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
——对处境不利妇女群体发展的初步评估

2021-02-01王雪洪贾云竹廉望舒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妇女少数民族

李 莹,王雪洪,谭 深,贾云竹,廉望舒

(1.中华女子学院,北京 100101;2.北京市海淀区,北京 100142;3.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732;4.北京协力人口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北京 100088;5.北京市朝阳区,北京 100027)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下简称“世妇会”)通过的《北京宣言》中强调,“加强努力以确保在权力赋予和地位提高方面由于种族、年龄、语言、族裔、文化、宗教或残疾或由于是土著人民而面对重重障碍的所有妇女和女孩平等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1)参见《北京宣言》,1995年。。25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多元的处境不利群体开始在社会中有效发声,呈现各群体的发展现状及诉求。2015年落地的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原则(2)参见《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2015年。,不利群体权利诉求的合理性被进一步强调和关注。联合国各成员国在实现《北京行动纲领》(以下简称“《行动纲领》”)《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过程中,应更多纳入、更加关注对处境不利妇女群体发展的支持和权利保障。本文重点回顾和评估北京世妇会以来特别是近五年来,少数民族妇女、残障妇女、流动妇女、老年妇女和性少数妇女等处境不利群体在实现全面发展过程中的进展及挑战,并提出建设性对策。

一、少数民族妇女群体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会议的文件中,并未列入少数民族妇女的专项目标,但其通过的《北京宣言》强调了少数民族妇女赋权和地位提高的必要性。民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它是指语言、宗教、历史和文化等方面表现出共性的群体,但少数民族妇女群体内部存在诸多差异性。从全球来看,就少数民族或土著族裔妇女的整体发展而言,处于困境状况的比例更高,其所遭受的歧视具有交叉性的特点,通常被称为“弱势中的弱势”,其赋权和发展状况关系到各国人权保障的底线。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共有56个民族。相对于汉族而言,中国其他55个人口较少的民族被统称为少数民族,以“大杂居、小聚居”为基本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民族治理结合起来,以民族平等为理论与政策起点,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为基本事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基本制度,充分保障中国少数民族各项权利,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少数民族妇女作为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建设者和受益者,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尤其是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来,在国家脱贫攻坚的过程中,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贫困状况得到极大改变,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一)中国少数民族妇女权利保障和发展水平实现飞跃性提高

1.少数民族妇女权利保障的制度框架基本形成。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保障少数民族妇女权利的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妇女权利的国际法义务来自国际人权框架,即《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歧视公约》中对于其基于“种族歧视/针对妇女的歧视”的界定产生的国家义务(3)《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公民、政治权利公约》《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普遍性国际人权文件为全面保障人权奠定了基础性框架,也是专门性人权公约的基础。。中国一向积极履行公约义务,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并多次提交国家执行报告接受联合国人权机构监督(4)1995年北京世妇会后,中国提交国家执行报告更为常态化和制度化。。

中国保障少数民族妇女的国内法框架,即各项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政策性文件组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权利保障和促进民族发展的闭环。首先,以《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基于民族平等权全面保障了少数民族妇女享有的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和婚姻家庭权益。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充分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等多项国家发展规划和政策基础上,2016年国家针对民族地区专门发布了《“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在精准扶贫脱贫战略下针对性地解决少数民族地区贫困问题,尤其是占民族地区贫困人口多数的妇女贫困问题。再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制度和西藏、新疆工作座谈会制度的建立,为及时明确不同阶段民族工作重大战略主张和指导性原则提供了制度性条件,使得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工作能够通过超速发展实现同步发展。

2.少数民族妇女民生状况得到全面改善。我国少数民族妇女既包括散居的少数民族妇女,也包括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妇女。据国家统计局人口抽样调查资料,2015年少数民族人口为1.18亿,占总人口的8.6%,其中妇女占49%。总体上,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其中女性人口比男性人口增长更快[1]8。

一般的民族事业发展统计数据只分析涵盖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5)例如定期出版的《中国少数民族事业报告》《中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进展报告》《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报告》均以民族八省(区)为主要分析目标,其中《中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进展报告(2019)》中增加了边境州市和人口较少民族精准扶贫的数据。,即民族八省(区)的数据,包括五个民族自治区与贵州、云南和青海三个少数民族人口集中的省份。从现有数据可以看出,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全面提高,持续向好,少数民族妇女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状况得到普遍改善。

民族八省(区)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年均高于全国平均增速,为少数民族妇女全面脱贫奠定了物质基础。2011—2018年,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年均增速为14.1%,高出全国平均水平4.5%;财政公共预算收入年均增速为10.5%,高于全国水平1.7%;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速11.4%,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6%[2]2-3。2017年成功脱贫摘帽的28个贫困县中,西部和民族地区有21个。

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持续发展,为少数民族妇女教育水平提高提供了基本环境。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得以落实,部分民族地区2012年率先实现了15年免费教育,新疆2017年实现了农村幼儿园“应建就建”和适龄儿童“应入尽入”目标。截至2016年底,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少数民族学生总数近2752万人,占全国在校生总数的10.33%[3]49-50,高于人口占比。2013—2016年,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普通高中、普通中专、初中、小学及学前教育稳步增长。其中成人本专科和学前教育增长最快,成人教育从2013年的20.27万人增加到2015年的52.93万人,学前教育2016年比2015年增加36.96万人,提高了9.83%[4]79[3]49。少数民族妇女受教育程度和基础教育水平得到快速提高。

