工WQS(Y区F镇J村回流农民工,FT170121WQS)吐露了许多回流农民工的真实心声。家庭经济实力对回流农民工整体发展能力的影响较大,且在已创业者或试图创业者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尚不富裕甚至捉襟见肘的经济实力对回流农民工的发展将形成一定阻挠,大大削减部分回流农民工的发展能力。
三、选择与现实:回流农民工发展的差异化考察
根据回流农民工发展的意愿和能力双重属性,构建一个“发展意愿-发展能力”分析框架,可将回流农民工划分为纯粹发展型、发展无奈型、潜在发展型和基本生存型4类(见表1)。尽管划分标准的“强”“弱”具有相对性,但对于回流农民工的发展而言,依此划分的类型仍然具有显著区分度,不同发展类型回流农民工的规模大有不同。孟德拉斯在《农民的终结》一书中说:“农业再也无法逃避某种形式的劳动分工。”[17]于中国而言,回流农民工是农民、农民工中极为特殊的一类群体,其一定程度、某种形式的社会分工可以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因此,不同回流农民工面临不同的发展际遇和发展选择,其劳动分工可以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对各类回流农民工的关切重点也应具有差异性和针对性。
表1 基于发展双重属性的回流农民工类型划分
出于对乡村振兴和乡村社会发展的现实关切,探讨回流农民工的发展选择问题有必要充分考察战略背景和社会现实。“乡村振兴,人才是关键。”[18]限制乡村发展和影响乡村振兴的因素“除了资源限制以外,最主要的其实还是人才缺口太大”(Y县Y镇A村驻村干部,FT200729ZTZ)。毋庸赘言,乡村振兴面临的人才困境是影响乃至制约乡村振兴的重要因素。作为具有特殊身份和特殊经历的农民,回流农民工生活在乡村,就必须将自身发展与乡村发展、社会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在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的进程中寻求发展空间。
(一)纯粹发展型回流农民工:乡村振兴的重要人才支撑
纯粹发展型回流农民工是群体中最有识别度、最具发展潜力、最富价值作为的回流农民工,其回流后在主观上表现出极为强烈的发展意愿,同时其客观发展能力也具有显著优势,基本与自身需求和社会需求相匹配。这类回流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较高、知识技能充裕、外出务工履历丰富、家庭经济实力相对富足,一般是出于个人发展需要而回流,具备促进乡村产业、文化、生态、组织等各方面发展的能力和条件。就具体职业身份而言,其大都已经或计划成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创客、农村电商、农村职业经理人、高级技术人才、村治精英、乡村医生、乡村教师、非遗继承人等,总之在就业结构和职业选择上处于较高层次。
纯粹发展型回流农民工在发展能力和发展意愿上的双重优势意味着其注定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人才支撑,是对乡村振兴人才建设困境的一定程度弥补,是基层工作者需要重点关注、重点支持和重点利用的对象。不论其从事何种职业、处于何种岗位、服务何种领域,这类回流农民工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其不仅能满足经济收入、工作获得感等自身多元需求,还能产生带动效应、社会溢出价值。例如,在安徽省调研时,回流农民工WJY向我们讲述了他回流担任村干部、并创业带动村民致富的故事,他说:“因为我们这边的土地比较适合种桃子,村里的荒山又多,我从2013年就开始整合荒山,与村民签订了30年的合同,投资了几百亩果园,在市场上已经开始赚钱了。一方面为了自己和家庭,另一方面也是想带动村民致富”(Y区F镇G村回流农民工,FT170120WJY)。在笔者的调研中,遇到了不少像WJY这样有能力,又有服务乡村意愿的回流农民工,但如果从整体规模上来讲,纯粹发展型回流农民工的规模并不庞大。调研数据显示,从事家务、务农、务工等传统就业方式的回流农民工比例高达76.81%,可以纳入纯粹发展型回流农民工的比例不超过25%。
(二)发展无奈型回流农民工:值得重点培育的潜在人才
发展无奈型回流农民工一般在主观上具有较强的发展意愿和为乡村建设贡献力量的意愿,但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技能经验相对短缺、社会阅历有所欠缺、经济实力不允许等,其客观发展能力暂时无法满足其自身发展需求和乡村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这类农民工的回流带有些许无奈,多数都会回到传统的就业结构中,依靠务农、务工等为生。对于这类回流农民工的发展和社会价值发挥而言,最重要的是要通过继续教育、职业教育等多种途径,提升个人发展能力,适应自身发展以及社会发展需求。
