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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期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的治理研究

2021-01-30蔡媛君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犯罪

蔡媛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伴随着国家对传统传销犯罪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和“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概念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将注意力由线下转为线上,钻国家监管和法律的漏洞,假借虚拟货币投资的名号进行网络传销犯罪活动。疫情时期,不法分子更是利用人们对经济利益的渴求心理疯狂敛财,一时间,冠状病毒加密货币、AOT慈善币、熊猫金元、CAT币等各式各样的山寨币如潮水般涌现……山寨币网络传销行为以投资、慈善为名,行传销、集资诈骗之实,不仅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也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为此,有必要从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的概念入手,通过对其特点和疫情时期此类违法犯罪爆发的成因进行剖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新型防控措施,从而有效遏制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

一、关于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

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是“山寨币”与“网络传销犯罪”的合成词,要想对其有深刻的认识,有必要分别从山寨币和网络传销犯罪的内涵着手,探讨这种新型的网络传销犯罪行为的实质及其运行模式。

(一)山寨币——盗版虚拟货币

本文所指的虚拟货币可以与现实货币依照一定的兑换汇率进行双向兑换,如比特币、以太坊和DOT等,是指通过一定的发行主体,利用公用信息网,以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为媒介,以数字化的形式储存在网络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支付和流通功能的网上等价物[1]。真正的虚拟货币依据特定算法衡量产生,价格遵循市场规律上下波动,且每笔交易都可以在区块链系统中查询。截至目前,各国政府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和监管政策仍存在分歧,国际上仅有少数国家将之视为合法货币,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并不认可其货币的身份和地位,将其定义为虚拟商品。

使用区块链技术和不受任何中心化机构控制是虚拟货币的核心特征。相比之下,山寨币只是不法分子捏造出来的“李鬼”,不具备去中心化特征,其生产速度、价格和数量都可以由犯罪分子在后台一键操控,所谓矿机也只是网站中的一个概念,挖到的山寨币无法通过正规的交易所进行交易。犯罪分子在自己构建的平台上推出所谓虚拟币后,一边编造人物和故事,给人以自己的平台及山寨币有国际化背景又或是得到政府支持的假象,另一边套用区块链概念,吹嘘自己的山寨币终将价格飙升,会有和比特币、以太坊等真正的虚拟币一样光明的前景,使得投资者眼花缭乱、失去判断力,并最终掏出钱包。互联网上每一次山寨币的现身都预示着一场庞氏骗局即将上演,涉及山寨币的违法犯罪往往涉众较广,涉案金额巨大,兼具多种违法犯罪特征。

(二)网络传销新趋势

不论是传统传销犯罪还是网络传销犯罪,都未脱离刑法中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质。传统传销犯罪没有网络因素介入,成员间只能通过面对面谈话、打电话、信件往来等传统联系方式进行交流,利用现金或者银行转账进行交易,因而犯罪分子需要在现实生活中寻找固定或者流动的场所作为传销据点,用于宣讲或者实体销售。犯罪分子以化妆品、保健品、家具等实体商品推销,或者婚恋中介、招聘工作为由,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在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后,一些传销组织甚至会通过使用暴力来限制参与者的人身自由,强制他们为其发展下线成员,因而传统传销犯罪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同时,也大多会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

借着互联网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东风,网络传销犯罪打破了传统传销犯罪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阻碍,在虚拟世界疯狂蔓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隐蔽性强的特性。新型网络传销犯罪在组织结构上与传统传销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形式更具多样性。传销组织往往采取线上结合线下的活动方式,在线上以QQ、支付宝、微信等其他第三方客户端为通讯和支付工具,向投资者宣传投资理念、爱心捐款、虚拟服务产品可获取暴利的理念,在线下通过开展讲座、授课、赠送礼品的方式增强说服力。犯罪分子向传销成员许诺高额回报,直接或者间接地规定以发展人数作为成员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吸引成员不断发展下线。新型网络传销案件涉案金额动辄千万甚至上亿元,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与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等经济犯罪行为相关联,增加公检法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治理难度。