少数民族社会文化事业蓬勃发展,为少数民族妇女社会地位提高创造了良好社会氛围。《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对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实践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向民族地区倾斜,用于改善公共设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云南2017年实现了贫困地区公共文化设施网络覆盖到村、基本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覆盖到人[4]109。兴边富民行动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特色村镇,大力传播包含性别平等内容的社会主义文化,对促进民族地区改变性别刻板印象产生了重要影响,营造了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社会保障稳步推进,受益人群显著增加。民族地区城乡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基本养老和医疗参保人数明显增加[5]10-11。

少数民族妇女专项计划有序进行,为少数民族妇女健康状况改善提供了有力保障。政府拨出专款,在民族地区建立妇幼保健机构,增加和培养医护人员,开展妇幼保健知识宣传,推广“两癌”免费筛查,孕产妇死亡率大幅下降,围产儿死亡率降低,少数民族妇女平均预期寿命总体呈上升趋势(6)参见中国提交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次至十七次定期报告(2015)。。2000—2010年间,全国妇女平均预期寿命增长4.04年,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平均预期寿命增长5.09年[5]142-143(7)根据民族地区数据计算所得,见本文参考文献[5]。。

(二)少数民族妇女发展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少数民族妇女,尤其是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妇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项指标显著改善,但基于历史、自然环境、宗教、文化、语言等各种制约性因素,致贫因素多元叠加、成因复杂、表现特殊[6],少数民族妇女发展面临巨大挑战,创新发展、持续发展、科学发展势在必行。

1.开展少数民族分性别统计工作,提供政策规划依据。少数民族妇女状况既存在着地区差异,也存在民族差异和性别差异。然而,现有资料缺乏少数民族分性别数据,既无法准确了解民族地区妇女发展状况,也无法了解全国少数民族妇女状况,缺乏制定针对性政策规划的依据。要充分研究少数民族妇女发展面临的瓶颈,而不是简单将其归于少数民族发展或妇女发展(8)在公开的统计资料中,很难获得少数民族妇女的发展统计数据,只有少量文献中含有某地区(例如村落、县市)的研究数据,数据统计口径不一,难以进行有效的比较。同时,很多研究中既可以发现城乡和地区差异对少数民族妇女的影响大于民族差异带来的影响,但同时也发现东北三省民族自治地方分地区城镇居民收入显著低于民族自治地方平均水平,地区发展状况对地区内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影响极为显著。参见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中国民族统计年鉴(2018)》,中国统计出版社,第243页。。统计监测和形势分析是制定方针政策、编制规划的重要依据,是促进民族发展的基础工作[6]。民族地区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居多,精准掌握各少数民族妇女发展数据,是制定针对性政策规划、强力推进精准扶贫脱贫的前提,也是建立多维度返贫阻断机制、防止返贫的重要手段。

2.加强少数民族妇女精准扶贫工作,防范致贫返贫风险。民族地区贫困人口集中,贫困发生率高,贫困程度深,脱贫任务重,返贫风险高。截至2018年底,民族八省(区)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8.1%,民族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占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36.3%,民族地区贫困发生率高出全国贫困发生率2.6%。2014年民族地区脱贫人口中,至2016年其返贫率比其他地区高5%[2]5-16。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工作艰巨,返贫压力大。

相比其他群体,少数民族妇女致贫返贫因素更多。除了受教育程度低、地理位置偏僻外,她们也受限于国家通用语使用水平和宗教习俗。民族地区留守妇女居多,收入不稳定且来源单一,收入增长缺乏产业支撑,脱贫政策一旦退出,返贫风险高。在做好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的同时,应当推进城乡融合、创新产业机制,加大对民族地区妇女的扶持力度、赋权赋能,制定针对性强的脱贫机制,使少数民族妇女既能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也能提高自身福利和其社会及家庭地位(9)妇女自身经济状况改善是妇女地位提升的前提,但并不必然带来妇女自身福利和政治社会地位的提升。参见李小云等的《“妇女贫困”路径的减贫溢出与赋权异化——一个少数民族妇女扶贫实践的发展学观察》,《妇女研究论丛》,2019年第2期。。尤其在住房、安全饮水和教育等方面(10)在这三个维度,民族地区返贫率均高于其他地区。参见张丽君等的《中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进展报告(2019)》,中国经济出版社,2020年,第16页。,推出更细更实的举措,防止发生返贫现象。

3.扩展少数民族地区优质教育资源,保障女童平等受教育权。教育是消除性别不平等根源、促进妇女发展的基础。我国坚持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采取倾斜支持政策,民族地区教育取得了明显进展。然而,民族地区地理状况复杂,教育基础薄弱,优质教育资源匮乏,教育资源不均衡,就学成本高,少数民族妇女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例如,西藏地区2018年女性文盲人口占15岁及以上女性人口比重高达43.95%,全国平均水平为7.52%。云南、青海、宁夏及贵州地区的女性文盲人口占15岁及以上女性人口比例均高于全国水平近4%~8%[1]196-197。在全国高中教育基本普及的状况下(11)全国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为89.5%。参见《2019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moe.gov.cn/jyb_sjzl/sjzl_fztjgb/202005/t20200520_456751.html,2020-10-15。,有数据显示,民族地区部分学校女童入学率低,辍学率高出全国女童平均水平25%[7]。尽管统计口径有差异,缺乏关于少数民族女童受教育状况的全面准确的数据,但仍可以看出少数民族地区女童辍学压力大。国家政策的执行受地区有害习俗的不利影响,教育资源、就业资源受限于地区经济发展,“读书无用论”更易产生影响。因此,基于有质量的数据,系统性研究民族地区女童“控辍保学”困境,严格执行国家普及义务教育和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团结当地宗教人士,移风易俗,扩大宣传,树立榜样,扩展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才能为彻底消除贫困和性别歧视根源奠定基础。