“我当然也想为村子做贡献,但自己没什么技术、没什么能力,赚不了几个钱,只能给别人打打工、施施肥”(Y区F镇J村回流农民工,FT170121LBH)。谈起自己的未来规划,回流农民工LBH的话语中透露着一丝“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无奈。事实上,LBH只是万千发展无奈型回流农民工的一个缩影,其规模远比纯粹发展型回流农民工大得多,他们中的大多数虽有反哺家乡、落叶归根的想法,最终却因缺乏一技之长而无奈地重操旧业。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俨然为这类回流农民工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国家对农村人力资源开发、乡村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视和投入程度都是空前的。有外出务工经历、有主观发展意愿、较传统在地村民有隐性优势的发展无奈型回流农民工无疑是培育高素质农民、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等乡村人才队伍的重要来源。充分重视这类回流农民工的隐性优势和社会价值,综合考虑其个人发展需求和社会发展需求,借助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等渠道,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注定能最大程度促进这类回流农民工的发展,并进一步壮大乡村振兴的人才队伍。
(三)潜在发展型回流农民工:乡村振兴的潜在人才资源
潜在发展型回流农民工尽管在受教育水平、知识技能、外出阅历、视野眼界、经济实力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相对优势,但深受个人、家庭、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在主观上并没有表现出强烈的发展意愿和为乡村建设服务的意愿。例如,回流农民工群体中不乏具有一定发展能力,却因个人婚姻、赡养老人、照顾子女、家庭变故等需要而选择回流的农民工,也不乏因缺少良好发展机遇、发展平台而选择“平凡度日”甚至“得过且过”的回流农民工。可见,他们或是处于个人、家庭生命周期的特定节点上,或是因外界种种因素不再具有上向发展的欲望,这些都是典型的强发展能力、弱发展意识的潜在发展型回流农民工。
CLQ是东部发达地区农村的一名回流农民工,高中毕业后在大城市务工,2012年来在幼儿园当保育员,在谈及未来规划时,她这样说道:“我只希望能安心过好我自己的小日子,家人平安、幸福。我会专心培养我的女儿,希望她能读书成才”(L县X镇L村回流农民工,FT170301CLQ)。像CLQ这样具有一技之长的回流农民工俨然称得上是乡村人才,但由于家庭原因而没有表现出通过自我发展为乡村建设贡献力量的强烈意愿,其发展能力有所隐匿。当然,这类回流农民工的主观发展意愿并非不可扭转。对于部分回流农民工而言,只要度过特定的家庭生命周期节点(例如子女外出求学、长辈离世等),他们仍有可能具备强烈的寻求自我发展、服务乡村社会的意愿;对于其他回流农民工而言,其发展意愿也能通过某些激励措施得到激发。总之,从长远来看,有效挖掘和利用这些潜在乡村人才资源、拓宽乡村建设的人才队伍来源是现实可行的。
(四)基本生存型回流农民工:需给予主体性关怀的群体
同纯粹发展型回流农民工一样,基本生存型回流农民工也比较具有区分度。调研中,一位驻村干部这样看待农民工的回流:“对多数回流农民工而言,如果他有技能、有本事,在城市里打拼赚钱好好的,为什么要回到农村呢?从我观察到的现象来看,他们回来要么是能力实在太过欠缺,要么年纪大了,要么身体出现状况了,总之,在城市混不下去了”(Y县Y镇A村驻村干部,FT200729ZTZ)。“在城市混不下去”的农民工一般将农村当作自己的退路,由于年迈、残疾、家庭变故、家庭事务等种种原因,在主观上不具备强烈的自我发展和发挥社会价值的意愿,同时,由于其知识储备、技能水平、眼界视野、家庭经济等客观发展能力有所欠缺,这类回流农民工便只是将维持基本生活作为自己的主要追求。调研发现,该类回流农民工的数量规模并不比其他回流农民工少。
基本生存型回流农民工究竟在乡村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进程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其是否能成为乡村振兴的人才支撑?显然,与任一发展类型回流农民工一样,基本生存型回流农民工也至关重要,即使其社会价值不如纯粹发展型回流农民工,但其仍然是乡村振兴的“稳定器”和城乡融合发展的“粘合剂”,因为即便回流农民工自身缺少主观察觉,城市务工经历也或多或少能为其带来一些改变,与部分传统在地村民相比具有一定隐性优势。当然,尽管少数基本生存型回流农民工或许也能在度过特定家庭生命周期节点或通过政策激励改变主观发展意愿,通过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提升某些发展能力,从而发展为乡村建设需要的人才,但从短期来看,多数仍然属于需要政府、基层组织、社会各界给予人文关怀和生活保障,甚至是政策兜底的对象。