(三)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及其运营模式

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实质上是蹭上虚拟货币热度的新型网络传销犯罪,可以将之定义为:以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投资为噱头,把网络平台和社交软件作为传播媒介和支付工具,要求投资者通过购买山寨币、矿机或者缴纳会员费的方式获得入门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不断发展下级会员,依据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成员的数量发放报酬或者返利,是一种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网络传销行为。

山寨币网络传销行为完全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分子进行非法传销的套路往往如下:首先,传销组织将自己可以操纵价格和数量的山寨币包装成很有潜力的虚拟货币,要求投资者购买山寨币或者缴纳一定费用才能成为会员;其次,通过建立QQ群、微信群、小程序、短视频以及现场宣讲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推广和洗脑;第三,为了让更多投资者参与山寨币的交易,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激励投资者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下级会员,也就是俗称的“拉人头”,投资者购买挖矿机或直接购买山寨币后,上级会员便能够获得不同程度返利或者抽成,以此类推发展成一定的层级;最后,传销组织在赚得盆盈钵满后找准时机集中抛售、跑路,一顿操作下来让投资者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

二、 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的特征

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是互联网时代新生的犯罪形式,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要想对此类犯罪进行防控和治理,首先要掌握此类违法犯罪的特征。

(一) 迷惑性

传销组织为了使自己的山寨币更具吸引力和说服力,往往会费尽心力进行层层包装,使人看不清其非法的本质。其包装不外乎四种方式:其一,成立资质齐全但没有经营任何实质业务的空壳公司作为掩护,给自己的非法组织套上合法的外衣;其二,将区块链技术、互联网+概念和加密货币的概念套用在自己制造的山寨币上,谎称自己的山寨币得到政府支持或者与国外大公司合作,让自己的传销活动看起来更加高大上;其三,租赁写字楼、会议室、宾馆,邀请一些所谓的成功人士和部分投资者参与讲座、宣讲和研讨会,营造公司财力雄厚的假象,在消除投资者顾虑的同时加强精神控制;其四,为吸引更多投资者,传销组织会操纵山寨币价格由低到高,在初期允许投资者兜售山寨币赚取利润,使尝到甜头的投资者进一步相信自己的投资是有利可图的,进而加大投资。例如,臭名昭著的Plus Token虚拟币传销案曾大肆在美国纽约时代广场播放招揽投资者的广告,还将一名普通的外国留学生包装成前Google阿尔法狗算法研究员,让投资者深信自己参与投资了前景光明的国际金融大项目。如此有迷惑性地层层加码,即便是完全不信的人也会渐渐有所动摇。

(二)隐蔽性

相较于传统传销犯罪总有大量人员聚集,容易被群众发现和举报,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的隐蔽性十分突出,这一特征同时反映在犯罪分子和传销参与者身上:一方面,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往往隐藏在荧幕后,远程遥控指挥操纵传销组织运行,信息的交流与反馈、资金结算统统在线上进行;另一方面,此类传销犯罪暴雷之前有较长的潜伏期,其间传销参与者们自恃高利润项目的投资参与者,并不会认识到自己是即将被收割的“韭菜”,因而不会有传销参与者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提供犯罪线索。待公安机关发现线索或者有人主动报案之时,传销组织很可能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甚至携款逃跑。例如,“熊猫金元”的犯罪嫌疑人于2016年创立网络投资平台进行网络传销,但直至2021年1月,警方才接到群众报案称投资平台涉嫌传销,此时涉案金额已超2亿元。可见新型的网络传销方式对侦查人员的计算机技术、资金查控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大了国家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和侦查部门对山寨币传销犯罪活动治理和打击的难度。

(三)跨地域性

近几年全国性、跨国性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充分体现了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的跨地域性。不同城市甚至不同国家的人员可以在同一时间内加入同一传销组织,且其辐射范围具有发散性,一旦在某个地区开展传销,其传销人数和层级也会迅速拓展开来。例如,一时间红遍大江南北的“维卡币”网络传销案就曾侵入170多个国家,发展了近6万7千层的传销等级。这种作案方式不仅给警方侦办案件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也在刑事管辖权方面引发了争议。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管辖权做出了新的司法解释,但其解释过于宽泛。互联网的泛在性、融合化与跨边界特点使得行为人、行为地、结果发生地、管辖地等发生分离,地域效力难以确定[1]。在实务中,很多时候多地公安机关对同一起山寨币网络传销案件都有管辖权,一旦发生管辖权争议,就会在制定管辖程序不规范、公检法之间如何衔接、如何与并案侦查进行区分等方面遇到问题。