二、残障妇女群体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中国残障人口中男性占51.55%,女性占48.45%,性别比例为106.42[8]。到2010年末,中国残障人口总数为8502万人,其中男性4382万人,女性4120万人[9]。中国残障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和其中的女性比例都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2)根据《世界残疾报告》,残障人士占总人口的15%,女性人口中残障发生率为19%,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的国家中60%~70%的残障妇女生活在农村中。引自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残疾报告》,2011年。。

本部分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指导下,在《“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2016—2020年)》(简称“《十三五规划》”)《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框架下,结合《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残障人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相关条款及国家履约报告,梳理和总结残障妇女在生存和发展方面取得的进展、存在的问题及潜在原因,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进展

习近平主席2016年视察唐山市时曾指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近年来,中国政府逐步完善残障人士的权益保障制度和权利保护的相关标准体系,初步建立了残障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整体来说,残障人生存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更加优化,残障人事业的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10]。在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理念渐入人心的时代,残障妇女和女童的生存、发展和参与状况也获得了明显改善。

1.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指导,逐步完善残障妇女权益保障机制。截至2018年4月,我国直接涉及残障人权益保障的法律已有80多部,行政法规50多部[10],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残疾人保障法》为主干,以《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为重要支撑的残障人法律法规体系[10]。中国新制定的《民法总则》《反家庭暴力法》《民法典》,以及2014年修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妇女在民事活动、家庭生活、劳动就业等领域享有的平等权利,都提到对残障妇女的特殊保护。

2.全面开展基础康复服务,确保残障妇女和女童的健康权利。第一,2015年我国建立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为重度残障妇女和残障男性提供残障特需医疗卫生服务,同时完善医疗服务和保障机制。2018年,包括残障妇女在内的受益残障人士超过2190万人次,发放补贴超过230亿元[11]。第二,《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7)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为包括妇女在内的残障人士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从2016年至2019年,通过《“十三五”规划》的实施,获得基本康复服务的持证残障妇女和男性包括残障女童和男童,从2016年的279.9万人增加到2019年的1043.0万人(13)参见2016—2019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残联发(2017)15号、残联发(2018)24号、残联发(2019)18号。。《北京市“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显示,0~6岁儿童残障筛查覆盖率达到90%,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98.43%[12]。第三,建立务实全面的残障妇女与残障男性的健康保障政策。《“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等对维护残障人士的健康、加强基层医疗康复能力建设等均提出明确要求[11]。2016年,中国有20项新增医疗康复项目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10]。2017年,残障妇女和男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6.5%[10]。

3.提高受教育水平,保障残障妇女和女童享有平等受教育权。第一,各地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显著提高。2018年,残障儿童在校生66.6万人,比2013年增加29.8万人,增长81%[11]。第二,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建立从幼儿园到高等院校的残障学生资助体系。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包括残障女童在内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残障学生的学杂费,从而实现家庭经济困难的残障女童从小学到高中阶段的12年免费教育[11]。2016年,3万多名在园残障幼儿获得专门资助。第三,颁布并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发展融合教育。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障学生数由2013年的19.1万人增加到2018年的33.2万人,增长73.8%[11]。近10年来,残障学生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比例均超过50%[11]。

4.广泛开展就业促进、培训和服务工作,促进残障妇女就业权利的实现。第一,广泛开展就业创业服务和培训。5年来,有159.12万名残障妇女接受了就业培训,有178.96万名残障妇女实现了就业[13]。第二,促进多种方式就业,残障妇女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自主就业创业稳定发展。近10年来,包括妇女在内的新增残障人士,就业人数每年保持在30万人以上[11]。2018年,城乡持证残障人士新增就业36.7万人,其中,城镇新增就业11.8万人,农村新增就业24.9万人[11]。截至2018年,城乡持证残障人就业人数达到948.4万人[11]。第三,产业扶贫助推贫困残障妇女就业增收。实施精准扶贫,在国家建档立卡的贫困残疾人中有192.7万名残疾妇女实现了脱贫[11]。另外,政府制定了《发展手工制作促进贫困残疾妇女就业脱贫行动实施方案》,加强对残障妇女的实用技术和就业技能培训,发展手工制作,促进了贫困残障妇女就业脱贫[11]。同时,鼓励“全国巾帼脱贫基地”负责人、农村致富女带头人等与残障妇女结对帮扶[11]。在城镇举办劳动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积极扶持残障妇女自主择业创业[11]。

5.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确保残障妇女和女童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截至2018年3月,全国共有904.4万残障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62万残障人享受公租房保障,176.5万户农村贫困残障家庭完成危房改造[11]。截至2018年,包括残障妇女在内的2561.2万城乡残障人参加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1024.4万人领取了养老金,595.2万重度残障人士中有576万人得到了政府参保扶助,代缴养老保险费比例达到96.8%[11]。

(二)现存的问题及原因

1.在残障权益保障体系完善过程中,政策制定者缺乏残障与性别视角,导致有残障与性别交叉身份的残障妇女和女童的特殊需求不被看见,使得其生存和发展面临诸多挑战。一些政策制定者的思路是通过残障人士的整体发展和妇女的整体发展来带动残障妇女发展[14]。一方面,在残疾人权利保障中的性别盲视,导致处于双重弱势地位的残障妇女的需求难以被发现被满足,对她们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例如,残障妇女的与生育健康、婚姻、家庭暴力等相关的权益,没有在残障人权益保障体系中涵盖。再如,残障妇女群体的数据在残障人事业发展进程中基本没有体现,残障妇女在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基于性别与残障男性不一样的需求,基本不被看见。另一方面,在妇女权益保障体系建设中的性别盲视,也导致残障妇女和女童无法获得相关的权益保障与服务支持。例如,《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人身保护令申请,如果人民法院无法提供手语翻译,或者没有无障碍通道等设施,残障妇女很难申请到法律提供的人身保护令。

