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选择中的境遇论方法
——弗莱彻境遇伦理思想探析
2021-02-01于有为
于有为
(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4)
如何在错综复杂的现实境遇里做出一个好的道德选择,是居于伦理学理论探讨核心的一个问题。无论伦理学理论建构得如何严密,其作为实践哲学最终也一定要去面对这个问题,并给出属于自己的伦理学方法。在道德选择中,恰当的方法能够在困难的道德抉择中为道德主体指出一条明路,而不恰当的方法就很有可能导致相反的后果。因此,道德选择不是单一固化的遵循道德律令,道德选择也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也就是说道德选择要坚持境遇论方法。
一、律法主义、反律法主义与境遇论
道德的人必定要按道德原则行事,但人对于道德原则的遵从与践履并非是无条件的,遵从道德原则与履行道德义务应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黑格尔对这个话题有着这样的表述:“要是只按照一个准则行动,他就是一个迂阔的人,不论对自己和对别人都会把事情搞坏”[1]。其实,绝大多数的思想家持此种观点与方法。这种观点与方法在中国古人那里被称为权变思想,在当代西方学者弗莱彻那里被称为境遇主义方法。尽管前人有不少关于境遇主义思想的论述,但真正将境遇论构造成一个独立的系统方法体系从而能被人清晰地认识并自觉运用的人却是美国伦理学家弗莱彻。弗莱彻认为:“境遇论是我们时代的实用主义和相对主义在基督教伦理学中的结晶。历史上,大多数人确实都是程度不同的境遇论者。但今天情况有所不同,我们这样的境遇者公开宣称境遇论是合理的方法”[2]P40。弗莱彻期望以境遇论方法为起点构成一种伦理学理论,其理论更倚重于实用主义,甚至可以说实用主义构成了他的境遇论的灵魂。弗莱彻认为在人们进行道德选择时,往往持三种主张:律法主义、反律法主义以及境遇论,而前两种主张都有着不可克服的缺点,而在三者的比较中,境遇论愈发显现出其优势。
(一)道德选择的律法主义
律法主义是固执于准则,将准则贯彻到底的做法。律法主义会寻找一个权威,或者搬用经书,要么就是理论的推演,从而确立出准则,并将这个道德准则作为绝对的最高准则,应用在具体情境中也具有不能变易的特征。弗莱彻解释说:“依照这种方法,人们面临的每个需要做出道德决定的境遇,都充满了先定的一套准则和规章”[2]P10。他认为,这种方法是最常见的道德选择的方法,但是它解决不了现代社会个人所遇到复杂的道德问题。而且“我们会看到……律法主义表现为H·米勒所说的‘道德的不道德’”[2]P9。律法主义只见原则,而不见生活,仅仅满足于对原则、规范的权威性维护与强调。这样的律令,即便是崇高,但却是冰冷的。因为诸多境遇中将预先确立的准则不折不扣地运用,便会出现许多误差,境遇中的具体情况有着太多的人所不知与人所不能,那个必须遵循的、固定的准则如同一个冰冷的外来者试图闯进充满着不确定的、激荡纷变的现实中,最终将显示为不合时宜。这种律法主义看似具体,实则抽象;它的运用看似简单,实则遥远。道德权利与义务必须是真正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事实上,一个人究竟该做什么,必须在具体的社会伦理关系、具体时空境遇中才能准确地把握。
(二)道德选择的反律法主义
弗莱彻对于反律法主义则是这样说的:“这种方法断言,在每个‘当下存在的时刻’或‘独特’的境遇中,人们都必须依据当时当地的境遇本身,提出解决道德问题的办法”[2]P13。可见,反律法主义的显著特征就是给个人的选择提供了最大的自由空间(如果还可以说是自由的话,或许按严格的意义来讲不是自由而是任性)。反律法主义将相对性发挥到极致,以至于相对的较为确定的原则都消失了,其无视在个别中的一般、特殊中的普遍、个性中的共性,走上了道德虚无主义。于是,这种混乱无序的方式教导人们肆意妄为,或者说是诉诸于每个人内心,看似它的实践是为便利的,最容易的,但真正落实在实践中,在繁复的现实情境中,却只会给人带来迷茫与无所适从。
(三)道德选择的境遇论
