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在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中的适用∗
2021-01-30许莉
许 莉
(湖南图书馆,湖南长沙 410000)
1 引言
公共图书馆作为文献收藏和信息服务机构,藏有大量各种载体形式的信息资源。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源和知识信息服务更快地向数字化发展。数字资源自身的易复制性、易传播性,使得自身所包含的知识信息容易被侵权使用,公共图书馆越来越多受到著作权问题的困扰。图书馆界对于数字资源、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非常关注,展开了持续深入的研究。但实际上,在传统文献资源领域,古旧文献珍贵且年代久远,公共图书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开发和利用,也同样引起了著作权诸多问题。古旧文献自身的著作者难以主张著作权,古旧文献自身是否进入公有领域,保存者和使用者如何确定合理使用范围,公共权益和私人权益如何平衡等诸多问题,古旧文献的著作权划分更为错综复杂。目前,在古籍整理纸质出版方面的著作权争议不断,而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过程中的读者复制、数字化建设、网络传播、展览、文创开发等活动,古旧文献著作权使用仍然处于模糊不清的领域,著作权的权益划分也值得系统深入的研究。
2 我国著作权法体系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狭义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及相关主体基于各类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权利。[1]著作权也被称为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2]但真正意义上的版权保护制度起源于西方,并在我国晚清改良运动中被引入中国。
1910年清政府制定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完整法律制度。[3]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4],我国制定了《著作权法》。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和2010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二次修订。现代复制技术与传播的产生和发展推进了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计算机技术和微电子技术的发展,产生了软件作品的著作权和网络传播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又相继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著作权法集体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等法规。还有《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年)、《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等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到,建国几十年以来,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大发展,党和国家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我国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著作权法从属于民法中的知识产权法,已形成了一个主法,多项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专门法体系。
3 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中著作权关系构成
“著作权法是调整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以及著作权主管机关在作品的传播、创作、传播、使用、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公共图书馆所藏各类文献资源的创作者,公共图书馆作为传播者,以及用户和著作权主管机关,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体系。
3.1 古旧文献创作者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也就是创作作品并在作品上署名的行为主体。古旧文献的作者或者署名机构都已经自然消亡,本应该由作者行使的著作权就存在归属和转移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和死亡后的50年,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没有期限。根据时间推断,公共图书馆所藏古旧文献中的大部分古代文献和一部分民国文献,作者死亡时间已经超过了50年。这些作品应该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类文献完全公开任由用户使用。过了保护期的古旧文献作品,有一些是已经被现代出版发行过的作品,这些作品内容进入了公有领域,公众可以自由使用,但是不能随意更改其署名、内容。古旧文献中还有一小部分特别珍贵的作品,比如未经过公开发表的手稿、字画类文献。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那么这类作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公共图书馆代国家持有。另一部分作者死亡时间未满50年的文献,还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者死亡后有继承人的,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转移给继承人所有,没有继承人的归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国家享有作品的使用权。