2.由于传统文化中的落后思想对残障和女性的偏见与歧视,残障妇女权益保障的落实与社会的接纳度存在不足。首先,受传统文化中落后思想的影响,公众对残障的认知仍存在根深蒂固的偏见和歧视,导致残障妇女和女童在教育、就业、社会融合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这些偏见认为残障人是不正常的、丑陋的、弱势的、无能的,是需要被照顾和救助的,应该被隔离、被治疗的,是社会和家庭的负担,甚至不应该出现在所谓“正常人”的生活场景中。近些年,媒体上也报道过家长联名让残障儿童退学,自闭症家庭入住公租房而业主拉横幅抗议,残疾人出行被拒载等事件。同样,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易忽视残障人士的需求,出现盲道被占用、无障碍厕所被堆置杂物、公共场所没有无障碍设施等情况,阻碍了残障妇女充分享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和社会参与权等等。更甚者,性侵智障女童、农村留守妇女中的“残障媳妇”事件时有发生,迫使残障女性被当作单纯的生育工具。当基于性别的暴力发生在残障妇女身上时,她们往往没有反抗和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而某些公众甚至公权力机关也持有“你都智障了,怎么会有人性侵你”“身体残障了,子宫就是唯一的价值”等观点,从而使得残障妇女承受更大的性别暴力风险。

(三)对策建议

1.在立法决策层面上,确保性别平等观点纳入残障立法、决策和方案主流。政府在制定和执行关于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益、残障人权益的国家行动计划、立法和方案时,应优先纳入残障平等和性别平等视角,特别关注和保障残障妇女和女童的性和生育健康、免受性剥削和暴力侵害,实现她们的受教育、就业、参政权利。不断完善残障妇女和女童权益保障,全方位促进她们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她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在意识提升和倡导层面上,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在全社会树立残障平等和性别平等观念,防止和消除基于残障和性别的多重和交叉歧视。提高残障和性别议题的能见度,从人权保障和残障融合的角度开展公众教育。为服务提供者与政策制定者等利益相关方提供残障权利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确保他们在为残障妇女和女童提供服务时,能同时具备残障和社会性别视角。

3.在基础保障层面上,针对残障妇女的困境,搭建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保障支持体系,缩小城乡差距。残障妇女和女童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完善的基础服务保障体系支持,康复、教育、就业、社会福利保障、社区生活、无障碍设施、法律服务等,缺一不可。农村和城市都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并划拨具体的财政预算,促进残障妇女和女童的发展和地位的提高,并赋权于她们,特别是落实和保障生活在农村的、贫困的残障妇女和女童的各项权利。

4.在数据统计和监测层面上,注重分性别、分城乡的数据收集,以缩小性别、城乡差距,更好地监测和促进残障事业和性别平等事业的进展。加强残障权利和性别平等的研究,评估和监测有关政府部门和利益攸关方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落实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发展规划的情况。

三、流动妇女群体

(一)性别平等框架中的流动女性

在联合国性别平等的有关文件和中国男女平等有关规定的框架中,都将移徙(流动)妇女作为处境不利群体。《行动纲领》12个关切领域中有8个将流动妇女作为该领域的重点群体,她们的不利在于生活不稳定、资源匮乏、外来人身份,以及来自迁入地的歧视等。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其主体是从农村进入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本文的“流动女性”即指“外出农民工”中的女性。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9年外出的农民工1.7亿人,其中女性占30.7%,接近5440万人。流动女性作为农民工的一部分,农民工的问题她们几乎都有;作为女性的一部分,妇女的问题她们也几乎全都有。农民工议题与妇女议题是交织的。本部分根据《行动纲领》涉及的重要领域,以及国家的优先项目[13],从发展机会与平等、流动中的贫困、新型城镇化和最新情况等议题入手,简述近5年流动女性的发展和现存问题。

(二)发展机会与平等

在早期农民工外出动因的各种调查中,“挣钱”和“见世面”始终排在最前列,家庭和个人的需求是他们外出的顽强动力,随着新生代的加入,个人发展的需求更加强烈。这种需求形成难以遏止的洪流,不仅改变了流出和流入两地的社会经济结构,也成为推动体制变革的强大力量。1980年代末至1990年代初,农民工数量的迅猛增长突破了城乡分治的体制,给城市的秩序带来管理困难,政府的对策是控制农民工的外出;到1990年代中期,政策有所调整,疏导春运和组织有序流动,逐步建立起农民工管理体制,其流动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得到承认;进入21世纪,为农民工维权成为政府乃至全社会的热点问题,同时推进的还有户籍制度改革、建立社会保障、维护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等许多方面,政府积极为农民进城务工创造良好环境[15];2014年,国家的“新型城镇化”规划将农民工定居城市,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作为一项重点,提出“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16],农民工的流动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随着国家法律政策的改善和推动,以及市场的日臻形成,外出就业确实给农村女性和男性创造了大量机会,为两性平等注入了新的推动力。各种调查都显示,外出务工给家庭增加了收入,提高了女性的家庭地位,提升了女性在家庭中的话语权,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某些轻视女性的观念。部分女性得以在流动中发挥潜能并脱颖而出,成为管理者、技术人员、创业者。流动也增加了青年男女的接触机会,扩展了他们择偶的范围。