四、促进回流农民工发展的对策建议
回流农民工的未来发展不只是关系其个人发展命运的主体性问题,还是一个关乎社会发展的社会性问题。促进回流农民工发展的基本原则是:最大程度激发纯粹发展型回流农民工投身乡村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发展无奈型和潜在发展型回流农民工向社会作用更大的纯粹发展型回流农民工转型,保障和满足基本生存型回流农民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一)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为回流农民工发展奠定基础
城乡融合发展是从马克思、恩格斯时代延续至今的宏大命题,乡村振兴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为了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解答“三农问题”,就必须明确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基础性地位。就回流农民工的发展而言,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既是保障和满足基本生存型回流农民工基本生活乃至美好生活需要的举措,也是解决其他回流农民工后顾之忧进而为乡村振兴持续发挥价值的必要保障。一要提升乡村教育、体育、文化、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网络通讯等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追求目标,让回流农民工和其他村民在乡村也能活得体面、活得美好;二要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初见成效的农村社会保障惠及更多回流农民工和村民,同时也要极力清除回流农民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的政策性、制度性障碍,打消部分回流农民工发展的顾虑;三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优化就业创业环境,整体提升乡镇的就业工资待遇,为回流农民工的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二)搭建乡村发展平台,为回流农民工创造发展载体
回流农民工的发展依赖于一定的载体,普通的回流农民工要有合适的发展、工作岗位,选择创业的回流农民工又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特色资源、特定项目、乡村创业空间等依托。因此,对回流农民工的发展而言,搭建乡村发展平台、创造乡村发展机遇既是必要的,也极其重要的。一要合力挖掘乡村特色资源,鼓励纯粹发展型等回流农民工在乡村创业。乡村发展向来强调因地制宜,充分开发、利用乡村现有资源往往能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政府和回流农民工可以对乡村的现有特色资源进行合理挖掘,政府提供政策和必要的资金支持,纯粹发展型回流农民工负责开发,通过创新创业盘活乡村固态资源、促进乡村各方面的发展。二要促进“项目进村”,激发乡村发展活力。“项目进村”是基层在“项目制”基础上探索出的一种独特乡村发展模式和动力机制,它不仅能促进乡村基层治理,还能带动一方产业的发展,为回流农民工和村民带来许多发展机遇。三要在不剥夺村民合法权益、不损害乡村社会既有生态的基础上合理促进资本下乡,为普通回流农民工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和发展机会,提高回流农民工的收入水平,促进乡村经济发展。
(三)完善扶持激励措施,提升回流农民工的发展意愿
诸多回流农民工之所以缺乏发展意愿、安于现状是因为既有措施和乡村发展并没有对其产生正向激励。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健全激励措施对回流农民工,尤其是潜在发展型回流农民工发展意愿的刺激和提升是显著的。一要加大对有志于或已投身创业的纯粹发展型回流农民工的扶持力度。政策、资金等扶持对回流农民工创业的激励较为显著,调研数据显示,回流前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回流农民工比例仅为8.21%,最终投身创业行动的却有17.87%。因此,进一步加大对回流农民工创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并做好政策宣传和政策落地,有利于带动乡村产业发展。二要给予从事新型农业、现代农业等具体工作的各类回流农民工一定就业支持。在孟德拉斯看来,“小农”将在未来得到终结,取而代之的是现代化的农业、农村、农民,这也恰是党和国家所描绘的“三农”未来。因此,给予从事新型农业、现代农业等具体工作的各类回流农民工一定就业支持能够激励更多回流农民工在实现自我发展的同时投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三是要给予社会价值突出的回流农民工以一定的额外奖励激励。加大扶持力度或许尚不足以充分调动回流农民工,尤其是潜在发展型回流农民工追求自我发展、发挥社会价值的积极性,对于产生较大社会效益、示范带动效益等的回流农民工,给予额外的物质、精神奖励等在回流农民工潜力尚未得到充分激发的现阶段还是必需的。