第三种则是“境遇论”。正如同弗莱彻所说:“我们也可以说,境遇伦理学是生态伦理学,因为它尽可能充分地考虑到做出每项道德决定的背景(环境)”[2]P120“境遇论者在其所在社会及其传统的道德准则的全副武装下,进入每个道德决断的境遇……他也随时准备在任何境遇中放弃这些准则”[2]P17。境遇论的思想类似于孔子所谓的“极高明而道中庸”思想。境遇论者既坚持道德原则又将具体的实际情况加以考虑,这将道德选择的原则性与具体性、抽象性与现实性结合起来。既不像律法主义那样,对于准则甚至连条文都不折不扣执行,也不像反律法主义那样,认定没有一个共识,否认准则存在的可能性而随心所欲。总之,境遇论方法是人们进行道德选择的最佳选择。
二、境遇论方法的优势与特征
(一)境遇论方法是权衡变通的
境遇论方法是实用的,是变通的,它绝非那种冰冷的纲常规范,而是将道德原则与应时而变相结合,力争做到两者俱有。境遇论方法力图使刻板抽象的、僵硬的道德律令趋于人性化,使之贴合人的现实需要和所面临的实际境遇。境遇论方法反对抽象地谈论道德原则,而强调具体“境遇”即经验和事实的意义和作用,要求在具体环境和条件下来进行道德评价和认知。境遇论方法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多样化。理论是“一”,而现实生活却是“多”。如何在“多”中选择并实现“一”,自古以来就是个问题。
《孟子·离娄上》则有着这样一番对话,在对话中孟子也有着按照境遇进行变通的思想:“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曰:‘礼也。’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3]。男女有别,这是封建道德的一准则;见义勇为,又是一准则。在通常情况下,这两项准则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但是,在上述情境中,这两项准则就发生了冲突,在既定的可供选择的方案中,无论我们怎么选择,都无法同时满足两项准则的要求。因此,这种冲突要求我们在不同准则之间进行比较并最终做出判断,最终采取具有更大道德价值的行为,即伸出援助之手,这种权变的方式是值得借鉴的。
因此,在许多道德选择的情境里,不是要不要背离道德准则的问题,而是权衡与比较不同准则的价值的轻重大小,从而以最小的道德代价来维护最大的道德价值。律法主义与反律法主义等方法的失误根本就在于无视道德原则的优先性与人们伦理实践及其客观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辩证统一,要么是对道德准则采取一种片面的、孤立的形而上学式教条主义路线,要么就完全抛弃准则而主张虚无主义。而道德选择的境遇论方法则提倡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灵活地采取对策,这无疑是符合生活世界的辩证法的。
(二)境遇论方法是以人为中心的
我们还可以从上面的论述中看到境遇论具有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境遇论所具有的明显优点,那就是境遇论是以人为本的,它代表着对于道德法则的一种祛魅。境遇论认为道德是人的道德,因而应当既从人出发,也应为了人。我们可以看到的传统的规范伦理学体系所建立的固定的道德体系,一条条道德法则如同切割线,将实践生活划分开来。道德的主体是人,境遇论看重的是人,而不是物,不是律令法则,因而境遇论倡导我们正确地看待道德律令,其没有高踞于人类之上的永恒价值,脱离了人这一主体,道德律令作为道德精神也失去了意义。正是从人出发,为人考虑,境遇论不会强人所难,而是更加注重实践的细节,让人脱离戒律化道德律令的束缚,不去纠结于对于规则的亦步亦趋,而是为情境中的人考虑。
原则的抽象性与应用的具体性,是一对需要辩证看待的矛盾,是道德选择的境遇所包含的真实的内涵。人们做出道德选择的具体时空总是特定的,即道德行为总是在一定的境遇中发生的,在具体的情境中,行为主体会遇到许多对立的、不相容的决定,这时人就会发生选择。任何道德原则与规范固然有它的特定内容,但这些原则规范毕竟是对社会生活的抽象,要使其变得有生命力,还得依赖人们的实际运用。
三、境遇论的理论创新
(一)境遇论方法以“爱”为原则
我们说,在道德选择要坚持境遇论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毫无批判、毫无警觉地采取这种方法与态度。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特别注意不能借口诸如环境条件不具备等原因而牺牲道德原则、推卸道德责任与义务。