但是如果将外出务工作为一个发展资源,两性从整体上的获得并不均衡。历年的数据都显示,外出女性的比例远低于男性,占1/3左右,30多年来变化很小。近5年来还有所下降,从2015年占比31.2%降到2019年的30.7%[17]。近年来,举家外出数量的增加,得益于外出环境的宽松和家庭生活的需要,但没有提高流动女性的比例。对于绝大多数家庭来说,如果夫妇不能共同外出,会采取丈夫外出、妻子留守的方式。在现实中,这不失为经济理性的安排,但也可以理解为农村家庭传统与劳动力市场的合谋。因为在性别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中,女性往往只能找到低收入的工作;而且,家务和照料工作传统上也是由女性承担的。研究者还发现,男性外出后,原来的生计农业劳动也被视作家务劳动了,传统性别分工的“男主外、女主内”没有变,只是“内”和“外”有了新的定义[18]。

(三)流动中的相对贫困

在国家的多项扶贫措施中,扩大贫困地区的劳务输出,曾经被列为工作重点之一,2001年即开始了“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2006年称之为“雨露计划”),2003年原农业部、财政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并实施了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阳光工程”(14)2004—2006年,笔者参与了国务院扶贫办政法司“支持政府开展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调查,规划与能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来源于此。。各级妇联也积极与扶贫等机构合作,组织妇女劳务输出[19]。2013年至2016年间我国有55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贫困发生率降至4.5%[20]。

与政府组织培训和劳务输出、农民自发外出务工取得减贫成效伴生的,是“城市新贫困”,即流动者的贫困现象的出现。外出务工使农民工的家庭摆脱了绝对贫困,但多数农民工在收入、住房、消费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低于城市平均水平,原来被隔离的城乡差距变为可视的。

进入21世纪以后,国家的农民工政策有了更为积极的变化,《最低工资规定》《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援助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逐步建立起为维护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各部门相继开展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专项行动。农民工包括流动女性的工作、生活状况得到较大改善,恶性事件明显减少。

1.农民工的工资得到持续的提高。2015年至2019年,外出农民工收入依然稳步增长,从2015年的3359元/月,增加到2019年的4427元/月[17]。拖欠工资现象有所遏制,超时劳动有所减少。但与城镇职工的工资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其月工资占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从未超过2/3[21]。值得注意的是,8座城市的数据显示,青年农民工工作贫困率(15)根据引文,“工作贫困”指有工作的穷人。总体较高且呈现上升趋势:2013年工作贫困发生率为19.82%,到了2017年上升为25.03%[21]。

2.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有所加强。从1990年代开始,国家就开始了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到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标志着农民工在制度上已被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针对不同模式的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2014年和2016年,国务院先后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推动了城镇居民的养老、医疗保险与“新农保”和“新农合”的合并实施。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参与率有了缓慢的提升,农民工参保率最高的工伤保险,到2014年达到29.7%[17];2017年,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比2014年增加1021万人[13]。

3.流动女性的职业健康和妇幼保健有所加强。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于已成为女工主体的流动女工,无疑有着更为实质性的保护。2013年和2015年有关两孩政策的出台,终止了已实施35年的独生子女政策,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被纳入公共健康服务之中。2016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出台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特别提到母婴健康的具体指标,包括降低孕产妇和五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等[22]。2017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健委制定实施了母婴及儿童的安全行动计划,在全国推广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普及产前检查,开展产妇产后保健指导和健康检查;在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实施各种扶助项目。

由此,妇幼保健服务持续改善,孕产妇死亡率显著下降:全国的孕产妇死亡率由2010年的30/10万下降至2018年的18.3/10万[23];城乡差距急剧缩小,城市与农村孕产妇死亡率之比,2018年降至1∶1.3[24]。

(四)新型城镇化与市民化

2014年两会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其重要内容之一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让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更明确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户口的城乡差别,以及“差别化落户政策”[25]。

在中央政府强有力的推动下,各省(区、市)制定了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到2018年,已有9000多万农业转移人口成为城镇居民[26],总量上接近了规划的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的《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督促和鼓励各地落户政策再放开[27],城镇化步伐进一步加快。

对于外出农民工和他们的家庭来说,定居使其在城市的就业和生活更加稳定,有可能改变家庭成员流动—留守的离散模式,子女入学有了制度的保障,还可能提高个人和家庭的社会地位。特别是子女获得优质的教育,在农民工的诉求中已经越来越重要了。

国务院发展中心的调查显示,农民工定居地的意愿,与务工地点分布大致是一致的[28]。但是真要落户,住房是必须考虑的,按照普通农民工的收入和房价,在务工地购买住房相当不易。城市高昂的房价和不断上涨的生活费用,成为家庭的沉重负担,这主要由男性劳动力承担。另外有些老一代农民工,为了给儿子在城市里买房,继续在外打工,成为高龄农民工的一部分。

对于年轻的流动女性,她们的收入比男性农民工更低,而且外出没几年就面临婚姻的问题,她们很难在婚前达到凭个人能力落户城市的条件。她们定居和落户城市的主要途径,一是跟随丈夫迁入,二是与城里人联姻。有研究者分析,尽管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在妇女地位、婚姻观念、家庭模式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但是以从夫居、父系、父权三重支柱的父权制家庭形态没有根本的改变,并且在流动中得以复制[18]。流动女性一旦进入这样的婚姻,很自然地会从主体身份转变成辅助的、照料的角色。由于跟随丈夫迁移,女性可能失去原有的工作,更容易处于“无业状态”或者只能做些辅助性工作,收入因之减少。而子女和老人随之迁移,生活费用、孩子的学费又成为很大的经济负担。生活压力大、社会环境复杂,也更容易使迁移的家庭发生夫妻间的冲突,引发家庭暴力。为此,2015年10月,民政部、全国妇联印发的《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专门提出“将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纳入救助”[29]。