3.2 公共图书馆
“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与国家政策下的文化制度、著作权制度等共同作用,为社会人士提供知识作品的公益组织。”[6]公共图书馆维护公共利益的现实立场,与著作权法维护创作者著作权利的主张存在冲突。但是在宪法的总体治理框架下,著作权法规定了一部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著作权法作为部门法是在宪法的指导下就著作权领域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由此其不能违背宪法就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目标。”[7]我国的著作权法里,明确规定了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是受到保护的合理使用范围。还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合理使用范围,也间接包含了公共图书馆提供古旧文献给读者个人使用的方式。但是,“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社会主义法系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非常有限。如果在立法中仅仅以例举式方式来规定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允许的相应情况则非常有限。”[8]公共图书馆作为维护和代表公共利益的特殊主体,在法理上和实践中应该争取著作权法授予公共图书馆领域原则性的合理使用权利。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中为实现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方式应该受到著作权法支持。公共图书馆既是古旧文献资源的信息传播者,又代为持有大部分古旧文献的著作权,同时兼具著作权所有者和传播者的双重身份。公共图书馆行使古旧文献的著作权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3.3 古旧文献
古旧文献主要以古代线装书、近代平装书等实体文献为主要形式存在。在古代,著作权发源之初,著作权内容比较单一,主要包括以出版物形式存在的文字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现代技术进步和技术革命不断对著作权制度产生冲击和影响。以计算机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出现,相对应的数字资源、网络传播权等内容也加入了著作权的内容之列。古旧文献原载体形式无法改变,公共图书馆不断尝试把更多新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古旧文献保存、整理、揭示、传递、发布和开发利用中。通过对古旧文献进行数字化,古旧文献载体形式变化,产生的数字资源衍生了网络传播权等其他财产权益。网络传播的特点是广泛而且迅速,而且古旧文献具有艺术价值和文物价值,古旧文献载体可以通过展览形式为公众提供艺术鉴赏和科普服务,出租权和展览权也成为古旧文献著作权的一部分。公共图书馆还可以通过缩微、影像拍摄的方式,把古旧文献内容用胶片、摄影、电影等方式保存利用,古旧文献衍生出了放映权和广播权等。因为现代技术加入,古旧文献的著作权益从传统环境下以复制权为主,向现代条件下以传播权为主、多项财产权益为附转变。
3.4 古旧文献用户
古旧文献用户就是著作权关系中的作品使用者。用户使用珍贵古旧文献,会涉及到文献著作权的财产权益,有些情况下需要得到著作权授权。过去,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以纸质文献和缩微胶片提供单一形式服务,传播速度慢、用户范围窄,服务时间、空间受到限制,主要以个人学习研究者为主要服务对象。作品使用集中在阅读、小范围复制,对著作权利要求不高。现在,古旧文献通过多种媒体技术,多种载体呈现,服务方式、服务内容都无限制扩展,用户数量和群体种类得以大幅增长。古旧文献用户可以是公共利益保护下的个体用户,也可能是排除在公共利益外的集体用户,还可能是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垄断利益代表。古旧文献用户和公共图书馆之间因为信息需求产生的活动关系,产生了著作权使用和转让的社会关系。古旧文献用户是著作权关系中最复杂、最活跃、最善变的因素,也是产生著作权争议和纠纷的主导因素。用户对著作权益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共图书馆应高度重视古旧文献作品的著作权使用。
4 古旧文献相关的著作权诉求