(四)犯罪成本低

犯罪成本低既是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的重要特征,也是此类违法犯罪屡见不鲜的原因之一。从此类传销方式开始到现在愈发普遍,虚拟币网络传销犯罪已经形成大同小异的犯罪模板和套路。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为不法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犯罪分子花费几千元即可注册一家合法的公司,请人参照已有的山寨币的模板仿写一份白皮书,再投入一定金额搭建平台、租用境外服务器以及开发APP客服端,足不出户便能够完成山寨币的包装、宣传和推广,通过精神洗脑和盈利口号就可以鼓动投资者为其拉人头。这种传销方式没有实体产品,犯罪分子投入少量资金和时间精力,甚至可以在对真正虚拟币一窍不通的情况下实现一本万利。此外,实务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分子多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只有少数情节特别恶劣者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当前刑法规定传销罪的惩戒对象为组织、领导者,而缺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如何惩戒的规定,对他们最终只能按照参与传销违法活动进行行政处罚,这些人逃脱刑事处罚后轻易就可以另起炉灶。相较于山寨币传销成百万甚至上亿元的收入,不少犯罪分子仍旧热衷于以身试法,可以说犯罪成本非常之低。

三、后疫情时期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频发的成因分析

后疫情时期,本研究从疫情影响、法律规范、大众传媒、部门监管与参与者心理的角度出发,探讨疫情背景下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频发的原因。

(一)疫情成为山寨币犯罪的催化剂

从环境因素的角度来看,疫情对宏观环境造成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滋生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的肥沃土壤。2020年初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突然爆发,为了控制疫情不少国家先后采取了倡导居家隔离、停工停产、封城封路等措施,经济一度陷于停滞。尽管当前我国在疫情防控方面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新冠疫情对国家的经济产生的巨大影响仍要经过一定时间才能回到正轨。

后疫情时期,新冠疫情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冲击还未完全消散,遭受新冠疫情重创的零售业、餐饮业、旅游业、文娱产业仍处于缓慢复苏阶段,数量庞大但抗风险能力低的中小企业和个体户在面临订单不足、收入减少、物流滞后等问题的同时,还要承担租金、税费、材料费等支出的负担,因而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体户每天都在破产和倒闭的边缘摇摇欲坠。为了维持生存,许多企业和个体户会选择通过裁员来减少支出降低成本,而这也使得较多人面临失业在家、零收入纯开销却难就业的问题。经济上的紧张使这些人感到焦虑和压力,这也给了山寨币的网络传销者一个很好的契机,他们争先恐后地在互联网上放下“虚拟币投资”的诱饵。加上疫情时期人们经常居家或者独处,使用网络工具的时间也随之倍增,极易丧失原有的冷静思考与判断力,轻易地陷入犯罪分子编织的投资虚拟币就能发家致富的美梦当中。

(二)传销相关罪名认定仍存有争议

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分子通过诱骗传销参与者不断发展下线从而获取收益,这种纯资本的运作模式导致相关行为在实践中可能同时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这增加了司法工作人员在刑法罪名认定上的难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作了新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表面上来看,这项规定将两个罪名作竞合处理似乎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集资罪在处罚和财产处置上都有较大的差异,如何处置才能做到公正合理?

