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问题研究
2021-01-30林安琪
林安琪
一、引言
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网络数字经济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深度融合,与此同时,产生了许多形态的网络虚拟财产。随着虚拟财产的不断积累和交易,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发生,善意取得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虽然国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愈加重视,但是目前依旧没有制定明确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时代在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修改来保护公民的权益。
二、虚拟财产的概念及意义
1.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虚拟财产是在网络时代出现的特殊形态的财产,狭义的虚拟财产主要是指网络游戏账号和装备,虽然广义的虚拟财产范围还在逐渐扩大,但更加侧重于虚拟性,只要是数字化、无形性、使用性的“电磁记录”,均属于网络上的财产。但以电磁记录形式表示的实际财产不应归属于虚拟财产,如电子货币。
虚拟财产和其他财产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其具有无形性,只存在于数据中,并且具有依附性,因此不能完全适用现实财产的规则。价值性是虚拟财产区别于一般计算机数据最显著的特征,合法性是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重要前提。
2.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意义及地位
网络的普及,使得虚拟财产已经深深融入人们的生活,人们倾注大量金钱、时间和心思,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精神寄托,有着非同小可的意义。
因此,在这个人人都拥有手机的时代,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中规定,应将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同等保护。可知网络虚拟财产问题已经发展到法律界不可回避的地步,为有效制止侵权现象,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法律须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相关研究,来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现阶段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1.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财产属性:对于虚拟财产能否归属于一种财产,当前有“否定论”“肯定论”之分,经过对财产的基本属性分析,发现网络虚拟财产同样具有客观性、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控性。可知,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
权利属性:对虚拟财产应当归属于何种财产性权利,学界同样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分为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和债权说。由于虚拟财产并不是用户的智慧创造,没有创造性,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属于知识产权一说的局限性很大;对于债权而言,债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如不存在所有权,就不存在债的关系;最后,物权说认为,物的范围不应仅仅是有体有形的,也可以表现为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管理的无形客体。而虚拟财产占有一定的数据空间,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支配、管理的可能性,并且还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由此,物权说更符合虚拟财产的权利特性。
2.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和归属
本文认为可将网络虚拟财产分为三类:虚拟货币类(比特币、Q币等)、虚拟物品类(游戏装备、游戏饰品等)和网络账号类(QQ号、支付宝账号、电子邮箱等)。虚拟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大致可分为游戏币、打赏币、比特币;虚拟物品类与实体动产类相似,只不过需要借助网络空间这一载体;而网络账号本质上是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但其账号倾注了用户的大量心思,拥有不同的等级价值和精神价值。
不同种类的虚拟财产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上必然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对虚拟财产进行分类,下文对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探讨也是基于此种分类。
网络虚拟财产权应遵循谁能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权利,谁就对该网络虚拟财产权拥有所有权。运营商只对其未出售、未让与的网络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已经出售、已让与的网络虚拟财产已转移至用户所有。
四、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适用判断
1.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的特殊性
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动产和不动产存在较大差异,不可机械地套用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
在交易方式上,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需要借助网络空间,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来进行,缺少了面对面的交流,当事人不易判断对方的真实身份,潜在的买受人不易发现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因此网络交易的地点、时间对于善意的判断不能完全套用现实中的善意判断标准。
在交易对象上,网络虚拟财产都存在个人的虚拟账号中,侵权人只需要通过账号等低成本手段即可盗取他人账号内的财产,而现实财产则会经过更多的手续或者检测,其中发生盗窃的可能性相对较低,且相对易于寻找侵害人。
由此可见,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使得其无法完全适用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需要在传统的制度上进行一定的调整。
2.虚拟财产善意取得必要性分析
数据显示,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86.6%的网络用户持有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装备和“点卡”等虚拟财产,可见普及率已经非常高,而这个普及率在将来只增不减。越来越多的人掌握了计算机技术,计算机和手机的使用越来越普遍,用户的财产通过信息系统被盗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且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与传统财产有所区别,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用户的权益,有必要进行网络虚拟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
3.虚拟财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从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出发,不管是现实财产还是网络虚拟财产都应该同样满足善意取得的权利外观原理的三个构成要件:权力外观、可归责性和受让人的善意。
权利外观是指无权处分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实施的所有处分财产的行为,例如出让、抵债、出资等。网络虚拟财产与动产制度最为接近,要求无权处分人占有了标的物即可,虚拟财产的无权处分人如若占有了虚拟财产,就形成权利外观。但与传统的财产相比,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无权处分的行为形式具有多样性,在实践判断中不应局限于表现形式,要注重其行为的本质。
从归责角度看,真实权利人(第三人有理由基于占有相信占有人)的参与才让无权处分人享有权利外观,虚拟财产的交易中真实权利人应当对无权处分人的无权处分行为承担相应的风险后果,也具有可归责性。
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否为善意是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受让人不知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善意,在虚拟财产的交易中依然可以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由此可知,虚拟财产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满足善意取得理论基础。
五、结语
网络在改变了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事物和问题,而法律和制度就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存在。古老的善意取得制度在财产纠纷问题上解决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面对新出现的财产类型,法律应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在没有系统的法律面前,人们的权益将会得不到保障。因此,本文建议网络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应以传统善意取得理论为基础,结合虚拟财产的特性来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