(四)合力完善继续教育,提升回流农民工的发展能力
教育是提升人力资本的重要途径。回流农民工整体人力资本较传统在地村民相比有一定优势,但这种优势并不明显,且其回流后的人力资本与在外务工期间相比有所下降。故而,必须在乡村人才振兴强调完善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背景下,有针对性地提升回流农民工的发展能力。完善继续教育应当发挥社会多元主体的力量:一要发挥政府的关键力量。必须要认识到政府当前组织开展的各类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不是不足而是太少,政府应当加大继续教育的财政支出,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满足回流农民工自身需求、适应乡村社会发展需要的教育培训。二要依靠村级组织的力量。尽管不同村庄的集体经济收入状况有所差异,但村级组织必须要认识到乡村整体人力资本提升的重要性,把资金花在组织回流农民工开展继续教育、职业培训、观摩学习等人力资本渠道途径这一“刀刃”上。三要鼓励企业、高校、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下乡。为弥补政府投入不足和村集体经济贫弱的缺陷,鼓励、动员企业、高校、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下乡,为回流农民工及其他村民开展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四要调动回流农民工自身的积极性。发展能力欠缺的发展无奈型回流农民工应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类教育培训,努力转型为纯粹发展型回流农民工;有发展能力的纯粹发展型和潜在发展型回流农民工也应与时俱进、守正创新,结合自身需求通过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进一步提升人力资本和发展能力。
五、结论与展望
世纪初,在全球化和中国社会快速变迁的背景下,李培林曾将农民工、失地农民和农业村落终结并称为“新三农问题”[19]。10多年后,在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如火如荼推进的今天,尤其是在全社会、全人类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今天,农民工依然是值得高度关注的特殊群体,回流农民工的未来发展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仍然是社会各界需要投以人文关怀的重要话题。显然,回流农民工的未来发展绝不是一个简单的再就业问题,它是一个关乎其各方面生活和个人命运,关系乡村社会发展的重要话题。通过分析回流农民工的主观发展意愿和客观发展能力,我们将其划分为具有一定区分度的纯粹发展型、发展无奈型、潜在发展型、基本生存型4类回流农民工。在此基础上,我们至少可以得出3条基本结论:第一,不论是哪种类型的回流农民工,他们都是乡村共同体的重要实践主体,均与乡村建设发展密切关联。第二,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不同回流农民工有着不同的发展方向和选择,对于“坚守还是转型?”这一问题的回答不尽相同,在乡村振兴中具有不同的价值作为。第三,政策实践者必须要对不同发展类型回流农民工加以区分,深刻认识其差异性,处理好共性与个性的关系,进而施以针对性的对策和举措。
当然,针对回流农民工的未来发展这一问题,本文只是提供了一个分析视角和解释框架,并不能完全回答有关回流农民工未来发展的所有问题。不同发展类型回流农民工的边界是什么?能否量化?乡村为回流农民工的未来发展留下了哪些选择?新冠肺炎疫情对回流农民工、农民工的未来发展造成了哪些影响?回流农民工的发展对个人、家庭、社会意味着什么?个人、家庭、社会又会对回流农民工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效应?回流农民工如何与个人、家庭、社会实现良性互动?又如何在互动中走向发展?回流农民工发展该如何平衡城市与乡村、传统与现代的关系?等等。所有这些与回流农民工发展选择相关的问题都有待更加深入广泛的探讨、更加微观细致的剖析和更加客观务实的考察,这些问题也将成为未来研究的重要选择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