不同的罪名认定对犯罪分子和传销参与者来说都意义重大:一方面,对犯罪分子而言,触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很明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罚要轻于非法集资类犯罪。由此,犯罪分子往往会尽可能地钻法律漏洞,以自己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非集资诈骗罪为由进行辩护。另一方面,对传销活动参与者而言,定为集资诈骗罪的话,作为受害者他们有权要求返还被犯罪分子骗走的资产,而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不认可传销参与者的被害人身份,[3]他们被传销组织骗走的钱通常不会返还,而是被没收并上缴国库。

(三)网络运营者未尽安全保护义务

后疫情时期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之所以能够快速蔓延,原因之一是犯罪分子们借助人们日常使用频率极高的微信、QQ、抖音进行宣传和推广。伴随着互联网在社会上的普及,网络平台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了容纳网络违法犯罪的空间。从山寨币网络传销在各类平台上宣传和推广,到近日爆发的福利姬贩卖色情写真和青少年相约自杀群的曝光,我们惊讶地发现,尽管网络平台建立的初衷不是为了滋养违法犯罪行为,却在客观上沦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

网络平台上每天都会发布海量的信息,这些信息良莠不齐、真假难辨。为了维持和控制网络平台的总体运行,网络运营者购买专业的软硬件设施并雇佣职业的技术人员,有能力对网络平台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检测和防控。用户们基于对网络平台的信任而使用,从中盈利的网络运营者应履行安全保护义务,排查平台非法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一直以来,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制约都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当前我国对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尚没有行政处罚领域的明确规定,在刑法处罚领域,有学者提出可以按照拒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罪进行认定和处罚,又或是定性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但是这两种思路都引发了较大的争议,仍无法实现规范网络平台的目的。后疫情时期,人们对网络平台的依赖性比以往更强,未能承担安全保护责任的网络平台成为犯罪病毒的培养皿。

(四)监管部门缺少协同治理机制

仅凭公安机关一家很难实现对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有效的监管和打击,实际工作中需要公安、工商管理和金融监管等部门的通力合作,各部门发挥的作用如下:由工商管理部门承担查处违法传销案件和日常监管的责任;金融监管部门为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健康经营和发展实施经常性检查和督促,并在案发后配合公安机关提供涉案资金流水和交易账户等信息;公安机关承担侦查金融犯罪、经济诈骗等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职责,为破获案件提供重要依据;在检索和固定犯罪分子的移动通讯电子证据时,还需网站运营商和电信部门的积极配合。

然而当前存在的问题是,各监管部门之间缺少有效的协调治理机制,在打击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时其职责安排与分工、如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形成定论。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具有跨地域性,一起案件可能同时发生在全国各个城市,实践中很可能出现一起案件多地多个部门同时开展调查工作的情形,各部门权能范围有限,缺少相互合作与信息交流只会造成人力物力、时间精力的重复使用,还会降低办案效率。监管部门之间合作和交流协调机制的缺失,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传销案犯罪分子的纵容,使得他们更加放肆和猖獗。

(五)参与者存在盲目和侥幸心理

后疫情时期,国家的经济发展呈现恢复性增长态势,但一部分人的经济状况没有好转,对他们而言,参与山寨币网络传销活动主要出于盲从和侥幸的心态。一方面,大多数老百姓不具备基本的金融投资常识,而虚拟货币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对其有全面客观的正确认识有很大的挑战性。当犯罪分子向他们推广精心包装的山寨币时,新潮的区块链概念和技术理论轻易地让他们陷入其中;另一方面,传销参与者通常会从自己身边的亲朋好友开始发展下线,看到亲近之人已经开始通过投资获取高额利润,其他人难免也会想要跟风,法治思维的缺失也让他们意识不到自己在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分子正是看中了这点开始行骗。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传销参与者都相信了犯罪分子编造的谎言,有些传销参与者明知所谓投资只是一场骗局,仍然会抱着空手套白狼的侥幸心理参与其中。传销组织通过在后台修改数据、雇水军刷单刷量、发布虚假评论等行为,营造出山寨币交易平台一片繁荣的假象。投资者受到利益的诱惑便参与其中,认为自己只要在骗局崩盘前退出就可以狠狠赚一笔。但传销组织的崩盘往往没有任何征兆,且许多人一旦投入就根本刹不住车,投入一笔以后还想再赚一笔,等到反应过来时已经损失惨重。