在我国著作权法里规定了17种著作权类型,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所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都包含的权利,而且不能转让和继承。财产权有13项,不同载体类型的作品包含了不同类别的财产权。古旧文献著作权包含了著作权法中大部分财产权,最为重要的有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等。通过对古旧文献的载体转化和服务创新,古旧文献还衍生一些不常用的财产权,比如出租权、放映权、广播权等。
4.1 复制权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9]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的第一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其他所有的著作财产权都需要以复制权为基础。不论是把原载体上的内容复制到同一种载体上,还是从原载体复制为另一种载体,都属于复制行为。古旧文献主要是古籍和民国文献,年代久远,原载体大都保存状况不佳,公共图书馆为了保护原载体和抢救原载体上的信息内容,通常会采取缩微、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保护性复制。公共图书馆把古旧文献的原件进行复制,和对其复印件进行再复制,都涉及到古旧文献的复制权。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公共图书馆出于版本保护而复制古旧文献是受到保护的合理使用范围。著作权法第22条也规定了其他不侵犯著作权的合法使用范围,为个人学习研究使用的情况,为教学和科研少量复制但不出版的情况。公共图书馆通常还会因为其他需要复制古旧文献,比如为有信息需求的个人用户提供一小部分文献而进行的复制。为公益性展览和活动复制部分文献,与其他单位交换部分文献进行的复制,为其他集体用户研究和其他需要提供文献复制内容等等。公共图书馆基于满足公共文化权益的目的,而进行的古旧文献复制,属于我国法律支持和保护的范畴。
4.2 发行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6)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10]发行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发行作品权利,即著作权人享有的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以出售或者赠与等方式发行作品的专有权利。发行权是由复制权衍生出来的,发行是复制的结果。一般情况下,发行权涉及的是作品一定数量的复制件,而不是作品的原件。比如,图书报刊的发行。发行权与复制权密切相关,因为文献需要经过复制后才能发行,因此很多国家把发行权包含在复制权之中。公共图书馆行使古旧文献的出版发行权有两种方式:一是向机构用户提供古旧文献的复制品,机构用户用于出版发行。二是公共图书馆直接以出版方式为公众提供古旧文献资源,代古旧文献创造者行使了作品发行权。古旧文献中未经出版发行的手稿、存世孤本或者稀有本子才存在发行权,已经多次现代出版的古旧文献不再保有发行权。公共图书馆提供古旧文献的少量、部分复制品给个人用户,收取一定古旧文献保护费和复制成本费,但是不构成盈利行为,不会产生大批量的复制和公开市场销售,不构成发行行为。个人用户获得古旧文献的复制件,并没有通过购买取得作品的发行权,只是著作权中保护下的学习研究使用,并不能随意转让和传播。公共图书馆可以通过与用户签订古旧文献个人使用协议,以限制和保护古旧文献的发行权。
4.3 展览权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的展览权只包括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11]即绘画、书法、雕刻、雕塑、照片等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有一部分公共图书馆存有珍贵的古代字画作品、清末和民国时期的老照片等,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展览权规定的作品范围。一部分珍贵线装书、舆图、拓片、票据等本身也具有艺术价值和观赏价值,公共图书馆经常作为特殊形式的展品开展主题特展,以满足公众对文献载体、传统文化、历史变迁、版本特色的观赏学习需求。但此类展览不受我国著作权法对展览权的保护。著作权所有人收藏的字画作品,不论是发表过的还是未发表的,不论是复制件还是原件,都可以进行展览。展览未发表的作品,同时也就行使了发表权。公共图书馆所藏的珍贵古代字画作品,大多是手稿且没有发表过的,公共图书馆代已逝的作者行使了发表权。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的展览活动通常是公益性免费展览,受众群体比较广,且不针对特定权利主体产生经济往来,产生展览权的争议和纠纷可能性较小。除了公共图书馆自身策划展出馆藏作品,还存在一些行业内和跨行业的机构单位策划的主题展览,需要公共图书馆出借自身馆藏古旧文献作品的,公共图书馆代为行使文献展览权,但是无权向其他个人或者机构转让。
4.4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2]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于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时增订的一项权利,是一种在线提供作品权。近年来,公共图书馆的资源、服务、空间都受到了信息网络技术的渗入和影响,信息网络传播权成为公共图书馆相关的重要著作权益。越来越多的公共图书馆对馆藏古旧文献进行数字化转化,建设专题数字资源库,并建立发布平台进行发布和传播。