(五)2020年的新情况

2020年伊始,一场遍及国内外的疫情突然而至,国内的生产和多数工作停摆了两至三个月。其中影响最大的群体就包括农民工,就业成为其最紧迫的问题。

2020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肯定了一些积极做法,并提出多项具体措施。人社部介绍,当时已有1亿农民工外出务工,占春节前返乡农民工的80%[30]。

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在疫情期间受到更为剧烈的冲击。以个人方式返回城市的农民工因找不到工作只得再次返乡,留在城市的则出现“就业荒”,其中有大批人转而去做外卖小哥,如美团一个月内就新招聘了7.5万个外卖骑手[31-32]。很明显,转行到这些行业的基本都是男性,流动女性在变故中的情况没有得到太多关注。

随着大城市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大量短期雇工,即“打零工”的工作。由于工作时间自由,可以同时照顾家庭,“打零工”成为许多已婚流动妇女的选择。然而疫情期间她们失去了收入,也没有临时工资之外的任何社会保险,家庭生活和孩子的教育还得继续,这使她们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研究者指出,“从事零工经济的女性是流动人口中最易受冲击的那部分人群”,“她们的流动线索,不仅从属于市场,也要从属于她们的丈夫和家庭”,她们需要“新的劳动和生产组织模式”以及“托底的机制”,来克服突然而至的双重困境[33]。

(六)相关建议

考察近5年来流动女性的境况,可以看到我国在性别平等与发展方面的进步,女性在健康、就业、教育等方面处境的改善以及存在的问题。这些受到国家、市场、社会和家庭等多重力量的影响,有些也是流动女性自身的行动所致。

近期国际国内经济政治出现急剧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会影响到外出农民工的流动轨迹。如何持续地推动流动女性的发展与进步,可能需要不断的观察和探索。

根据身份、代际、年龄组、生命周期、地域、文化等因素,流动女性事实上可以划分为不同群体,各有异于其他群体的特质,在予以政策支持和提供帮助时细分不同群体的问题和诉求,可能是很有必要的。

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仅依靠政府的政策实施是不够的,各级妇联有很大的行动空间,此外,社会工作组织及各种民间社会组织因其专业性和灵活性,对各类群体的支持和帮助可能更有效率和更具针对性。

四、老年妇女群体

(一)老年妇女议题在联合国体系中的主流化进程

社会性别与人口老龄化作为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两个重要议题,深刻影响着各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自然生理及经济社会综合发展等的影响下,现代社会女性在各年龄段的死亡风险得到较快幅度下降,女性平均预期寿命呈现出比男性更大幅度的增长,全球女性和男性的平均预期寿命分别从1950年的48.49岁和45.49岁增至2019年的74.73岁和69.92岁,性别差距也从3岁增至4.8岁[34],老年人口的女性化特点日趋凸显。

20世纪70年代,妇女和性别领域的学者开始关注到老年妇女的特殊困境,1975年联合国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为实现国际妇女年目标的世界行动计划》中,首次就老年妇女问题发表了简要的声明,指出“老年妇女得到的保护和协助通常比男性要少,因此应当特别注意她们的需要。妇女在50岁及以上年龄组的人口中占多数,其中许多人都很穷困,需要特别的照顾”[35]。1979年发布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1980年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等均对老年妇女问题给予了关注。这为在198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世界老年大会中将性别议题纳入老龄化的话语体系奠定了基础。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计划》在国际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中是具有里程碑性质的重要国际文书,其在妇女与贫困、妇女与健康、对妇女的暴力等6个领域特别提及老年妇女的价值贡献及特殊需求,进一步扩展了性别视角审视老龄化问题的领域。

联合国在其相关的老年行动纲领计划中一再呼吁,正是基于老年人口的女性化和老年人问题的女性化(如老年贫困的女性化、丧偶的女性化等)的认识,各国在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政策行动时必须给予老年妇女群体特别的关注[36]。

在2015年联合国发布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17个重点发展目标中,消除贫困、消除饥饿保障营养、确保健康、终身教育、消除暴力与歧视、宜居环境等诸多目标中都与老年妇女的福祉和权益息息相关。

(二)近年来中国老年妇女群体的发展

北京世妇会后的第四年即1999年,中国正式迈入老龄社会的国家行列,成为全球老年人口规模最大、同时也是老龄化进程最快的发展中国家。2009年全国老龄委启动“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的多学科联合科研重大项目中,设立了“老年妇女问题研究”专题,对老年妇女问题进行系统性的深入研究。同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开展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设置了“老年妇女专题”,以弥补国家老龄化的相关政策和国家战略制定中性别敏感数据的空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也在多个目标中对老年妇女的特殊需求和问题给予了积极的回应和关注。

在2012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中国政府明确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从生育政策调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就业及退休政策等近10个领域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出了系统的战略部署。目前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覆盖面广泛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等,这些基本保障制度的完善,切实提升和改善了广大老年妇女的生存状况,提高了她们晚年的经济、医疗及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近年来中国养老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等的建设也步入了加速发展的新时期,社区居家机构相融合、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框架正在加紧建设完善,以满足老年妇女为主体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近年来,广场舞大妈、西城大妈甚至中国大妈等各种关于中老年女性的新形象开始频频出现在公众视线中,各地老年大学和老年群众性组织中女性主导的局面广泛存在,传递出老年妇女活跃、强势、奉献、乐观等多维度特征,改变了社会公众对老年妇女单向片面和消极弱势的形象认知。老年妇女在家庭事务、社区治理中的付出和价值也开始被关注和揭示。