弗莱彻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片面的。他从传统伦理中找寻出“爱”的原则,并认为境遇主义的方法即是以此为根本原则。他在文中说到:“境遇伦理学只有一条规范、原则或律法具有约束力而无可指谪,不论境遇如何它总是善的和正当的,这就是‘爱’。……其他一切律法、准则、原则、典范和规范,毫不例外都是有条件的,只有当它们在某一境遇下恰好符合爱时,它们是正当的。……它是爱的战略”[2]P20-21。弗莱彻被认为重新解释了传统伦理的“爱”,并将其融进了境遇论中[4]。由此可看到境遇论方法并不意味着道德原则的虚无,而是将道德原则置于优先性的地位,然后再将道德原则与具体条件的结合,做到道德原则的原则性与灵活性、普遍性与具体性的辩证统一。有学者将其总结为“无规则的规则,绝对的相对”[5]。
(二)境遇论基于方法而构建理论
与律法主义和反律法主义相比,境遇论更是一种理论上的创新。无论是律法主义还是反律法主义,要么是先建立起一套理论上的体系,然后由理论向实践中推进,设定了一个理论的根本,用道德准则的应当去限制实际,追求理论的纯粹;要么就是从另一头出发,否定理论的必要性,由现实作为起点,排斥掉标准与准则,这就是另一种极端。而境遇论则是一种权衡的创新,境遇论无疑承认理论的价值,承认道德准则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的,但认为应将目光集中于现实场景中道德选择,由这样的方法作为起点,逆推出境遇论的理论体系。与义务论等传统规范伦理学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这里,传统的规范伦理学先建构理论,然后引出方法,因而其必然会导向律法主义;而境遇论的思维模式则是从行之有效的方法中总结构建出境遇论的伦理体系,于是这一伦理体系无疑就带有了鲜明的实用主义色彩,它将目光投向了现实,投向了伦理学作为实践智慧所应发挥作用的领域。
四、境遇论方法的不足
境遇论及其伦理学理论在很多方面都能给我们带来新的观点与思考,然而境遇论本身也必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首先,境遇论方法毕竟是一种不纯粹的伦理学方法,它是律法主义与反律法主义的综合。因而其自身就会给自己带来一定的软弱性,即它很难应对追问。没有从本体开始的演绎,就会使人在按照境遇论方法去做的时候,自觉或不自觉地产生疑问,那就是我这样做的根据是什么?去掉了先验理性,那模糊的判断标准从何而来呢?我该如何从价值上确定我在具体实践中做出的权衡是否正确呢?这些问题是境遇论很难给出答案的。
其次,境遇论方法很容易陷入康德所说的“根本恶”——“把感性的动机,作为本身独立的,规定任性的东西纳入自己的准则……那么,他就会在道德上是恶的”[6]——的困境。弗莱彻的境遇论方法给出了一个“爱”的原则,但这个“爱”说到底是每个人在具体情况下自己持有的,是主观性地认为我持有这个“爱”。因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很难精准地把握到具体情境的所有细节,因而这个爱在每个人的具体实践中便会出现不同的理解与不同的践行。这就使得陷入“根本恶”的困境变得可能,一个人认为在这个具体情境里自己讲了道德,然而事实上可能他所理解的爱出现了偏差与扭曲,他越是认为自己做得完满无缺,后果越是严重,越是认为自己秉持道德,在客观上越可能造成更大的危害,这是境遇论方法应当直面的问题。
最后,境遇论方法只强调爱这一方面的价值,缺失了对于其他价值的坚持[7]。尽管弗莱彻认为爱和公正应当是统一的,试图将爱作为一种根源而发展出其他的价值,但是爱本身也有着自己的缺陷,爱可能消失可能存续,可能强烈可能低迷,如果缺乏了价值体系,爱就有变成任性冲动的可能。只强调爱,就相当于对其它价值的否定,或者说至少是对其它价值的忽视,在实际的方法应用中,爱就很有可能变得失衡,失去了其他价值的存在,爱本身也可能无法表达自己,最后将造成境遇论方法实际应用的失效。
结 语
总之,在道德选择中的境遇论方法表明,道德实践绝不能受限于僵硬刻板的教条,而应该是一种真正的生活智慧。无论是什么样的准则与道德律令,无论是什么样的信念与道德理论,都只能为人们提供那种对自身以及社会负责的精神。在现实的具体境遇下如何进行道德选择,必须要当时的人根据相应的原则,运用自己的生活智慧,出于高度的责任感,在对具体时空的对象仔细分析后相宜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