古旧文献服务内容结合数字资源服务形式,信息网络传播权成为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服务中的著作权关系重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13]公共图书馆提供古旧文献的网络服务,其目的就是为了方便读者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享受到公共图书馆提供的古旧文献资源服务。数字形式的古旧文献资源在网络上的传播比纸质文献传播具有更方便、更快捷、更广泛等特性,其传播效果对著作权的冲击更大,应更加受到著作权相关主体和利益相关者的重视。公共图书馆对古旧文献的网络传播,只支持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不支持其他可能产生的盈利或者垄断行为。为防范古旧文献数字资源在网络环境下的非法使用,公共图书馆可以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古旧文献的网络化传播加以限制,只提供在线阅览,不提供转载和完整下载等,以保护古旧文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4.5 汇编权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4]汇编权是著作权人授权或者禁止他人汇编自己的作品的权利。汇编权和发行权不同之处在于,发行是将原作品完整单独发布,汇编是把原作品汇集入新作品。公共图书馆把馆藏古旧文献重新出版,可分为发行和汇编两种行为。把古旧文献以影印、文字内容直接出版,或者进行点校、释义等二次加工后,以原作品名称和内容完整单独出版,都可以是发行行为。把古旧文献以上形式内容汇编入现代出版的文集、丛书中出版,就是汇编。汇编形成新的主题、新的编撰方式的选集、丛书,形成了新的作品。公共图书馆对所藏部分古旧文献拥有汇编权,即其它出版社或者单位要对此类古旧文献进行汇编,需要征得公共图书馆的同意才能进行。汇编可以是纸质文献,也可以是电子文献。公共图书馆所藏的单本古旧文献,比较适合进行以作者、地域、流派进行分类汇编,往往需要不同收藏机构合作完成。目前,我国文化出版事业繁荣,公共图书馆参与的汇编活动频繁。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的汇编权可以通过与合作单位协商,在合作协议中体现。古旧文献经过汇编后,产生了新的作品,新作品形成了著作权,且归属于汇编者所有。但古旧文献的著作权仍然具有独立性,不因为被收入新作品而丧失著作权。
和汇编权类似的财产权利,还有注释权、整理权等。我国《著作权法》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注释权、整理权有明确规定。这些均是有关于作品出版发行过程中,因为市场需要所作出更改原作品的行为,需要著作权所有者的授权使用。公共图书馆代为持有部分古旧文献的著作权,其他用户需要以合同协议的形式得到公共图书馆的授权许可。
5 著作权法在古旧文献服务中的合理运用
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理念是充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著作权法律关系,在保证作者获得足够尊重及物质回报的同时,使得其作品可以被充分利用和广泛传播,进而促进社会文明进程向高阶层迈进。[15]“图书馆是著作权利益链条上特殊的节点,著作权保护和图书馆的工作也有着很强的联系,图书馆使用著作权作品的一些行为得到了国家法律的规范。”[16]古旧文献稀有珍贵,其著作权益比普通现代出版物更重要,公共图书馆应更加重视管理和使用。
5.1 加强著作权管理
公共图书馆的古旧文献服务,是我国境内公立文化机构的正当社会活动,应受到我国法律体系的保护和规范。公共图书馆自身要加强法律意识,提高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能力,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化解矛盾纠纷。公共图书馆作为古旧文献著作权关系主体,承担着积极主动加强著作权管理的责任,应当从角色定位、定价问题、程序安排等方面加强管理功能。公共图书馆要通过深入研究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领会著作权法的深刻要义和法理精神,在宪法的统一治理下,合法开展古旧文献各项活动。通过制定约束古旧文献活动各方的规章制度,体现出公共图书馆对角色定位、定价问题、程序安排的详细规定。首先,要区分不同年代、不同形式的古旧文献著作权归属问题,厘清公共图书馆作为代为持有者的各项著作权限,特别是著作权限制场景和不同利益立场下的优先选择,以正确行使著作权利。同时根据市场和法律机制,制定公开透明的著作权授权和使用价格,以及明确古旧文献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侵权赔偿责任。古旧文献使用中要防范的侵权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公共图书馆不当使用侵范原著者著作权,一种是公共图书馆授权用户使用后,用户不当使用侵范原著者著作权。正当使用价格要合理,侵权赔偿价格要具有惩戒性和威慑力。著作权保护的程序安排也是重要的内容,公共图书馆在制度建设、活动过程、著作权使用中都要把控程序细节,在程序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古旧文献活动,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加强著作权管理的目的,在于推动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为公共图书馆各项服务建立起法律屏障。
5.2 进行前期风险控制