(三)中国老年妇女发展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

作为一个发展极不均衡的发展中大国,中国老年妇女群体的生存境况也是复杂而多元的,不同地区、城乡、阶层包括出生年代等的差异,使得不同老年妇女群体所面临的挑战、问题也各不相同。但总体来看,老年妇女作为一个社会群体,也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如贫困、健康照料及社会参与等,老年妇女普遍面临比老年男性更大的挑战。

由于目前我国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均存在城乡、职业的隔离和差异,使得特别是农村和无正规就业经历的老年妇女群体的保障水平处于整个养老保障体系的最底层,大量的实证调查数据显示,老年妇女的经济独立性、稳定性明显不及同年男性群体,她们的主要生活来源更多依赖家庭成员,这也增大了她们陷入贫困的风险,贫困的老年妇女成为社会救助的主要保障对象[37]。

在健康与照料领域,老年妇女虽然寿命显著长于男性,但其罹患多种慢性但不致命疾病的风险却远高于男性;失能、失智群体中,女性占据的比例也显著高于男性,老年妇女成为长期照料服务的主要需求群体。这些情况虽然被一些实证调查数据所揭示,但总体而言,这些分性别研究的成果还极其稀少,其政策影响也极其微弱。

(四)关于老年妇女问题的展望

2019年,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规模约为2.54亿,占总人口的18.1%[38],其中老年妇女约占51.4%左右,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持续加深,特别是老年人高龄化程度的加深,未来我国老年人口的女性化程度还将有所提升[39]。目前中国正处于构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制度体系、搭建和建立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等的历史时期,随着中国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特别是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数字化、精细化发展,分性别、分城乡、分阶层数据的短缺将得到缓解。这为具有性别敏感的老龄政策制定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亟待具备性别平等意识和分析研究能力的政策研究者们充分利用这些数据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为推动制定具备性别平等意识的相关政策举措、改变社会文化环境、改变老年妇女的弱势地位、更全面地展示老年妇女的贡献与价值作出贡献。

五、性少数妇女群体

本部分回顾过去五年中,中国针对保障性少数妇女权利在国际上作出的承诺以及在国内取得的法律进展,真实反映该群体当前仍然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支持中国政府更好履行国家责任的建议。

(一)国际背景及中国国家承诺

随着性取向与性别认同(SOGI(16)SOGI为英文中“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性取向与性别认同)的缩写,在联合国语境中广泛使用。)权利在国际上被广泛认可,其在联合国不同人权及发展机制中也有彰显。其中,性与性别少数妇女作为SOGI身份多元的妇女群体,也应被充分纳入不同机制对人权的保障中。

在人权保障机制中,此议题得到联合国各人权公约的广泛关注,其中《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8号及第33号一般性建议特别列出“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双性人”作为受该公约保障的妇女群体。并且,在该公约第35号一般性建议中更是正视并强调了妇女因多重身份而受到的交叉歧视与压迫,进一步敦促缔约国保障性与性别少数妇女群体的权益[40]。中国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在履约的积极性上为其他缔约国起到了表率作用。在进步性议题上,如SOGI权利,中国在各人权公约审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及联合国大会中的回应均凸显出履约的决心。在2014年中国第七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审议中,联合国消歧委员会的林阳子(Yoko Hayashi)委员向中国代表团提出关于性少数妇女面对的歧视和暴力的问题,并获得中方代表的肯定性答复:“在中国,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不会因为你的性取向如何而遭到歧视”[41]。

2011年,自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一次推出关于保障性取向与性别认同权利的决议(《人权、性取向和性别认同》)[42]之后,性取向及性别认同议题就在联合国机制中受到更高的关注。在此背景下,中国紧跟国际标准,履行对性取向及性别认同权利的保障,多次在联合国场域承诺“反对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并向其他成员国及联合国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独立专家寻求“良好实践”来保障相关权益[43]。以上对中国政府正面表态的不完全列举,代表着中国政府在保障性与性别少数妇女权利方面作出的国家承诺,而这应该全面纳入中国保障和实现妇女权利的整体框架中。

自2015年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制定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以来,发展领域中也秉承“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原则来保障SOGI权益。无论是在可持续发展目标五“实现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还是在目标十六“创建和平、包容的社会以促进可持续发展,让所有人都能诉诸于司法,在各级建立有效、负责和包容的机构”[44]中都体现了联合国在发展议题中落实“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决心。作为联合国主要负责实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机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在2015年公开声明中强调,“终止对于LGBTI(17)LGBTI为英文中“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间性人”的缩写。人群的歧视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键”[45]。

(二)国内法律政策进展及司法实践

201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通篇采用性别中立的语言,并在第三十七条中纳入关于“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的表达[46],彰显出此部法律的包容性和延展性,为遭遇家庭暴力的性少数女性提供了诉诸法律的可能。

过去五年中,中国在保障性少数妇女权利的司法实践方面也取得重大进展。2019年,一位跨性别女性针对其在工作单位遭遇的就业歧视提起上诉,胜诉后重返原来的工作岗位。此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因为只有我们容忍多元化的生存方式,才能拥有更加丰富的文化观念,才能为法治社会奠定宽容的文化基础。这或许就是有学者指出‘社会宽容乃法治之福’的逻辑。我们尊重和保护变性人的人格、尊严及其正当权利,是基于我们对于公民的尊严和权利的珍视,而并非我们对于变性进行倡导和推广”[47]。这体现出中国对于性与性别少数妇女权利的司法保障,它与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48]一起,可被视为中国保障公民就业权领域的重大进步。