四、治理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的路径

结合前文对后疫情时期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频发的成因分析,笔者从以下五个方面出发,对构建应对路径进行探讨,期望对打击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有所裨益。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传销犯罪的方法和手段也会不断发生变化,因此需要及时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或者作出新的解释,弥补法规滞后带来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大对组织、领导传销犯罪分子的刑事惩治力度:一方面,网络传销犯罪具有迷惑性、隐蔽性和犯罪成本低和跨地域性,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危害远远超过传统传销犯罪活动,旧时适用于传统传销犯罪的惩戒力度不足以形成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另一方面,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的法益侵害性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益侵害性相当,因而前者的惩戒力度不应当轻于集资诈骗罪,如此便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针对当前案件办理中管辖权存在争议的问题,应当制定一个专门的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管理办法,避免实践中争论不休。笔者认为可以依据实害联系理论来确定主要犯罪地,也就是说,应当以犯罪行为产生的实害结果作为判定某地对网络犯罪行为是否拥有刑事管辖权的依据[4]。由实害结果发生地的侦查机关主导,其他地区的侦查机关进行配合,这样一来,就能有效应对管辖权争议问题,提高案件侦破的效率,有力惩治网络犯罪。

(二) 落实网络运营者职责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尽管对山寨币网络传销信息的监管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但这并不是网络运营者们不作为的理由。一方面,应该不断增强网络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对各种渠道发布的不良诱导、传销、诈骗信息进行屏蔽、封号处理,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的金钱交易审核机制,对有安全隐患的转账交易进行风险提示,堵塞隐患漏洞;另一方面,发挥行业监管机构的行业规范作用也是净化网络平台的有效途径,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行业监管制度,明确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对违规的网络运营者进行处罚和追责,督促其自觉履行为大众营造健康网络环境的安全保护义务,这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具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运用大数据强化治理

在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日益猖獗的背景下,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是公安机关打击网络传销犯罪的重大突破口,更是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的有力武器。笔者认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可以试着将公安工作与大数据技术有机结合,运用到犯罪预警、侦查和治理等工作中:一是建立网络传销综合监测平台,通过平台挖掘涉嫌网络传销相关的信息,对相关平台进行定期监测和汇总,通过对捕捉和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判断用户是否存在参与网络传销的可能,从而实现及时发现和预警网络传销犯罪。二是增强公安机关对网络传销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能力,运用大数据技术及时收集和固定传销组织的犯罪证据,保证即便后期犯罪分子关闭网站平台或者销毁数据,也能够用之前调查和取证的电子证据进行举证。三是加强和相关部门和企业的信息和资源共享工作,运用云计算、数学建模等技术,对各类信息资源进行追踪和分析,实时监测网络传销犯罪的活动和迹象,对网络传销活动的发展规律及特征进行研判。

(四)加强反传销宣传教育

对公民加强反传销宣传教育,是从源头处遏制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的重要手段,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不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各部门深入社区,向群众普及网络传销犯罪的法律法规,着重强调网络传销犯罪的本质特征和运行模式,强化人民群众的法治思维和防范意识,营造明辨是非、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告诫群众参与山寨币网络传销活动不仅存在投资风险,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呼吁民众增强警惕,克服投机贪利心理,在不了解投资内容及项目运行状况的情况下切勿盲目参与[5]。三是加大山寨币网络传销案件的曝光力度,各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有机结合的方式向人们宣传典型案例,揭开山寨币的神秘面纱,公布传销组织的运行模式,减少群众误入山寨币网络传销的可能性。

(五)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

打击山寨币网络传销犯罪是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必须加强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企业之间的协作,多个方面齐抓共管才能实现长治久安。一方面,在政府内部改变以往各职能部门之间各自为战的状况,协调好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大公安机关与工商、电信、金融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力度,大力推进政府大数据平台的构建,在充分整合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实现执法资源共享;另一方面,要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加强公安机关与网络运营商、通讯服务商间的交流与协作,一旦发现网络传销犯罪行为的踪迹就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封锁相关账户、冻结资金往来,并快速地锁定行为人所在地,进行实时追踪和定位,在减少受害人的损失的同时确保犯罪证据的固定封存。通过各部门联合作战实施精准打击,提高办案效率,把此类新型传销的危害降至最低。

五、结语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推动了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却也产生了一定负面效应。山寨币作为众多网络传销犯罪活动的噱头之一,只是网络违法犯罪的冰山一角,打击犯罪的形势依旧十分严峻。公安机关肩负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能,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升执法作战能力,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好网络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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