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控制是为了避免风险和减小风险导致的后果。公共图书馆对古旧文献活动进行前期风险控制,是对其著作权的间接管理。前期风险控制,能够在没有其他利益主体参与,没有外界因素介入的情况下,由公共图书馆主导解决可能发生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相较于古旧文献活动发生后,以及著作权侵权行为产生后的阶段,前期风险控制成本最低,效果更优。前期风险控制主要方向是避免风险发生,即拒绝承担风险。公共图书馆可以选择对著作权归属不明晰、著作权授权使用有争议的古旧文献,采取避免使用的方式,以避免著作权侵权风险的发生。但是这种方式适用范围有限,不能大面积采用,需酌情采用。因为公共图书馆为社会公众提供古旧文献服务是基本的职责所在。避免使用也会带来另一个后果,公共图书馆会损失风险中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收益。同时,还可能引发用户投诉等其他类型的风险。另一个方向是放弃原来应该承担的风险,选择承担较小风险。这种方式主要是减小著作权侵权的赔偿风险,比如在授权使用前签订免责条款或者违约赔偿条款,通过约定经济上的赔偿来减小著作权损失。风险控制在技术上有工程管理和人为因素管理两种。工程管理就是强调风险的物的因素,比如公共图书馆可以通过对古旧文献复制品的像素进行控制,对数字资源加水印、限制下载等方法,避免侵权风险。但是现在的风险控制对人为因素越来越重视。因为很多时候,人为因素是造成风险的最大原因,危害也更大。比如公共图书馆加强对工作人员著作权意识的培训和普及,能够大大降低因为随意处理古旧文献造成的著作权侵权。
5.3 扩展法定许可范围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体系,合理使用制度立法实践性较差。特别是有关公共图书馆古旧文献合理使用空间的规定具有局限性,内容少而且缺乏详实的司法解释。我国《著作权法》在对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做出了专门规定: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而复制馆藏作品, 属于合理使用。“除针对图书馆的专门规定外, 其它合理使用条款, 亦可直接适用于图书馆,如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的翻译和少量复制作品 (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 。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将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延伸至了网络环境,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 图书馆可少量提供作品, 可向其服务对象提供馆藏数字作品以及为陈列、保存版本而以数字化形式复制作品 (现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 。”[17]著作权法对古旧文献的合理使用都可以沿用这些条款。但是,这些规定包含的使用空间小,没有明确标明公共图书馆合理使用的条件和范围,常常不能满足古旧文献服务中读者的需求。制定和完善法律的职权在于政府,公共图书馆能够做的,就是在理论和实践领域共同呼吁和行动,表达古旧文献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诉求,完善当前合理使用下的规范化服务,有效推进合理使用制度在图书馆领域的立法改进。另一个努力方向,公共图书馆通过获得新的著作权来扩展合法使用范围。比如,尽可能取得尚在保护期内的古旧文献的著作权授权。公共图书馆所藏民国文献,尚有一部分在著作权保护期。有的作者已经死亡,作品由后代捐赠给公共图书馆的,公共图书馆可以积极向著作权继承者取得授权使用。公共图书馆还可以加强对古旧文献自主知识产权特色数据库的开发。开展索引、文摘和题录等数据库工作, 从而形成自己独特的数字产品, 形成自己独立的知识产权。通过新获得的著作权产品,来深化服务内涵,提升服务品质。
5.4 著作权收益转化
著作权收益,来自于著作权人允许其他人使用著作权利而获得的报酬。公共图书馆代为持有古旧文献著作权,并授权用户使用时,往往能获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应该把获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合理利用,进一步保护古旧文献作品,有效使用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众对著作权作品的需求,促进文化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古旧文献著作权经济收益包括:公共图书馆授权其他用户对古旧文献内容进行出版发行、网络传播获得的报酬;古旧文献出版发行后,出版方获得的利润;古旧文献转化为数字资源后,进行网络传播的主体获得的利润等等。公共图书馆能够进行分配管理的部分,是授权使用获得的报酬,以及公共图书馆自身作为出版方或网络传播者获得的利润。公共图书馆追求实现公共文化利益,著作权转化的经济效益应该用于公有领域,重新投入古旧文献整理和保护利用。古旧文献原件进行手工修复、改善存藏环境、进一步开发利用,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将经济收益继续投入古旧文献整理与保护,将促进古旧文献价值转化,形成良性发展机制。古旧文献著作权社会收益包括:公共图书馆授权使用产生的积极社会影响,如古旧文献出版后对著作者、作品的宣传,对文献内容的推广,对前人积累知识的传承和创新等等。这部分非物质收益,主要还是对古旧文献著作者及作品价值的发扬光大,受益者是著作者和社会公众,公共图书馆不会有直接收益。公共图书馆也要积极引导这种社会收益,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阅读氛围、学术研究环境,推动古旧文献优秀文化内涵的现代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