(三)群体现状分析及社会组织实践

关于防治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对妇女的暴力”是《行动纲领》12个重大关切领域之一,也是目前我国性与性别少数女性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2016年6月,在《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后,中国大陆第一所专门为性与性别少数人群提供服务的反家庭暴力中心“彩虹暴力终结所”应运而生,旨在根据《反家暴法》开展对性与性别少数人群的家暴干预和服务工作[49]。然而,性与性别少数妇女面临的暴力问题仍非常严峻。《中国性少数群体家庭暴力研究报告》显示,68.9%的女同/双性恋受访者曾遭遇过家庭暴力[50],远高于2011年全国妇联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开展的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抽样调查结果中24.7%的家暴发生率[51]。此数据表明,性与性别少数妇女正在遭受不成比例的家庭暴力,且没有被纳入国家官方统计数据中并获得政府部门的关注和回应。

防治针对性少数妇女的暴力面临着多重挑战。第一,相关法律无法在短时间内实现对受暴人群的有效保障,特别是对于性与性别少数妇女群体,她们在遭受暴力之后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第二,现有的主流社工服务体系及服务提供者缺乏对于SOGI议题的了解,无法为性与性别少数妇女提供有效的服务。第三,由于社会上存在基于SOGI身份的歧视,诸多性与性别少数妇女在遭遇暴力之后不愿意向主流社会服务机构求助。第四,《反家暴法》出台时间较短,相关资源匮乏,仅有寥寥几个省份/地市推出了具体实施细则,增加了受暴者寻求法律帮助和获得社会支持的难度,对于性与性别少数妇女来说更是如此。

针对性与性别少数妇女的暴力不仅存在于家庭中,在教育阶段,校园暴力的高频发生也进一步侵害了性与性别妇女及女童的权利。并且,在针对性与性别少数女性的校园暴力中,对于跨性别女性的暴力尤其严重。根据《中国跨性别群体生存状况调研报告》,75.07%的受访跨性别女性都曾经遭遇过校园暴力[52]。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全国校园暴力的案例虽然有下降趋势[53],但对于性与性别少数妇女及女童,特别是此群体中更加边缘化的跨性别女性来说,校园暴力的危害仍然严重,受暴者往往因为校方和社会基于SOGI的歧视和污名化态度无法获得相应的支持。

在妇女的经济参与方面。《行动纲领》战略目标F.5中清晰阐释了“消除职业隔离和一切形式的职业歧视”[54],《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在1995年获得通过,那时SOGI议题尚未进入国际权益话语体系,而在25年之后的今天,这条重要的战略目标所传达的信息仍然适用于目前的社会现状。然而,性与性别少数女性无论是基于自己的性别还是SOGI身份,都在职场中持续遭遇多重压迫和歧视。同时,不友好的就业环境也进一步阻碍了性与性别少数女性的经济赋权。《中国性少数群体生存情况——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及性别表达的社会态度调查报告》显示,只有5%的受访者其单位有关于职场平等对待性少数员工的规定。因此,性少数群体的工作稳定性也较低,供职单位集中于体制外,在工作中享受更低的福利待遇[55],而跨性别人群实现经济赋权的障碍就更为多重。根据《中国跨性别群体生存状况调研报告》,在受访的跨性别群体中失业率为11.87%,而同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仅为3.97%,跨性别者失业率是普通人群失业率的3倍,其中跨性别女性的失业情况更不乐观[52]。

(四)建议

1.完善《反家暴法》。扩大此法的适用范围,将性与性别少数人群的多元生活形式纳入法律制度的保护之中,从而提升相关职能部门对多元性别议题的正确认知和对相关人群的有效服务,增强相关人群对立法、司法的信心。在法律完善与反家暴工作实践中,增强对交叉性问题的关注,加强《反家暴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性,使不同年龄、不同性别认同、不同性取向的人群都能获得法律保护。同时,国家应支持相关民间组织对反家暴工作的参与。

2.在国家层面完善反校园暴力的政策。该政策应当具有社会性别视角,包括对于性与性别少数学生的受教育权保障,并支持相关民间组织对反校园暴力的参与。

3.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在此法中应明确包括基于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歧视,尊重和保障性与性别少数人群的就业权。

六、结语

妇女的地位和发展,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尺度。衡量一个国家妇女的地位和发展,不仅要看其城乡妇女的发展状况,更要看在其社会中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的发展状况。妇女身份的多样性决定了她们不仅因为性别,而且因为民族、宗教信仰、身体状况、社会身份、地区(城乡)、年龄、性倾向和身份认同等而在社会发展和权利保障中受到更为不利的影响。在纪念北京世妇会25周年之际,让我们特别回顾和关注少数妇女群体发展的状况,本着“补短板、强弱项”的精神,尊重、保障和实现她们的各项权利,大力促进她们的全面发展,真正做到在性别平等与妇女赋权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少”。

猜你喜欢

妇女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
漳浦县妇联走访慰问“两癌”贫困妇女
我认识的少数民族
如何提升妇女获得感——陕西妇联持续深化改革
当代妇女的工作
《云南省少数民族古籍珍本集成》
少数民族治疗感冒的蕨类植物(一)
少数民族治疗感冒的蕨类植物(二)
《妇女法》也要治未病等9则
强奸罪立法和执法中对妇女的性别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